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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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2、共有部分车位的登记
目前,我国对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并没有进行登记,这为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业主合法利益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未登记,业主也无法借助相应的产权登记来对抗开发商的违法合同。因此,对属于共有部分的车位,也应当予以登记。当然,这种登记可以并不等同于专有部分的登记,仅仅通过在相应房屋登记簿上注明以标示产权的方式,就已经可以起到保护业主利益的效果。
三、车位权属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明确各类车位的权属
结合论文前述部分,在未规定责任后果仅通过约定来决定车位权属的做法在实践中是极易引起纷争的。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层高小于2.2米的首层架空车位和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其归属不由约定来决定,且不得出售于小区以外的第三人。共有的车位应当占小区全部车位的一定比例,以保证业主的使用需要。
(一)住宅小区地面车位
由于地面车位是直接在地面上划出界限设置,即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就是土地使用权。通常来讲,开发商将住宅小区的房屋售出并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此时,住宅小区地面车位就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了小区的全体业主。
(二)细化法律规定,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为增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条款的可操作性,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进行细化,为业主表达购买、租赁车位的意思设定期限,期限届满,业主应以书面方式回复开发商。如决定购买车位,则可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车位价格进行评估,防止业主和开发商无休止的争议,评估后的价格业主不满意、不同意购买,开发商便可向小区之外的第三人出租出售车位,但同时应限制开发商对外出售车位的比例。
1、专有部分车位的登记

小区车库归属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第76条

小区车库归属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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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卷 第 5期 1 20 0 6年 9月
J OURNAL OF GIANGXIADM I ITRATI 7 N S VE
C ADRE NS TUTE oF P I TI OLI CS AND _W TI IA Vl . 1 No 5 0 2 . . 1
S p. 0 e 20 6
Rih fA tiuino r gsi eC mmu i g t t b t f o r o Gaa e t o nh nt y
ZHAbg en s u ,ZHANG n — u n i Ch — h ai Ge g q a
(1 N n a nv ri , i j g3 0 0 ; . a ol e T a j gN r l nvri , i j g3 0 8 ) . a k i i s y T a i 0 0 0 2 L w C l g , i i oma i s t T a i 0 3 4 U e t nn e nn U e y nn
[ bt c] h t bt npol o aae e o mu i n fh jr i ue a n e ee pr o n r ad A s atT e t iui rbe f rgsi t m n yio e e o s t mogt vl e, w es n r ar o m g nh c t s o t ma d p s hd o


问题的提 出
伴 随着 人 民物质 生 活 水平 的提 高 , 市 “ 车 城 有 族” 的急剧 增加 , 停车难 成 困扰人 们的一 个难题 , 小 区车库 的归属 问题 也 日益 突 出。作 为 高 频 纠 纷 出 现 的车库 问题 主要 表 现是 权 属 不 明 : 有人 主张 , 业 主既然是 交付 了高额 的费用 , 于停车 位 的权 属 就 对 应 当是所 有权 , 当颁 发 不 动产 所 有 权 证 , 不是 应 而 使 用权 ; 的主张停 车位为全 体 区分所 有权 人共 同 有 所有 , 每一 个 区分所 有 权 人 都 有权 使 用 , 应 当 由 不 个 人 出资购买停 车位 的使 用权 ; 的主张停 车位 的 有 使 用为共 用 部分 的使 用 , 应 当购 买 使 用 权 , 不 因而 使 开发商 赚取好 处 而 侵 害 了全 体 区 分所 有人 的权 利 ; 的还 认为 购 买 了 停 车位 的 专 有使 用 权 , 而 有 进 拒 绝物业 单位 每个 月收取 管理 费 ; 另外 还有 在人 民 防 空 地 下 设 施 中 建 成 的 车 库 权 属 也 出 现 了 争 议… 1。实践 中 , 数 情 况 是 开 发 商 就 在 区 分 所 有 多 人 整体 享有 的土地使 用权 上进 行开发 , 将其 出售 并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实践中,小区建筑物的一停车位一直是争端的发源地。

《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抓住这个缺口,损害业主的利益。

《物权法》出台之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业主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们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买方是弱势一方,业主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本文拟对停车位这个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部位,粗略探讨其权利的归属,简要分析先行立法的概况及不足之处,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权保护方案。

一、停车位的常见类型小区停车位存在很多形态,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

结合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颁布的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综合各地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现状,将小区停车位分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停车场、其他停车位(地下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以及立体停车楼)几种。

(一)路边划线停车位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停车位类型。

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当时有车的人不多,在小区开发建筑时没有把车库考虑进去,于是就在小区的旁道,或者相邻两栋楼之间,在所在场地上画上几道白线以示车位。

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用作了停车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的车位,所有权应归属与小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这类车位因车辆停放而取得的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面停车场这种停车场同样是在小区范围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只不过这是一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

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这种形式会越来越少见。

这类停车位和建筑物的关系相对独立,如果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即没有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计入房屋的分摊,则可以拥有这些车位的单独所有权。

在房屋出售之后的归属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中国物权问题研究之一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中国物权问题研究之一
… …
房、 会所 、 车库 、 绿地 的所有权 归属 问 车位分 为不 同的情 况 , 别考虑不 同 复杂 ,那地上地下还有的两种停车位 分 题, 规定 “ 约定的依 照约定 , 有 没有约 的处理措 施。我国一直 以来对停车位 呢? 定的 , 了开 发商能够证 明其 享有所 都没有 专 门而 明确 的国家立法 , 除 而各 其实 问题的关键就 是在如何看待 有 权 的 以 外 ,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地地 方 政 府 又 下发 了非 常 多 的 政府 规 小区的停车位的产生原因。一个小区 属 人共有 ” 。但是对 窗前绿地 、 顶空 间 章和规定 , 楼 这导致了各地法律不统一 ,
出 “ 约 定按 约定 ”既 然 是 约 定 , 必 有 , 那
由于小 区的特殊性 , 即使 就世界 须有约定的双方 , 可是 , 谁能成为约定 范 围而言 , 对于小区的停车位 , 各国的 的双 方 ? 如果 是一 个 业 主 和 开 发 商 , 那 规定也不统一 。有 的直接规定归所有 不是实际上就承认 了开 发商拥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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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停 车位 ( 车库) 的所有权 问题 , 在现 进 一 步 加 剧 了 权 属 问题 的混 乱 。 同时 实生 活 中比较复杂 , 是建筑 物区分所 各种理论又相当的多, 争论很大, 但是 有权 权属规则 在实务适用 中的难点 , 却又各有缺点 ,使得 现在 由全国人大
用 , 些 小 区 区分 所 有 人 则 要 交 纳 一 位 是 区分 所有 权 人 全 体 共 有 的 ,因 为 有 定 的 物 业 费用 , 来 人 员 需 要 交 纳 一 在 区 分 所 有 建筑 物 中 , 除 了专 有 部分 外
定的停车费。其次是小 区的私人停车 建 立 所有 权 之 外 ,其 他 部 分 都 应 当是 位, 一般这指小 区的地下停车位 , 小区 全体区分 所有权人所共有 。停车位并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论文摘要目前汽车越来越普遍,各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多的吸引住户,修建各种各样的车位和车库,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停车位和车库的权属不明,虽然《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车库却也没确定其归属,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是不够的。

论文关键词停车位开发商归属一、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众说纷纭,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这是实践中比较主流的分法,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这种分类太过简单和粗糙,如住宅小区停车位也有建筑区划内的和不在建筑区划内之分,这样不利于研究具体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学者把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停车位,另一类是地下停车位。

其中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另一种是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

小区地下车位也分两种:一种是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一种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

再有就是独立车库,独立车库又分为地面独立车库和地下独立车库。

这种分类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把各种情况都囊括进来,从这种分类出发研究停车位的归属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

还有的学者把停车位分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无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

这种分类大体上是合理的,但细细研究其内容,其中的问题太过庞杂和混乱,不是单纯的三个分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现实生活中如何确定什么是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各个学者观点不同,我们要考虑的内容远远比其要复杂,而且这种分类也没有把独立车库概括近来,是一个疏忽。

笔者把各个学者的观点整合然后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分类。

第一类是地面的露天停车位,其包括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

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其包括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和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近年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居民购车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而小区内车位的数量却无法随之增加,因此小区内停车位的归属权问题备受争议。

那么,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究竟由谁持有,如何维护业主的权益呢?我们请来法律专家,通过对常见问题的解答,带您了解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1.小区停车位归属权是由谁持有的?小区停车位是物权范畴,其归属权应归属于小区业主,具有小区内业主共有的性质。

在实际使用中,业主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取得使用许可,合理协调使用时间,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2.小区停车位出租、买卖等交易是否合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因此,业主将自己在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出租或卖出,是否合法呢?法律专家提醒,如果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同意或挂靠的物业公司的相关许可,则系违反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可能导致其他业主的损失,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3.小区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他人?关于小区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他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确权归属于业主,但业主享有的不仅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要依法尊重其他业主和第三人对他的物权的利益。

因此,如果需要转让停车位的使用权,应当征求其他业主的同意或者得到物业公司的许可,避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4.小区物业平时管理停车位是否存在问题?一些小区物业在管理停车位的过程中,存在收取停车费用不规范、私自转让停车位、乱收费、不分配停车位等问题。

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专家提醒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同时,物业公司另行收取停车费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规定,并要求其如实公示清单。

如果物业公司以违反物业公司管理规定或者小区停车位划分规定,私自转让停车位,业主可以起诉要求依法解决,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位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由于停车位的有限性和需求的增加,停车位的权属争议逐渐增多,如何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停车位的定义、权属争议的原因、解决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停车位的定义停车位是指专门供车辆停放的区域,通常配备有线条、标线等设施,用于规范车辆的停放位置和方向。

停车位可以是室内停车位,也可以是室外停车位。

在城市中,停车位常常由政府或物业公司规划和管理,个人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停车位。

三、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完善或者更新换代,导致停车位的规划不合理。

例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原有的停车位被撤并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现有停车位不足,增加了权属争议的可能性。

2.共有停车位不能满足需求:在一些居住小区或商业区内,停车位供需矛盾加剧,导致停车位紧缺。

当多个业主或商户对同一停车位有需求时,就容易出现权属争议。

3.缺乏明确的所有权证明:停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所有权证明通常较为复杂。

例如,在私人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居民个人,但可能也属于物业公司或政府。

当权属归属不明确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四、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解决规则为了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解决:1.完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供需平衡,并确保停车位的所有权转移过程规范和透明。

2.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政府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明确停车位的使用权、拥有权和转让权,规范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3.增加停车位的供给:政府可以通过拓宽道路、增设停车楼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的供给,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

4.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对于权属不明确的停车位,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并出具明确的权属证明。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生活和工作。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停车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许多住宅小区都建设了地下车库。

随着地下车库的兴建和使用,车位权属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影响和解决之道。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指的是谁拥有地下车库内的停车位,以及如何管理和分配车位的问题。

在中国的一些大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成为了争夺激烈的资源,一些停车位甚至成为了炒作的对象。

这就需要对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与房屋权属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我国,房屋的权属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

根据该法律,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属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认的。

地下车库的车位权属也应该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认。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并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虽然进行了登记但因为管理混乱、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登记信息不准确。

这就给车位权属的确认和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解决车位权属问题需要加强对地下车库车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还与小区的管理和秩序有关。

一些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由于管理混乱,车位的分配和使用不合理,导致了车位资源的浪费和恶性竞争。

这就需要加强对地下车库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车位分配制度,防止车位的乱占和炒作。

对于已经存在的车位乱占和炒作现象,需要依法加强管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整治。

还需要加强对车位的监管,保障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车位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对于新建小区的地下车库,也需要在规划和建设时就考虑车位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在规划时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并在不动产登记前完成车位的划分和登记工作。

为了解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车辆从数量的逐步提高,城市居民购车和使用车辆的需求也正在逐步增加。

为了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城市居民社区进行地下停车场建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但是,由于地下停车位在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角度上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一、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及其建设小区地下停车场既是一个公共的停车设施,也是居民的私人财产,它既可以属于小区物业,也可以属于开发商或政府。

在建设过程中,根据设计方案,地下停车场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经济和物力资源,由于地下计费方式先进,更方便停车,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通常会考虑设置一个地下停车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尽管居民可以购买停车位使用权,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数量有限,还有车主抢停和停车不当导致的交通拥堵等问题。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类型对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法律界和公众之间始终存在着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停车位的归谁所有。

对于居民来说,他们购买地下停车位置权属的部分一般由部分开发商或物业所有。

而城市规划部门、政府部门等也有可能对地下停车位产权性质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小区地下停车位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网络所有,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商网络所有;第二种情况是物业所有,物业公司一般会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护,但所有权归居民;第三种情况则是政府所有,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地下停车位进行购买或划拨,所有权归政府。

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非常明确,但他们实际拥有的是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

尤其是在物业公司收购小区停车位总体权益后,会产生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问题。

此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位的实际拥有者常常会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来获得利益,而居民则只能获得停车使用权,缺乏法律维权和管理保障。

针对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可以进行多种处理方式。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车位和车库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小区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因此,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综述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将对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明确其属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属性。

本文将分析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包括《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实际操作中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争议点及解决路径。

本文还将对《物权法》第74条进行评析,探讨其对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规定是否完善,是否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还将提出完善车位、车库权利归属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促进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区的构建。

二、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分析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联到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权、转让权等法律关系的确定。

在我国《物权法》第74条中,对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理解仍然存在争议。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是否具有独立性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从物理属性上看,车位、车库作为独立的建筑单元,具有固定的空间位置和使用功能,可以独立于住宅进行转让和使用。

然而,在法律属性上,车位、车库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物权客体,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主要源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质,即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绑定关系。

因此,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独立性需要在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间寻求平衡。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的开题报告

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的开题报告

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小区停车位归属研究【研究背景】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时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购买汽车后,发现自己的小区停车位无法满足需求。

大家想要保护自家停车位的使用权,但是却不知道停车位是否属于自己所有,这就引发了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争论。

因此,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方面进行研究,将有助于解决小区居民的实际问题,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收集大量小区停车位归属的信息,总结出影响归属的各种因素,最终形成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研究内容】1.收集数据: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获取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相关数据;2.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归属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3.撰写研究报告:在对收集到的小区停车位归属色调进行研究和分析后,将得出的结论、建议和未来可行性方案转化为完全的研究报告。

【研究方法】1. 文献调研法:收集小区停车位归属方面的文献资料,了解相关研究现状和历史发展;2. 问卷调查法:编制问卷,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居民进行调查,收集实证数据,以数据为基础探讨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实际状况;3. 实地调查法:选择不同的小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停车位实际状况,分析小区停车位归属及相关管理等问题;4. 统计分析法:根据收集的实证数据,对停车位归属、管理等问题进行统计学分析。

【预期创新点】1. 通过对小区停车位归属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全面了解停车位归属的管理模式和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实际情况;2. 对停车位归属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理论结论;3. 提出小区停车位归属管理的有针对性建议,有助于解决小区居民的实际问题,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研究周期】本研究预计周期为3-6个月。

具体时间安排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调整。

【研究资源】1. 实地调查需要在当地小区开展,因此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合作;2. 研究过程需要大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的各种资源。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提要:就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在明确了小区停车位的形式的基础上,从目前国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说起,探究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方面是借鉴地区、德国和美国先进立法和做法,另一方面是遵循一定的原则,最后是制定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其引发的纠纷与矛盾。

学术界就住宅小区停车位特别是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提出了土地分摊论、成本摊入论、约定论等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各有理由和缺陷。

结合《物权法》和刚公布的司法解释,笔者在参考前人观点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希望能对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立法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含车库)的形式——本文讨论的围(一)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底层架空、地下或半地下、屋顶平台车位。

房屋底层架空层车位,指在地面与一层房屋之间建造的,四周敞开无围栏,呈开放状态分割成的车位。

地下或半地下车位,指在一层房屋或土地地面以下建设的停车位,有按规定建设的人防设施,也有人防建设指标以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于停车的部分。

屋顶平台车位,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

(二)没有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停车位,主要有三种类型:1.独立车库,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业主的权利证书上,可以按房地产交易规定转让、租赁等,属于权利人专有,一般无争议。

2.经批准的经营性停车设施,收益归投资者或权利人所有。

该类设施的建造审批手续完备,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明确,建设成本独立核算不摊入小区的开发建设成本,独立计算建筑容积率,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权属归权利人,一般无争议。

3.其他停车位,主要是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修建人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对象。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1 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位权属之案反映出的问题2003年6月,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内,开发商将已建设的部分车位售出,剩余的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以收取租金方式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在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归还给业主协商无果之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

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并没有把停车位的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的成本中,自然的拥有了停车位的所有权,因此出售并没有错。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区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将小区停车位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小区停车位的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为“成本是否计入”,认为被告在销售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车位是独立开发,无证据证明车位的建设成本计入销售房屋成本,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随房屋的销售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由来已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然而,买车容易,停车难,城市寸土寸金的现状,使停车位的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停车位权属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业主相互之间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诉讼,主要集中在小区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属于业主共有还是特定业主单独所有,停车位权利流转、使用等问题上,其实质上是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权属之争。

2 理论界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几种权属观点的评析理论界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的争论颇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五种观点:①业主所有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持分权构成的权利。

[ZW(]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48.[ZW)]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使用权,而且在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自然取得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并当然而然地取得区分所有权人地位。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

东方企业文化・东方智慧 2012年12月200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李 瑜 龙梦萍 王 琴 李文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成为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重要问题。

本文首先将对小区停车位的物权性质进行类型化分析,之后阐述我国《物权法》关于停车位相关规定的优势与不足,而后介绍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停车位的相关规定,最后针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实际解决方案,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和解决车位纠纷有所裨益。

关键词:地面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 物权法 产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200—02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汽车,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导致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确,无疑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讨论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的理论基础,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上的矛盾, 但在不同种类的车位、车库进行区别、车位车库满足业主优先权的体现、约定不明时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缺漏急需完善。

本文试从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论出发结合物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针对上述缺漏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分类现状及权属分析停车位是指停车场所中仅容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

它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场所。

与它相近的两个概念是停车场与车库。

本文所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既包括具有封闭空间的车库,也包括未封闭的开放式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五篇范文)第一篇: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研究【摘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物业管理、所有权归属、合同约定、成本分摊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小区停车问题的调查与思考5篇范文

小区停车问题的调查与思考5篇范文

小区停车问题的调查与思考5篇范文第一篇:小区停车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我市小区停车问题的调查与思考(附调查问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尤其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提升,私家车以惊人的速度走入千家万户,居民的出行更为便捷了。

面对私家车的飞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全国范围内“停车难”问题,XX也不例外。

现阶段,XX市老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部分小区普遍存在停车难问题,小区的车位越来越紧,机动车挤占小区道路和场地,有的住户一下班立即回家,就为了抢占一个稀缺车位,原本网络上流行的“抢车位”游戏逐步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小区停车问题现状,市城管部门以我市老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为重点,对小区停车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共发放问卷XXX份,有效回收XXX份,回收率为XXX%,并与愿意接受调查的业主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现状分析(一)小区停车模式我市当湖街道范围内现有小区XX余个,其中老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XX余个,如XXX、梅XX村、XX小区、XX新村等。

目前,小区内停车存在多种模式,一是机动车停放在地下车库,采取人车分流的模式;二是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停车位或停车库中;三是机动车停放在地面车位或者小区道路上。

老住宅小区和拆迁安置小区中多采取第三种停车模式。

(二)调查结果1.小区内机动车占道停车或停在车位外情况在接受调查的XX名业主中,被问及车辆停放状况时,有XXX%的业主认为经常有机动车占道停车或停在车位外的情况,XX%的业主认为该类情况较少,只有XX的业主回答没有占道停车或停在车位外的情况。

2.业主对机动车停放影响状况的总体印象在被调查的XX名业主中,被问及机动车停放是否影响居民正常出行时,有XX%的业主认为影响了居民正常出行,其中,吉祥小区内多名业主反映因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严重影响非机动车出行,事故发生概率明显增加,有XX%的业主认为不影响,有XX%的业主持中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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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作者:余柳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12期【摘要】停车位类型形态各异,不同种类的停车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物并为何种主体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物权法》第74条就停车位权属的规定较模糊,引发了实务中的纠纷。

在借鉴域外优秀的立法、实践基础上,应对第74条作出相应的调整。

区分停车位不同的形态确定不同的归属:将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及屋顶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将地下车库及立体停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关键词】小区停车位权属;《物权法》第74条;共有一、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类型及立法缺陷根据《物权法》第74条,停车位即在建筑区划内,规划整齐的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

我国住宅小区现有停车位形式多样,各地法律法规根据小区停车位类型的规定及名称各异。

如《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第4条),其中增设停车位的数量必须建立在配建停车位的标准以上,增设停车位下再设时钟停车位(具有临时性,以露天停车位为典型),并规定时钟停车位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仅供临时停车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第5条),即时钟停车位乃全体业主共有。

此条款设立配建停车位和时钟停车位旨在确保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而《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停车位类型划分为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四种。

(第2条)《上海市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只对地下车库做了规定。

停车位形态各异,对其权属的确定也不同。

据整理得出停车位主要有下列几种存在形态:1停车位类型(一)立体停车库立体停车库属仓储设施,一般分为升降横移式、垂直循环式、巷道堆垛式、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式五种,在小区运用最为广泛的是升降横移式。

立体停车库一般不与任何地上建筑物相连,也没有与附近建筑物直接相连的通道。

它一般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较明确,并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是与住宅建筑物相区分的、独立的特定物。

(二)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其依附于建筑物。

通常也会以明确的划线方式区分各个停车位。

此类停车位不具有独立的入口,鲜少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任意小区成员皆得使用。

(三)屋顶平台停车位屋顶停车位是指在小区住宅建筑物屋顶上设置的。

此类停车位由于便利性较低、技术性较高,常见于国外,在我国未得到广泛推广。

仅在某些城市中的大型购物商城的顶楼出现。

随着业主购买汽车数量增多,小区停车位愈显紧缺,再加之节地模式的推进,此类停车位会逐步得到推广。

(四)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指开发商在得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通过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地面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其通常采划线或围栏的方式对其进行标界。

(五)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这种形式的停车位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车库,一般来说包括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库和人防工程性质的车库。

其不依附于地上任何的建筑物而独立存在。

此类车库内部的车位之间由清晰的界限划分(如划线的方式、界墩),或者采取给车位编号的形式使得第三人能准确区分。

2当前我国立法缺陷目前我国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状况主要如下,第一种是小区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二种是小区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业主要取得停车位的使用权须与开发商订立购买合同或承租合同。

第一种权属状况的停车位主要存在于地面停车位、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中。

这些停车位全体业主均可使用,只要向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缴纳停车费即可。

该类停车位的所占用的通常是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成本较低。

其权属由现行《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种权属状况的停车位以车库为主。

这些停车位多由小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过出租、转让以及附赠等方式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现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只确立了约定归属原则。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衡平,争议颇多。

现实生活中,小区绿地、空地、路侧都被小汽车“覆盖”的现象比比皆是,第一款中试图以“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强制性要求扩大小区内停车位的供给。

但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实际生活中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程度不尽相同,对需求量的客观标准难以认定;第二,此处的“需要”是购买的需要还是业主日常使用的需要并无标明;第三,对于“应当”的认定到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抑或授权第三人的任意性规范,用以约束业主、开发商以及第三人的关系;第四,对“首先”的定义,其指的是业主相对于第三人对小区内的停车位具有优先购买权还是优先使用权?小区规划的停车位一般有限,若在出售停车位后剩余,开发商可能不会闲置相应停车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各种停车位都能出售、或承租给第三人?若在出售时,业主经济水平有限或对停车位暂无需求,嗣后欲购置时已出售予第三人,业主与第三人的权益如何衡平;第五,对于以出售方式取得停车位使用权的是否有期限限制。

出售给第三人的停车位及业主的使用期限是否相同。

二、停车位权属的认定标准1约定归属说根据《物权法》第74条,约定归属隐性条件为停车位及车库必须是属于专有权的标的,且其原始归属是确定的,属于开发商所有,以独立地上车库为典型,而独立地下车库,排除地方性规章确认开发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仍有一部分为开发商利用人防工事兴建的车库存有较大争议。

而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如地面停车位),不能成为当事人约定归属的标的。

但约定归属说看似贯彻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实践中存在下列缺陷: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般会在格式合同中预先规定了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自己,消费者购房时间不一,谈判能力弱。

实践生活中一概采约定归属说通常不利于维护业主的权益,应当将其范围限缩只得运用于立体停车库及地下车库中。

2面积分摊说和土地使用权说面积分摊说以建筑成本和面积的分摊情况作为判定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唯一根据。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若开发商将停车位的建筑成本或面积分摊到建筑成本或房屋面积中,小区停车位就归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

对于独立地下车库及利用首层架空层兴建的非独立地下车库来说,如果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已经包括停车位的建筑面积,证明业主在买房时已经为地下停车位支付了建设费用,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此类停车位,否则有重复收费之嫌。

但此观点实际是理想化的模式,操作性较低,仅按照购房者购买房屋时是否分摊了停车位成本确定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涉及比较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

另外,此规则的运用同时依赖于开发商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停车位的面积计算方式与成本负担方式,全面客观及时地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践中,建筑成本的运算往往同时涉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跟利益,消费者获悉的难度较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在房地一体主义的制度框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说将全体业主购买房屋并分摊小区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作为判断停车位权属的依据。

若小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住宅房屋所分摊,那么停车位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往往分摊的是土地表面的使用权,该说无法解决地下独立车库的权属问题。

随着对空间利用的多元化,简单地根据土地使用权来确定停车位归属不足以解决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三、完善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立法1各类型停车位权属确定(一)立体停车库这类停车库技术投入的成本较高,应归开发商所有。

(二)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是整幢建筑物的结构支撑。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只有层高于2 2米的建筑物才能计算建筑面积(第3条),首层架空层车库通常层高较低,且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实践生活中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并非仅仅供业主停车,往往还承载了其他功能,譬如临时性的娱乐、休憩场所以及公共过道。

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8条,公共门厅和过道属于该建筑物的公共面积,因此此类型停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另外,这类停车位的建设成本较低(通常以简单划线的方式区分各个停车位),将此类停车位划归业主共有不会激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果首层架空层的层高在2.2米以上,也就当然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的客体,可以依法办理权利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其权利归属于取得产权证明的人。

(三)屋顶平台停车位屋顶停车位多采螺旋爬楼或者增建电梯的方式营运,相比地下停车位的投建成本较低。

与架空层停车位类似,屋顶平台停车位所占用的空间是整栋建筑物的顶部,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此类停车位应归业主共同所有。

(四)地面停车位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制度框架和《物权法》第74条,小区建设用地表面的土地使用权即归全体业主共有。

(五)地下停车位(1)利用人防性质兴建的地下车库此类车库多属国家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开发商利用人防工事作为车库的情形。

权属具有较大的争议性。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该法只要该停车位能保障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征收利用即可,地下车库的投资费用高昂,此类停车位权属应当归于开发商所有。

(2)非利用人防性质兴建的地下车库此类停车位能满足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虽然在某些地下车库中,其并无以墙壁作为各个车位之间的隔离,而是采用划线或者编号的方式。

这里可借鉴德国对可取得特别所有权的停车位的认定办法,只要其具有永久性的并得为第三人所辨的标志则可认为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对于此类型车库,开发商为其建设投入了巨额成本,因而应当归属于开发商。

2完善《物权法》第74条建议物权法第74条“应当”应被理解强制性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即开发商应当积极履行为业主提供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停车位的义务,保护业主的权益。

业主较之开发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有学者曾提出,该条文之所以为强制性规范的原因在于其调整的为公共利益,但作者并不赞同,公共利益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确定小区停车位权属时,收益的群体多限于该小区的成员。

纵使有将开发商将小区内停车位出售予第三人的情况,但最终所得收益由小区成员共享。

可见该条款的目的是使得最终受益群体为该小区的成员,只不过小区内部的成员构成具有不确定性。

作为强制性规范,第74条并未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背条文所承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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