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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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小区内车位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类。

第三条地面停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车位的使用权由业主享有,非业主不能享有车位使用权。

业主可将其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但需事先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车位,包括停放私家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2. 车位不得用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3. 车位不得使用机动车以外的物品进行占用;4. 车位上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5. 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理,不得乱扔乱放;6. 车位使用者需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地下停车位,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 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但不能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3. 车位使用权可在同一小区内进行转让,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4. 车位使用者需遵守小区车位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5. 车位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不得随意更换停放位置;6. 车位使用者离开小区时,应及时关闭车库门,保障安全。

第七条车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管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和收取。

第八条如有业主违反车位管理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车位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于临时维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车位的使用权,并提前通知车位使用者。

暂停使用期间产生的停车需求可由车位使用者自行寻找其他停车场。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争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逐年递增,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停车难题。

在城市各个角落,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居民停车愈发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背景下,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成为业主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从法律和实际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角度分析1.小区停车位物权属于业主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其物权属于业主。

随之而来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自由财产,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业主可以自由使用停车位。

2.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业主派驻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协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约。

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如果停车位是否免费使用这一问题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那么业主在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可以免费使用小区停车位。

3.政府规定部分城市政府会出台相关法规,规定住宅区内停车是否需要收费。

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车位管理服务的收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塑造,费用按照财务预决算标准管理。

因此,北京市小区停车位是需要收费的。

二、实际角度分析1.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停车费部分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停车费,那么业主在使用停车位时就是免费的。

2.车位供需关系某些小区可能车位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物业管理方为了平衡资源和满足业主需求,有可能会出台停车费的政策。

这时候,业主需要按照小区管理方的要求缴纳停车费。

3.政府规定如前文所述,部分城市政府规定住宅区内车位需要收费。

因此,在此类城市内的小区内停车需要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问题是否需要收费,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政府规定来决定。

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需要尊重资源的公共属性,从而在合理利用车位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论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论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2020年第19卷第20期产业名科技论枯论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郑鸽【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购车成本的下降,私家车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和停车位不足成了主要矛盾,很多商品房小区出现停车位紧张甚至没有停车位的现象,有关停车位问题引发的糾纷也不断增加。

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忽视了法律和现状之间的矛盾,对开发商与业主之 间的不平等关系也欠缺考虑,科学合理地确定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实现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 既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的权益,又能提高开发商建造小区停车位的积极性,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作者简介】郑鸽(1992. 11 ~),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概述(一) 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概念。

商品房小区也称为“住 宅小区”,是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出卖给小区业主供小区 业主居住的房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 人口向城市发展,房地产公司也加大了商品房小区的建设。

商品房小区停车位就是在商品房小区内用于停车的场所,其 中广义的停车位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首层架空停 车位、屋顶平台停车位等[1]。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最常见的商 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这类车位的特征不同于首层架空停 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等,它具有相对的独.1— J .I .■性。

(二) 商品房小区停车位的特征。

商品房小区停车位除 用以停车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商品房小区地面停 车位直接占用土地,可以总结为用地性。

二是商品房小区地 上停车位除与地面直接接触外,上方和周围都没有直接接触 面,是开放式的可以归结为开放性。

三是商品房小区地上停 车位在小区土地规划以内,性质和使用功能受小区整体规划 的制约,这一点可以总结为规划隶属性[2]。

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

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

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位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由于停车位的有限性和需求的增加,停车位的权属争议逐渐增多,如何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停车位的定义、权属争议的原因、解决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停车位的定义停车位是指专门供车辆停放的区域,通常配备有线条、标线等设施,用于规范车辆的停放位置和方向。

停车位可以是室内停车位,也可以是室外停车位。

在城市中,停车位常常由政府或物业公司规划和管理,个人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停车位。

三、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完善或者更新换代,导致停车位的规划不合理。

例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原有的停车位被撤并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现有停车位不足,增加了权属争议的可能性。

2.共有停车位不能满足需求:在一些居住小区或商业区内,停车位供需矛盾加剧,导致停车位紧缺。

当多个业主或商户对同一停车位有需求时,就容易出现权属争议。

3.缺乏明确的所有权证明:停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所有权证明通常较为复杂。

例如,在私人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居民个人,但可能也属于物业公司或政府。

当权属归属不明确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四、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解决规则为了解决停车位的权属争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解决:1.完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供需平衡,并确保停车位的所有权转移过程规范和透明。

2.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政府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停车位管理政策,明确停车位的使用权、拥有权和转让权,规范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3.增加停车位的供给:政府可以通过拓宽道路、增设停车楼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的供给,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

4.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对于权属不明确的停车位,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属鉴定,并出具明确的权属证明。

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

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

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停车位的紧张和管理的不善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停车位的使用,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停车位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停车位的分类及归属1、小区内停车位分为产权停车位、人防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

产权停车位:指开发商依法取得产权,并可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停车位。

人防停车位: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

临时停车位:指小区内为临时停车需求而划定的停车位。

2、停车位的归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购房合同的约定确定。

二、停车位的使用规定1、业主或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

2、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禁止在停车位上进行维修、清洗车辆等影响公共环境和安全的行为。

4、停车位仅供停放小型汽车,不得停放大型车辆、工程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等非规定车辆。

5、车辆停放后,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以免造成损失。

三、停车位的租赁规定1、产权停车位的租赁:业主可将自有产权停车位出租给其他业主或使用者,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租金和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人防停车位的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金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方式、停车位的使用范围和时间、维修责任等。

3、临时停车位的使用:临时停车位的使用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不得长期占用。

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四、停车位的收费规定1、收费标准:产权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人防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小区内公示。

2、收费方式:可以采用月缴、季缴、年缴等方式,具体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

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

⼩区停车位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有车⼀族买房,停车位也是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

在普通⼆线城市,有些停车位都炒⾄⼗⼏万⼀个了。

不少购房者花⾼价购买的停车位,拿着买卖合同却没办法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

由于这块长期存在法律空⽩,购买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

成为产权没法确定下来,产权不清晰明确,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多⽅⽭盾时有发⽣。

三招“辨”停车位产权⼀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防⼯程,哪些⼜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防⼯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法可以识别⼩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积分摊给了全体⼩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效。

如果⼩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权的话,应同⼩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权转让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防⼯程改建的,尽管该⾯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权出售。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积计算及公⽤建筑⾯积分摊规则》第⼆百零九条规定,作为⼈防⼯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公⽤建筑⾯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防车位是由⼈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因为⼀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物权法》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中的第六章,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的方式来回避履行义务。

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应一并转让。

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来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设立以及选举的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规定,如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小区规划地面(露天)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规划地面(露天)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

52分 析有观点认为,小区规划地面(露天)停车位与地下车库虽建筑形态不同,但本质一样。

小区地下车库除已公摊的及人防工程外归开发单位所有,开发单位可通过合约的方式将地下车库约定为业主专有或专用,故小区规划地面(露天)停车位也归开发单位所有。

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既然开发单位能对车位进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可认为开发单位享有处分的权利,即开发单位取得所有权。

地面停车位与地下车库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却具有本质区别。

两者都是为了保障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按规定数量或比例设置的停车设施,虽同为规划批准,位置及大小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有明确标识,但前者基于地表土地使用权确定,绝大多数没有固定的建筑形态和维护结构,不存在建筑面积。

即使个别存在简易的维护结构,在规范审批的范畴也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建筑单体。

后者属于地下空间,即地面以下能够开发使用的空间范围,具有稳固的建筑形态和外围结构,在规范审批上一般作为一个独立的建筑单体。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地下车库层高2.2米及以上的,需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没有建筑形态和维护结构的小区地面停车位,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

在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前,该宗地使用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但开发商一旦将商品房出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的权属规定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2.2规定的“一体登记”原则,除了“地随房走”分摊给业主的专有部分,建设范围内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即归全体业主所有。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1 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位权属之案反映出的问题2003年6月,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内,开发商将已建设的部分车位售出,剩余的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以收取租金方式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在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归还给业主协商无果之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

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并没有把停车位的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的成本中,自然的拥有了停车位的所有权,因此出售并没有错。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区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将小区停车位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小区停车位的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为“成本是否计入”,认为被告在销售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车位是独立开发,无证据证明车位的建设成本计入销售房屋成本,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随房屋的销售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由来已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然而,买车容易,停车难,城市寸土寸金的现状,使停车位的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停车位权属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业主相互之间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诉讼,主要集中在小区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属于业主共有还是特定业主单独所有,停车位权利流转、使用等问题上,其实质上是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权属之争。

2 理论界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几种权属观点的评析理论界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的争论颇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五种观点:①业主所有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持分权构成的权利。

[ZW(]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48.[ZW)]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使用权,而且在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自然取得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并当然而然地取得区分所有权人地位。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由于城市⼟地资源的稀缺,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城市与其规划的承载能⼒,买车容易停车难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问题。

随着⼩区车位⽭盾⽇益凸显,车位产权究竟归属何⽅,房地产开发商、⼩区业主之间展开了长久的利益博弈。

本⽂拟围绕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跟着店铺⼩编⼀起,从如下⽅⾯进⾏探讨。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住宅⼩区地⾯车位由于地⾯车位是直接在地⾯上划出界限设置,即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共同拥有使⽤权的⼟地表⾯上,地⾯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就是⼟地使⽤权。

通常来讲,开发商将住宅⼩区的房屋售出并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区的全部⼟地使⽤权。

此时,住宅⼩区地⾯车位就随⼟地使⽤权⼀并转移给了⼩区的全体业主。

(⼆)⾸层架空停车位楼房⾸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

但是其权利归属应分情况讨论。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层⾼2.2⽶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建筑⾯积。

所以,如果楼房⾸层架空停车位层⾼较矮,低于2.2⽶,不单独计算建筑⾯积,也不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此时,⾸层架空车库是房屋建筑的从物,是共有部分,应由设置架空层的该幢建筑全体业主共有;当层⾼在2.2⽶以上时,因其可以计⼊建筑⾯积、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分摊⼟地使⽤权,⽽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三)独⽴建设的多层车位主要指⼩区内专为停车⽬的⽽建设的独⽴建筑物,具有结构和利⽤上的独⽴性。

作为独⽴建造的建筑物,它应独⽴计算建筑⾯积,参与分摊⼟地的使⽤权。

并且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的《⼟地使⽤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件中,都明确规定了这种经营性停车位的⼟地使⽤权⾯积,因此,该类型的车位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也可以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四)地下车位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向争议较⼤,在此主要根据是否属于⼈防⼯程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分别判断其归属:(1)利⽤⼈防⼯程改造的车位根据《⼈民防空法》规定,我国⼈防⼯程实⾏多元化投资,不仅由国家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商也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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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已经令人堪忧,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纠纷,我们有必要面对此问题。

我国小区停车场所分为两种形式:车库和停车位。

停车位又分为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

由于停车位的不尽相同,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分类而论。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只有寥若星辰的几条提及过,但都没有明确划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对于独立的停车库要么采用属于开发商的规定,要么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约定;而对于不具有独立的建筑物特征的停车位,一般都约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这些规定,都给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提出了借鉴之路。

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力求降低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纠纷,也明确广大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的权利,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

关键词: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目录摘要绪论一、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一)按照小区停车位权属取得的时间分类(二)按照小区停车位的空间位置分类1、小区车库2、地面停车位3、地下停车位4、地上停车位二、现有立法造成我国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不明(一)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定是造成小区停车位混乱的主要原因(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属本末倒置(三)小区停车位的约定取得适用上有难度三、其他国家、地区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相关规定(一)日本(二)德国(三)法国(四)我国台湾(五)我国澳门四、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不同学说(一)合同确定论(二)推定归属论(三)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四)登记凭证确权论结语参考文献绪论众所周知,在经济发展中产权规则是其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对比较快,很多经济规则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矛盾集中在房地产及其相关的项目当中。

目前随着我国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位日益紧张,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究竟属于何人已经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然而目前我国《物权法》、《房地产法》一级其他的法律法规,均未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做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各种媒体争先恐后的报道这一社会现象,各个法院对于此类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没有做出统一的判决,于是各界人士都参与了此问题的讨论。

剖析小区停车位的类型和特点,有助于澄清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混乱局面,减少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一)按照小区停车位权属取得的时间分类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权属为小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即当小区停车位开发时,所有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第二类权属为小区停车位的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转移到哪里的问题。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

①(二)按照小区停车位的空间位置分类1、小区车库是指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②。

2、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面,以划线的方式明确停车位空间的停车单位,比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或小区空地上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提供给车主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

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对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3、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4、地上停车位此类又分为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

目前地上停车位的使用率不是很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车位的需求,这种形式车位也会逐渐多起来。

二、现有立法造成我国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不明虽然在我国小区停车位的类型争议不大,但是关于各种类型的归属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

不仅如此,混乱的小区停车位权属还引发了许多的纷争。

据《淄博晚报》报道:“现在小区门前已经交通阻塞了,想进的进不去,想出的也出不来,我们小区居民的私家车真是有家难回啊”淄博市张店区恒基花园的侯先生反映,没有购买或租赁该小区地下车库的私家车业主都被拒之门外,不能进小区。

《南方日报》也报道:“目前清远市区小区的车位价格在7万—16万元之间,一般在10万元左右,不少业主感叹车位比车贵,纷纷表示不能接受。

”《法怡网》说:“欣欣家园住宅小区的业主认为自己拥有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但开发商却坚决否认,还把小区的停车位租给隔壁一家公司使用。

欣欣家园小区的业主把开发商起诉到了法院”。

各种矛盾的关键在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相当混乱,既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界定。

那么是什么造成这种混乱的局面呢?(一)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定是造成小区停车位混乱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的争端,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从总体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的规定,用墨太少。

翻遍《物权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也都是只有寥寥可数的几条规定。

而我国小区停车位的现状,迫切的需要按照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将其权属、业主可开发商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做到有法可依,以减少因小区停车位权属所带来的混乱局面。

同时,也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发挥其作用,出台明确的规定,迅速的缓解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端所带来的纠纷。

因此,具备充足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小区停车位混乱的主要的、最快捷的途径(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末倒置由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涉及到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因此,《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这种规定确定了广大业主对小区车位、车库的优先使用权,单从使用顺序上来讲,是保护了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的。

但是该条规定用优先使用权避开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仍处于待定的状态。

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都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怎么实现优先使用权?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小区停车位所有权是靠业主用对价换取的,但出售停车位的天价又使得大多数业主望而叹止。

有人质疑:“什么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怎么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将其价格定得过高,业主买都买不起,又怎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个核心——先解决权属问题,才能考虑优先使用权问题。

(三)小区停车位的约定取得适用上有难度一般情况下,停车位的权属有法定与约定两种形式,《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采取了约定的形式。

但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

初看我国法条,该条的规定在小区停车位的权属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

从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开发商附赠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一般都有约定。

但因开发商所处的优势地位,多数开发商都奖停车位约定归自己所有,所以该规定可能不利于业主的利益。

三、其他国家、地区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相关规定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各有特色,不太统一。

我们来看看各国立法,通过对比各国法律法规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力求找到借鉴。

(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为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

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利用权,且该专用应予以公示。

对屋内停车场的权属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各一。

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年6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⑤。

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奖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公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

(二)德国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其民法典对停车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是于1973年修订《住宅所有权法》时得到了明确,该法的第3条第2项“以持久性界标表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⑥。

由此可见,地上、地下之停车场都具有和房屋同样的性质,可以设“专有所有权”,并可以取得房产权⑦。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

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

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

(三)法国另一个传统大陆法国家——法国,在其1950年的《都是计划法》当中也规定了“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得为分别的不动产”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律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涉及停车场。

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着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

(四)我国台湾1991年4月台湾‘内政部’营建署命令“日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放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⑥。

林永订:《论地下室停车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载《军法专刊》第5期。

该规定将停车位视作公共设施,并依附于专有部分。

对此,台湾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停车位既可以成为所有权而单独登记,也可作为共有部分进行专有使用⑦。

(五)我国澳门澳门地区民法典1315条规定:“分层建筑物中之车位,如其所占之空间被适当定界,且可自接通往分层建筑物之某一共同部分或街道者,亦可以为独立单位,即使该等车位之间并费相互区别及分离者亦然。

被适当定界之空间系指以不能除掉之方式划分相邻之分区范围,当中标明本身之编号或名称。

”可见,澳门地区民法典与德国法相似,也把一部分车库作为独立的物。

但除了该特定的车位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停车位,澳门地区民法未作专门的规定,一般认为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这些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关于停车位的有关规定,对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都有借鉴之处。

总体来看,各国的规定大体一致,即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只可在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小区的停车位为独立的物,则立法各异,一般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协商确定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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