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工会函 传(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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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四川XX百货有限公司工会

由: 四川XX百货有限公司总经办

日期: 2009年11月17 日

主旨: 请求召开工会代表大会事宜

四川XX百货有限公司工会:

公司基于客观存在的商业原因,不得不作出在2009年XX月XX日终止位于成都市XX号附一号的成都XX百货的经营,并作出撤裁员工的决定。致使公司做出这个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008年“5.12”地震和国际金融海啸对公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除了店内不少商户销售业绩受到严重影响外,招商计划也受到极大影响。例如“5.12”后,震前5楼本已商定引入的国际婴幼儿教育中心、4楼引入的户外高档咖啡厅等商户都被迫停止。随后发生的国际金融海啸又使高端消费市场缩小,一些本拟引入的国际品牌犹疑退却,甚至有一些已引进的国际品牌退出。

由于以上的多种原因,使公司从开业后连续亏损的情况再度恶化,同时,现有场地因成都的城市建设和商业的快速发展而显滞后,要改造须投入大量资金。公司曾试图与业主协商,谋求得到帮助以减少亏损。但因双方利益诉求存在很大差异而未果。公司确实再难以在现时情况下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不得不作出终止XXX路XX号成都XX经营并裁撤员工的决定。业主方就场地也已作出了其它安排。

据此,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减公司员工,且公司必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及对被裁撤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任。

公司拟在发出本通知当日将公司经营状况及闭店事宜通知工会,并在征得

工会同意后,将分批裁减员工:第一批于2009年XX月XX日裁减,共计XX人;第二批于2010年XX月XX日裁减,共计 XX人;第三批于2010年XX月XX日

裁减,共计XX 人。迄今公司在职员工XX人,其中已转正XX人。

届时公司将提前书面通知被裁减人员具体劳动关系解除生效日(第一次不早

于2009年XX月XX日),并告知员工离职手续及后续社保等相关手续办理注意事项,同时给所有离职人员出具离职证明。由于公司在聘用人员时未要求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此解除时不会涉及此项工作。公司也将在劳动关系解除生效日起15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被裁减员工予以经济补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员工月工资高于成都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工资标准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基于此,公司将给予全体被裁员工经济补偿总计人民币不少于XX万元(详见附件一)。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予以协商解决,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若未能协商一致则不予裁减。

裁员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因经济情况好转重新招聘人员时将优先考虑以上被裁减的人员。一直以来公司未有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欠费情况。

公司特此通知工会并请求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向工会代表说明公司的以上情况以及裁员和补偿方案,并由工会收集员工对以上方案的反馈意见。

四川XX百货有限公司

后附以下文件

附件一:员工花名册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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