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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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统计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发挥统计在企业经
营管理中的信息、服务职能;
二、实行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三、设立统计机构和岗位,配备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和公司领导提供统计报表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满足统计业务核算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包括项目批文、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项目概算书、开工备案表(开工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报告和工程形象进度情况、预售许可证、竣工备案表、测绘报告、现售(交付使用)备案、销售合同及销售台帐、项目总账明细账及相关发票等,做到真实详细、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统计台帐,做到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并规范管理;
七、保持统计人员稳定,统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能够担当统计职责的人员接替,并做好统计交接;
八、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制度,按时参加各种统计会议和培训,掌握统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必备工作技能;
九、按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发现误差应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汇报,按规定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