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普通合伙的财产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第三章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最新整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4)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1)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代理人的承诺;(2)非要式行为;(3)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双方行为);(4)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为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
委托代理权产生与委托合同并无直接关系,但另一方面,委托合同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
无权代理:侠义的无权代理类型:(1)自始无权;(2)超越范围;(3)超越时间。
无权代理的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的善意人资格: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权利: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追认: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无权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撤销权: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设立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出资的转让: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冏怠)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三)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约定及时出资。
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3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8、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9、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40、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的概念4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2、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3、法人制度的历史意义:1、法人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法人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和进步。
3、法人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44、我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的意义:1、法人制度有待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民事主体。
2、法人制度有待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法人制度有待于我国面对国际经济的挑战。
45、。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学科。
在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点,供考生们参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以调整和保护私法主体之间的平等权益为目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体现了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对客体具有支配、处分等能力的一种法律地位。
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3.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包括合同、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等,而民事权利的丧失主要有弃权、时效、法律规定等。
三、民事主体和客体1.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可以作为民事的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客体的概念:民事客体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和非财产两个方面。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经法定的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形式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效、无效、撤销等类型。
五、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违反法律规定、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六、合同法基础知识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立、效力、履行和终止等。
2020年成人高考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目 录第1章 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三、自然人四、法 人五、民事法律行为六、代 理七、时效和期间1.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2.1 考点精讲一、物权概述二、所有权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2.2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3章 债 权3.1 考点精讲一、债的概述二、合同法总论三、合同法分论4.1 考点精讲一、人身权概述二、人格权的种类4.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5章 知识产权5.1 考点精讲一、知识产权概述二、著作权三、专利权四、商标权6.1 考点精讲一、继承制度概述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四、遗产的处理6.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7章 民事责任7.1 考点精讲一、民事责任概述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7.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8章 婚姻家庭8.1 考点精讲一、婚姻家庭概述二、亲属关系原理三、结 婚四、夫妻关系五、离 婚六、父母子女七、收 养8.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1章 民法总论1.1 考点精讲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类:(1)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2)身份关系,指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民法总则1.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有限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和权利保护。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3.法律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无效,要素与效力。
4.权利与义务: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家庭权,法人的产权和营业权。
二、物权法1.不动产权:不动产的定义与权属,不动产登记与独立产权。
2.动产权:占有与物权的建立,拾得物的归属及拥有者的权利义务,共有物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3.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与变更、权利的侵害。
三、合同法1.合同订立:合同要素与条件,合同的订立方式与附生条件。
2.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其类型。
3.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内容与方式,合同的修改与转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四、继承法1.继承概述:继承人的资格与顺序,遗赠的形式与效力。
2.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嘱的撤销与更改。
3.法定继承:以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为基本继承人的继承。
五、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公司的设立要件与程序,公司章程。
2.股东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决策。
3.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六、侵权法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2.侵权责任:主体责任与客体责任,侵权责任的种类。
3.侵权救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追偿,救济的时效与方式。
最后,提醒您在考试中要注意条理清晰,严格按照题目要求回答,注重答题方法和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希望您能够顺利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四章
第四章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是: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
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
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
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1.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
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020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
2020 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第一章备考讲义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
民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方方面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等。
下面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主要知识点。
首先,人身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和身体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同时,民法保护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
其次,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民法规定,个人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民法还规定了财产的形成、获取和丧失等的一系列规定,确保个人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合同权是指个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提供劳务或者财产,另一方支付报酬或者偿付代价。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规定了虽然违反合同义务造成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应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婚姻家庭是民法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和效力等,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民法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健康发展。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继承权、赡养权、抚养权、扶养权等权益,保护个人权益和家庭利益。
同时,民法还对人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民事证据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简述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正确答案:普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
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涉及知识点:总论2.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区别?正确答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的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1)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例如,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这里的“3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
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涉及知识点:总论3.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正确答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真题精选二
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真题精选二[单选题]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至少应当有()。
A.1人B.2人C.3人(江南博哥)D.5人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有限合伙设立主体要件的知识点。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单选题]2.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诚信原则B.平等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效率原则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单选题]3.下列财产中,属于可分物的是()。
A.手表B.汽车C.奶牛D.食用油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可分物的知识点。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单选题]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自物权B.从物权C.不动产物权D.担保物权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物权的分类的知识点。
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单选题]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是()。
A太阳C.建筑物D.手机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质押标的的知识点。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因此,质押以动产及权利为标的。
[单选题]6.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归于消灭。
这种法律现象称为()。
A.债的概括移转B.债务移转C.混同D.债权让与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债的消灭的知识点。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单选题]7.书面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B.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D.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要约的生效时间的知识点。
合伙财产-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合伙财产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共有状态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合伙财产。
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共同共有的特征的不同的认识。
上述第一种观点主要是就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来提出共同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如在共同共有财产中, 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并依此将合伙财产排除于共同共有财产之外。
实际上。
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第一,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 而共同共有则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同关系, 共享一个所有权。
第二, 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 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因而对于共有物全部, 共同共有人并没有应有部分存在。
第三,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并请求分割共有物。
而共同共有人则无份额可以处分, 在其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就以上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来看, 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对抽象的合伙总资产而言的, 是一种潜在的应有部分。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 合伙人亦不能处分其份额、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因此, 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为共同共有。
这样, 有利于维护合伙关系和合伙的主体地位, 并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专升本民法(简答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简述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
正确答案:普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
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涉及知识点:总论2.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涉及知识点:总论3.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正确答案: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
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也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无限责任。
合伙人对于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
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2)补充责任。
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
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三第三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宪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① 平等性;② 完全性与广泛性;③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④ 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⑤ 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和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能够确切表示意志为前提。
意思能力,是个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合理的判断力和预期力。
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尺度是年龄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1)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精神病人5.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自然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动。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1.宣告失踪的要件宣告失踪,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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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普通合伙的财
产
推荐: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
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
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
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能够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
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
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
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
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