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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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 20 日以后,国家对于小氮肥行业公司的优惠电价政策将全部取消,电 价上涨后综合电价 0.653 元/kWh,经核算龙山化工合成氨装置成本将增加近 6000 万元。 另外,龙山化工现有氨合成系统的压力达到 26.5MPa。由于合成系统压力高,使整个合 成氨的电耗高,同时由于压力高,也带来了系统振动大的安全问题,因此将合成系统的 压力降低,不仅可以降低合成氨的电耗,同时可解决由于合成压力高,造成系统振动大 的安全问题。
浙江联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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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3865108
1.1.3 项目由来 我国中小型合成氨装置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操作压力是 15MPa,随后为了确保粮
食供给,必须多产化肥,因而不惜能源代价,把操作压力升高到高压操作,现状我国以 煤作原料的中小型合成氨厂绝大部分采用 30MPa 的高压合成工艺,综合能耗比国际先 进水平高出 30%以上。而国际上合成氨压力已从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 30.4MPa 降低到 10MPa 以下,总体趋势是发展大型化、低压化和环境友好,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22.5 万 t/a
——
备注
I、II 期合计 800 万 m3/年,为合 成氨装置氢回收工序的副产,环
评中未列出
1.9 万吨工业级、0.1 万吨食品级 工业级 0.99 万吨/年,食品 0.01
万吨/年 工业级 35 吨/年,食品级 5 万吨/

其中食品级 2.5 万吨/年
根据上表可知,龙山化工搬迁项目各产品种类和产品产量基本与环评批复一致。
立项审批部门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批准文号
大江东经技备【2016】44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的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的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机构:省经信委文号: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印发时间:2011-12-28 索引号:ZJJX-02-04-201202-00013主题词:相关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关键字:—1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化工行业整治提升专项方案

化工行业整治提升专项方案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改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 基础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 全省化工行业存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显著、部分地域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础得以处理, 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显著优化, 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 关键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 关键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化工产品单位能耗显著降低, 化工行业展现健康、规范和可连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底前, 各县(市、区)完成化工企业基础情况排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改促进提升指导意见》和本方案, 制订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根据“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标准, 对全部企业进行梳理, 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改提升等整改要求和整改善度, 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9底前, 列入淘汰关停范围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它全部不符合整改标准企业全方面实施限期整改。

(三)底前, 全部拟原地保留企业完成整改并经过验收。

(四)底前, 列入搬迁企业基础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五)6月底前, 宁波临港石化产业区域(镇海、北仑、大榭)、德清钟管工业功效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基地(包含临海川南区块、椒江外沙岩头区块和黄岩江口区块)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改示范区, 率先经过整改验收。

(六)底前, 现有化工企业关键水污染物排放量在基础上下降30%以上, 单位产品能耗显著下降, 有化工企业县(市、区)全部经过整体验收。

二、关键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1. 严格项目准入。

标准上不再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新上化学合成类传统化工项目。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标准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计划环评审查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 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产业布局计划、生态环境功效区划和环境功效区划。

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浙江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6年

浙江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6年

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2.2标准、技术规范 (3)2.3其他参考资料 (4)3 术语与定义 (4)4 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5)4.1环境风险识别 (5)4.2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5)4.3环境风险分析、现有风险防控措施差距分析与实施计划 (6)5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7)5.1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7)5.2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M) (8)5.2.1评估指标及分值 (8)5.2.2评分方法 (9)5.3环境风险受体(E)评估 (15)5.4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16)5.4.1分级矩阵 (16)5.4.2级别表征 (17)6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17)6.1 总论 (17)6.2 区域环境概况 (17)6.3 企业概况 (18)6.4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18)6.5 环境风险分析 (19)6.6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20)6.7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22)6.8 附图 (22)附表1 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23)附表2 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评估指标评分依据 (37)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解读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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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 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液氨、氨气
360
1800 180 1800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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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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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苯、苯 基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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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合成革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 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16〕1号)规定:(一)合成革制造企业 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合成革制造企业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二)合成革制造企业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进行相关 经营活动的,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规定,合成革属于 轻工行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 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规定:(一)专业从事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二)专业生 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 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 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一)《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 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 贸行业)企业。(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 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22【实施日期】2010.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化工生产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是专业技术要求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高危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化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要求,就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化工行业为技术较密集、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业,其行业特点决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及管理技能。

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在产业规模、装备水平和生产自动化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明显提高,对化工生产各专业配置和人员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的相关专业教育,大量文化程度较低、未经严格专业培训教育的务工人员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从我省乃至全国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约80%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养差,安全意识薄弱,难以掌握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一些企业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我省当前化工生产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完整版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完整版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石化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总量规模位居全国前列,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中高端产品较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安全环保压力较大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 号),促进石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临港石化产业、先进高分子材料、化工新能源、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等为发展重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持续打好“四换三名”组合拳,联动推进“互联网+”“机器人+”“大数据+”在石化产业领域的融合应用,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石化产业高新化、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不断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和质量效益。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需求导向,创新驱动。

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产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提高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作用。

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拓宽传统产品应用领域,加快推进新型产品应用示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过程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些化工反应工艺过程复杂且蕴含着巨大的能量,一旦生产过程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能对化工生产装置和设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措施不当行为致使继续恶化的状态进行及时响应和保护,使生产装置和设备进入一个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最低程度,保障人员、设备和生产装置的安全。

这类安全控制系统以其可靠适用的设备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石油和化工企业普遍采用,在国内各大中型石油和化工企业也得到广泛应用,国内中小企业已逐步接受。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一方面,石油和化工产业已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危险化学品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危险和危害的风险程度增大;另一方面,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中等发达国家程度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我省化工产业的安全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浙经信材料〔2022〕204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重点监控点规范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204号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经信材料〔2021〕20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全面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促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监控点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改造提升。

各地要督促监控点企业制定产业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提升企业绿色安全发展水平。

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提升化工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智能制造水平。

2022年12月底前,各监控点应完成改造提升方案制定,三年内分步实施。

改造提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二、严格项目筛选。

各地要严格按照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建设符合本地特色的优质项目。

严格执行“办法”上对项目选择的限制:原则上限制监控点企业新增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

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项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工作和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条
件座谈会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工作和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条件座谈会的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88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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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
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
各市安监局、义乌市安监局,各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产品,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们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广泛性,但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生产过程高温高压等特性,使其生产经营过程固
有的危险程度较高。

促进化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的安全或为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问题。

编制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可以促进化工产业向环境友好型、。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和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所有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在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已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与园区。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储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2 —(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目录第1章企业概况.................................................................................................... - 1 -1.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 - 1 -1.2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 1 -1.3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设施)情况..................................................... - 1 -1.4物料危险性分析............................................................................................ - 7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10 -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辨识.................................................................. - 11 -1.7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情况.......................................................................... - 11 -1.8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12 -1.9人员培训取证情况...................................................................................... - 13 -第2章安全设计诊断的依据.............................................................................. - 13 -2.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 -2.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 16 -2.3其它相关报告或资料...................................................................................... - 18 -第3章诊断发现的隐患...................................................................................... - 20 -3.1装置(设施)布局的诊断检查........................................................................... - 20 -3.2工艺技术及流程的诊断检查.......................................................................... - 22 -3.3主要设备和管道的诊断检查.......................................................................... - 23 -3.4自动控制、气体探测的诊断检查.................................................................. - 23 -3.5公用工程的诊断检查...................................................................................... - 25 -第4章整改建议意见.......................................................................................... - 26 -附件:附件1:主要装置设备一览表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总平面布置图附件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附件5: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附件6:油漆工艺流程简图附件7:车间设备布置平面图第1章企业概况1.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1.2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硝基漆制造,其中硝基漆的生产能力为100t/a,丙烯酸漆生产能力为600t/a;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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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2 —(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储 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

其内容应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 3 —— 4 — 第十二条 企业的仓储能力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严禁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鼓励园区设立共用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第十三条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当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宜装设平衡管,减少因大呼吸产生的废气的排放量。

第十四条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设水喷淋设施,不得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第十五条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组内;所有储罐均应设置围堰及应急池,围堰总体积大于最大储罐容积之和。

第十六条渗和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架空或地面敷设,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该类管道在低点处不得任意设置放液口,可能排出该类介质的场所应设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

— 5 —第十八条地敷设,严禁直接埋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十九条 气体的管间保护套管输送,并对管间保护气体成分做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 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二十一条 封闭的管路应设流体膨胀设施;不隔热的液化烃管道应设安全阀,有条件的企业其管道出口应接至火炬系统;不隔热的易燃、可燃轻质液体的管道亦应采取管道泄压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3 第二十三条 采用压缩空气或真空的方式抽压,应采用便携式泵或固定泵输送。

第二十四条 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装置;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第二十五条储存可燃液体的塑料吨桶应集中设立桶堆放区,并设置防流淌措施,不得在生产场所、厂区道路边存放。

第二十六条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化学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自燃、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要置于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置通风降温装置和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剧毒物品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制度;剧毒物品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放;使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穿戴好防护用品,取用后登记使用情况并签名;使用后物料处理所剩残液经处理后倒入废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沟;剩余物品必须退回仓库。

第二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储存场所;空桶应在指定场所堆放,并设残留物收集设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不得移交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

第三十条用高架仓库储存。

—6 —— 7 —第三十一条 易燃物品灌装站宜为敞开式建筑物,比空气重的气体灌装站其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并设置强制通风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部分易发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固体物料应采用粉粒料氮气闭路循环系统输送,并设置氧含量报警仪。

第三十三条用鹤管或万向卸车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有毒有害成品液体分装、固体物料包装应采取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置分装介质的挥发性气体、粉尘、漏液的收集、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易燃液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装运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工艺、装备及控制要求第三十七条 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生产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 8 — 仪表、检测报警系统以及可实现化工装置过程联锁控制、紧急停车功能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十八条 化工企业须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对因工艺需要作业的加料、出料、分离、取样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物料外泄的技术措施,严禁敞口作业。

第三十九条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第四十条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连锁设施,并具有捕集流失危险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压检测仪表和报警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蒸汽)有可能泄漏扩散处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四十二条 在有可燃气体(液体危险化学品蒸气)可能泄— 9 —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四十三条阻火器;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必须设置带有降温装置的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事故排放收集处理槽。

第四十四条物料计量鼓励采用机械或自动计量方法,减少液体计量罐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反应釜的选用应结合物料特性、反应特点设计制造,尽量减少搪玻璃通用反应釜的使用,尽量选用标准设备;当选用搪玻璃通用反应釜时,企业应对其原料利用率、操作性能、安全、节能情况做评估。

第四十六条 使用具有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钢瓶或储罐作业场所应实现局部密封,其作业环境宜实现微负压操作,并设置独立的气体钢瓶泄漏事故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采用敞口真空抽滤设备,不得敞口离心作业;过滤、离心分离作业场所应相对隔离,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进行氮气保护;分离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应设集中通风系统,并作处理后排放。

第四十八条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第四十九条 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五十条树脂粒料气流输送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相关分离器和除尘器均应设排泄设施并布置在室外。

第五章 安全、环保与职业卫生第五十一条企业应依法开展安全、环保、节能等评估工作,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环保相关的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并做到定期演练。

第五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生产车间不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排水沟;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物质的废水、废液。

第五十五条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第五十六条丙类生产车间涉及使用甲、乙类溶剂场所应有通风措施,并应结合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立必要的报警、联锁设施,涉及防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要满足相应的电气防爆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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