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下发药店监督管理通知 政府群众齐心协力断违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2013]4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3〕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评价中心反馈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监测报告,以及上报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药品生产企业上报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2012年度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中有612例报告(85个品种)涉及自治区20家药品生产企业。
其中中药制剂36例,化学药制剂49例,基本药物428例(占总报告数
的69.9%);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176例( 48个品种);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13例(氯化钠注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运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运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运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82号)要求,现就我区建立运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对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特药监控网络系统是贯彻实施《条例》,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特药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一种有效手段。
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能够实现特殊药品和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本信息的查询,对特殊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及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对特殊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报警,自动生成符合国家统计要求的特殊药品统计报表。
二、明确特殊药品信息化监控网络建设的重点内容和步骤。
纳入特殊药品信息网络监控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加入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按要求报告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货、销售和使用情况。
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特殊药品监控信息收集,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全区麻精定点企业(批发)于9月31日前完成条码采集设备和计算机的安装、调试工作,10月1日必须对所经营的麻精药品制剂及小包装原料药进行监管码扫码,并通过特药网络进行数据采集、报送和基础数据维护工作。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积极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努力发展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民族医药,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和民族药材。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的配备必须做到:(一)负责药品生产技术、质量的厂长和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药学知识,并经过药品检验技术培训,能胜任检验工作;(三)生产技术工人应经过本生产工序的技术培训,掌握本岗位的专业技术。
制药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生产药品必须报送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药品的标签、说明书、负责期限等资料,经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并将批准文号印在药品的内外包装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食药监办[2015]8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14【实施日期】2015.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
为贯彻实施好《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宣传到位《通则》是指导各级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具有较强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通则》的具体规定、核心要素,明白自身职责,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积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依法依规生产安全食品、合格食品、放心食品,确保《通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落实到位《通则》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的重要依据,不仅对每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细节,而且细化成表格,记录内容清晰、便于操作。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通则》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不足,强化措施。
一是对企业厂房布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及卫生环境等方面开展自查,确保持续满足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新人社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近年来,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片面追求利润,违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不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将化妆品、食品和日用百货等非药品类物品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的定点零售药店以药换物、滞留医保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行为,防范医疗保险费用欺诈,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54号)规定的定点服务管理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规定的药品经营范围。
参保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卡(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只能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新药监法〔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药监法〔202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药品案件查处工作,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药品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办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规范,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
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适用法律依据:(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在新法实施后进行处理的,实体方面应当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程序方面应当适用新法。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的,适用新法。
(三)违法行为继续状态,且开始于新法实施以前而结束于新法实施之后的,适用新法。
(四)违法行为连续状态(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完成于新法实施以前的部分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而完成于新法实施之后的部分,适用新法。
第三章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充分证据”,并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新政办发[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新疆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
自治区连续几年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
当前,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清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药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领导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国办《通知》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责任,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一)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之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1•【字号】新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局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我区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制度。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
全面提高药品标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和再评价,严格新开办企业验收标准,严格实施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上市药品质量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新食药监安[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药监安〔201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全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巩固扩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自治区局决定从2012年3月开始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二○一二年三月六日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一)药品生产1.重点整治内容:(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新食药监办[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新食药监办〔2013〕110号)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25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自治区新闻发XXX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通报重点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新闻发布主要内容:(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情况,包括重大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检抽验情况,质量公告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和应对措施,发生有重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相关情况。
(四)一定时期内可能对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带来影响的警示性、提示性信息、消费预警信息等。
(五)需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消除不良影响事项的新闻等。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经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批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可参加新闻发布。
未经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批准,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发布有关新闻信息。
第五条根据发布内容采取相应发布形式:(一)新闻发布会。
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情况,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发布,必要时也可以申请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23【实施日期】1987.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四章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的管理第六章民族药的管理第七章药品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积极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努力发展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民族医药,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和民族药材。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的配备必须做到:(一)负责药品生产技术、质量的厂长和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药学知识,并经过药品检验技术培训,能胜任检验工作;(三)生产技术工人应经过本生产工序的技术培训,掌握本岗位的专业技术。
制药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生产药品必须报送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药品的标签、说明书、负责期限等资料,经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并将批准文号印在药品的内外包装上。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每两年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一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2010年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01号)精神,为加强全区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责任,自治区局制定了2010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增强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两个监管计划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要通过两个监管计划的实施,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使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深入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顺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入研究当前药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管面临的形势和深层次的问题,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大胆开拓工作思路,积极创新监管模式,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提高对药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探索建立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两个监管计划的要求,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6月10日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小结;12月10日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发现重大问题要按照附表3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息报送联系表(附表4)于5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4•【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7号1991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促使经销企业自觉抵制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均按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产品、商品、高档耐用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及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标准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工按国务院同意发布的技监局法发〔1989〕21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三)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需要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
凡是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第四条商品的生产、经销者必须对生产、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
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和商品购销质量验收关。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遵守质量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产品、商品质量负连带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2015]11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
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5〕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附件1: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
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
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总局先后下发《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2号),对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我区实现全部药品制剂品种、全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电子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我区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8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完成生
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称赋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
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若干规定》(新政发〔1998〕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腐败,现就加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国库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
二、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物价)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按标准收费,不多收,不漏收,并要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物价等部门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收费票据、罚款收据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领取并逐级发放。
(三)当收费业务发生时,经办处(科、室)人员要认真填写《收费通知单》,通知财务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新药监市〔2004〕139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严把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关,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整体上看情况是好的,但在执行中还不同程度反映出一些问题。
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在团场设置零售药店的问题。
我区农牧团场大多分布在乡镇以下,考虑到全区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总体要求,凡在农牧团场开办零售药店的,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新药监市〔2004〕139号)中县以下零售企业开办条件执行;GSP认证按《转发国家局关于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新药监市〔2005〕10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零售药店面积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不得以《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为由限制开办。
三、关于开办零售药店申请的受理工作。
无论外地还是本地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企业或者个人,各地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即要严格条件和程序,又要热情、周到服务。
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一次性告知,尽量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四、关于县以下零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4〕545号)精神,凡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人员,方可上岗从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可以履行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等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国食药监办〔2012〕64号)、《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本辖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对企业上传数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做好相关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均应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相关的电子赋码、核注核销和数据上传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
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0.05.08
•【文号】
•【施行日期】2000.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诊部或门诊分部等名义对外销售药品的问题。
经调查,上述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
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
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二、医疗机构设立分院或门诊部,是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治病。
所设立的分院或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对外销售药品,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重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任何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八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下发药店监督管理通知政府群众齐心
协力断违规
2014年5月,自治区人社厅向全区各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社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只能买药,违规定点零售药店将取消定点资格。
时间已过去两个月了,新疆乌鲁木齐市各药店对这一规定执行得如何?是否仍然存在药店变身超市、医保卡成购物卡的现象?近日,记者对乌鲁木齐市的部分药店进行了暗访,结果发现,目前仍有很多可以使用医保卡的药店存在出售非药品的现象,出售的商品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从食品到生活用品,甚至还有家居用品,药店俨然变成了百货超市。
针对医保卡购物现象,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医保卡里的资金虽然有一部分是自己缴纳的,但另一部分是国家财政注入的,尤其是退休者,其医保卡里的钱全是国家财政注入的。
按照规定,不仅仅是药店卖非药品类的产品违规,就连个人使用医保卡购买非药品类的产品也属违规范畴。
记者采访人社厅、社保局、食药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都认为,要杜绝医保卡购物,仅靠一个部门的管理远远不够,必须要加大对药店的管理监督,还要提高持卡人员的公德意识,主动拒绝用医保卡购物,同时,要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
举报各种违规行为。
2014年5月,自治区人社厅向全区各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社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只能买药,违规定点零售药店将取消定点资格。
“超市型药店”比比皆是7月12日上午,记者在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的百信药品超市看到,店内除了各种药品保健品,销售架上还摆放了粮油食品、饮料、洗涤用品和护肤用品等,每种非药品商品都有商品标签,上面标注了商品名称、价格。
被问及买这些商品是否可刷医保卡时,店员很肯定地说,可以刷卡,但同时要购买一盒任意价格的药品。
在和该药店一街相隔的济康大药房,记者看到店里分割了药品区和日用品区,日用品区面积约占三分之一,牙膏、洗发水、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美不胜收。
记者选择了一款蒸锅,询问价格后,发现要比商场超市同款蒸锅贵,店员告诉记者说:“这东西是比商场贵50元,可是能划医保卡,不是不用花现金嘛。
”也就是说,在药店出售的非药品的货物,价格一般要比超市价格高。
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五一路的百草堂大药房,透过临街的大玻璃就可看到里面摆放的电开水壶、电压力锅,店内的货架上放着各种食品、日用品及小家电,虽然在这些商品的货架上标示着“该类商品不能刷卡”。
但记者问到要购买蒸锅,能否刷医保卡时,店员明确表示,可以用医保卡购买货架上的物品。
随后,记者来到天池路、新医路及铁路局附
近的十余家药店做进一步了解,发现“超市型药店”比比皆是,违规刷医保卡的药店和消费者层见迭出。
医保卡基金是为保证群众有病可医我国的医疗保险分为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两个部分,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出资,保障个人基本医疗需求。
统筹基金用来支付住院费用,个人账户用于门诊、急诊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专家指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建立是为了减轻群众生病时候的负担,医保卡上的基金是作为“救命钱”保证其有病可医。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药店靠“吃医保”维持生计“现在光卖药不行,难赚钱。
只有在医保卡上做文章,卖些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销售额还能好一点。
另外也有人觉得医保卡上的钱是自己的,买其他东西无所谓。
”一位以前曾开过药店的杨先生告诉记者,药店为了生存,在减少经营面积,降低成本外“,吃医保”就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杨先生说,药店扩大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在操作上并不复杂,计算出实际购买金额后,再套用医保目录中的药名,使之总额相符就可以了。
为谋求更大利益,一些药店变着花招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很多药店乐于卖保健品、日用品,甚至提高价格向市民出售,“这已成为某些药店套取医保基金并盈利的手段。
” 同时,由于社保、药
监等部门管理越来越严格,所以药店一般也是看人刷卡购物,但只要是老顾客、熟面孔,都能用医保卡结算。
杨先生说,现在各家药店都在争取成为医保药房,为的就是让顾客医保卡内的余额变成自己的钱。
一位药店老板说,如果争取不到刷卡的消费者,药店就要关门了。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20位消费者中,15位消费者表示,曾用医保卡上的钱买过日用品等。
部分年轻消费者甚至认为,使用医保卡购买非药品是合情合理的。
家住铁路局附近的李女士说:“医保卡里的钱是属于我的保险待遇,所以我可以随意支配,不买药,买化妆品也行。
”但更多的老年消费者表示,医保卡就是拿来看病、拿药的,如果拿医保卡来买食品、日用品等,那样和百货超市的购物卡又有何区别呢?所以一般不会拿医保卡购物。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