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5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水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科委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项目论证、技术推广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草拟我省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产业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监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依法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止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国家分工授权地方的海洋自然资源。
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一、总体目标2024年,全面提高我国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渔业生产持续发展和渔民安全生产的有效保障,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工作重点1. 完善制度体系(1)制定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加强渔业培训与宣传(1)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渔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强化事故防控措施(1)加强渔船安全检查与维护,确保渔船设备和航行器材的完好性。
(2)规范渔业作业行为,提高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意识。
(3)加强渔港和渔村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港设施和渔村设备的完善性和安全性。
4. 加强渔政执法监管(1)严格执法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渔船和渔民进行处罚。
(2)建立健全渔业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渔业事故的发生情况,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5.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1)建立健全渔业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分工和职责,提高救援速度和效果。
(2)组织开展渔业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激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提高渔业事故救援的整体效能。
三、工作举措1. 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1)加强对渔船、渔村、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2)加强对渔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1)加大对渔船的检查力度,确保其安全设备和装备完好。
(2)定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渔业进行巡查和整改。
3. 完善渔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渔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队伍。
(2)组织开展渔业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专项督查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点评会议和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的通知》(苏海管[2013]13号)要求,经研究,定于5月下旬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专项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开展情况;平安渔业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渔船渔港、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每个市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1个。
三、督查时间5月20日至28日。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组长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督查组分组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好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切实负责,以严谨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深入渔业生产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加大对重点渔船、重点部位检查频次,加强与被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督查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督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及时向被督查市及有关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5月31日前,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总结报送我局海监渔政处。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成立全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成立全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苏海管[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成立全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海管〔2012〕44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四项排查”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安委会安全隐患排查部署专题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全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唐庆宁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副组长:王仁政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建华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巡视员成员:许海波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胡英浦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卢峰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张勇奇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赵中兴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陆永安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庄细跃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朱伟新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周伟丁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严巧玲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郭东歌镇江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陶进春泰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成亮宿迁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赵钧局办公室主任张凯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石纪章局计划财务处处长张忠民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处长费志良局渔业处处长XXX 局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沈国华局海监渔政处处长孙东明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张明丰局对外经济技术办公室主任刘洪田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政委胡永生江苏渔港监督局局长程建新省海洋渔业指挥部指挥谢伟军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主任全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沈国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刘洪田、胡永生、程建新,成员由徐海涛、史复金、陈耀中、张文龙组成。
省海洋与渔业局2012年8月20日。
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一
8月11日,江苏省副省长张雷前往省海洋与渔业局检查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监控平台察看出海渔船实时作业情况,还与正在海上作业的渔民通电话,嘱咐他们注意安全生产。
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二
3月28日-29日,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楼加金带队的检查组一行三人,来到定海区干览镇、白泉镇,开展渔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工作。
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洪海涛副局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检查。
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三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对转港渔船的安全管理。
3月14日-17日,在全国两会期间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执法人员,赴山东开展转港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组一行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辖区内转港生产渔船核查登记备案工作,走访了蓬莱、石岛、荣成、威海等地渔业码头,登船检查转港渔船的安全生产情况、证书证件、船员持证情况,渔船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船舶适航情况。
检查期间向渔民发放宣传单100余份、急救包20余件。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船东船长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检查组还与渔民进行面对面、心贴心交流,询问了他们生产、生活情况,传达了省、市关于制止越界捕捞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
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对转港渔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准确掌控了转港渔船动态,有效提高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为确保我市全国两会期间和今年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夯实了基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苏海管[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意见(苏海管[2009]43号)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督察工作的认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农业部《督察规定》的颁布,执法督察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积极尝试新方法,探索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了督察效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渔政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办案水平还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要求,渔政队伍执法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履行的现象。
因此,建立和实施执法督察制度,加强对渔政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执法主体的具体行为公正合法,从制度上、机制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确立督察工作的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督察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协调好,管理好,组织好执法督察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职责要求,在渔政队伍中选好配强各级督察人员,建立统一指挥、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渔业基层基础建设 构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召开渔业安全生产暨文明渔港创建工作会议
农业部召开渔业安全生产暨 文明渔港创建工作 会议
本刊讯 (李 明爽 报道 )为进一 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 生 ;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 县、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及时 工作 ,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2 1年9 日, 0 0 月7
势总体情况 以及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 管厅 ( 局)、内陆重点省渔业主管部 门、各海 区渔政局 和 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10 0 3 )文件进行 了介 首 批 “ 2 11 2 号 全国文明渔港”单位的代表参加 了会议 。国务 院应 绍 ,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 门认真贯彻落实2 号文件和 国务 急 办、国家防总办公室 、国家安监总局 、交通运 输部 、中 3 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水上事故 发 国气象局等相 关部 门代表应邀 出席 了会议 。 ,
《 中国水产》2 1年第1 期 0o o
渔港创建工作 ,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进行了深 和技能 ,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建设 ,强化涉外渔业 入研究和部署 。会议还 宣布 了第一批 全国文明渔港名单 , 并给二十家首批全国文明渔港授牌 。 李健华局 长指出 ,近年来各级渔业主管部 门高 度重视
渔 又值 台风集 中时期 , 希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切 实贯彻 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渔 陆续结束 , 业生产 旺季 即将 到来 , 业安 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精 神 ,不断加强安全监管 ,夯实 望各地渔 业部 门坚 定信 心, 服 困难 , 持 “ 克 坚 提前介入 、 靠 重心下移、 关口前移”的原则, 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预 工作基础 ,切 实强化宣 传教 育,做好 应急救助 ,逐步改善 前指挥、 安全 装备水平 ,渔业安全生产和 防灾减灾工作 取得 积极 成 案, 抓好渔船回避 风、 人员撤离、 养殖设施 防护和信息上 报 效 。但 由于极端天气事件增多 、水上交通运输繁忙 ,商船 等工作, 协助政府做 好救助 和恢 复生产工作, 为渔业 持续健 与渔船碰撞事故增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赵瑞华 助理巡视 员对全 国1 月份~ 月份 的安 全生产 形 7 康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做 出积极 的贡献 。 来 自沿 海各 省 、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 主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苏海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苏海渔〔2006〕2号)各市渔业主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和苗种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供落实原良种体系建设工作时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苗种基地,逐步实现苗种生产技术规范化,加快推进全省海、淡水养殖良种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主要功能是,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进亲本或后备亲本,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繁育优良苗种,供应养殖生产单位;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建设环境条件与基础设施要求:1.生态环境良好,周边无污染源,水源充沛,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2.交通方便,通电、信息联系畅通;3.亲本(含后备亲本)、苗种、饵料等培育池布局合理,进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特殊的繁育品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4.场容场貌整洁、美观。
第四条生产任务明确,生产规模适宜,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m2以上。
第五条定期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进更新繁育用亲本,不使用不足龄或超龄亲体。
第六条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亲本培育、苗种繁育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建立健全隔离保种制度,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
第八条技术档案管理规范,引种、亲本培育、繁育、苗种培育及日常管理等记录档案齐全,并做到专人管理、统一记录格式、统一归档存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行公务。
公安、工商、质监、水利、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民负担。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布。
收费时应当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对无证收费或者不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
第六条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其他跨行政区域或者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水域、滩涂渔业,可以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扎实推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
讲 座 。 另 外 , 组 织 人 员 编 写 安 全 常 识 、 律 法 还 法
规 、 全 管理 、 事 处 理 、 船 检 验 、 全技 能 、 安 海 渔 安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必 须 突 出 人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主 题 ,抓 好 渔 业 生 产 者 的 教 育 培 训 ,增 强 他 们 抗 御 风 险 的 意 识 和 技 能 ,这 对 保 障 盐 城 、南 通 两
船 东 互 保 等七 个 方 面 的安 全 知 识 讲 座 资料 , 在 重 点 渔 业 镇 广 播 电 视 自办 节 目 中进 行 长 期 反 复
市三县( ) 市 沿海 广 大 渔 民群 众 生命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地 区经 济发 展 和社会 和谐 稳定 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
一
在安 全宣传 教育上 , 台市海 洋与渔业 局结 东
合 渔 业 生 产 季 节 情 况 ,每 年 坚 持 抓 好 “ 个 活 三 动 ” 即 鳗 苗 生 产 开 捕 前 的 安 全 宣 传 活 动 、 业 , 渔
系统 “ 安全 生 产月 ” 宣传 活 动和 伏休 开捕 前 的宣 传周活 动 。活动期 间 , 重点 渔业镇 、 在 渔港 、 渔村 张贴 宣传 标 语 20多份 , 5 向出海 渔 民发送 “ 渔 告
民 代 表 集 聚 一 堂 ,认 真 倾 听 渔 业 生 产 安 全 知 识
毛 泽 东 同 志 曾 经 指 出 ,人 的 因 素 是 决 定 性
因 素 。平 安 “ 沙 ” 建 设 的首 要 问 题 是 人 的 问 两
题 , 有 在 “ 沙 ” 事 渔 业 生 产 的 广 大 渔 民 群 只 两 从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苏政办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5号)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苏海管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海管函〔2008〕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渔民群众,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洋捕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一)制造渔船办理淘汰旧船后再建造渔船(包括新建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4、淘汰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5、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此条仅适用于因海损事故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6、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条仅适用于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
(二)购置渔船办理购置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3、买卖协议;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证明原件;5、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6、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卖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2、买方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接收证明;3、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苏海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14〕1号)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流转机制,完善养殖权物权体系,规范养殖管理,我局依法制定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渔业水域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以下简称养殖权)的流转。
养殖权的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
第三条养殖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养殖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养殖权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保护渔业养殖水域,禁止擅自改变渔业养殖水域的用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养殖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等省管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第七条养殖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养殖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苏海环[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海环〔2008〕2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鼓励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利用是指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观赏等活动。
第四条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限量、有序、可控”的原则进行,实行许可证管理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管理。
在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限额数量及产品可供数量按年度科学确定全省市场的利用总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苏海管[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海管[2010]28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苏平安渔业建设,促进全省渔业安全发展,根据省安办《关于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安办[2010]17号)要求,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开展2010年渔业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围绕江苏平安渔业建设,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重点任务,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教活动,推动渔业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进渔区、进渔港、进渔村、进船头,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推动渔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渔业从业者的安全素质,推动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本次安全生产月的主题为“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要紧紧围绕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渔民的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活动时间2010年6月1日至30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省局各直属单位:鉴于局领导成员有变动,对领导成员的分工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局领导成员分工通知如下:局长、党组书记宋家新同志,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局全面工作,兼管人事处和省太湖渔管委。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唐庆宁同志,负责政务、计划财务、海域管理和扶贫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财处、海域管理处、机关党委和省滆湖渔管委、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丁承轩同志,负责海洋与渔业执法、资源环保、安全生产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工作。
分管海监渔政处、资源环保处和外经办、省洪泽湖渔管委、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省渔政监督总队、省海洋渔业指挥部、江苏渔船检验局(江苏渔港监督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沈毅同志,负责渔业生产、加工、流通和科技教育方面工作。
分管渔业处、科教处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省骆马湖渔管委。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守宁同志,负责纪检、监察方面工作。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和省高宝邵伯湖渔管委。
巡视员魏绍芬同志,协助分管渔业处、科教处,重点协助分管908专项工作。
助理巡视员帅国良同志,协助分管海监渔政处、资源环保处和安全生产、远洋渔业等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结束——。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渔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渔业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渔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检查,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第十三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渔业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渔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苏海渔函[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苏海渔函〔2011〕23号)各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就“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如下:一、江苏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唐庆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副组长:沈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夏前宝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建华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巡视员兼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总队长成员:费志良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处长沈国华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渔政处处长张凯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庄雪峰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教育处处长罗飞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副总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费志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及分工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日常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科技教育处、海监渔政处、渔政监督总队分别负责相关制度建设、科技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等各有关单位各守其职,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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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海管[2007]5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海管〔2007〕56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省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间,我省接连发生多起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险情不断,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又给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特别是当前台风等恶劣气候频繁,秋汛开捕在即,已进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电[2007]1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
工作,确保全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