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2-29号文)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2-29号文)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政发[20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其价值的各项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市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从事本市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并在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承担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用投票、摇号、抽签、招标等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虚假申报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九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同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程序、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市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第三章评估工作开展第四章评估报告异议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各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从事本市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正文:----------------------------------------------------------------------------------------------------------------------------------------------------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变化,制约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为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现行用地政策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二、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05-06 22:42:55 作者:西安市人民政府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标题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号第97号发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2012-05-04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标题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号第97号发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2012-05-0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征收知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2014-07-02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012年3月29日我市公布实施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征收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上实现了从房屋拆迁到房屋征收制度的重要转变,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自从《征收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已启动房屋征收项目十多个,引起了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问:我市房屋《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我市《征收办法》只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我市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是什么?答: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西安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问:我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问:如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未政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未政发〔2018〕8号草滩街道办事处、未央湖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是我市城北区域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

为加快推进西铜路城市段工程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抓好实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4日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是西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项目全长6.7公里,涉及草滩、未央湖两个街道办事处。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提升西安市北大门的城市形象,显著改善城北区域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铜路城市段(未央段)建设工程的通告》(未政告字〔20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未央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单位是草滩街道办事处、未央湖街道办事处。

被拆迁人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西铜路城市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范围:南起绕城高速,北至渭河南岸,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四条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干扰、阻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土地、规划、工商、税务、公安、教育、村(居)委会等部门单位以及被拆迁人应与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所属的西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棚改、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作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市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条例》在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重大调整,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征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征收条例》,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征收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发展重要时期出台的,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被征收人的补偿价格、做了重大调整,明确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规定了征收补偿的标准,规范了征收行为,强化了法律责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尽快作出安排,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征收条例》的同时,抓紧房屋征收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为我市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深入调研工作,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征收补偿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职责,尽快制定出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配套性政策,为我市全面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0【实施日期】2004.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临时安置补偿费应该是多少

临时安置补偿费应该是多少

问题1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可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得低于500元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征收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时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按500元/月支付。

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临时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page]问题3:超过过渡期每月支付2倍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新办法,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7层以下含7层)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应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市政办函[2015]1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3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函〔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各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信息公开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
2021/6/12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是指用于产权调换的建 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通俗的理 解就是按照《办法》中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 用于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里要区分现房与期房的价值差异,对于期 房应予以贴现处理。
2021/6/12
4、法律责任
《评估办法》第四条明确独立、客观、公 正原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 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评估办法》属于技术标准范畴,其技术路 线和价值定义及内涵是具有共性的,因此认为 我市其它行政区域均可参照适用,其差异可能 为部分涉及管理范畴的内容。
2021/6/12
3、《办法》中所提及的价值定义及内涵
房地产市场价值,其内涵是在市场上交易双 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 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 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 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而形成 的价格,也叫公允市场价格。这是一个理论 价格,因为多数情况下是无法达到以上所表 述的公开市场条件。
《征收办法》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补 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整章条款均为法律责任条款。
2021/6/12
5、程序及操作标准
⑴ 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 制度和准入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 第七条)
⑵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时间限制5 日内);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解读——王文江
2021/6/12
1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评 估政策的发展历程
1、1991年3月22日至2003年10月15日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初 步确立。

最新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其他。

现如今,我国各地的城市经济和城市面貌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有些时候,政府在修建一些公共建筑的时候,免不了的需要将老百姓的用地规划进去。

尽管如此,但是政府会适当的给人们发放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都是由各地政府严格制定出来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一、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

Those you hate work harder than you.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年规定是,征地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产值的四到六倍,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三倍到十倍发放,以农民人均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

土地上有农作物的,按照农作物实际生长情况确定补偿金额。

其实说句实话,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政府决定要对那一块地方进行拆迁改造的话,肯定不会随着普通公民的意愿而随随便便的发生转移。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本身政府就会为公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征地补偿费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多少?一、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You can have no money and face, but you can't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金额,土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有关的费用补贴,但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结合实际进行问题的程序化分析,因为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年水平不同就会导致有关的赔偿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有关政府有着具体的标准。

一,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征地补偿的问题处理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太多的人员,一旦自己的问题处理存在不少的缺陷就会直接影响自己的赔偿金额,。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正文: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3月1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1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结束——。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1993)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1993)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
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1993)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3.06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3.06
【实施日期】1993.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
(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三、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西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拆迁安置主管机关。


四、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均按原建筑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所属的西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棚改、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作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棚户区改造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二)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定点及证明;(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四)用于征收补偿的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明;(五)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费用概算。

第十一条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户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15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征收国有直管公房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住宅房屋,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租赁关系不能解除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被征收人放弃产权的,承租人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产权后,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不放弃产权的,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征收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房屋,部分产权所有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原产权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规定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一)多层(七层以下含七层)及多层以下房屋产权调换为多层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多层(七层以下含七层)及多层以下房屋产权调换为小高层(八层以上含八层至十三层以下含十三层)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多层(七层以下含七层)及多层以下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十三层以上)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8%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二)由城墙内产权调换到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或者由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产权调换到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或者由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产权调换到三环路以外区域的,每户增加10㎡建筑面积;由城墙内产权调换到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或者由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产权调换到三环路以外区域的,每户增加15㎡建筑面积;由城墙内产权调换到三环路以外的,每户增加20㎡建筑面积;其他易地安置的,每户增加8㎡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后就近上靠户型产权调换。

按照前款规定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产权调换房价款。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及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未达到相近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价款的50%缴纳。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等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并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重置价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三条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应在征收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易地产权调换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至30%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产权调换房价款(具体增加建筑面积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4%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和办公用房,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4%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仓储等用房,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