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累积投票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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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摘要:一、累积投票制简介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2.累积投票制公式3.举例说明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四、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累积投票制简介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中用于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投票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累积起来,投票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得股东能够在选举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在传统的投票制度中,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与当选概率成正比。

设候选人A 获得的票数为X1,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为X2,候选人数为N,则有:X1 / X2 = N1 / N2其中,N1为候选人A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N2为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

2.累积投票制公式在累积投票制中,股东可以累积投票权。

假设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为V,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1,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2,则有:C1 = V * (X1 / (X1 + X2))C2 = V * (X2 / (X1 + X2))其中,X1和X2分别为候选人A和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

3.举例说明假设一家公司有100股,股东可以累积投票。

候选人A的基本票数为30,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为20。

股东投票时,可以将票数累积起来。

假设股东拥有100股,则有: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1 = 100 * (30 / (30 + 20)) = 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2 = 100 * (20 / (30 + 20)) = 40在累积投票制下,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40。

按照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候选人A和候选人B分别当选。

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1.优点:- 充分体现股东意愿,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

- 鼓励优秀候选人参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小股东的权益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由于掌握着绝大部分股份的大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投票权控制公司的决策,因此小股东的声音常常被忽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一些国家在股权投票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其中,累积投票制度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解决方案。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小股东可以将他们持有的股权合并使用,按照他们所持有的总股权比例,统一对公司的决策进行投票,从而增加小股东的权益表达力。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以每股票权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决策。

但对于拥有少量股份的小股东而言,单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投票,其所代表的意见在决策中有时会被忽视。

而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将自己所持的股份合并起来,然后在股东大会上以自己和其他小股东的名义进行投票,从而增加了自己在决策中的影响力。

累积投票制度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累积投票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其主要原因如下:1. 增加小股东的表决权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增加自己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从而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和有力的反对和建议。

对于一些决策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大股东不能单方面作出的决策,小股东能够对决策产生影响,并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

2. 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大股东往往拥有更高的话语权和投票权,这就可能导致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而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更高的投票权,从而有效地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3. 强制要求公司政策的公开累积投票制度鼓励股东行使权利要求公开公司决策和政策。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透明,揭示信息,确保公众得以获得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从而使公司的决策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

4. 促进股东之间合作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促进股东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一些小股东,在合作的基础上可以共同制定更好的管理策略,以实现更高的股权收益。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法条: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解读累积投票制

解读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公司法案例(累积投票制举例)

公司法案例(累积投票制举例)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计投票制举例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历史证明,累积投票制度符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理念,且这一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我国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发展累积投票制度以外,也同样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标签: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1 累积投票制度的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这一制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或在宪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票制度。

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各州做法有所差异: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强制型累积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制。

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发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经济发展,便废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取消了该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时,仿照美国立法例,通过第167号法追加了第256条之三,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根据该条,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若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 /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但日本在1974年通过第21号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

公司法案例(累积投票制举例)

公司法案例(累积投票制举例)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计投票制举例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完全操纵选举。

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照这种投票制度,每一股份的表决票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票投向一人或数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就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的董事。

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

股东共20人。

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股(51%)。

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股(49%),按一般投票方法,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得51票。

但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计票数为255票,其他股东245票,由于按这种投票制度,所得票数靠前者即当选,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得123票,一名得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见,“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实现了股份形式上的平等,而没有触及大、小股东因持股数量不同而引发的地位不平等问题。

只有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增强小股东的表决权力,
方可真正实现股东地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摘要: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原理
二、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
三、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四、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实例
正文: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原理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投票制度,其核心原理是让每个选民拥有的票数与候选人的数量成正比。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每个选民都能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同时避免选票被浪费。

累积投票制广泛应用于各种选举场合,如公司董事会选举、社团领导选举等。

二、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民拥有的票数= 候选人数量× 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
其中,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通常为1。

三、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假设有n 位候选人,m 位选民。

每位选民可以投票给任意数量的候选人,但总的投票数不能超过候选人的数量。

因此,每位选民拥有的票数可以表示为:
票数= 候选人数量× 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为1。

因此,每位选民拥有的票数等于候选人的数量。

四、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实例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以公司董事会选举为例,假设公司董事会共有9 个席位,有3 位候选人竞选。

每位股东拥有的票数为9,他们可以将票数分配给任意数量的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法条: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投票是现代社会对于难以取舍的事件的解决⽅案,累计投票却是个⼤家都不常⽤的新词。

那么,什么是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的特点⼜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什么是累计投票制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累积投票制,是⼀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累计投票制的特点累积投票权是⼀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的乘积计算,⽽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

举个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其中1名⼤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股有⼀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股东就能够使⾃⼰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个或⼏个董事候选⼈,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少可以使⾃⼰的2名董事当选,⽽控股⽐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在于: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的就在于防⽌⼤股东利⽤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股⼀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什么
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举个栗子,A持股70%,B持股30%,总共100股,即A有70票,B有30票。 根据直接投票制,表决权不能分割,比如A选了abcde五个人,那么每个人都获得70票,b选fghij, 每个人获得30票,那么A选的每个人都当选;根据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可以分割,
A可以这样投票,a—150票 b—125票 c—50票 d—15票 e—10票,
B可以这样投票:f—90票 g—60票(即把票集中投给部分人)。 这样算下来票数最高的前五是abfgc,B期望中的人选也有2人当选, 比起直接投票制,B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
何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例如,一共1000股,选举五名董事,则持一股就代表有投五票的权利 则投票数共有1000×5=5000票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作者:杨莉艳汪璇来源:《商情》2013年第18期一、累积投票制概述(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与股东的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在直接投票制下具有简单多数的股东便能保证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的绝对控制,而累积投票制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

例如:某公司要选7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50股;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50股。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1股有1个表决权,则持有550股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7名董事全部当选。

若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选出N名董事所需股份数的公式:NS/(D+1)+1(S为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为待选董事人数;N为当选董事数)。

当N=1,即选出1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1x1000/(7+1)+1=126;当N=2,即选出2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2x1000/(7+1)+1=251;当N=3,即选出3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3x1000/(7+1)+1=376;当N=4,即选出4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4x1000/(7+1)+1=501;当N=5,即选出5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5x1000/(7+1)+1=626。

根据上面大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可以得出,1名大股东最多可选出4名董事,而9个小股东,如果联合的话,则可以选出3名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1、立法上的缺陷。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通过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中明示应用累积投票制度。

但是《公司法》实施的早期对此项制度不够重视,很多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累积投票制度,所以中小股东如果要在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来决定是否适用,而《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会就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股东投票权,但在现实中,具有投票决定权的往往是一些大股东,份额少、数量多的小股东们往往没有多大的表决权,而累积投票制就是用来解决之一问题的制度办法,那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一、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含义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二、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1、累积投票权制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累积投票权制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的乘积计算,⽽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

举个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其中1名⼤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股有⼀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股东就能够使⾃⼰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个或⼏个董事候选⼈,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少可以使⾃⼰的2名董事当选,⽽控股⽐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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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在公司当中投票有的时候是为了争取某一项决策能够获得股东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其实在民营企业当中,所谓的投票也就是主要争取那些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的,当票数明显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肯定该项决策暂时是不能够通行的。

那么,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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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役, 董事会忘记了自己的真正职责, 上层经营者道德败坏, 公司损害严重。
反对论虽貌似有理, 但其论据经不起认真推敲。就第一条论据而言, 无论是小股东选出的董事, 还 是大股东选出的董事, 在就董事会的某项决议进行表决时, 都有可能反映其所代表的股东集团的利益和 意志, 否则就难保自己在下届选举中连任。而且, 代表小股东的董事在体现此种利益和意志时, 必须接 受法律的制约, 必须向公司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 否则即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表大股东的 董事认为少数派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 自然可对其提起诉讼, 实无必要斩断所有小股东在 董事会中寻求代言人的法律途径。至于认为少数派董事不能代表所有股东集团的利益, 似乎多数派董 事就能代表所有股东集团的利益, 也不合逻辑。既然多数派董事把自己代表的大股东利益与少数派董 事代表的小股东利益划地为牢, 容不下来自小股东的不同观点, 说明其自身就不可能代表公司各集团的 利益。而且公司利益并不等于股东利益, 股东利益、 债权人利益与职工利益等都是公司利益大系统之下 的子系统。退一步说, 即使多数派董事能够代表全体股东( 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 的利益, 仍然不能说此 种董事就能够而且必然代表公司整体利益。 就第二个论据而言, 董事会固然是经营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小股东选出的董事并不会必然破 坏这一有机组成部分, 而大股东选出的董事未必就一定不会破坏这一有机组成部分。就第三个论据而 言, 现代企业高层经营决策贵在兼听则明, 偏听则暗。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应当是一个允许各种不同观点 互相碰撞、 互相融合、 互相借鉴的过程, 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和一边倒, 非但对公司不利, 反而对公司有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 允许小股东选出其中意的董事, 对于提高公司的决策质量, 控制公司的决策风险颇有 助益。至于担心公司经理因对不友好的批评比较敏感而裹足不前, 也是不必要的。经理开展经营活动 的依据是法律、 章程、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而不是个别董事的闲言碎语。如果个别董事的意见没 有被董事会采纳, 公司经理根本就没有义务对其言听计从。 就第四个论据而言, 保守公司秘密应当是每个董事向公司所负诚信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一。倘若某 董事违反了此项义务, 应向公司承担责任, 而不问其是由大股东选出来的, 还是小股东选出来的; 而且, 董事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将公司的有关经营信息披露给选举自己的股东, 也不构成泄密行为。 就第五个论据而言, 累积投票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问题在于有必要、 也有可能 采取有效措施把滥用累积投票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而不应因噎废食。 就第六个论据而言, 每个董事都应向公司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倘若怠忽职守, 热衷于争 权夺势, 给公司造成损失, 则应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在不违反法律、 公司章程和董事所负义务的 前提下, 董事之间就公司经营的方针、 政策和重大决策展开辩论或争论并无不妥。 总之, 累积投票权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效率, 也合于股东平等和股东民主的精神, 合于 法律保护社会弱者的基本理念, 因而应当允许其存在。鉴于我国不少股份有限公司中“ 一股独大” 、 内部 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 基于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侵害的理念, 借鉴其他有益的立法例, 我国应对股 东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的累积投票权作出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 我国对累积投票制应当采取强制主义, 还是采取许可主义?鉴于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至 今仍然对此采取强制主义态度, 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开始运作的时间不长, 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十 分脆弱, 笔者认为, 我国应对累积投票制采取强制主义态度。如果允许公司从章程中排斥累积投票制之 适用, 而公司章程之内容又由多数发起人或控制股东决定, 则无异于把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命运双手拱
抑或选入式, 其实质效果相同, 即允许公司排除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 尽管目前美国有些州仍对累积投票实行强制主义, 但大多数州奉行许可主义。这也许反映了各州 立法者在累积投票权立法政策上的发展趋势。关于此点, 可从美国《 模范商事公司法》 对该问题的态度 累 演变过程中得到证明。《 模范商事公司法》 早期对累积投票权采取强制主义。&’() 年该法序言指出, 积投票权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保留, 而不应委由发起人决定, 他们有可能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的省略或声明 《 模范商事公司法》 一改从前绝对的强制主义态度, 同时规定了两种平行 而害及此制。但到了 &’(( 年, 《 模范商事公司 的立法例供各州选择: 一是强制主义累积投票制, 二是许可主义累积投票制。* 年之后,
〔 #〕 图亚特 ・ 米尔( 于 #79# 年发表的《 论代表制政府》 一书的极大影响。 B061 >,(+5, :-**) 之后, 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 或在宪法中, 或在公司法中, 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
票权。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 各州做法有所差异: 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 强制型累积投票( 制, 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 )+1C+,05; ’()(*+,-./ .0,-12) =/5)-44-./ ’()(*+,-./ 制。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选出式( “ , 除非公司基本章程或附 .0,-12) 0=,— 0(,”/*/’,-01) 属章程排除了累积投票制, 就应实行累积投票; 二是选入式( “ , 除非公司基本章程规定 0=,— -1” /*/’,-01) 了累积投票, 则不实行累积投票。采取选出式的立法例有阿拉斯加、 明尼苏达、 华盛顿等州; 采取选入式
版, 第 #&# 页。
〔% 〕 <.:0?5//, “ , <@:@/.A9B5 CDA9EF: G5B5/D09EF H65EIJ” #+ !"#$ " % " %+% ( &’!# > &’!%) " 〔* 〕 -./01 2" 3.456 7 89//9.: ;" <.66= 著前揭书, 00 " #)( > #)海 !
一 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历史沿革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 !""! 年 # 月 $ 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 %# 条规定, “ 股东大会在 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 以上的上市公司,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因此,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 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采取了积极鼓励的政策取向。我国《 公司法》 修改在即, 立法机关对于股东累积投 票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态度, 构建何种法律架构, 值得进一步研究。 所谓股东累积投票权, 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按照累积投票方式参加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的权利。所谓累积投票, 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 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亦可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累积投票( 与非累积投票( 或者直接投票( ’()(*+,-./ .0,-12) 1013’()(*+,-./ .0,-12) 4,5+-26, 相对。后者指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 而且股东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 .0,-12) 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可使小股东“ 把钢用在刀刃 上” , 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 利益关系, 而这是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无法或者很难做到的。 股东累积投票权肇端于美国伊利诺州的 #78" 年《 伊利诺州宪法》 第 % 章第 ## 条。该条规定, 任何 股东在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的任何场合, 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 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 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该州旋即在其《 公司法》 第 !7 条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伊利诺州早在 #$ 世纪 8" 年代就通过《 宪法》 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绝非偶然。在 #$ 世纪 9" 年代, 该 州人民对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的越轨和诈欺行为恨之入骨, 报纸仗义直言, 披露了不少经营者欺诈小股 东的丑闻。在 #78" 年宪法会议之前, 倡导少数者参与政治和公司选举的有力组织是“ 少数者参与学会” ( 。《 芝加哥论坛》 ( 的编辑、 出版者约瑟夫・麦迪尔( :-105-,; </=5/4/1,+,-01 >0’-/,;) ?6-’+20 @5-A(1/) B04/=6 是该会主将。麦氏力主在该州宪法中规定股东的累积投票权。麦氏的此种观点受到了约翰・斯 :/C-**)

我国新《 公司法》 应当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
为了充分探讨我国建立股东累积投票制度的理由, 回顾并评价美国围绕股东累积投票制度的争鸣探 索, 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美国, 尽管各州法律均不同程度地承认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但对于累积投 票权的评价仍然褒贬不一、 莫衷一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统一, 势必影响立法者和法官的态度选择。例 如, 美国一些州对累积投票权采取强制主义, 就是出于这些州的立法者对累积投票权的肯定和赞扬。 持股数量较多、 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 赞成论之所以推崇累积投票制, 认为其优点有六: ( &) 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参与董事会并不损害多数决的原则, 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乃天经地义。( #) 因为每个集团所选出的董事人数随持股比例之不同而不同。( 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 %) 益冲突( 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 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 时, 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 在许多大公司中, 经营者完全控 会上没有一席之地, 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 *) 制了董事会, 股东只是批准这些选择而已。故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得以发表其观点的潜在力量。( 经营 () 者与控制股东的地位非常强大, 而力量平衡的支点在于那些在委托书大战中握有优势的“ 内部人” 。( +) 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或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倘若董事会的成员看法基本相同,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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