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如何解决社会保险纠纷
如何解决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如下:(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在社会保险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三)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社会保险纠纷有哪些一、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一,当事人具有多样性。
一般情形下,会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会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特殊的情形下,又有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发生的时段较长。
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第三,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
“五险一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的实施是劳动者切身利益实现的保证。
“五险一金”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工伤鉴定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等主体,就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职业病诊断等事项发生的纠纷。
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保纠纷“五险一金”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参保统筹的缴费基数、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上的争议。
这类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
“五险一金”的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的争议,是较常发的纠纷。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享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论劳动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
嘲aI$vs_u3ra A nd Soc嘲m垡垒!圭塾金三!!!堡型三!』叠翟翟羹论曾勃社会傈险曲叁傈和灾皱社僳费弓I美纠蚣曲虽理诃题张嘉琦摘要由于我国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爱理问题上,均缺乏明确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因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各地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内部掌握尺度不一,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因用人单位拖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以及诉讼。
如果因单位未缴纳某项社会保险费,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则单位应予赔偿,此时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09071-02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年的改革和探索,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独立于各类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一些社会保险险种尚处于探索试行中,社会保险立法相对滞后:二是由于我国客观上存在二元经济结构,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差异、制度衔接方面存在问题:三是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四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有效。
关于社会保险的参保和欠缴社保费引发的纠纷能否受理及审理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即使在同一法院内部,有时在具体案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劳动法》第9章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中,只是原则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但对保护的措施和手段没有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探讨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探讨随着我国发展,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其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如社保管理不善、权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延续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1、影响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效果的因素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涉及到的人员众多,如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等。
这些人员所关注的利益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态度和影响因素。
1.1、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主要担心的是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及相关权利和利益。
在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者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获得对自己权利的有效维护。
1.2、用人单位的角度用人单位主要考虑的是减少相关纠纷,节省对争议解决过程的时间和费用。
如果案件无法妥善解决,用人单位将面临严重影响。
1.3、社会保险机构的角度社会保险机构的角度主要在于如何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本化。
2、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及其机制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纠纷,有效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同时,它还可以在政策形成、统计、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的机制应具有以下特点:2.1、立法保障建立合法可行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是必要的一步。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行为。
特别是对于取证、处罚、补偿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要给予明确的规定。
2.2、多元化调解强调全方位的调解服务,包括调解机构、帮助劳动者调解的服务条款,以及在调解过程中的相关服务。
这种调解的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各方利益,解决争议。
2.3、独立监督独立的监督体系是保证机制运行的基础。
监督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的职责应该是有效监督调解过程,是调解过程公正透明。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司法解释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司法解释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是指个人或企业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计算方法、缴费期限等问题产生的法律争议。
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给予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计算细则。
根据解释,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以及费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争议裁决等具体程序和标准,为解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提供了依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2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参保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异议,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缴费标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指导意见还鼓励参保人和单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倡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参与争议解决。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进行了规定。
例如,《社会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都对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出以下几点建议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1. 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公示征收标准、费率等信息,使参保人和单位能够清楚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减少争议的发生。
同时,保障参保人和单位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之间的畅通沟通渠道,及时解答疑问和解决问题。
2. 加强监督和审查:相关部门应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依法履职。
对于不当收费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社保纠纷的处理方式
社保纠纷的处理方式社保纠纷的处理方式(一)司法救济方式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
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
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
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将补交的`具体数额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核定。
其次,判决难以执行,有损司法权威。
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
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理方式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
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如下所示,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的文章。
一、引言社会保险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二、Case 1:被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小李突然被告知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其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焦虑和失望,他为自己辛勤工作多年却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金而感到愤怒。
针对这种情况,小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查证资料:小李应该仔细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薪酬单据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
2.寻求帮助:小李可以咨询劳动局或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并提交相应申诉。
3.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小李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三、Case 2: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家新公司收购了一家老公司,但遗留下来的员工并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们要求新公司进行补缴,但新公司认为这是前任雇主应负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谈判:员工和新公司应该坐下来协商,并制定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补缴方案。
2.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公司作为接管方,在收购后有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补缴。
3.监管部门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就补缴事宜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请求他们承担调解角色。
四、Case 3:社会保险费退款争议某位工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希望能够将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
然而,社保局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询问相关政策:工人应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详细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确保自己对退款条件有清晰的认识。
2.提供证明文件:根据社保局要求,工人需要准备好与离职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离职证明和薪资单等,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
[ 关键 词 ] 会 保 险 ; 失 赔 偿 ; 社 损 劳动 争 议 ; 民 法 院 人 [ 图分 类 号 ] 2 .8 [ 献标 识 码 ] [ 中 D9 2 4 文 2 A 文章 编 号 ]10 0 9— 2 3 (0 0 0 2 4 2 1 )2— 0 7 0 9— 0 2
社 会 保 险 损 失 赔 偿 纠 纷 是 指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劳 动 者
根据
《 南 全 市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座 谈 会 会 济
议 纪 要 》 2 0 ._1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统 筹 保 ( o 583 ) 凡 险 的 .无 论 劳 动 者 起 诉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依 法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是 起 诉 社 会保 险经 办机 构要 求 发 放 保 险 金 , 者 享 受 还 或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民法 院 不 应 均 人 作 为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受 理 。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纷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般 包 括 工 伤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和 医 疗 保 险 赔
偿纠纷。 社 会 保 险 损 失 赔 偿 纠 纷 受 理 情 况
一
、
印 发 《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纪 要 》 通 知 , 动 关 的 劳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对 已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统 筹 的 用 人 单 位 欠 缴 社
社保缴纳争议案例剖析
社保缴纳争议案例剖析引言: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增加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社保缴纳往往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真实的案例,探讨在社保缴纳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是社保争议案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造成员工权益受损。
例如,在某家民营企业中,小明作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按时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
然而,长期以来,公司并未为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并试图逃避承担相关责任。
当小明需要领取退休金时,他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建立账户。
解决这类问题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条约进行调解和处理。
个人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拒绝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每个参保人员应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往往引发争议。
举例来说,在某市工作的小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发现金额与自己预期不符。
原来,雇主为小红缴纳失业保险时并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进行计算,而是将缴费基数设置得很低。
这导致了小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获得较低的补偿金额。
为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完善与调整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个人缴费基数能够真实反映其实际收入水平。
同时,加强对企业和雇主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和申报工资,并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异地就医报销问题在跨地区就医时,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不同地区的医疗报销政策有差异,这给个人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带来了困扰。
以小李为例,他在A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因工作需要前往B市工作。
但当他在B市就医时,却发现自己只能按照A市的报销比例来获得医疗费用补偿,而不是按照B市的标准。
保险理赔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
保险理赔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保险行业中,保险理赔纠纷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出现理赔纠纷时,及时、公正地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保险理赔纠纷的解决方法和争议处理。
一、保险理赔纠纷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协商解决是最为常见且最为理想的方式。
双方通过平等、公正的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并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在协商解决中,保险公司应当更加注重客户的合理诉求,倾听客户的意见,并积极给予回应。
同时,客户也要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要求。
2.第三方调解:有时,当双方无法在纠纷中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第三方调解者的角色是客观和中立的,他们可以为纠纷双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促进双方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第三方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情感冲突,专注于问题的本质,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3.法律诉讼:在极端情况下,当保险理赔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双方可能会选择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但是,诉讼过程往往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并且关系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因此,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在经过充分的思考和评估后才采取。
二、保险争议处理1.投诉和申诉:当保险消费者对于理赔结果存在异议时,他们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并确保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投诉和申诉渠道可以提供给消费者一个解决争议的机会,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自我完善的机制。
2.监管机构介入:监管机构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消费者可以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和不公正待遇。
监管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秩序。
3.法律救济:如果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消费者可以将争议提交给法庭或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进行判决,以得到公正的解决。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一、引言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石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剖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并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二、案例一: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工人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但近期发现自己在参保时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金额比实际工资应达标准低很多。
他向所在企业申请核查后发现,这几个月份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应针对以下问题采取相应措施:1. 第一步:与单位沟通,在清晰了解情况和问题原因后向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诉。
2. 第二步:如沟通无效,则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并催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3. 第三步:如果投诉无果,小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个人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小李在一家外企任职,工资待遇不错。
某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远低于实际工资收入,导致其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
他希望解决这一问题并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对于这种情况,小李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第一步:及时与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其为何将其社保缴纳基数设定在较低档次。
2. 第二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主动要求企业调整个人社保缴纳基数至符合实际收入水平。
3. 第三步:如企业未予理会或拒绝调整,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了解进一步处理方法。
四、案例三:跨省就业引发社保转移问题小王在上海工作多年,但最近决定回到家乡湖北发展。
然而,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时遇到了困难。
他发现办理转移手续之前需要先完成上海的缴费事宜,并且无法确保缴纳记录是否被及时传输给湖北。
针对这一问题,小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第一步:与原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沟通,了解转移流程,并收集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程序和方法,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定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指员工与人力资源部门之间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申请、分配和支付的争议;2. 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确定的争议;3.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核定的争议;4. 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解读和适用的争议;5. 其他影响社会保险权益的争议。
三、争议处理程序1. 员工发现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明确争议的具体事实和要求,并附带相关证据。
2. 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诉后,应立即成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小组,并通知员工申诉的受理情况。
3.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小组应在收到员工申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向员工书面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 员工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申请。
人力资源部门应成立新的复议小组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工作。
5. 如果复议后的处理意见仍无法满足员工的要求,员工有权向相关行政或司法机构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争议处理原则1. 公正原则: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应坚守公正原则,客观、公平地处理争议。
2. 调和原则: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时,应尽可能采取调解、协商等和解方式,促进双方达成合理妥协。
3. 合法原则: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确保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保密原则: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时应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谨慎处理相关信息,并遵守保密义务。
五、争议处理结果1. 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后应及时向员工反馈处理结果,并明确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2.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获得良好解决,员工应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置机制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置机制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险费争议的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置机制。
一、建立争议解决机构为了高效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
这些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受理、调查和解决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在线平台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申诉。
二、明确争议解决程序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程序应当明确,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及时解决争议。
一般而言,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申诉:争议解决机构收到申诉后,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方。
2. 调查取证:争议解决机构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 协商调解: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争议解决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裁决决定:如果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争议解决机构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裁决决定。
5. 申诉复核:对于不服裁决决定的一方,可以向上级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复核请求。
三、加强法律保障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争议的公正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争议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及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政策。
五、加强监督管理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置机制的有效运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争议解决机构的监督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争议解决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印发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置机制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争议解决机构、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加强法律保障、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费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程序
争议处理流程
01
02
03
04
协商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首先进行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社保部 门申请调解,由社保部门居中
协调解决。
仲裁
若调解仍无法解决,可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诉讼
若仲裁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 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后的执行
01
02
03
在宣传过程中,注重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使参保 人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应用。
解决方案二: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优化处理程序
01
简化争议处理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处理效率。
加强公正性
02
建立独立的争议仲裁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确保争议处理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提供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案例三
总结词
当社保经办机构存在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时,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详细描述
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公正的社保服务。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存在 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纠 纷时,需要关注法律程序和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03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程序详 解
争议前的预防措施
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讲座、 宣传册等,普及社会保险知识, 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
意识。
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和信息,增加透明度,便于参保人 员了解和监督。
咨询服务
设立社会保险咨询热线或在线平台 ,解答参保人员的疑问和困惑,预 防争议发生。
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流程
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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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社保征缴争议化解优秀案例范文
税务社保征缴争议化解优秀案例范文标题:税务社保征缴争议化解优秀案例一、案例背景近期,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因社保征缴问题与该市税务局产生了争议。
该企业认为其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保费用,而税务局则认为该企业存在社保欠缴情况。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持续升级,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税务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二、争议化解过程1.建立沟通机制为了妥善解决这一争议,税务局主动与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双方定期召开座谈会,就社保征缴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税务局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企业的意见和诉求,详细解释社保征缴政策和规定,使企业对税务局的决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核实欠费事实税务局组织专人对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进行核查,发现确实存在部分月份社保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局与企业进行了详细沟通,明确了欠费金额和补缴期限。
3.提供个性化服务考虑到企业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税务局主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补缴计划,并协调银行等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税务局还为企业提供了社保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社保政策。
4.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税务局与企业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企业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补缴了社保费用,税务局也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双方对争议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互利共赢。
三、案例总结与启示本案例的成功化解得益于税务局与企业的良好沟通和协作。
税务局主动作为,积极与企业建立沟通机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同时,税务局也注重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企业在面对争议时,也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精神,与税务局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1.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税务局应主动与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2.税务局应加强对社保征缴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认知度和遵守意识。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协作机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协作机制在我们的生活中,社会保险费就像那块儿小小的“保险垫”,虽然有时候看起来似乎没什么用,但一旦摔了一跤,嘿,真就让人感受到它的重要性。
想想看,大家都在拼命工作,赚的钱真的是来之不易。
可一旦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遇到争议,那可就让人头疼了。
哎,真是“好心没好报”,咱们辛辛苦苦攒的钱,怎么就成了争论的焦点呢?说起来,这争议处理的机制,就像一把双刃剑,既要保护我们的权益,又得处理好各种关系,这可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咱们先来聊聊那些让人哭笑不得的情形。
有些时候,明明是按时交了保险,结果一查发现系统里赫然显示“未缴纳”。
这时候,心里肯定是五味杂陈,既有懊恼,又有无奈。
你说,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怎么就成了“消失的焦点”呢?真想问问那系统的“幕后黑手”是怎么运作的。
还有那些个举报问题的,也总是像打了鸡血一样,感觉自己正义感爆棚。
可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就像剥洋葱,一层一层,眼泪直流。
可惜这洋葱不是能吃的,是烦人的争议啊。
在处理这些争议的时候,大家都希望能有个简单明了的机制,像一道清晰的光,让大家都能看得明白。
基层的工作人员也是有苦说不出,面对一大堆的文件和各种要求,真是让人心力交瘁。
常常听到有人说,越是复杂的事情,越是容易让人抓瞎。
可是,真要说清楚了,大家就会发现,原来许多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的。
就像跟老朋友喝茶聊天,放下架子,心平气和地说,这样一来,误会就少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说到这里,咱们还得提提那些个需要参与的各方。
相关部门、企业、个人,各有各的难处。
相关部门想要维护社会稳定,企业想着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是希望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哎,这样看起来,大家都是“各有苦衷”,不过最终目标都是想让这个机制运转得更顺畅。
就好比是大家在同一条船上,风平浪静的时候,大家心里都是乐滋滋的,谁也不想等风浪来临。
可是,真到风浪来了,大家就得齐心协力,才能渡过难关。
想象一下,当问题发生时,大家坐在一起,像一场“圆桌会议”,讨论方案,分享看法,这气氛该有多好。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7•【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社保争议处理指南
社保争议处理指南社保是指社会保险的简称,是国家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保缴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情况。
本指南旨在帮助个人解决社保争议,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自身权益。
1. 社保争议的类型社保争议可分为以下几类: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期限及方式、养老金待遇计算、参保资格认定、待遇享受等。
每类争议对应不同的解决途径和注意事项。
2. 解决争议的途径2.1 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对于一些简单的问题,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2.2 调解或申诉:如果经咨询后仍未解决争议,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该部门将协助调解双方纠纷。
若调解未能解决,可向社保行政部门递交申诉材料,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复核和处理。
2.3 法律诉讼:在申诉不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过程中,建议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解决争议的具体步骤3.1 收集证据:无论是进行调解、申诉还是法律诉讼,都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如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单、劳动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2 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具体的解决途径,向社保行政部门或法院提供书面申请,详细陈述争议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申请文件。
3.3 配合调查:在申请被受理后,积极配合社保行政部门或法院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4 辩论和裁决:根据调解、申诉或法律诉讼的程序,进行相关的辩论和裁决。
在此期间,要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3.5 履行裁决结果:无论争议结果如何,都要遵守相关裁决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不服裁决结果,可依法继续上诉。
4. 注意事项4.1 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自己对社保相关事项有准确的认知。
4.2 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中保持理性和冷静,尽量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4.3 确保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以备后续使用。
4.4 在申请调解、申诉或法律诉讼过程中,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定期限,避免错过重要时间点。
社保基金违法案件处置方案
社保基金违法案件处置方案社保基金是维护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财政支出之一,其运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仍会出现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行,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社保基金违法案件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置原则1. 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处置原则: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滞纳金。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滥用社保基金处置原则:对于涉嫌滥用社保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其行为和资金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社保基金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非法获取社保基金处置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和检查工作,严禁此类行为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获取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采取措施追回非法获取的资金。
4. 忽略社保基金安全风险处置原则:社保基金是维护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财政支出,任何与其安全相关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忽略社保基金安全风险的行为,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
二、社保基金违法案件的处理流程社保基金违法案件的处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接收举报社保基金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在监管部门接收到相关报告或举报后才能进行。
接收到举报后,监管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2. 调查核实在接收到社保基金违法案件的举报后,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
3. 判定违法行为在调查核实完毕后,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4. 采取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者,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措施。
社保投诉受理方案
社保投诉受理方案1. 背景介绍社保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和满足基本社会保障需要而设立的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社保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公平待遇,需要及时受理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社保投诉受理方案,以确保公民的社保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2. 社保投诉受理流程社保投诉受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报案当公民遇到社保问题并决定进行投诉时,首先要进行报案。
报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打电话至社保投诉受理中心的热线电话进行报案;•在社保投诉受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填写投诉表格进行报案;•前往社保投诉受理中心的窗口进行报案。
2.2 受理和登记一旦社保投诉受理中心收到投诉报案,工作人员会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问题描述以及所需材料等。
2.3 调查取证在受理和登记完成后,社保投诉受理中心将会派遣专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查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走访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保机构,了解相关情况;•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社保缴纳记录、个人账户信息等。
2.4 协商调解在调查取证完成后,社保投诉受理中心将会邀请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可进入下一步。
2.5 立案处理如果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社保投诉受理中心将会依法立案处理。
立案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审核投诉材料,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严肃调查核实投诉事实;•给予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等;•受理方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社保投诉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社保投诉受理中心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3.1 人员培训社保投诉受理中心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培训内容包括社保相关法律法规、投诉受理流程以及调解技巧等。
3.2 投诉受理制度完善社保投诉受理中心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投诉受理流程和标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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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关于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一直存在争议。
主张不受理的意见认为,我国目前推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类。
这些社会保险都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这三大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认为社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争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缴纳。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或者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主张受理的意见认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显然,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范围,则对《劳动法》第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作了扩大解释,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所有纠纷,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同时也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四项劳动争议涵盖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之中。
这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准确定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加上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整体投保,甚至是几个险种捆绑式投保才予以接受,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因此,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上述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社会保险费纠纷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同一个社会保险法律条文下列举的案例,事由相仿,判法迥异。
这种不一致不仅发生在不同的省份,同一个地区不同的法院也存在认识和实践的偏差。
社会保险关乎国计民生、关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受理和处理的普遍不一致无疑是法制社会十分尴尬的现象。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数易其稿,最终就社会保险费纠纷的定论仍然令人疑惑。
《劳动争议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7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我们很难从这两条相关的规定中获得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这类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三是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属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
上述观点界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费案件的范围,就在于第一层次。
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和观点具有权威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从中寻求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的答案。
开启答案的钥匙就在于对第一层次中所谓“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理解。
笔者认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对劳动者造成了现实损失还是将来的损失,人民法院都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也就是说,笔者基本支持上述主张社会保险费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意见,但受理的范围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争议,这类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
至于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由于争议双方是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笔者认为上述社会保险费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理由如下:(一)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在公法上的义务,也是相对于劳动者的契约伴随义务,劳动者有权申请私法上的救济。
《劳动法》第72条、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这就表明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在公法上的义务。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公法上的救济,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劳动合同系属于一种继续性、具有强烈依赖性之特别结合关系,因而也产生众多附随义务。
既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诸如忠实、注意、通知、竞业限制、保密等伴随义务,也有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诸如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休假、特别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伴随义务。
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莫过于在出现伤、残、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形下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此而建立。
本文所讨论的社会保险实际上就是劳动保险,它与劳动者付出劳务密切相关,接受劳动者劳务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保,也是相对于劳动者的私法上的义务,否则即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能够获得私法上的救济。
其方式就是通过工会等有关组织协调,或者对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和诉讼。
(二)行政强制征缴与民事司法救济并不矛盾。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既可以通过举报,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强制征缴,也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权。
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两者的并行体现了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互补,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一种双重保护。
我们知道,劳动法律法规总体上的性质属于社会法,即既有行政法的属性,也有私法属性。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律法规作为社会法的典型表现,既关乎劳动者的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关乎国计民生。
目前,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作为政府下属的一个机构,在有可能触及政府利益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决绝的行动的。
社会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参保时间和缴费数量还远远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足以证明单纯依靠行政力量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人民法院将社会保险费纠纷拒之门外,只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且缺乏全面有效的维权途径。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劳动者私法上的权利,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
(三)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作狭义的理解,可能造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利的严重后果。
社会保险目前共有五类,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应当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任何一种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那么,所谓“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是否指客观上已经给劳动者造成现实损失的?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该意见的文义理解,可能会得出肯定的答案,否则第一层次无需加上“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定语。
这么理解,确实可以使人民法院回避一些不便涉及的社会问题,而且可以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现实损失时,使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中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保关系、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尚未退休、没有自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等没有已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形,则无司法救济途径。
这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参保,造成劳动者将来的损失。
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退休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上述但书部分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切身利益,如果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作已经发生的、现实的损失这样狭义的理解,可能造成对劳动者老有所养、疾病救助等合法权益保护不利的严重后果。
对规范性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解释,仅凭文义解释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作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社会保险制度利国利民,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的目的无疑是让劳动者受益,特别是让劳动者在年老、患病时获得经济保障。
因此,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不能作狭义的理解。
已经发生现实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之责;属于将来的损失的,由于非因特殊情况必将发生,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参保和缴费之责。
这两种社会保险费纠纷,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
关于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处理上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是否应当受理的争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社会保险费纠纷区分的三个层次中的第一层次论,结合《劳动争议解释二》全民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和本文就两种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受理的观点,可以区分两个层次进行处理:(一)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造成劳动者现实损失的纠纷,劳动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