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两国慈善募捐立法规制看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发展
中国和欧美国家在慈善捐赠方面的态度是否不同?
中国和欧美国家在慈善捐赠方面的态度是否不同?慈善捐赠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一种活动,早在古代人们就已经有了慈善捐赠的行为。
尤其是在当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慈善捐赠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慈善捐赠的态度是否有所不同呢?本文将以中国和欧美国家为基础,进行一些简要的分析和介绍。
一、中国的慈善捐赠态度在中国,慈善捐赠这个词汇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但国人对慈善捐赠的态度并不是很积极。
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人的慈善捐赠总额约为1502亿元,与美国数百亿美元相比略显微小。
首先,部分原因是受到中国媒体多年来报道的一些假慈善现象的影响较大。
这些假慈善事件不仅影响了民众对于公开透明的慈善机构的信任,也让更多的人们对于慈善的态度变得疏离与被动。
其次,慈善文化在中国尚未完全深入人心。
相较于欧美国家而言,中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慈善文化,民众对于慈善和公益的认知程度不高,且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这都让人们对于捐赠行为产生不信任感。
最后,一些社会条件影响着慈善捐赠的发展。
相较于欧美国家,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够完善,个人式慈善捐赠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负担。
二、欧美国家的慈善捐赠态度相较于中国,欧美国家在慈善捐赠方面态度更加积极热情。
近年来,美国2019年的慈善捐赠总额已达到49亿美元,英国慈善捐赠总额也较高。
首先,欧美国家有着完善的慈善文化和法制基础。
如果从历史角度看,欧美国家的慈善文化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了,可以说,慈善已经是这些国家的一种社会文化,它与国家、民众关系密切。
同时,经过不断地完善和修缮,这些国家的慈善法制已经非常健全,能够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其次,欧美国家对于社会福利的投入额度相对较高。
相较于中国而言,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异常完善。
如果公民经济收入发生变化,相关的福利制度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劳动保险、养老金等将会有效的减轻其中的负担。
三、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环境和法制背景都会影响到人们对于慈善捐赠的态度。
我国慈善募捐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国际经验借鉴
本文借鉴英美两 国的慈善募捐监管制度 ,探讨如何完善我 国募捐的监管制度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 发生 ,也防止法律形同虚设。有鉴于此 ,本文首先通过 《 慈善法》 和 《 公开募捐平 台服务管理办
法》.分析 我 国慈善 募捐 监 管 制 度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接 着 ,梳理 英 美 两 国慈 善募 捐 的监 管 制 度 特 点 .其重 要经 验是 ,坚 持 以慈善 组织 为 募 捐 主体 ,通过 增 进 慈 善组 织 的公 信 力 ,有 效 引 导个 人 以
完善 募 捐监 管 制 度 。梳 理 国际 先 进 经 验 ,我 国应 该 坚持 以 慈善 组 织 为主 体 开展 慈善 募 捐 。充 分 运 用 慈 善 组 织公 信 力 和税 收政 策 为 杠 杆 ,引 导 个 人 和 组 织 以 制 度 化 方 式 捐 赠/ 接 收 捐 助 , 同 时 建 立 兼 具 约 束
行
政
我 国慈善 募捐 监 管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与 国际 经验 借 鉴
钟 晓 慧 陈安 娜
( 1 .中 山大 学政 治 与公共 事务 管理 学 院副研 究 员 , 博 士 ;2 .香 港 中文 大学社 会工作 系博 士候 选人 )
[ 摘要 ]在 人人 慈善时代 ,个人通过求助的方式 直接 与捐助 者建立点对 点关 系,释放 出大量 慈善 潜力。但近年 来类似 “ 罗 尔事件 ”屡见报 端 ,背后 突显 慈善 募捐 缺乏有 效监 管的 问题 2 0 1 6年 《 慈 善法》 的正 式出台,标 志着对慈善 募捐的监 管有 了法律准绳 ,但 不断涌现的现 实问题表明亟需补 充和
动 中国慈善 事业 健康 发 展 。 本 文 的研究 主要 借 助二 手 资料 ,梳理 英 美 两 国经验 ,主要 有 三 个 资料 来 源 :第 一 、针对 慈 善 组织 尤其 是 募捐 行为 的相关 中文 、英 文 学 术研 究 。第 二 、与监 管 慈 善组 织 及 募 捐 活 动有 关 的 、由 政 府机 构颁 布 的法 律 文 本 和政 策 措 施 。例 如 ,英 国 的 《 慈 善 法》,以及 美 国募 捐备 案 登 记 表 。第 三 、由学术 机构 或者 慈 善组 织 自身发 布 的慈 善行 业报 告 。例如 ,全 英志 愿组 织理 事会 ( N C V O)公 布的 《 英 国公 民社会 年 鉴》,美 国印 第安 纳 大 学 礼来 慈 善 学 院 每 年 发 布 的 《 捐 赠美 国》 报 告 。主 要搜 索 时 间段为 2 0 0 0年 以来 的资 料和 数据 。
浅析国际慈善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 国到 目前 为 止 缺 乏 一 部专 门 的规 范 慈 善 事 业 活 动 的 法 定分 散 在 其 他 多部 法 律 法 规 当 中的 法 律 模 式 。 在 这 种 模 式 之 每一 部 法 律 可能 只规 定 几个方 面 的 慈善 事 业 内容 。 而 这 些 律, 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法 规分散地体现在我 国许 多行政 法 中 ,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部 门规 章 当 中。 我 国有 关 慈 善 的法 律 主 法 律 法 规 组 合 起 来 就 是 一 部完 整 的 慈善 法 律 规 范 , 有 效 地 体 要有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益事 业捐 赠 法 》、《 红十字 会法 》 、《 基 现 出慈 善法 方 方 面面 的内容 。
部 法 律 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常 委 会 颁 布 的 , 但 是 这 两 部 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新西兰 等国家, 以英国慈善立法为 法 律 的 约束 力 并不 是很 强 , 而 且与 许 多 行 政规 章和 地 方性 法 规 例 。 英 国 是第 一个 颁 布 慈善 法 的 国家 。 在1 6 0 1 年, 英 国颁 布 的 都 产 生 了冲 突之 处 。 另一方 面 , 我 国关于 慈 善方 面 的条 款 缺 乏 《 慈 善 用途 法 》 是 世 界上 第 一 部完 整 的规 范 慈 善 事业 的法 律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浅析 国际慈善立法对 我 国的启示
口 高庆国
【 摘要 】 慈善立法是社会救助体系 的重 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慈 善立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但我国到目 前为
止缺乏一部关于慈善事业方面的专门法律, 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其他 法律、 规章和行政 法规中, 并且
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慈善事业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管理制度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美两国分别拥有自己独特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异同。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概述中国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构成。
中央政府设立了国务院慈善事务部门来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慈善事业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各级慈善事业管理部门。
还有一些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非政府组织,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它们在慈善事业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美国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相对来说更为复杂和多元。
美国联邦政府在慈善事业管理上并不直接干预,而是通过税收和监管政策来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
美国国内有许多慈善事业相关的民间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它们大多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机构,拥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二、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2.1 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比较中美两国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中国,国务院慈善事务部门负责中央层面的慈善事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地方政府的慈善事业管理部门则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慈善事业管理和协调工作。
而在美国,联邦政府并不直接管理慈善事业,而是通过内部税务局、财政部和司法部等机构来规范和监督慈善组织的活动。
2.2 监管方式和手段比较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中国政府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慈善事业,比如强化登记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等。
而美国政府更多地采取了税收和法律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法规来激励和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
美国的慈善组织还需要接受民间监督和市场竞争的考验,这也是美国慈善事业管理的一大特点。
2.3 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合作模式比较在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合作模式上,中美两国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美慈善事业发展的比较分析及对中国的借鉴
中美慈善事业发展的比较分析及对中国的借鉴【摘要】“慈善”已经成为中国当下讨论的热点话题,进来一系列事件都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上的不足。
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对中美慈善事业在文化、政府管理、慈善主体和捐助主体方面差异进行比较,能够找出中国慈善事业的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慈善事业,使其突破瓶颈,迅速发展。
【关键词】慈善;慈善组织;文化;公信力;慈善主体一、引言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近几年来,慈善已经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慈善事业发展到一个高峰,也让更多的人将目光转向慈善事业。
但是之后又出现了各种不和谐的声音。
质疑的高潮莫过于2011年6月的郭美美事件。
该事件逐渐演变成了一场有关慈善的公共事件,并且引发了公众对慈善的最大的信任危机。
郭美美事件之后,80%以上的网民表示不会再捐款给红十字会。
民政部《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
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似乎到了一个瓶颈期,接下来如何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是当前我们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借鉴学习外国之成熟经验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慈善事业与市场经济的演进相适应,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并积累了许多经验,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非常成功,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二、中美慈善事业发展的对比分析1、文化上的差异慈善文化的不同渊源使得中美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不同。
首先,西方基督教文化将慈善作为一种他律要求,中国儒家文化将慈善作为一种受内在道德力驱使的自律要求,基于宗教的慈善比基于道德的慈善更能深入人心,更具影响力。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1 0 年 ,英 国 政 府 颁 布 了世 界 上 第 一 个 有 关 民 间 公益 组织 的 61
与2 0 年 对该法进行 了修订 )。现在英 国施行 的是2 0 年 06 06 的 《 慈善法 》、2 0 年 《 善和信 托投 资法 ( 05 慈 苏格兰 )》
[ 关键 词] 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 ;慈善 法人
[ 图 分 类 号】I9) [ 献 标 识 码 】 中 )f 文 8 A
【 者 简 介】 作 刘坤 ,女 ,杭 州 师 范 大 学法 学 跣 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民商 法
【 导 教 师 】 洪 臣 , 男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研 究 方 向 :经 济 法 、 商 法 指 许
借 镜 与参 考
f 章 编 号 】6 4 1 2 (0 )0 — 0 6 0 文 17 — 32 1 一 2 0 5 — 4 3 1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刘 坤
( 州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浙 江 杭 州 3 ( 1 ) 杭 1 1{ 8 ) )
[ 摘
要】尽快 完善 慈善 事业 法.规 范 慈善 活动 ,保 障和 促进 我 国慈善 事业 的健 康发展 ,是 法学脊面 临的一项重要课
国 慈 善 基 金 的大 宪章 ,在 其 导 言 中列 举 的慈 善 目的 和 种 类 ,
的基本法律 问题 由其 慈善 基本法 《 慈善法 》概括规定 ,具体
法 律 问 题 如 慈 善 组 织 的 形 式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等 则 由专 门 的 法 律 制 度 解 决 。 此 外 ,作 为 传 统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英 国 普
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_高鉴国
减少。 贸易的不景气使农村经济陷入停滞。 此外, 城市的 失业者也回到农村, 过剩人口加重农村的危机。
参考文献: [1] 广井良典、 沈洁. 中国、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与 借鉴.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9. [2] [3] 吉原健二、 和田勝.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史. 东京: 东洋经济新报社, 1999. [4] 赵永生、 杨珺. 统筹城乡的全民医保制度— ——日本国 民健康保险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医疗保险, 2009 (4) . [5] 佐口卓. 国民健康保险形成和展开. 东京:光生馆,1995. [6] 顾昕. 走向全面医保— ——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 北 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
地震、 干旱、 洪涝等自然灾害相对频发的当下, 我们 不仅更加依赖于中国政府庞大的应急救助体系, 更加期盼 中国慈善捐赠体系的自我完善。 然而须知, 慈善捐赠运作 的不同方式, 必然导致不同的成效。 美国人热心慈善捐赠 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十分信任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 能 把钱物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 认识和借鉴美国对 慈善捐赠事业的外部监督管理经验, 对促进中国慈善事业 的发展十分必要。
在美国, 最便捷和普遍的信息公开渠道是互联网信息 平台。 一方面, 各慈善组织通过自己的网站公布自己的年 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 另一方面, 美国 “指南星公司”、 “慈善导航” 等是专门对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 的慈善组织进行信息公开和机构评估的公共慈善机构。 这 些机构形成了独立提供信息服务和第三方评估的力量, 可 以帮助公众了解和比较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绩效和诚信度。 从 “指南星” (Guidestar) 网站可以查询 170 万个非营利 组织的国税局 990 表以及其他资料。
68
美英日新四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域外暸望美英日新四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温海红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源远流长,改革开放以来,杜会的快速转型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I "*23 4 *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 后,开始探索建立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模式和路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慈善事业”作为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写入了党的文件。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开启了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新时代。
美国、英国、 日本、新加坡的慈善事业比较发达,同时各有特色。
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做法,有助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经验:美英日新四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做法^ 1.分而治之的税收政策。
首先,美国政府对慈善组 织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调控的。
美国法律中的税收政策,对公共慈善组织和私人基金会是分而治之的。
在不同的捐 赠方式中,美国的税法都会有细致完整的规定。
比如对于公共 慈善组织而言,个人捐赠若为现金,其扣除限额为调整后毛所 得的50%,若为非现金捐赠,其扣除限额为调整后毛所得的 30%。
其次,美国个人所得税发挥与遗产税相配合、大力激发 个人捐赠热情的作用。
2.严格的监督机制。
美国慈善事业的监督机制是慈善制度 的重要构成。
该机制由三部分组成:政府、国会和社会力量。
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州、地方三层级机制,对慈善事业进行监 管。
与此同时,第三方监督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对美国慈善事 业监管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3.以民间慈善组织为主导,-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美国慈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从一开始的规划,到决策,再到管理经 营,都是坚持自主进行的。
美国慈善组织相关资料,如募捐款 项、组织会费、慈善经费去向等,任何人均可审阅。
4.慈善文化氛围浓厚,民众参与度高。
美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浓厚的慈善文化氛围使得民众的参与度不断提升。
知名 人士的巨额捐繒、国家官员的示范效应以及社会公众的积极参 与,多方的共同努力造就了美国发达的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的国际合作与发展趋势
慈善事业的国际合作与发展趋势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人类对于社会公平、公正和关爱的追求。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深,慈善事业也在国际间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国际合作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首先,国际合作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的关注点也不再局限于本国的问题。
国际合作使得不同国家的慈善机构能够相互交流、学习和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例如,联合国的慈善项目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能够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援助和支持,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国际合作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资源。
不同国家的慈善机构在资源方面存在差异,一些发达国家的慈善机构拥有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慈善机构则面临着资源匮乏的困境。
国际合作能够促使这些慈善机构之间进行资源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的慈善机构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慈善机构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慈善事业,改善当地的社会状况。
再次,国际合作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国际合作不仅仅是资源的共享,更是一种文化和价值的交流。
不同国家的慈善机构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合作,共同探索适合自己国家的慈善模式和策略。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的慈善机构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慈善机构传授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国际合作也带来了一些挑战,例如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以及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慈善机构之间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以达到共赢的目标。
最后,国际合作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创新和发展机会。
不同国家的慈善机构在经验和技术方面存在差异,通过合作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的慈善机构在慈善筹款和公益营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慈善机构在社区参与和社会动员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英国 《慈善用途法》
英国《慈善用途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介绍英国的《慈善用途法》2.阐述该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3.分析该法对英国慈善事业的影响4.总结我国在慈善事业方面的发展及借鉴意义正文一、英国的《慈善用途法》英国的《慈善用途法》(Charities Act)是一部旨在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法律。
该法于 2011 年通过,对英国慈善机构的运作、管理和监管进行了全面改革。
它为慈善组织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利益。
二、《慈善用途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1.明确慈善机构的定义:该法明确了慈善机构的定义,即那些为公众利益而设立、运作的组织。
这包括了各种类型的组织,如慈善信托、社会企业等。
2.强化慈善机构的治理:该法要求慈善机构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董事会、明确董事会成员的职责等,以确保机构的透明、有效运作。
3.加强慈善机构的监管:该法规定,慈善机构需向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注册,并接受其监管。
同时,慈善机构还需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公开其财务状况、项目进展等信息。
4.鼓励公众参与:该法降低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门槛,例如通过简化慈善捐款的程序,增加公众对慈善项目的了解等。
三、《慈善用途法》对英国慈善事业的影响《慈善用途法》的实施对英国慈善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该法明确了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得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更加规范、透明。
其次,通过加强监管,该法确保了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度。
最后,通过降低公众参与的门槛,该法激发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我国在慈善事业方面的发展及借鉴意义近年来,我国在慈善事业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2016 年实施的《慈善法》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慈善组织的监管、公众参与等方面,仍有许多可以借鉴英国《慈善用途法》的地方。
例如,加强慈善组织的治理,提高透明度;简化公众参与慈善的程序,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等。
西方国家慈善监管制度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慈善监管制度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借鉴意义分别对美国、英国、德国的慈善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对中国的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存在借鉴意义。
标签:慈善监管;监督机制1 美国:多层次的监督机制1.1 政府监督在美国,慈善机构的政府监管监督分布在不同的层面。
在联邦层面,国家税务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的一项国内税务法,包括慈善机构在内的所有组织,每年都必须向国家税务局上报年度财务报表,详细报告本年度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情况以及各项活动经费的来龙去脉,以便政府检查其是否符合免税规定,而免税事关一个慈善机构的发展乃至存活。
这份财务报告要求提供包括慈善机构前5名收入最高的成员名单、前5名报酬最高的合同商名单以及筹款所需花费等十分详细的信息。
更为重要的是,该报表还要求提供与所有董事会成员有关的金融交易记录。
如果这些交易有问题,相关董事可能会被课以高额税收,该慈善机构也可能失去免税资格。
此外,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免税机构要求查看其原始申请文件及前3年的税表。
同时,人们也可写信给国家税务局,了解某免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内部结构。
1.2 设立行业评级机制美国设有专业慈善评级机构,为国内的慈善机构进行评级,级别从高到低4星到无星不等。
并且针对不同指标,向公众公布各个标准下的排行榜,甚至包括囤积善款、财务危机、筹款回扣、劣等机构CEO薪水等劣等排行。
在这种评级机制下,慈善机构为了维持自己的信誉,会规范自身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尤其是自主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保持慈善基金正常正确运行。
同时慈善机构也会纷纷提高自己运作的透明度,同时,整个慈善行业的透明度也得到了增强。
1.3 具有公信力的民间专业独立评估机构这些民间评估机构独立于政府、慈善机构中,相对公正的身份和立场,使其拥有广泛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例如全国慈善信息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掀起了一阵慈善的热潮。
然而当时少数慈善机构却做出不法举动,私吞难民捐款,强烈打击了捐赠者的信心。
英美日三国慈善立法观察
英美日三国慈善立法观察作者:暂无来源:《环球慈善》 2016年第4期文/图︳菅宇正王会贤2016年势必将在中国慈善事业进程中为大众留下特殊的记忆,因为我国慈善行业的首部基本法律经历十年酝酿的慈善法,有望在今年顺利落地。
去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草案就中国慈善事业中的关键性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尤其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这一条款被广泛解读为“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募捐”,而慈善法对慈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等事务的规定同样是关注的焦点。
记者有幸参与了最近几次相关的国际研讨会,现挑选英国、美国和日本这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将其慈善法规特点及其制定过程进行分享,希望在慈善法再次引来讨论高潮之际,能对业界有所参考。
英国:慈善靠法律,更靠自律作为全世界最早出台慈善法的国家,英国的慈善法设立距今已有415年的历史。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英国慈善法经历了无数争议和修订。
2016年1月27日,英国慈善委员会国际合作处负责人肯尼思?迪布尔(KennethDibble)在英国驻华使馆主办的“中英慈善法专题研讨会”上讲述了英国慈善法的进程,以及目前英国慈善领域的发展现状。
英国慈善事业现状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英国慈善领域也面对着许多新问题。
肯尼思?迪布尔在比较中针对中英两国共同存在的问题,介绍了英国的应对措施。
筹款方面,肯尼思?迪布尔表示英国目前存在职业募捐人的商业性机构,他们作为专业的筹款团队,可以通过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代替慈善组织进行募捐活动。
他们并不等同于中国慈善组织内部的筹资团队,而是完全独立的商业机构,在相关法律规定内,职业募捐人会与慈善组织以协议形式签订募款回报,并将此协议向公众公开。
募捐管理方面,肯尼思?迪布尔表示英国也有统一的公开募捐证书审核以及地方募捐活动审批,但都是对慈善组织筹备募捐活动进行监管,而一旦慈善组织具有募捐资格后,对于在募捐过程中如何实际操作,基本都是靠自律,无论是慈善组织自己进行募捐,或者交由职业募捐人代为募款,并没有法律进行约束。
从英美慈善募捐立法规制看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发展路径
从英美慈善募捐立法规制看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发展路径於良晶【期刊名称】《中州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3【摘要】英美国家在慈善募捐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宽松的慈善组织准入机制、完善的慈善募捐监督法律机制、充分的税收慈善募捐激励机制等。
针对当前我国慈善募捐立法存在法律制度结构不健全、双重监管模式缺乏有效性、公众参与度不够、募捐激励性法律规定有待完善等问题,借鉴英美立法经验,我国需要适当放宽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慈善募捐的评级与公示,建立更为有效的慈善募捐激励制度,以此构建出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可持续发展路径。
%American and British legislation rules of charity and collection have got some successful experi-ences,which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its loose admittance mechanism of charity organization,faultless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harity and collection,sufficient tax revenu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so on.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such as current imperfect legal system of charity legislation,lack of effectiveness of the double supervision modes,insuffici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mperfect incentive laws,we should use the experiences of American andBritish,legislation relax the barriers to entry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strengthen the rating and public chari-ty,establish an effective charity incentive system,in order to buil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th for charity legislation in China.【总页数】4页(P33-36)【作者】於良晶【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391.3【相关文献】1.我国慈善募捐规制立法的发展、评估与改革 [J],2.我国慈善募捐规制立法的发展、评估与改革 [J], 杨道波3.公共慈善募捐准入:规制与放任--以我国地方公共慈善募捐准入制度为参考 [J], 李炳安;李慧敏4.慈善信托作为慈善募捐主体的立法选择 [J], 王继远;黎兆元;5.我国慈善募捐监督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全程监督机制的引入 [J], 吕鑫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英美与中国慈善的对比
一.英国(1)英国慈善法的发展英国是最早制定慈善法的国家,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
这是与当时英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当时社会矛盾发展的产物。
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英国慈善法从1601年开始一直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
1993年,英国议会在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1960年慈善法和1992年慈善法第一章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慈善法,2006年又对1993年慈善法进行了修订。
(2)英国慈善组织的注册和命名根据英国2006年慈善法的规定,除了豁免的或者其他特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慈善组织都应进行注册。
要想注册为慈善组织,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慈善目的和对象。
一旦获得了这一地位,慈善组织的理事会、理事必须保证所有资源和活动直接指向慈善目的。
2006年慈善法还要求所有慈善组织证明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给公众带来益处。
英国注册慈善组织的基本条件是:第一,要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组织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
第二,慈善组织有自己的章程,明确组织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法。
章程可以是理事会的文件、组织宪章或相应的法规。
第三,依照英国《托管人管理法》组成托管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来自政府公共部门、所在社区、私人企业部门的代表。
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
慈善组织必须按捐款人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导向进行运作与管理。
英国2006年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可以通过指令的形式要求注册慈善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变更其名称,新名称由慈善受托人决定,但需经由委员会审查批准。
应当变更名称的情形有:a.慈善组织申请注册时,其名称同于或者委员会认为非常类似于另外一个慈善组织的名称(不论该组织登记与否);b.委员会认为该组织的名称会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组织设立时的目的以及该组织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的本质产生误解;c.该组织的名称中包含国务大臣制定的规章中所罗列的字词和措辞,并且委员会认为该组织在名称中使用这些字或者措辞会误导公众对该慈善组织地位的认识;d.委员会认为该慈善组织的名称的使用会使公众认为该组织与女王政府、任何一个地方政府、任何其他团体或者个人有一定联系,虽然该慈善组织事实上与它们并无任何关系;e.委员会认为该慈善组织名称的使用有违礼仪。
美国有关捐赠者对慈善捐赠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American Regulations on Donor's Enforcement Right of Charity Donation and Its Inspiration to
China
作者: 何新容
作者机构: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出版物刊名: 科学.经济.社会
页码: 149-15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慈善捐赠;风险慈善;强制执行;慈善信托
摘要:在美国,出于对司法部长行使对慈善捐赠的强制执行权存在的缺陷的考虑以及风险慈善家有关积极参与慈善计划的需求,各州立法规定了在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违背忠实义务、谨慎义务以及服从义务的情况下,捐赠者有向法院提起有关强制执行诉讼的权利,以确保慈善机构对捐赠财产的合法使用。
美国的这一做法对我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英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刘坤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法学界面一临的一项重要课题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慈善事业进行立法的国家,也是慈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英国最新的的2006年<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形式,善款的筹集与运用以及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等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与研究.
【总页数】4页(P56-59)
【作者】刘坤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8
【相关文献】
1.英美慈善事业发展模式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J], 王继远;陈雪娇
2.英国慈善制度对我国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的启示 [J], 潘孟
3.英国国家公园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启示 [J], 李爱年;肖和龙
4.浅析国际慈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J], 高庆国
5.美国慈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J], 张奇林;黄道余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英美慈善事业发展模式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作者: 王继远;陈雪娇
作者机构: 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出版物刊名: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85-8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英国;美国;慈善事业;立法
摘要:英美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根植于西方传统的基督教文化,同时受到本国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英国慈善事业发展模式体现了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的合作关系,而美国则具有很强的民间自发性和独特之处.英美慈善事业发展模式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在于,需要健全慈善激励、慈善监管和慈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
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慈善事业在任何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美两国的慈善事业也在不断壮大。
中美两国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直接影响到慈善事业的运行和效果。
对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在政府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中,但行政管理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
与之相比,美国的慈善事业历史悠久,体系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更加成熟。
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可以发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为提升慈善事业的效率和透明度提供参考。
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各自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推动全球慈善事业的跨国合作与交流。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异同,为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在于比较分析中美两国慈善事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在探讨中美两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异同之处,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完善中美慈善事业的行政管理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
通过对中美两国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旨在促进中美慈善事业的跨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中美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比较分析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优劣势,可以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国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字数:135】1.3 研究意义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弱势群体和社会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中美慈善事业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两国慈善事业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为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美国对灾难救济捐赠发放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灾难救济捐赠发放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何新容
【期刊名称】《兰州学刊》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为了确保灾难救济捐赠发放的公平与效率,美国立法明确了慈善机构必须遵循禁止利用慈善资产提供过度私人利益的原则,在对救济对象的经济及其他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之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受难者提供其因生理及心理安全的基本需求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在灾难救济目的实现后,慈善机构应本着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来处理捐赠财产的剩余部分.美国的这些做法对我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总页数】4页(P146-149)
【作者】何新容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7
【相关文献】
1.美国有关捐赠者对慈善捐赠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何新容
2.美国MAZ能源国际公司向中国捐赠1000万元救灾物资第二批417万元的大帐蓬、大睡袋于今年元旦发放到灾民手中 [J], 杨扬
3.论美国的胚胎捐赠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J], 汪丽青
4.美国MAZ能源国际公司向中国捐赠1000万元救灾物资:第二批417万元的大
帐蓬、大睡袋于今年元旦发放到灾民手中 [J], 杨扬
5.美国对慈善机构滥用捐赠财产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 [J], 王艳丽;何新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英美两国慈善募捐立法规制看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发展摘要:募捐是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同时必然带动募捐行为的发展。
而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发展现状上来看,虽然逐步规范化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在总结我国目前慈善募捐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以英美两国慈善募捐立法经验为比较借鉴一句,讨论我国慈善募捐立法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慈善募捐英美立法立法完善从上世纪90年代起至今,中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长远的发展。
以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为标志,直至21世纪头十年`,我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就有7万左右,其中多数为各地中国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官方机构,同时也包括1500余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募捐是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慈善组织主要的工作,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同时必然带动募捐行为的发展。
而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发展现状上来看,虽然逐步规范化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于我国个人慈善捐款的积极性不高,个人捐款过程中存在着障碍;民间慈善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难度增加,进行慈善行为的合法身份难以确认;慈善捐款款项广受社会的质疑。
这些问题都困扰着目前我国慈善募捐的发展。
造成我国目前慈善募捐发展困境的原因很多,其中我国目前针对慈善组织的立法规制不完善是主要原因之一。
从法律对慈善行为进行调整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其运用专门的法律手段对慈善募捐中个人以及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对其形成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
调整慈善募捐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使得国家对慈善捐助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适用,无法完整的规制慈善募捐法律关系,从而使得实际的慈善募捐法律行为中的权力义务无法得到明确。
在调整慈善募捐法律关系的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有着自己特有的立法特点。
不管是从监管主体与募捐信息披露,还是从税收优惠政策与社会第三方组织的参与上,都有着较为完备的立法规定,值得我们国家进行借鉴。
一我国目前慈善募捐捐款相关立法现状与问题(一)我国目前慈善捐款的立法现状从目前我国规制慈善募捐的立法现状上来看,尚未有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全部的慈善组织的行为。
从其他法律规范上来看,我国的《红十字会法》作为专门调整红十字会法律行为的规范,只是针对红十字会的整体慈善行为的活动原则,经费管理以及职责方面进行了规范。
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仅对依法成立的公益事业团体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慈善捐赠行为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于民间组织的慈善募捐行为,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是对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募捐行为本身,该法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
从整个民法体系中部门法的构成上来看,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出于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性质的公益捐赠行为进行规制。
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规层面上来看,我国目前是慈善募捐主体身份与慈善基金的使用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制。
从慈善募捐主体身份上来看,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与《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对于包括公立与私立在内的慈善组织的设立采用了“双重管理”原则,即民政部门为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政府的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组织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
并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包括慈善组织在内,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团体,如非确有必要,不予登记。
此外,我国的《基金管理条例》中对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人员安排以及基金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比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也间接调整了利用基金的形式进行募捐的法律行为。
从部门规章上来看,目前我国专门调整捐赠行为的部门规章为民政部制定的《救灾捐赠办法》,对于用于救灾用途的中救灾物资的使用和发放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慈善捐款的部分主体与部分行为有所规定,尤其是对于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等公立事业单位的捐赠行为和基金方式捐款款项的管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所规定。
(二)我国目前慈善捐款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国目前调整慈善募捐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来看,我国虽然对于慈善募捐行为有部分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目前的慈善募捐行为存在着法律调整空白和法律漏洞。
1 调整慈善募捐的法律结构性缺失从法律调整的作用上来看,某一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调整一般行为的法律规范与调整专门行为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一般行为与专门行为的分类标准是相对的。
从慈善募捐行为上来看,我国的《红十字会法》、《合同法》可以认为是调整慈善捐款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不管是对于慈善募捐还是其它慈善行为都适用。
《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可以认为是调整慈善募捐行为的一般性法律规范,调整包括慈善捐赠以及其它形式公益捐赠的法律行为。
而对于慈善捐赠行为本身,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范。
缺乏《慈善捐赠法》或者其他调整慈善捐赠行为的法律规范,导致我国目前慈善捐赠行为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法律对于慈善组织的法律调整仅仅限于国家公办事业性单位,对于民间团体的慈善组织的成立、慈善募捐行为的程序与监管没有法律规范予以完整的制约。
而从慈善募捐行为的性质上来看,既与其它的社会公共服务行为有所区别,也与其它的公益事业有所区别。
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会使得我国目前的公益募捐行为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募捐的行为存在被人暗中操作,募捐款项被人以非法目的占有的风险,或者出现调整募捐行为的法律针对性不强,无法起到法律调整的效果。
2 双重监管的模式使得慈善募捐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如上所述,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管理采取了“双重”管理的体制,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政府及其相关的授权部门负责业务管理。
另外,除了双重管理体制之外,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于业务范围内慈善捐款款项的使用也有监督管理的权限。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这样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力求于募捐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与募捐资金的使用实现全面监督管理。
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对同一组织的同一行为进行这样的多头监督,可能造成对整个慈善捐款的行为重复监管,各个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尤其是对于民间组织慈善募捐行为与资金的服务于管理,目前在监管主体上基本上缺乏专业化的监管,使得民间慈善捐款开展的困难较大。
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审批主体上来看,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与《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慈善组织的成立需要有挂靠单位,而挂靠单位大部分是红十字会等半官方的社团组织,或者是完全行政化的民政部门。
这样的管理体制造成很多民间组织难以自身成为合法的慈善行为主体二展开慈善募捐活动,或者由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低下,民间慈善组织难以展开自身的慈善募捐行为。
上述问题都阻碍了我国慈善组织由其是民间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慈善募捐的开展。
3 慈善募捐资金管理公众监督的缺失。
慈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行为,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公众对于慈善募捐行为的认可度对于慈善募捐行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的慈善募捐款项监管来看,不管是我国的“红十字会”,还是我国的财政行政部门,对于慈善组织募捐款项的使用都没有实现细致与完全的公开。
例如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各地红十字会等官方组织多数情况下只是公开了捐款的总数以及捐款的出处,而并没有对捐赠款项的用途明细进行公布。
这与我国目前立法对于募捐款项使用与公开缺乏有效的规定,或者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有着直接的关系。
4 对于社会公众参与慈善募捐的激励性法律规定有待完善法律对于我国慈善募捐行为的调整,除了采用法律规范进行慈善募捐行为的管理和制约之外,还需要运用法律制度的预测作用,激励公民参与到慈善募捐行为当中。
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有所涉及。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企业与公民之间从事慈善募捐行为都有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
但是从实际的实施效果上来看,没有达到立法预期激励社会公众与组织参与慈善募捐的法律效果。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首先从接受捐款的主体上来看,我国能够接受捐款的合法主体有限,只有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20家合法的接受捐赠的主体,并且只有在这些主体进行捐款才能获得免税凭证。
这样就排出了社会公众或者组织向民间团体尤其是小型民间团体,或者是直接对受捐赠对象进行捐赠而获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
其次,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企业进行慈善活动可以获得12%的免税优惠,但是目前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本年度12%的尚未扣税的额度不能结转,超过12%的税额扣除额度也不能够结转至下年,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企业进行公益募捐的积极性。
而从个人募捐的角度上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虽然规定进行慈善捐款可以在应纳所得税额的30%进行退税,但是实际生活当中退税的过程十分的复杂,再加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在征税的过程中漏洞较多,所以通过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达到预期鼓励慈善募捐的效果。
二英美法系国家慈善募捐立法经验英美法系国家在慈善立法方面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
英国在1601年就颁布了自己的《慈善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慈善法》在2006年,其中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与慈善行为的监管该法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慈善募捐行为的调整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立法规制。
美国虽然没有针对慈善募捐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在其税法、公司法、雇佣法当中都有针对慈善募捐行为专门的法律规制条款,保证了美国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提高了美国公众和组织对于募捐行为的认可度与参与度,值得我们国家立法借鉴。
(一)宽松的慈善组织准入机制英美两国法律在慈善组织的准入方面,都采用了较为宽松准入制度。
在英国,慈善组织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小规模的慈善组织,即规模较小,没有固定的场地,年收入低于1000英镑的小型慈善组织。
对于这样的慈善组织英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必须进行登记,而采取了自由开放的态度。
而对于较大的慈善组织,根据英国2006年的《慈善法》,要求其身份独立,专门从事慈善活动并且并且由董事会对其进行管理。
作为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主体,英国慈善委员会注重对每一个提交申请注册的慈善组织“公益行为”的认定,而对于申请组织的程序性与实体性审查则不是十分的严格。
美国对于慈善组织的申请采取了比英国更为宽松的政策,只要向所在的州政府提出申请并且缴纳少量的会费就可以进行慈善活动。
在美国慈善组织也可以申请注册,但是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慈善组织的注册只是获得免税资格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并非慈善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
英美两国较为宽松的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直接带动了该国慈善捐款的发展,尤其是在激励民间组织加入慈善募捐上,较为宽松的准入制度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