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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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在起诉案件中,被告一方常常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并就该异议是否成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管辖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

合理划定法院的管辖权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起诉的法院一旦被确定,被告方就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方通常会在作出答辩状或提交答辩意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的提出要确保以下两个前提:1.被告必须明确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如果在答辩状中未明确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此权利;2.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逾期将被认定为放弃。

三、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核心条件是法院是否符合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异议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案件事实、性质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院的管辖权不相符合;2.法院的管辖权确实属于可争议的范围。

四、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按照不同的司法体系和立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我国为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分为两个阶段的审理程序:1.一审阶段,法庭在受理案件之初,负有审查管辖权的责任,对被告的异议进行审理;2.二审阶段,如果一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出确认的决定,被告方可以在上诉时再次提出此异议。

五、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当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会就该异议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处理结果。

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异议成立,法院撤销原先受案并将案件移交至另一符合管辖权的法院;2.异议不成立,法院维持原先受案决定,继续审理案件;3.异议部分成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和处理。

六、扩大管辖规则的适用在管辖权异议中,有时法院也会根据扩大管辖的规定,来适用相关的扩大管辖规则。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特别是在跨境诉讼、涉外案件等方面。

管辖权的行使,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和辩护。

本文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分析和讨论。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得以放弃为由。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时的行为和义务。

当事人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在合法时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应具体明确,提供证据和理由。

然后,法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庭将终止对该案的审理,将案件移交给更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异议被驳回,法庭将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最终裁决。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理由。

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管辖权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无管辖地位、无管辖权等。

其次,当事人需要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依据,以确保异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管辖权异议进行支持和解释,以增加异议被采纳的概率。

管辖权异议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异议得到法庭的支持,将会导致案件的转移和重新审理。

这将使当事人面临重新提交证据、聆听新的法庭意见、重新开庭等一系列程序,从而增加了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同时,异议的成功还将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法院和审理环境,从而增加胜诉的机会。

相反,如果异议被驳回,将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接受原法院的管辖,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可能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

管辖权异议在跨境诉讼、涉外案件等方面尤为重要。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存在差异,跨境诉讼案件常常涉及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起诉的地点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无法继续审理案件。

本文将介绍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权力”,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具体来说,管辖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经常居住地管辖;2.客观管辖;3.约定管辖;4.特别管辖。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例如对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提交本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解的,该部门受理调解后,可以直接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等。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1.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是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与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在同一辖区,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例如运输合同,驳船合同等,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诉讼时,也可能会引发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

3.争议标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中,只有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争议标的才可以在该法院受理。

如果被告认为争议标的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4.一审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被诉发生地与该院管辖范围之外,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措施当遇到管辖权异议时,建议诉讼当事人使用以下方法应对:1.注意调查和证明一审起诉时,要避免管辖权异议的发生,需充分了解本案的管辖关系,充分了解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诉讼的争议标的等,要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出现过失。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程序是指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表示异议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的一种程序。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步骤。

一、管辖权异议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在以下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1. 被告认为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2.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并具备相关证据;3. 异议提出在法定期限内。

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具体步骤1. 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在接到诉讼状后,应尽快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提出。

被告应明确陈述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庭审查管辖权异议法庭将在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召开庭审。

在庭审中,法庭将仔细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3. 审查结果与裁定根据审查结果,法庭将作出裁定。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庭将会裁定以其他法院管辖,撤销原法院的管辖权。

相反,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法庭将维持原法院的管辖权。

4. 上诉程序对于法庭的裁定结果,被告或原告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进一步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成立与否。

三、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和前述步骤的执行;3. 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中对管辖权异议程序有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是在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下,经过提出申请、法庭审查、裁定与上诉程序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的。

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法律要求此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那么大家知道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吗?现在,律师365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法律要求此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那么大家知道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吗?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管辖异议权应在什么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管辖异议权的相关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如何提管辖权异议?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热门城市:玉山县律师广宁县律师肥城市律师资中县律师四会市律师汉阳区律师蒲江律师阳西县律师在实践中,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那么如何提管辖权异议呢?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管辖异议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

为了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如何提管辖权异议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说明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

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1)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

(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该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对自己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异议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诉成功,那么法院会将其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将为您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有哪些内容呢?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不如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

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

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了书面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

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当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究竟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

提出管辖权异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案件由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保障司法公正。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和裁判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案件由不适当的法院管辖,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将案件分配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拖延和重复劳动。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中,只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必须是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

3、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通常情况下,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如果是涉外案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常见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包括:1、地域管辖方面:例如,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特定地域的法院管辖,而受诉法院并非上述法定地域的法院。

2、级别管辖方面:案件的争议金额或案件性质应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而受诉法院却是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或者反之,应属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基层法院受理。

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和内容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题:一般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及裁定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及裁定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及裁定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管辖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就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正确理解和处理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及裁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法院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这包括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是根据案件的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哪个地区的法院有权管辖;级别管辖权则是依据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等确定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来管辖。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要提出有效的管辖权异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适格:提出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2、异议期限:一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理由:要有明确的主张和依据,例如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违反了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方式当事人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在书面异议中,应当清晰地阐述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具体原因,如案件的实际发生地在其他地区,或者案件的争议金额超出了该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等。

四、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会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异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等。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

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通常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符合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如果形式上符合,再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异议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五、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经过审查后,会作出相应的裁定。

裁定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认为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

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理解和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管辖范围的争议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当被告驻在地与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事由所在地不一致时。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法院提交。

一、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出现错误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管辖异议的提出,可以保证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于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放弃提出权利。

因此,在发现案件管辖范围存在争议时,应当尽早提出管辖异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2、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管辖异议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管辖异议由专属管辖地的法院审理;(2)管辖异议由被异议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法院审理;(3)管辖异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三、的提交1、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对案件管辖权异议的详细阐述;(3)相关证据材料。

2、异议申请书的提交方式异议申请书应当通过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并把副本送交被异议方。

四、的效力对于合法有效的,法院会进行审查,并判断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否正确。

如果确定合法有效,法院则会将案件移交到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

五、的注意事项在提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时限管辖异议应当于第一次开庭前提出,过了期限即视为放弃,应当引起重视。

2、注意申请书的内容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充分详细,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以提高异议申请的效力。

3、保证音信畅通异议申请人需要确保其联系方式的正确性和畅通性,以便法院能够及时与之取得联系。

六、结论的适用条件、申请书的内容和提交方式、管辖异议申请书的效力以及注意事项,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

在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范围争议时,需要提高对管辖权异议的认识和应用,保护自身权益。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异地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法院判决所基于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活动范围变得更广,人们涉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针对异地管辖权的争议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对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

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了解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醒当事人在面临异地管辖权争议时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将介绍异地管辖权的定义。

异地管辖权是指与法院所在地不同的地方对某一特定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以地域为基础进行划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涉案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并不适宜审理该案件。

其次,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通常由当地法律规定。

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被告的居住地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等因素。

了解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评估自己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合理地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

紧接着,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争议。

在实际诉讼中,异地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异议。

了解这些争议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在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待遇。

最后,我们将讨论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一行为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反对观点,并促使法院对异地管辖权争议进行审查和决定。

总之,异地管辖权争议是现代社会法律纠纷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详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

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

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二、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

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能提管辖权异议吗在执行阶段,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深入探讨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一、执行阶段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在对执行阶段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前,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执行阶段的管辖权是事先确定的,而且是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具体地说,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如果在立案阶段或者开庭审理阶段,法院已经做出了管辖权裁定,并且这个裁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那么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为管辖权裁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再次提出异议。

2. 未在合法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或者开庭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管辖权裁定已经生效,那么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为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管辖权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异议。

3. 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并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只是对立案或者开庭期间的管辖权裁定再次提出异议,那么这种异议一般也是不能被法院接受的。

因为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再次提出异议没有意义,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执行阶段当事人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执行阶段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确实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下面,我们将结合一些案例,简要介绍一下这些特殊情况。

1. 管辖权裁定是无效的如果在立案或者开庭阶段,法院做出的管辖权裁定是无效的,那么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管辖区异议申请书模板

管辖区异议申请书模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如下: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审查,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写明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发生争议,被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均为(写明具体地点),故应由(写明具体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写明适用第二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如涉及身份关系、原告住所地等),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均为(写明具体地点),故应由(写明具体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为(写明具体地点),故应由(写明具体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管辖权异议就是当事⼈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的权利,这在法律中是有相关规定的。

那么,⼤家就会有疑惑,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第三⼗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百⼆⼗七条⼈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三⼗九条⼈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提出管辖异议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管辖权异议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管辖权异议要在什么时候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我国,法院是比较多的,横向有各地法院,而纵向上则分为了四级。

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可以管辖的法院不同。

而要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话,则可以提出。

那▲管辖权异议要在什么时候提出才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管辖权异议要在什么时候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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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条件
核心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2、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以双方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如果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受诉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受诉法院就应裁定驳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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