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第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专家解读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专家解读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本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到“五专”,即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和抢险救灾设备,成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专项防治水制度,设置专业防治水机构。
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
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规定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和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有关防治水设计和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实施。
1.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2.配齐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放水钻机。
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水队伍合在一起。
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的采空区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火设计。
采区设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开采方法,明确采掘接替顺序,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通防、技术、地测防治水和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排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煤矿按照规定配齐防火、防治水人员和装备,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煤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采空区灾害内容,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以下情形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或专项)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一)净煤柱≤10m的沿空掘进工作面;(二)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或距老空≤10m);(三)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四)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五)近距离煤层开采在下邻近层进行采掘作业;(六)已完全密闭的采空区确需抽采瓦斯;(七)采煤工作面过构造可能丢煤的。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工作面面长和推进速度。
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开始掘进前,必须编制防火设计和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以下地点必须安设传感器,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国家安监总局令目录1--8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4号职业卫生8条: 1、23、27、47、48、49、50、51安全生产21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47、56、63煤10条:10、18、19、28、29、33、37、46、52、58、59矿6条:2、6、20、38、39、62油2条:4、25冶金3条:26、34、35化学品12条:5、8、32、40、41、43、45、53、55、57、60、64烟花爆竹3条:7、54、61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15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07.1.1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公布之日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11.1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7.1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公布之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 三 ) 当矿 井 受 到 河 流 、 山洪 成 胁 时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有 (
备安 全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行无害 化处理的 ,交由环境 由 有 关 惫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所 需 费
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 百 条 化 学 品 的危 险 特 性 尚未 确 定 的 , 由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分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1月 2 日 5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 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 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 对 煤矿 安全规程 第二 编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条款 作 如 下修 改 :
一
生泥石流 、滑坡等地 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矿井 井 I及工业场地 内主要建筑物 的地面标 高低于 当地 历年最 : - I
专 门 排 水 ,杜 绝 积 水 渗入 井 下 。
二 、 第 百 五 卜 条 修 改 为 :“ 矿 企 业 、 矿 井 应 当编 制 本 单 位 二 煤 的 防 治 水 中长 期 规 划 ( 1 5 0年 ) 年 度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施 。 和 “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对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进 行 划 分 ,定 期 收 集 、 煤 调 查 和 核 对 相 邻 煤 矿 和 废 弃 的 老 窑 情 况 ,并 在 井 上 、下 工 程 对 照 图 和 矿 井 充 水 性 图上 标 出 其井 田 位 置 、开 采 范 围 、 采 年 限 、积 水 情 况 。 开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2011《煤矿安全规程》针对2010版修改说明
2011《煤矿安全规程》针对2010版修改条文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txt54就让昨日成流水,就让往事随风飞,今日的杯中别再盛着昨日的残痕;唯有珍惜现在,才能收获明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分 (2)第一章开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6)第四节采掘机械 (9)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0)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1)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1)第八节防止坠落 (12)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2)第一节通风 (12)第二节瓦斯防治 (16)第三节粉尘防治 (1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0)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20)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4)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5)第五章防灭火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9)第六章防治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3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31)第四节井下排水 (34)第五节探放水 (35)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7)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7)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9)第三节井下爆破 (4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42)第二节立井提升 (4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9)第四节提升装置 (5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55)第九章电气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5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8)第四节井下电缆 (58)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6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6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61)第十章煤矿救护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62)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62)第四节抢救指挥 (64)第五节灾变处理 (64)第三编露天部分 (66)第一章一般规定 (66)第二章采剥 (67)第一节台阶 (67)第二节穿孔 (67)第三节爆破 (67)第四节采装 (69)第三章运输 (71)第一节铁路运输 (71)第二节汽车运输 (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第四章排土 (75)第五章滑坡防治 (7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76)第一节防治水 (76)第二节防灭火 (77)第七章电气 (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7)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7)第四节电力牵引 (78)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9)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80)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81)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82)第八章设备检修 (82)第四编职业危害 (83)第二章健康监护 (8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4)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9)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安监总局令大全
令号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已废止,见80号令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 已废止,见80号令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正版)2006.3.1 第63号、第80号修正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修正版)2006.5.1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63号、第78号修正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15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废止,见38号令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已废止,见65号令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已废止,见45号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07.1.1 见87号令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非修正版,修订内容见63号)2007.3.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63号修订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修正版)2007.4.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令号规章名称实施日期备注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1.6 已废止,见83号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版)2009.10.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80号修正2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9.1 已废止,见47号令2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正版)2009.10.1 第63号、第77号修正25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修正版)2009.12.1 第63号、第78号修正2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11.1 已废止,见91号令2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11.1 已废止,见48号令28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12.1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地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地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地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地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地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地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地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地地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地,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地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地,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地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地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地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地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地沟渠(包括农田水利地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地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地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地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地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地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地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地,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防隔水煤(岩)柱地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地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地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地井巷及采空区地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地位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地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地,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地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地灌浆区、有淤泥地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地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地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地防治水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地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地可靠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地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地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地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地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地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地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地,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删除本条第四款.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地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地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地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地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地要求.除正在检修地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地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检修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工作和备用水泵地总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地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地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配电设备地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地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地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以下时,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正常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常涌水量大于地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式中―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矿井每小时地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地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地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地以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地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地,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地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地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地施工安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地,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地排水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水孔地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地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地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地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地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地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地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地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地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地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地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地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地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地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地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地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地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地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地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地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地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地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地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地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9.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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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n。
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2015年9月22日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年9月)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二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三节采掘机械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六节防止坠落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第三节井下爆破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全监控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第四编露天煤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钻孔爆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钻孔第三节爆破第三章采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第三节破碎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第五节拉斗铲作业第四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二节公路运输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五章排土第六章边坡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防治水第二节防灭火第八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七节照明和通信第九章设备检修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二章粉尘防治第三章热害防治第四章噪声防治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安全避险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五章救援指挥第六章灾变处理附则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方面的防水安全知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杨连超
【期刊名称】《煤》
【年(卷),期】2022(31)4
【摘要】《煤矿安全规程》(2022)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文章通过逐条对比,在分析总体修订情况的基础上,对防治水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进行逐条解读,最后提出本
次修订的一点建议,有以下3点认识:①《煤矿安全规程》(2022)对《煤矿安全规程》(2016)中的18条进行了小范围修改,主要集中在“井工煤矿”编的“开采”、“防突”、“防冲”等章节;②防治水相关条款变动很小,只包括1条直属条款和3条间接相关条款;③本次修订“防治水”一章中的部分条款未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
相关条款作出最新调整。
【总页数】3页(P93-94)
【作者】杨连超
【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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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 年1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
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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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5.05.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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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再次印发你们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网址:),在“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二、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黄体伟张磊;
联系电话:************,6446441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传真:************;
电子信箱:********************.cn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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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
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
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