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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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股东权益保护是指公司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保护股东权益不仅有助于增强公司内外部的信誉,也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展开讨论。

一、股东权益保障的必要性股东是企业的出资方,其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代表,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着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这些侵害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利益输送、挪用资金等。

因此,采取有效的股东权益保障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

为确保公司治理的公正有效,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流程规范。

同时,加强对公司高层决策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司决策公正合理。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防止滥用权力,保障股东利益。

三、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东公开。

同时,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管,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增加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理解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股东参与和监督股东参与和监督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

应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包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委托代表的选举等。

同时,应加强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如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信息。

通过股东的参与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合规、透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法律保护力度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股东维权渠道的畅通,提高股东维权效率。

此外,还应更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法律保护力度,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强监管机构的作用监管机构在维护股东权益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浅谈股东知情权

浅谈股东知情权
股东 知情 权概 念


其 次 ,股 东 法 律 地 位 的平 等性 要 求 法 律 赋 予 股 东 公 司 知 情 权 。公 司股 东 虽 然在 出资 比例 、对 公 司 的实 际影 响控 制 上有 较 大 的 区别 ,但 股 东 作为 公 司 中的 一员 ,其法 律 地位 是平 等 的 ,即股 东 的权 利受 到平 等 的保 护 。法 律 和章 程不 得 因为 股 东 出资 的多 少 而对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厚 此 薄彼 ,即不 得对 在 公 司 中只保 护 大股 东
的 “ 尺巷 ” 六 。

富一 一 人 心 。
团结合 作 最 重 要 的是 要跳 出 以 自我 为 中 心 的狭 隘观 念 。要承 认 这 个 事实 :世 上 并 不是 只有 你 的存 在 是最 重 要 的 ,他人 也 与你
祜 科 论 坛
浅谈股东知情权
唐 小 娟
( 东培 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
广州 广东
5 03 1 8 0)
摘 要 :公 司股 东知 情 权 是 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股 份 有 限公 司股 东享 有 的一 种 十 分 重要 的股 东权 。本 文通 过 对 股 东知 情 权 产 生 的理 论依 据 和 相 关 法律 规 定 等 方 面的 研 究 ,阐 明 了对 股 东知情 权 的行 使 和 救 济 等 问题 的观 点 。 关键 词 :知 情 权 限 制 查 询 救 济
利。
三 、 我 国公 司 法 中股 东 知 情权 行 使 范 围 的界 定
股 东在 什 么 范 围 内享有 知 情 权是 各 国公 司法所 关 注 的一 个核
二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理 论 依 据 首先 ,股 东 的公 司 主 人 翁 地 位 要 求 法 律 赋 予 股 东 享 有 公 司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优化和完善。

新《公司法》作为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责任,强化了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有效保护了股东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使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有效保障了股东的权益。

2、保护股东的信息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护了股东的信息权利。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必须保护股东的风险揭示权,规定了公司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相关风险管理情况,保护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规定了要保障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和知情权,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还规定了要保障中小股东的退出权,中小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退出公司,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

3、完善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在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既规范了公司治理,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又完善了股东的信息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为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积极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公司法》在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比如在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完善。

浅析股东知情权之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浅析股东知情权之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浅析股东知情权之诉如何申请强制执⾏本⼈最近代理了⼀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知情权之诉,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起诉之前的前置程序,法官没有刻意要求。

庭后对如何执⾏进⾏了检索,由于此类纠纷并不是很常见,现总结了以下⼏点经验,供各位参考。

法院在判决⽀持了股东⾏使正当知情权之后,如果公司不主动履⾏判决,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按照法律规定,具体包括财物、⾏为、⼈⾝,⾏为⼜分为可替代履⾏的⾏为和不可替代履⾏的⾏为,法院对公司提供相关⽂件给股东查阅、复制的强制执⾏属于对⾏为的执⾏,且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相关⽂件的⾏为属于不可替代履⾏的⾏为,即⼀般情况下只能由公司⾃⼰履⾏。

⼀、股东知情权的执⾏基本状况经检索,发现股东知情权案件执⾏并不容易,执⾏情况不容乐观,不少案件都⽆法执⾏导致终结。

如执⾏法院在执⾏中,被执⾏⼈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执⾏⼈查阅、复制,对于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以丢失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申请执⾏⼈⽆奈,只得同意法案暂缓执⾏,终结本次执⾏程序【(2016)沪0114执417号】⼜如法院在执⾏中,查明被执⾏⼈的经营场所不明,以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的条件,裁定本次执⾏程序终结。

【(2016)沪0113执1515号】⼆、如何破解?及时做好诉前保全既然股东知情权纠纷执⾏不易,那么股东在起诉之前或诉讼中,可向法院申请保全,以保障判决⽣效后的执⾏。

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相关⽂件,⼀般情况下该等⽂件并不是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待证事实,不属于诉讼中的证据范畴,不过有⼀些法院是以证据保全的形式将上述⽂件予以保全的【(2017)鄂0505民初117号、(2015)陵商初字第543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

”虽然上述⽂件按⼀般理解不属于判决后予以执⾏的财产,但法院可以对⽂件进⾏保管,保全的⽬的正是为了防⽌判决⽇后难以执⾏,因此我们认为以财产保全的形式较妥,较多的法院以财产保全的形式对上述⽂件进⾏保全【(2016)辽0112民初5346号】。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张国华(本文注: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摘要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制度及《公司法》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极为不足,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拟从新旧公司法对比的角度,论述新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的完善,进而阐述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股东权保护;新公司法;完善;不足引言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对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对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对相关利益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因素,旧《公司法》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的保护还十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为了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旧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对股东权的保护方面来说,新《公司法》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在笔者看来新《公司法》对中小股权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仍有许多待加强改进之处。

一、股东权及股东权保护的界定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也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即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所谓股东权保护即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措施与方法。

在实际中,往往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当大股东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时,中小股东倒是能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利己而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故谈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议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浅议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也扰 乱 了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 () 息披 露 的 非 严 肃 性 。 6信 的证券市场 的建立和 发展 , 必然依赖 于市场对投资者利 益的切 合 法 权 益 , 但 实 保 护 和 投 资 者 对 市 场 的 信 心 。因 而 政 府 必 须 强 制 性 地 要 求 证 尽 管 与 上 市 公 司 的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不 在 少 数 ,
券发行公司将所有相 关信 息公之于众 , 以应对证券市场 中欺 诈 许 多 上 市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的现 象 层 出 不 穷 , 说 明 上 市 这
不 地 时 行 为 和 内幕 交 易等 市 场 失 灵现 象 , 善市 场 中 客 观 存 在 的不 公 公 司 在 信 息 披 露 时 仍 显 得 过 于 随 意 , 受 场 合 、 点 、 间 的 约 改 对 严 平竞争状态 , 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具 体 束 , 信 息 进 行 随 意 的披 露 , 重 破 坏 了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操 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是 二 、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的 失 范 表 现 上 () 主 动 性 披 露 信 息 。上 市 公 司 的 最 终 目的 是 最 大 程 度 1不
的 可 能 , 是 公 司 不 正 确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是 公 司 滥 用 拒 信息而遭受损失。不及 时披露信息实际上体现 了各利益相关人 一 二
绝 查阅权 , 由此 可见 , 司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是股东知 情权 的 在 信 息获 取 时 间上 的 不 平等 , 市 公 司 的经 营 过 程 是 一 个 动 态 公 上
司 的 投 资 前 景 , 此 , 司 自然 会 往 往 抱 着 对 信 息 不 披 露 或 者 法 。 笔者 认 为 , 度 的完 善 一 般 分 为两 部 分 , 是 借 鉴 , 是 结 因 公 制 一 二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在股权制度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其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二、股东权益的界定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东具有股权的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益。

其中,股权的收益权包括股息权、分红权等;表决权指股东在公司事项上行使投票权;知情权则是指股东有权获知公司的重要信息。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确立了一些原则,以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享有的权益在公司内部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实行股东平等回避等原则,保障股东的平等权益。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在公司治理中遵守诚信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禁止滥用权利、实施侵权行为。

3. 保护期待利益原则保护期待利益原则是指公司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他人合法的期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十四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权益保护的实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保护股东的权益,以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1. 股东会的设立与权力行使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集中在股东会上。

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场所,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

浅析股东知情权的权益保护

浅析股东知情权的权益保护

浅析股东知情权的权益保护作者简介:张海丽(1988—),女,汉族,河南安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我国于2005年出台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确立了救济机制。

但要解决公司管理实践中的所有问题,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试结合新《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和一个案例来分析关于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范围;救济;权益保护一、案例说明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件科技数码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软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

正有公司和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然而直至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

正有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务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元,却一直未予兑现。

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该向正有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

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向其提供2001、200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汉邦公司称正有公司作为其股东,未按照股东决议履行增加出资的义务,故拒绝向其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认为,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故汉邦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汉邦公司向正有公司提供2001、200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关键词: 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公司检查人制度内容提要: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

就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而言,行使查阅权须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应损害公共利益。

考虑到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因素,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应以引入英国的检查人制度为主,即建立公司检查人制度。

既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又对中小股东的查阅权予以保障,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具体制度,以限制与保障股东查阅权。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制度建构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择其要者有三:(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2)新增了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条件;(3)初步建立了股东知情权保障的程序机制。

较之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此举凸显了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

然则,理念的更新、规范的完善并没有在实践中引发立竿见影的制度效应。

新《公司法》的实施,一方面使股东知情权不再停留于模糊与抽象的概念层面,而被赋予了程序保障和司法救济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知情止于何处”、正当目的的限制如何认定与适用等司法难题折射出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

有鉴于此,笔者拟以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为例,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问题作番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一、对股东查阅权进行限制与保障的法理分析当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理论有“内部理论”与“外部理论”之分。

依据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分析,“外部理论”意味着存在两个事物———权利和限制,这两者之间存在某一特定的关系即限制关系。

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为了实现有效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并探讨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石。

公司应向股东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提示等。

同时,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以免误导投资者。

信息透明度可以帮助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状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审计和监督机制审计和监督机制是公司内外部监管的关键环节。

独立审计师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为股东提供独立的意见和保证。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独立董事监督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舞弊和违规操作的风险,保护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会和股东权益保护委员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权益。

股东会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重大投资和并购等。

股东会的召开应确保依法、公正、公平,并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

另外,一些公司还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和保护股东的权益。

四、投资者救济机制投资者救济机制是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最后保障。

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各国设立了不同的投资者救济机构,提供对公司及相关方的投资者保护服务,以解决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综上所述,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对公司治理至关重要。

信息透明度、审计和监督机制、股东会和股东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投资者救济机制等,共同构成了完善的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只有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才能有效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与长远利益。

以上所述,概括了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

股东权益保护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在健全的公司治理框架下,股东和公司才能实现共赢。

浅析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浅析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4有关新 股 认购 优先 权 的规 定 .
行使 自己权利 , 了解 公 司进 展 和发展 情况 。
优先 购 买 权 的保 护 应 当增 加关 于 因婚姻 和 继 承
而 引发 的优 先 购买 权 的规定 ,明 确股 东 在何 时具有 优先 购买 权 。我 国没有 相关 规定 , 这增 加 了法 院在 审 理相 关 案件 适 用 法律 的难度 ,不 利 于保 护 因婚 姻 和 继承 而成 为公 司股 东 的权 利人 的权 利 。
( ) 立公 司事 务 调 查 制 度 . 二 建 以行 政 手段 加 强
股 东 权 的 保 护
在我 国股份 制 改 革 中存 在许 多 侵 占公 司财产 和
侵 犯 股 东利 益 的情 况 , 这对 我 国的 改革 十 分不 利 , 不
国《 婚姻 法》 继 承法 》 和《 的相 关 规定 加 以处理 。
议 记 录规 定 了 l 0年 的置备期 间 。并且 为 了有效 维 护
股 东查 阅权 的行使 , 在程 序上 进行 过多 的限制 。 不
f 1 先 购 买 权 的 保 护 四 优
我 国公 司 法 中单 纯 规定 了股东 在 转 让股 份 时需 股 东过半 数 通 过 , 则不 能 转让 , 是 对 于 继承 和 离 否 但 婚 而引 起 的股 份 转让 缺 乏 明确 的规定 ,仅 能依 照 我
利 益有 关 。 就应 该允 许股 东提 起诉 讼 。这 种诉 讼 既可
以是确 认之 诉 、 侵权 之诉 , 可 以是赔偿 之 诉 。其 次 , 也 股 东 诉 讼 的对 象 一 般是 公 司 、 事 、 理 及 股 东 会 、 董 经
董 事会 的决议 .在 特殊 情 况 下 ,亦 涉及 会 计 师事 务 所 、 师事 务 所 、 券承 销 商 等 中介 机构 。公 司法 应 律 证 规 定 各种 主 体违 反 法定 义 务 时所 应 当 承担 的责任 及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反 公司 法》 法体 系 的逻 辑不 一致 性, 能 不说 立 不 具 体 的规 定 另外 在 比如 《 司登 记条例 》 《 公 、 国务 院关 于原 有有 却 不 一致 , 映 了 《 限责任 公司 和股 份有 限公 司按 照公 司法进行 规 范 的通 知》 中及 国 是 一种 缺憾 , 股份 有 限公 司股 东 置于 不利 的位 置 , 将 对投 资人 投

我 国 股东 知情 权 的法 律规 定
我 国法 律对 股 东知情 权 的规定 主要 见于 , 国《 我 公司法 》 第三
十 四条 、 九 十七 条 、 九 十八 条 、 第 第 第一 百一 十 七条 、 一 百六十 份 有 限公司 的股 东一旦 发现 公 司的行 为有 可 能损害 自身 的利 益 , 第
由于 公司 法 律 制度 是我 国在改 革开 放后 为 了适 应 市场 经 济 制度 发 展 的需 要而 引 进 的, 代社会 , 律属 于 公共产 品。 重 在 现 法 “
司的 商业秘 密 得不 到有 效 的保 护 。 东 行使 知情权 一旦 被拒 绝 , 股
公司 又会 陷入诉 讼 的旋 涡 , 疲于 应付 诉 讼 , 费公司 的人力 、 浪 财
保 障 公 民权利 ” 的立 法 理念 是 当今 各项 立法 活 动必 须 考虑 的中 力 , 因而会 错 失商机 , 损 害公 司和 广 大股 东 的利益 。 国《 会 我 公司 心 。 从强 化 公 民义 务和 政府 权 力 向强化 公 民权 利和 政 府职 责 的 法 》 在进 行 修改 时忽 视 了这 一 点 , 规定 行使 股 东知情权 的有关 未
以有关 股 东知 情权 的 规定 过于 简 单、 统 。 笼

限责任 公司 中 , 当股 东提 出查 阅公司会 计账 簿被 拒绝 时股 东 可 以 请 求人 民法 院要求 公 司提供 查 阅 , 在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股 东请 求查 阅公 司财 务账 簿 的拒绝 时却 没有 相应 的法 律措 施予 以救济 , 当股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信息市场,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天然不可克服的缺陷,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让投资者充分拥有各种信息,才能使投资者有决心和激情去投资,在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下实行资金有效配置。

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信息披露一直作为上市公司单方义务来考量,立法者甚少从上市公司股东角度考虑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即赋予上市公司股东以知情权。

笔者试图从建立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开始探讨目前我国保护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

最终落脚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终极目标。

一、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学者所构建出的学理概念,并非立法上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的知悉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客体所指向的是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载体。

股东知情权内容是指股东享有知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和及时知悉信息的权利。

蒋大兴先生提出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认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

(二)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1.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全部信息,包括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与预测性信息。

真实信息的要求包括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

虚假记载是侵犯上市公司股东知悉真实信息权利的表现,即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加以记载;2.知悉准确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的信息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即要求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各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发布信息的理解应当是相同的。

换而言之,信息披露必须具有统一规范标准。

误导性陈述是侵犯股东知悉准确信息权利的表现;3.知悉完整信息的权利。

基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面向全体股东,信息披露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

试论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问题

试论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问题
系, 其中 , 股东查 阅权 是知 情权 的前提 和核心 , 东知情 权 股 能否有效行 使 , 取决 于股东 查 阅权 能否 充分行 使。检查 人 选任请求权 、 质询权是查 阅权 实现的保障和后盾 , 证股东 保
深入探 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
够通过股东 知情 权 的行 使 监督 和督 促公 司 管理 机 关和 董
能及时行使 自己的各项其 他权 利 , 并进 一步 决定 自己的投 资决策 。第 二 , 知情权是股 东有效行使表决权 的前提 , 因为 股东只有在充分 了解公 司的各 种状 况 , 尤其 是待 表决事 项

般认 为 , 股东知情权 是指 法律 赋予股 东通 过查 阅公
司的财务 会计 报告 、 簿等 有关公 司经 营 、 策 、 账 决 管理 的相 关 资料 以及 询问与上述 有关 的问题 , 实现 了解公 司 的运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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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
魏晓菲 : 试论我 国股东知情权 的保护 问题
20 06年第 6 期
日以前置备 于本公 司, 供股东查 阅 。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 的 股份有限公 司必须公 告其 财务会计报告 。我 国公 司法除上 ”
公告 的方式上没有具 体要求 , 实际操作 中 , 的效果其 实 公告
维普资讯
20 年第 6 06 期
山 东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总第 1 期 1 8
试 论 我 国股 东知 情 权 的保 护 问题
魏 晓 菲
(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1 5 60 ) 0
摘 要 : 文旨在探讨我 国现行 法下对股 东知情权 的保护 问题 , 本 故在我 国现行公 司法规定 的基础上 , 对现有 的股 东知情权 制

公司治理法董事会职责与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治理法董事会职责与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治理法董事会职责与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治理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旨在提高公司效率和透明度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实践。

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承载着诸多重要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保护股东权益。

本文将从董事会职责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司治理法下董事会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一、董事会职责的概述公司治理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决策和监督执行。

董事会应当代表股东履行股东会授予的权力和义务,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严格的忠实义务,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和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权益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首先,董事会应当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充分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过程,并保证透明度。

此外,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及时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和评价。

董事会还应当确保股东的权利得到平等对待。

公司治理法规定,董事会应当依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大股东小股东一视同仁,确保公司的权力运行公平、公正。

三、董事会职责的履行董事会职责的履行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和机制来保证。

首先,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其次,公司治理法规定了董事会开会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外,董事会还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以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决策,充分保护股东利益。

董事会的履职还需要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公司治理法规定了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强调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营和风险控制。

同时,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合法、合规。

四、司法保护措施依据公司治理法,当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滥用权力或损害股东权益时,受损害的股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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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2009-10-15 14:36:58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
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林伊伟试看一案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原告以14%的出资额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六年来,公司经营蒸蒸日上,效益良好,却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从未向股东提供过任何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维护股东权益,原告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多次请求第一被告(公司)、第二被告(公司董事长),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账簿,供原告查阅,均遭到拒绝。

为此,原告将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告上法庭,要求1、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2、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3、委托专业会计机构协助查阅。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驳回了原告对公司董事长的诉求,仅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项诉求。

二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公司董事长的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了股东的第一和第三项诉求,对第二项诉求,二审法院仅同意查阅,不允许复制。

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我们看到,虽然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广泛的知情权,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较强,导致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 产生了不少法律适用上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以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诉讼主体
1.原告主体的界定
1)已退股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已退股股东,是否可以在股权转让后就自己任职的期间行使知情权,新公司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的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同时,公司法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能否行使其任职期间的知情权,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原股东要求行使其出资期间的知情权,应当准许。

再者,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规范公司运作,保护股东利益,如果否定该权利,无异于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

因此,该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一种社员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即丧失股东资格,从股东名册上除名的股东,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而股权是基于特定身份的权利,一旦丧失了该股东身份以后,权利不复存在,不应再允许其行使只有股东才享有的知情权。

当然,如果股东在出资转让后,才发现公司有侵害其利益的情况,其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查阅在其转让前的财务会计、账簿等文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从而获得公司的真实信息,而自身不宜再以股东身份提起单纯的知情权诉讼,以避免该股东滥用诉权,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侵害。

上述观点各有不同侧重,分别倾向于保护不同的利益。

如从保护股东利益角度分析,应准许已退股股东查阅其任职期间的财务会计资料。

如从保护公司利益角度分析,应拒绝查阅,以保护现任股东的集体利益。

就司法实务而言,第二种观点为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个案批复中也采用了相同的观点,即退股股东不得就其曾任职的期间行使知情
权。

2)隐名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处于隐名状态,外人无从得之,其名称亦不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实践中常称其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否能够成为股东知情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呢?确定这一问题首先涉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对此公司法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因为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形式化证据一般优先适用,而实质证据个别例外适用,由于隐名出资人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因此隐名出资人不应认定为股东。

笔者认为,虽然新公司法中无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但其制度设计实际上否定了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首先,隐名出资人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却已将出资人记载为他人,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的合法身份;其次,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即“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一规定也为否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次,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和公示力,其中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实际上是否定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也就否定了其股东资格。

再者,隐名股东的行为往往也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否定隐名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因此,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不应享有《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3)、继受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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