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析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试论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文章试论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内邱县人民法院付风海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在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中占很大比重。
离婚案件,一方面,对办案的法官来说,它是最普通、最平常的案件。
另一方面,随着新情况、新争议不断出现,案件渐呈复杂、疑难趋势。
因此,本文从审判实践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易被忽视的问题,以及新近出现的疑点、难点和争议较大问题进行简浅的分析与思考,提出一些意见或建议,以便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
一、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离婚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列举的方式,列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
此五种情形属法定离婚情形。
其中前四项情形比较具体、明确,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但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属于抽象说法,而夫妻感情破裂亦属一个抽象的概念。
在审判实践中,绝大部分离婚案件并没有前述四种法定离婚情节,那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是否破裂就成为一个易产生分岐的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如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离婚情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若当事人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不论另一方同意与否,则判决双方离婚。
这种做法,在一些法院很具有代表性。
据本人统计所在法庭近一年来的离婚案件,发现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除一件是判决不准离婚外,其余所有案件都是以双方协商调解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结案。
本人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我们在审判观念上不能认为只要当事人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要判决离婚。
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将问题简单化、公式化,对当事人有一种误导趋势。
其次,本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问甚少,当事人双方对此回答陈述也少。
大部分原告是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诉讼,要认定夫妻感情不和确实发展成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从夫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即双方如何相识、相恋、恋爱时间、了解程度)、婚后感情(即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待婚姻态度、婚后双方表现)、离婚原因(即因双方性格不合、自身原因、生理原因、父母原因)及夫妻感情现状(包括双方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离婚的调研报告
离婚的调研报告离婚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离婚现象在社会中的普遍性和原因,为进一步探索解决离婚问题提供参考。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结合统计数据和个案分析,对离婚现象进行了全面研究。
二、调研结果分析1. 离婚现象普遍性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离婚现象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近五年来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其中,城市离婚人数更多,占总离婚人数的60%以上,其中大多数是90后和00后的新一代。
这表明离婚现象在城市中更加突出,而年轻人的离婚率也更高。
2. 离婚原因多种多样调查发现,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沟通不畅:配偶之间沟通不畅,难以理解和解决彼此的问题,造成了心理和情感上的隔阂。
(2) 重心转移:随着职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需要,有些人将工作或兴趣爱好放在第一位,导致家庭重心转移,夫妻关系疏远。
(3) 不合理期望:有些人对婚姻生活的期望过高,对配偶的要求也很苛刻,导致婚姻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
(4) 第三者介入:有些离婚案例中,第三者介入成为离婚的导火索。
(5) 经济问题:经济压力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夫妻因经济不平衡而发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3. 离婚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离婚对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夫妻双方:离婚会给双方带来心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压力。
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离婚后更容易面临失业、经济困境等问题。
(2) 子女: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更为深远。
心理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有不良影响,易导致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3) 社会:离婚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倡导离婚观念和影响。
并且,离婚也对社会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三、解决离婚问题的建议1. 加强婚姻教育和家庭保障加强婚姻教育是减少离婚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提供婚恋知识、夫妻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夫妻更好地应对婚姻中的问题。
2. 完善法律和社会保障措施建议加强婚姻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援助服务,提高婚姻法律的知晓度和适用性。
当前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离婚案件在 审判 实践 中的对策
( 一) 多种形式加强婚姻法律法规 的宣传教育 ,增强人们 的婚姻法 律观。法院可通过巡 匾办案 、司法流动车 、法制宣传 、 现场答疑等方式 , 引导民众树立正确 的婚姻家庭观念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中对 当事人
进行说理析法 ,使当事人对 法律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增强人们的婚姻 法
律 观念 。
( 二) 加强同有关部 门、组织 的沟通和联系 , 正确处理案件。一方
面 , 人 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村 、 组 、乡镇 、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 ,积极
寻求他们的配合 , 调取收集有关证据 , 协助送达法律文书 ; 另一方面 ,
,
2 0 1 3・ 2 3 中国电子商务● 2 5 3
中图分类号;D9 2 6 . 2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2 3 — 2 5 3 . O 1
一
、
离婚 案件的主要特点
广辟调解渠道 ,邀请村 、组 、多镇 、社 区等基层组织人员参 与调解 ,综
合调处婚姻家庭纠纷。 ( 三) 杜绝诉讼欺诈行为。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时 ,一方 面向原告 释法 , 告知其可以向被告夫妻双方一起主张债权 ;同时 , 要求被告人提
当前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春 荣 ຫໍສະໝຸດ 南 昌市 西 湖 区人 民 法 院
江西
南昌 3 3 0 0 0 0
【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发展 ,人民的物质 生活发 生 了巨大的变化 ,相应地情感生活 中的新 矛盾 日 箍 突出,法院受理 的离婚案件 亦呈现 出多 种 态势,且数量上有着上升的趋势。据统计 ,2 0 1 0 年我院受理的 离 婚 案件为 3 4 1 件 ,2 0 1 1 年为 3 6 1 件 ,2 0 1 2 年4 4 6 件。现 结合对我 院近 几年来 离 婚 案件的统计,对 离 婚 案件进行调研 ,以期对审判实践发挥 指导性的作 用。 【 关键词 】案件 办理 原 因
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离婚是一段痛苦而复杂的过程,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生活上的冲击,也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探讨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给正在经历离婚的人一些帮助和启示。
1. 情感纠葛离婚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情感纠葛。
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离婚而感到愤怒、伤心、失望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会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和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减少情绪的干扰。
可以通过寻求心理咨询师或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处理情感问题,他们会提供客观的建议和支持。
2.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子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变故,他们可能会面临居住、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双方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合理的协商和沟通。
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抚养协议,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3. 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常常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财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分配。
可以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财产的分割公正合理。
4. 经济问题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会发生变化,可能会面临收入减少、生活开支增加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要进行详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和储蓄。
可以考虑寻求职业培训或进修,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5. 社会压力和舆论离婚是一个私人的决定,但常常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评判。
夫妻双方可能会面临来自家人、朋友、同事等方面的压力和舆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坚守自己的信念和决定,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可以选择与支持自己的人保持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离婚是一个痛苦而复杂的过程,但也是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理性和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摆脱困境,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在离婚过程中,及时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他们会为你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你度过这个艰难的时期。
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和相关专业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注重公平公正。
公平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该客观、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遵循法律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需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结合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其次,审理离婚案件需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离婚案件往往伴随着夫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财产的分割,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关注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判决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等问题时要公正合理。
同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调解或建议双方和解,以实现离婚案件的平稳解决,减少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不良影响。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应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收集、整理证据,为他们辩护和代理诉讼。
同时,律师还应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此外,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案件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较大,他们在离婚过程中可能面临父母关系的冲突、感情的伤害以及生活条件的变化。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法官可以通过聆听子女的意见、委托专家进行心理评估等方式,了解子女的真实需求,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
最后,建立健全的离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审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环节。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文件,法官和相关人员需要进行准确的数据记录和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的离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减少信息丢失和传递的风险,为相关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越来越多,财产争执标的额越来越大。
但由于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当事人财产约定意识不强等原因,有的财产难以公平有效分割,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亟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一是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争夺财产。
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
例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
有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伪造债务,作假证言。
例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
有的一方当事人私自售卖共有财产或运用虚开发票、大肆消费、私自卖房等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
例如,一方当事人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再例如,一方当事人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但通过熟人开具了三千元的发票,以解释财产去向。
二是多类财产难以分割。
首先,房产分割难。
由于婚前婚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以及目前中国住房现实因素,房屋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首要难题。
对一般家庭来说,房子就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正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最受重视。
但房子争议涉及到购房款的支付、房权人的共有、产权过户的程序、新旧法律地冲突等相关复杂问题,造成在离婚案件中难以分割。
例如,对于按揭房屋财产的分割,《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其次,共同股权分割难。
当前,公司股权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增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股权的分割不断出现。
但由于公司利益主体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在实际审理中难以对股权进行合理分割。
基层反映:浅析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基层反映:浅析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离婚是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然而,在离婚浪潮背后,我们也看到了一系列问题的集中反映。
本文就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这一现状。
离婚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离婚案件案件繁重。
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成熟,对于很多夫妻而言,离婚是个相对简单的选择,使得离婚案件不断增加。
同时,由于维权的诉讼成本较高,一些夫妻为了能够顺利离婚,选择了通过儿童抚养、分财产等问题进行交换,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繁重。
其次,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是离婚后未完善的抚养和财产分割制度。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问题成为很多夫妻争议的焦点。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权归儿童与监护人,但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较难达成一致。
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夫婦共同财产制度,但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财产分割问题也不断出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离婚案件的处置带来了困难。
此外,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还有未成年人出现的难题。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成为离婚的“受害者”。
离婚过程中,未成年人往往过度被动,他们很难理解父母离婚的原因,很多时候也没有发言权。
离婚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打击。
这也给相关的心理健康问题带来了困扰。
面对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教育、心理等多角度出发来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在法律方面,应当完善离婚制度,并加强对离婚案件的司法处理。
这包括提高办案效率,设立离婚专项法庭,制定更为细致完善的离婚法律规定等。
同时,应当增加对离婚案件中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判决力度,防止一方因离婚而损失过多。
其次,在教育方面,应加强婚姻家庭教育,提高夫妻沟通协调能力。
这可以通过婚前婚姻指导、夫妻关系培训等途径来实施。
重视婚姻家庭教育,有利于提高夫妻之间的情感认知和沟通能力,从而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
基层家庭婚姻纠纷矛盾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
基层家庭婚姻纠纷矛盾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策建议在基层家庭婚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困难问题,像是遇上了“晴天霹雳”。
大家都知道,家庭琐事纷纷扰扰,多少夫妻为了点小事就吵得不可开交,真是让人感慨“无事生非”。
而调解人就像是那位出现在你生活中的“和事佬”,可是也真是心累啊。
沟通问题是个大坑,双方情绪一上来,话都说不清楚。
你一说“你就这样”,对方立马炸毛,“我哪里这样了!”这时候,调解人只好在旁边拉架,真是想笑又想哭。
个人情绪的处理也是个大挑战,很多时候,调解人感觉自己像是在当心理医生。
你想,夫妻俩一见面,脾气上来,简直是火星撞地球。
调解人就得小心翼翼,得让他们冷静下来,有时候还得用点幽默来缓和气氛。
“哎呀,难道你们是去参加摔跤比赛吗?”这种时候,调解人真的是费尽心思。
有的调解人甚至得先跟一方“套近乎”,聊聊天,搞搞关系,才能让他们稍微放下戒备。
再说,文化差异也真的是个“头痛的事情”。
不同的家庭背景,价值观、生活习惯都不同,这可不是随便聊聊就能解决的。
比如,一个家庭特别注重传统,另一方却崇尚自由,那调解人就得像个平衡木上的杂技演员,时刻保持平衡。
说得简单,做起来可不容易,有时候你还得当心理侦探,深挖背后的原因,才能找到症结所在。
就像老话说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问题是长期积累的。
此外,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个障碍,调解人常常面临“知识短板”。
许多夫妻不太懂法律,闹到一起,非要把事情闹大,结果变成了“无头苍蝇”,真是看得人着急。
调解人可不能让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得提前给他们讲讲法律常识,免得双方最后都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个时候,调解人的角色就像个知识传播者,得让大家明白,合法合理才是王道。
资源的缺乏也是个问题,基层调解往往缺少资金和专业支持。
很多调解人都是“兼职”角色,平常工作也忙,调解婚姻纠纷时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真想给每对夫妻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咨询,可现实中往往就是人手不够,顾不上。
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
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嘿,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离婚协议那点事儿。
离婚协议,听起来就挺头疼的,但既然生活在这个复杂的世界,咱们就得面对现实。
作为有着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离婚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
很多人在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这块儿心里都没底。
一方可能会狮子大开口,要求分割更多的财产,而另一方则可能觉得不公平,从而导致双方陷入僵局。
解决方案1:设立财产评估机制为了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可以设立一个财产评估机制。
在离婚前,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共同财产进行评估,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这样一来,双方都能接受评估结果,减少争议。
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个很大的打击,而抚养权的归属更是关系到孩子的未来。
解决方案2: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在解决抚养权问题时,我们要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
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调解机构,由专业人士根据孩子的年龄、性格、成长需求等因素,为孩子选择最合适的抚养方式。
同时,也要尊重双方的意愿,尽量达成一致。
再来说说离婚协议中的赡养费问题。
赡养费是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保障,但很多时候,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数额都存在争议。
解决方案3:设立赡养费支付标准为了解决赡养费问题,我们可以设立一个赡养费支付标准。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求等因素,制定出一个合理的赡养费支付方案。
这样一来,既可以保障双方的生活,又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离婚协议中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债务的处理。
离婚后,债务应该如何分担,这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解决方案4:明确债务归属在处理债务问题时,我们要明确债务的归属。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按照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贡献度来分担;而对于个人债务,则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离婚后债务问题的纠纷。
当然,离婚协议中还有许多其他问题,比如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等。
下面我再来给大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然而,在新时期下,离婚案件的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探讨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一、审理难度逐渐增大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纠纷。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得离婚案件审理变得更为繁琐复杂。
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到很多证据需要调查收集,聘请律师费用较高,对离婚人的经济压力和时间压力增加。
而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并不足以处理大规模的离婚案件,导致审理难度逐渐增大。
二、裁判标准与情感标准不一致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需要考虑法律标准与情感标准两个方面。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的相关法条,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往往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感受和权益。
这种情感标准可能对裁判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导致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不公正。
例如,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时,当事人往往会情感用事,缺乏客观的分析与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情况使得审理离婚案件的难度增加,并且会对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影响。
三、对策建议之完善在面对新时期中离婚案件审理问题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1、加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教育,培养客观的审判视角。
建立独立的女性维权组织,协助妇女解决离婚中的各种问题。
2、建议增加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案件尽早了结,减轻当事人的痛苦。
例如,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委员会,为离婚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
3、应该加快司法审判转型升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例如,利用新技术手段,推行电子诉讼,通过网络在线审理和调解离婚案件,减少当事人的困扰和耗费。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离婚案件审理问题也愈发复杂。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离婚案件审理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对权利和情感标准的平衡,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成因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重视当前,导致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有:一是婚姻缺乏宽容、忍让等基石。
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文化素质的低下,在平时的生活中不能较好的互谅互解,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起争执,最后导致走离婚这条路。
二是草率结婚。
现在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草率结婚、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导致离婚。
现在大多数年轻人外出打工,逢年过节时就回来解决个人终身大事,相亲、短暂的相处就轻易走入婚姻的殿堂。
婚前没有相互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
最后,很多人选择离婚。
三是婚外情的产生和第三者插足。
一部分已婚者思想发生蜕变,特别是少数发达起来的男人,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
另外,部分第三者不管对方是否已婚,喜欢上了对方,便死缠烂打,不到目的不罢休;也有部分是为了金钱,想通过对方过上优越生活。
四是对爱情幸福生活的追求,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渴望。
新青年视野开阔、知识增长,爱情价值观便发生了质的飞跃,感觉与原来的配偶已经没有共同的语言,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质量不高还不如分手,希望找一个与自己相配伴侣,一遇上“志同道合”的第三者,就一拍即合。
五是女性地位的提高,经济的独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经济和精神上越来越独立,不需要忍耐在别人的屋檐下,大部分的女性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较高的收入,掌握了经济大权。
这是妇女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也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一。
由于感情的破裂,很多女同胞敢于提出离婚请求,希望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找到真正能陪伴自己的终身伴侣。
因此针对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农村精神文化建设,让夫妻互相忠诚、家庭和睦的观念深入民心。
二、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告诫青年要慎重对待婚姻大事。
三、加强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文化管理,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个社会的普遍现象。
当前,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基层⼈民法院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且在处理难度上也越来越有具有挑战性。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
⼈们如果因婚姻家庭的问题发⽣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且还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本⼈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调研分析,努⼒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些特点、⾯临的问题,并提出⼀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该院近三年来离婚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2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0件,占民事案件的64.10%;2012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3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2件,占民事案件的64.53%;2013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214件,占民事案件的67.93%。
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以上的⽐例。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员的重视。
⼆、离婚案件反映出的⼀些特点1、双⽅婚姻基础薄弱,婚龄时间较短,⽽且年龄有低龄化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发展,有些青年男⼥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在没有完全了解对⽅的情况下就草率“闪电式”结婚。
婚后不久⾯对现实⽣活,因双⽅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在⾯对⽣活问题中的⽭盾时,没有很好的相处,最后导致以性格不合为由提起离婚。
此类离婚当事⼈均较年轻,他们的婚姻观念较之⽗辈开放、积极追求新⽣事物、责任感相对偏弱,呈低龄化趋势发展。
2、夫妻双⽅有⼀⽅是外出务⼯的⼈员离婚案件增多⽬前由于内陆省份县、乡两级群众外出务⼯⼈员较多,夫妻⼀⽅(⼥⽅居多)由于要照顾⽼⼈、孩⼦、家⾥的农活等原因,没有⼀同出去务⼯,导致夫妻长年分居,此类情况下夫妻感情容易出现裂痕。
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浅议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存在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内丘县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农村离婚案件以每年10%(大约)的速度逐年上升。
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已经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
特调研如下:一、农村离婚案件的几个特点(一)在总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大,且逐年上升,增幅较大。
(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小,结婚时间比较短。
二、产生农村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一)打工外遇型。
农村——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
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
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
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这类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37%,同时也占了离婚案件所增幅案件的一半以上。
(二)草率型。
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
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或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案件的24%,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
(三)家庭暴力型。
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
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
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10%。
(四)其它类型占有16%.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经济问题型等。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举证困难。
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建议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开放的生活和婚姻观念,使得离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连年上升之势。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种忧患。
而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加,所以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家庭纠纷,为婚姻稳定和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
笔者对当前离婚案件中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离婚案件中的特点一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举证较难,法官难以掌握案情。
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
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
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
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是夫妇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法官难以公正处理。
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变迁,我国婚姻法中的协议离婚条款在实践中不断被运用。
协议离婚作为一种非争议离婚方式,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灵便的选择。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浮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经济利益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的不公平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及对策:1.1 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不公平:协议离婚中,经济利益分配是重要的议题。
然而,夫妻双方在财产划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均的情况,导致一方经济利益受损。
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协议离婚中增加财产公正原则,确保财产划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1.2 财产债务转移问题: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债务转移可能出现一方将债务转移给对方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完善婚姻财产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明确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和债务划分原则。
二、子女抚养问题及对策:2.1 子女抚养费问题:协议离婚中,子女抚养费是关乎子女权益的重要问题。
然而,由于协议离婚并未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义务,导致一方可能在抚养费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为确保子女权益的保护,应加强对协议离婚中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范,明确支付义务和数额。
2.2 子女抚养权问题: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较难达成共识。
存在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非法限制对方与子女接触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协议离婚中子女抚养权的保护,明确父母双方的抚养义务和权利。
三、协议离婚程序的完善:3.1 协议离婚程序简易化:协议离婚程序应进一步简化,为夫妻双方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离婚途径。
可以考虑设立更多的协议离婚窗口,提出更加简明的离婚申请和审查流程。
3.2 法律援助的完善:对于协议离婚中较弱势的一方,应加强法律援助的提供,确保其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协议离婚申请书范本- 财产划分协议范本- 子女抚养费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通过商议达成离婚协议,提出离婚申请的一种离婚方式。
矛盾重重离婚解难
矛盾重重离婚解难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已成为许多家庭中出现的日益普遍的现象。
在婚姻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增多,夫妻关系变得日益紧张,离婚的决定也变得愈发难以回避。
本文将探讨离婚解难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离婚矛盾的观点和建议。
一、认识婚姻矛盾的成因离婚是一种极端的婚姻矛盾解决方式。
在解决离婚矛盾之前,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离婚的成因。
婚姻矛盾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沟通不畅:夫妻之间的沟通问题是导致婚姻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沟通不畅,夫妻难以有效传达彼此的需求和感受,进而导致了误解和冲突的产生。
2. 金钱问题:经济压力是导致夫妻矛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婚后生活的开支、负债和理财观念的不合,常常会引发夫妻之间的争吵和紧张。
3. 价值观不同:夫妻之间的价值观念差异也容易导致矛盾。
比如,对待事业、子女教育、家庭责任等问题上的分歧,往往会加剧婚姻关系的紧张程度。
二、离婚解难的思路和方法1. 深度沟通:面对婚姻中的矛盾,夫妻双方应该以理性和包容的态度,积极寻求深度沟通。
通过倾听和表达,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感受,增进夫妻间的互信和理解。
2. 寻求婚姻辅导: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夫妻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辅导帮助。
婚姻辅导师将以中立、公正的角度,帮助夫妻理顺思维,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和路径。
3. 建立共同目标: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制定家庭和个人目标,通过明确共同的方向和期望,促进双方的奋斗和成长。
共同目标的建立将有力地推动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4. 学会包容和宽容:婚姻中容不得自私和偏执。
夫妻双方应学会包容对方的不足和缺点,以宽容的心态面对矛盾和问题,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5.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婚姻矛盾无法通过解决,夫妻可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将为离婚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合规。
三、离婚解决后的更好未来离婚虽然是一种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但也意味着夫妻双方将走向各自的人生道路。
离过婚的人们也可以在人生的另一段旅程中找到更好的未来:1. 重新定位自己:离婚后,夫妻各自可以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人生目标,为自己制定新的计划和规划。
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跃发展,人们的思想及传统意识也跟着快速转变,逐渐形成了个性张扬,以自我为中心的时代,当维系家庭关系的传统“枷锁”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家庭矛盾纠纷。
社会和谐是“中国梦”的基本内涵之一,婚姻家庭又是和社会最为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多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增添阻力。
为此,汶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如何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从基层法院的角度提出审理建议。
一、对比古今离婚制度,看社会形态的转变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夫妻离异而解除婚姻关系,最早叫做“绝婚”,而唐朝以后就称为“离婚”了。
在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解除婚姻实质是男子把妻子赶出家门,没有夫妻进一步协商的余地,更没有女子提出要与丈夫离异的可能,在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妇女没有离婚权利的社会里,所谓离婚制度只能说是弃妻制度,属于片面保护男方家族利益,基本上不承认妇女的离婚请求权,这是中国古代几千年离婚制度的基本情况。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付诸实施,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80年,第一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 最重大的变革是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创了我国婚姻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即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已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反映浅析当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
议
今天,公文素材库的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析当
前离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范文,供大家在编辑出版基层反映、社
情民意或问题禀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政策的快速发展,人的思想也不断发生巨变,思想决定行为,无形当中也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我国的离婚率就
呈现越来越展示出高的趋势。
我国法律新规定离婚的方法有两种,第
一种,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第二种,男方或女方向中级法院法院起诉
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
予离婚,双方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
确实是自愿财产对子女和并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但对于“适当处理”应如何理解,法律有关规定的并不明确。
有的公
民法律知识欠缺,补救双方同意协议时对子女和财产虽有处理,但处
理的不适当,如有的仅约定子女归谁抚养,但没有约定扶养费如何承担,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地点、清晰明确有效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有的归谁虽对约定夫妻互助房产归谁所有,但没有约定房贷或借
款如何承担及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而婚姻登记机关即使离婚上述情况
仍然会为申请面对的男女双方颁发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子关系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但对复婚的成功率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
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实当中,也确有同一夫妻试图同种
钻合法性的空子,为规避法律出于不同目的多次离婚复婚,如逃避债务、逃避买房契税、逃避重婚罪、201*同年以前逃避计划生育等。
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及法律中存在的漏洞,笔者建议,第一,对于协议离婚中关于子女和财产问题的“适当处理”,法律应做
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机关在审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严格查明
双方是否对子女和行之有效财产做出明确且现实可行的约定,不仅对
子女的扶养权有明确约定,对扶养费的履约及探监探视的时间、地点、期限都有切实可行的约定,对夫妻共有房产及共同财产不仅明确约定
归谁,还应对如何分割和履行及如履行的违约责任有约定。
第二,为
维护维护和平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婚姻法》应明确规
定同一夫妻复婚的次数上限。
第三,为了规避法律而再婚的,如为逃
避债务、逃避买房契税(印花税),逃避重婚罪为目的的离婚,无论
是意向书离婚还是美国法院诉讼离婚,一经查实,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不同行为做出言行不同羞辱规定。
对逃避债务的除偿还债权和赔偿损
失外还应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对逃避买房契税(印花税)的应限制
其买房数量,由政府房管部门制定相关机构管理制度制度;对逃避重
婚罪的男女助长如若应加重对其处罚力度(延长刑期)。
第四,加强
法制宣传,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微博等新闻媒介呼吁社会各界关
注此类问题,联合公、检、法、司、民政、妇联和村(居)民委员会
等相关基层组织举办士民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医学知识。
(于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