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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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执行,严格把握。

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六月十六日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一、企业范围问题《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1、因长期停产,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由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2、重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3、原行业统筹范围内,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问题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包括企业重组、改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前达到退休年龄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档案丢失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补建档案(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试行办法》参保缴费。

三、申报问题1、退休人员居住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时,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及条件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操作流程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操作流程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操作流程退休是每个劳动者都会经历的阶段,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办理退休手续是一个必要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理退休手续的操作流程,以便帮助准备退休的人员顺利完成手续。

第一步:准备所需材料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以确保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所需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实身份信息。

2. 工作单位的离退休审批表:需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确认退休事宜。

3. 个人工商银行账户:用于退休金的发放,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4. 退休人员手册和退休证明:根据单位及地区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退休手册和退休证明。

5.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第二步:办理退休手续一般来说,办理退休手续是在退休前最后一个月进行的。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批过程:在人事部门提交申请后,有关部门会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会根据不同单位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3. 银行账户信息:一旦退休申请获得批准,退休人员需要将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将退休金转入个人账户。

4. 领取退休证书和手册: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退休人员可以前往人事部门领取退休证书和手册。

这些文件是退休人员的重要证明。

5. 办理其他手续:根据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规定,退休人员可能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如医保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等。

退休人员应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步:享受退休待遇办理完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相应的退休待遇。

具体的退休待遇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职务以及所在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以下退休待遇:1. 退休金的发放: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定期领取退休金。

2.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具体政策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而定。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15•【字号】杭人社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2]57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过程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可在2012年5月31日前,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配套政策规定,按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日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按照补缴时的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按月延续缴纳(以下简称延缴)职工医保费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其中,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应补缴2012年1月至办理延缴手续前的职工医保费,并从办理延缴手续的次日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从办理延缴手续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从办理延缴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流程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流程
10.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休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侵害退休人员权益的行为。
十一、退休人员信息统计与分析
11.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等。
11.2统计分析结果作为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依据,为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和改善退休生活提供支持。
11.3保障退休人员信息安全,严格保密制度,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十二、退休人员教育培训
12.1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2.2各级教育部门、培训机构应针对退休人员的特点,开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程。
12.3退休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时,可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退休待遇核算
2.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工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核算其退休待遇。
2.2核算完成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将退休待遇核算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2.3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三、退休金发放
3.1申请人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退休金。
十七、退休人员遗属关爱
17.1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关注退休人员遗属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17.2鼓励退休人员遗属参与社区活动,融入社区生活,缓解丧亲之痛。
17.3退休人员遗属如需帮助,可向所在单位、社区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寻求支持。
十八、退休人员住房保障
18.1退休人员在住房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包括住房补贴、租金减免等。
二十五、退休人员社区融入
25.1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互动,促进社区和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范围(一)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二)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现为我市农业家庭户口,户籍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不享受村民待遇,户口空挂在各村的人员,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自愿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后,方可列入纳入人员范围;(四)2014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利息。

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规定的未参保人员,仍可继续按政策参保补费,政策延续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此后,除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将不再出台一次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

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起,要按照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实施步骤1、个人申报程序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纳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名章和公章(见附件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
办理退休手续是职工迈向人生新阶段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个人退休福利享受的前提。

下面是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图。

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图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准备材料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退休申请书、本人离退休证、个人劳动合同等。

第二步:单位审核
职工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单位负责审核和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步:社会保险局审核
经单位审核后,再将材料交给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社保局将对职工的退休手续进行复核和审核,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四步:办理离职手续
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职工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提交辞职申请、清算工资和离职结算等。

第五步:缴纳相关费用
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如社保费、医疗费等。

职工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步:领取退休证
经过以上步骤后,职工即可到所在社保局领取退休证。

退休证是职工享受退休福利的重要凭证,职工应妥善保管。

总结起来,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图包含了准备材料、单位审核、社会保险局审核、办理离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和领取退休证等步骤。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注意准备充分,如提前了解所需材料、缴纳相关费用等,以确保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福利。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流程图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流程图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流程图退休审批服务指南项目名称:退休审批子项名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实施主体: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0﹞45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1、企业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2、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持有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

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2、养老保险缴费卡(本);3、本人1寸正面照片2张;4、填写《退休申请表》1份;5、职工本人完整的工作档案。

办理程序:1、服务对象将退休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交社保局初审;2、县社保局福利科受理并初审符合条件后交分管领导审核;3、社保局福利科将审核后的退休人员档案及相关资料报人社局社保科复审;4、人社局社保科复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人社局社保科对已审批人员填发退休证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人员资料返回社保局计算待遇并下发退休证。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无颁发证件:退休证办理地点: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86号(社保局福利科)联系和投诉方式:联系人:蒋晓兰投诉电话:7060555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流程图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图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项目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实施主体: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渝人社发﹝2013﹞65号。

申请条件:1、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2、企业经县工商局登记注册。

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1.向县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科递交申请资料;2.县人力社保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决定受理后,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岗位职工代表开会表决并签字;4. 表决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送达至企业,企业收到批复后,将批复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收费标准及依据:无颁发证件: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办理地点: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86号(社保局劳动监察科)联系和投诉方式:联系人:代廷国投诉电话:70605558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查流程图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查服务指南项目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查实施主体: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第五条申请条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且具备以下资格的医疗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4)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5)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执业许可证明确)属于医疗保险范围;(6)对开展住院医疗的,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床位不限;(7)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乡村卫生室可适当放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部门审定后给予评价);(8)无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3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部门在信息系统内查询并提供资料);(9)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参保地社保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10)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申请材料:1.《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印刷格式,申报单位可在市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站上自行下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审原件,收复印件);3.《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6.社区卫生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7.医技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件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职工于当月保险缴费到账后,由所在单位在“人社网办大厅”办理“退工停保登记”,再将所需材料报送至句容社保大厅服务窗口申请办理退休,退休审批部门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当月保险缴费到账后,到社保大厅服务窗口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填写《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需参保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3、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

4、申请病退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社保局窗口提交申请。

2、社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3、当月20号之后,退休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养老金于次月15号发放至社保卡。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年12月31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二)1995年底以前,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在上述单位工作满3年;(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一)缴费年限1、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一、退休流程概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劳动力的不断减少,退休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企业人员而言,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个规范、完善的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至关重要。

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包括退休申请、资格认证、材料准备、报批审批、办理离职手续等多个环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能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的具体流程。

二、退休申请1. 提出申请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的第一步是员工向企业提出个人退休申请。

员工通常需要在退休前提前一定时间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上需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退休日期、申请理由等内容。

2. 部门审批企业接到员工的退休申请后,部门领导或相关主管领导需对申请进行审批。

部门领导需要核实员工的退休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规定,审批通知员工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退休人员。

如果申请被批准,出具相关文件;如果申请被拒绝,就应该解释拒绝的理由,并告知员工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上诉。

3. 人事部审批退休员工的申请通过部门审批后,需要向企业的人事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最终的审批。

人事部门将核实员工的退休资格、福利待遇、相关离职手续以及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清账情况等。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出具相关的退休证明、离职协议等文件,通知员工。

三、资格认证1. 退休资格认证企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流程中的第二步是退休资格认证。

人事部需核实员工的退休资格,包括员工的退休年龄、工龄、社保缴纳情况等。

员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退休条件时,被认定为合格退休人员。

2. 电子档案核查员工退休前,人事部门需要对员工的电子档案进行核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员工的工作绩效、职务任免情况等。

员工需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证办理离职手续时的顺利进行。

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过60周岁(男、女)年龄偏大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包括1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以下简称:“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9402元。在举例说明中,全部按照2011年最低档月缴费基数测算。
1.曾与我省集体企业(指街道、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曾在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非正式招干或招工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
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Leabharlann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一)范围对象
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户口册注明属“非农业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三)缴费办法

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流程

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流程

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流程
一、办理退休申请:
二、办理退休手续:
2.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退休申请材料上报至上级劳动部门或权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职工顺利办理退休手续。

3.领取退休证: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职工将获得退休证明,上面会标注个人的退休日期、退休职务等信息。

三、领取养老金:
2.审核养老保险申请:社会保险局或相关部门对职工提交的养老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对其个人信息和退休待遇进行核对和确认。

3.发放养老金: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局或相关部门将根据职工的个人退休情况和退休待遇标准,发放相应的养老金给职工。

四、其他事项:
1.退休福利待遇:退休职工可享受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抚恤金、退休补贴等。

职工可根据具体规定申请相关福利待遇。

3.退休工作安排:一些单位会对退休职工进行后续工作安排,如参加企业养老协会、担任一些义务职位等。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图一、了解退休政策。

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国家的退休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相关政策,以便做好准备。

二、准备相关材料。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准备一些相关的材料,例如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此外,还需要准备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以便后续领取养老金。

三、向单位提交申请。

在准备好相关材料之后,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交退休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需的材料。

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批。

四、办理退休手续。

经过单位审批通过后,即可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在办理手续时,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的表格。

办理手续时,需要注意填写准确无误,以免延误退休时间。

五、领取养老金。

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即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通常情况下,养老金会通过银行代发到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在领取养老金时,需要注意核对个人信息和金额是否准确。

六、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例如办理退休证、医疗保险的变更等。

在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所需材料和流程,以便顺利办理。

七、享受退休生活。

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即可开始享受退休生活。

在退休生活中,可以参加一些养老活动,结交新朋友,也可以参与一些社区志愿活动,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

总结:办理退休手续是一个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过程,需要提前了解政策,准备相关材料,向单位提交申请,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开始享受退休生活。

希望以上流程图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什么

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什么

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什么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什么一、退休手续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当月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者本人,凭材料办理,到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部或局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休。

2、退休办理后凭身份证和《退休人员档案卡》领取退休证和养老金卡。

3、企业退休职工到社保中心缴纳一次性医疗费用,退休办理次月15日后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保中心缴纳一次性医疗费用。

二、办理退休手续所需材料1、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有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资料;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企业职工档案;5、退伍转业军人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6、一寸免冠照片4张;7、病退人员提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提退人员提供《特殊工种确认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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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一)领取及准备材料
地点:养老保险科(养老保险服务大厅一号窗口)
①退休登记表一式五份;
②信息表一式两份;
③档案袋一份;
④退休证;
⑤近期2寸彩照5张、1寸1张;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自备)。

(二)申请及填报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登记表、信息表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由县区人社局(单位或主管部门)盖章,信息表还需所属社区盖章;
③县区人社局(单位或主管部门)携带相关材料统一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

(三)退休审批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组织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在规定的位置粘贴。

(四)开单缴费
单位持登记表到征缴大厅1—8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并开据一次性补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五)缴费记账
凭缴费单据到社保征缴大厅9—14号窗口办理缴费记账。

(六)在职转退休
缴费记帐后,持登记表到征缴服务大厅1-8号窗口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七)养老金计发
经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审批、征缴中心办结补缴费等手续后,携带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报参保登记表、退休人员信息表一式两份(信息表必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所在社区签章)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二楼西大厅)6号窗口办理养老金计发手续。

(八)办理养老金存折(卡)开户手续
企业(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统一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养老金存折(卡)开户登记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①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公章。

各发放银行联系方式:
交通银行:联系人:段斌,联系电话:6650478
地址:朝阳中路95号(市公安局向东150米)
工商银行:联系人:曹萍,联系电话:6645368
地址:市洞二小斜对过
邮政银行:联系人:王丹华,联系电话:2695727
地址:火车站向东100米
(九)养老金存折(卡)领取
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二个月底前,即可领取养老金存折(卡)。

领取
养老金存折(卡)需携带以下资料:①退休人员信息表一份②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③已审批的档案材料④单位公章。

1)、本市居住的退休人员存折(卡),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到退休人员所属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2)、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存折(卡),由企业(或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统一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领取。

3)、存折(卡)领取联系方式:
①田家庵区:联系人:许琴,联系电话:3638091-6002
地址:淮师附小斜对面(田区政务服务中心)
②大通区:联系人:张梅联系电话2519355
地址:大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③潘集区:联系人:聂婷婷联系电话4989016
地址: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④谢家集区:联系人:薛虎联系电话:5685254
地址:谢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⑤八公山区: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5617649
地址:八公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⑥退管服务科:联系人:吴四新联系电话:6883916
地址:市社保大楼三楼
(十)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必须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本次缴费参保人员不需进行首次资格认证。


2012年开始参加集中年审,办法如下:
(一)居住本市退休人员
1)、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退休人员,纳入该企业进行集中认证年审,并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认证计划通知认证年审的时间和地点。

2)、由各区人社局申报审批的退休人员,每年由各区人社局组织安排集中认证。

3)、认证年审联系电话6653707、6882890。

(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认证,采用邮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协助认证表”的认证方式,具体业务由养老中心退管服务科负责。

退管服务科联系人吴四新,联系电话6883916。

(三)未及时参加集中认证年审的退休人员,如三个月内仍未补办年审认证手续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认证年审手续补齐后,恢复其养老金的发放,同时补发其停发的养老金。

(十一)长期临时工、家属工等退休人员,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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