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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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交办安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为促进中部崛起当好交通先行这一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着力解决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行政行为和交通建设市场行为;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交通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干部廉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厅财字[2013]30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审计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厅财字〔2013〕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现予以印发,供各单位在开展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中参考。

该操作指南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3年11月25日附件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提高跟踪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对象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管理活动。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跟踪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及时、全面、有效的审计,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规范项目管理,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建设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

第五条跟踪审计应按照“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部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交监察发[2006]5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交监察发[2006]506号)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交通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但是,当前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十分严重,个别领导干部和业主单位指定分包,一些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已经成为当前交通建设市场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和贪污腐败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败坏了交通行业的形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遏制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促进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部决定针对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集中开展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的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创新型行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严查、严处、严管”的工作原则,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结合,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市场监管、健全诚信体制。

既要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的蔓延;又要着眼深层原因,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重点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包括出借企业资质)、违规指定分包、层层转分包等严重违规行为。

通过开展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专项治理,使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普遍受到一次依法行政、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履约诚信的教育,提高对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在交通建设市场做到杜绝工程转包,规范合理分包,完善劳务分包行为,使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质监发[2012]774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25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交办公路函〔2023〕1694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3〕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2号)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要求、适应数字化发展的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我部通过前期调研并征求意见,梳理形成了202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部分立项项目需求清单(附件1),现面向行业征集承担单位。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2024年度立项工作聚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需求,对公路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概预算等6个专业领域强制性标准进行优化整合,计划开展《公路路线设计通用标准》等6部标准的立项编制工作。

二、申报条件2024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部分立项项目面向行业征集承担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其中一类事业单位不能牵头申报。

申报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备公路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经验;(二)具备与该标准相关的生产实践和技术经验、成果;(三)符合《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JTG 1002—2022)规定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相关资格条件,原则上同一主编人员申报主编标准最多为1项,组建联合体申报时单位数量最多为5家;(四)具备稳定的标准编制团队,并注重编制团队的代表性与技术实力,鼓励吸纳行业相关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标准大师等知名专家参与到编制团队中;(五)保证配备相应经费,经费部分需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审计相关规定;(六)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交监察发【2009】672号2009-11-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已经交通运输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直接关系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求真务实,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交监察发…2009‟45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项目进行排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区的统一组织和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

部属单位按照部的部署和安排,负责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和支持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重点要重点对以下环节和问题进行排查:(一)工程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环节。

是否存在:1.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4.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5.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组织交工验收;6.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进行试运营;7.盲目压缩工期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508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2016年8月至12月,交通运输部组织6个督查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广东等5个省(市)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2016年,部抽查了8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7项,码头岸线长度共计3942.4延米,航道工程1项共计里程227公里,共抽查8家建设单位、10家设计单位、11家施工单位、11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5家检测机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等4省4个项目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48组;抽测混凝土强度450测区(点);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504点(条);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134点。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与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换了检查意见,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63条、意见建议23条。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广西督查项目整改不到位,已要求继续整改。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7)交计字18号1990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双重领导港务局,部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制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订,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坚持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协调各方面行动,促使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状况得到逐步缓解的重要保障。

因此,务请你们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部备案。

经过一段实践后,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

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集中力量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

为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就公路、水运交通当前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发展序列和实施措施。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赣交基建字[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1]5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

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20•【文号】交办公路〔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2月20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以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一、桥梁工程(一)高度≥20米的水中沉井基础。

(二)水深≥10米的围堰工程(钢结构制作和运输除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梁式桥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和运输除外):1.高度≥20米落地式支撑架施工的现浇梁;2.附着式支撑架施工的现浇梁;3.节段重量≥200吨或长度≥4.5米悬臂施工的现浇梁;4.跨度≥55米移动模架施工的现浇梁;5.节段重量≥200吨或长度≥4.5米悬拼工法施工的装配式节段梁;6.整孔预制安装的预制梁(外购梁预制、运输除外);7.单体自重≥200吨的装配式梁;8.顶推系统支撑跨度≥55米施工的上部承重结构;9.上跨既有一级及以上公路、主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铁路的上部承重结构。

(四)单孔跨径≥1000米悬索桥、单孔跨径≥600米斜拉桥、单孔跨径≥400米拱桥的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和运输除外)。

二、隧道工程(一)沉管工法施工的水中隧道的预制安装(基槽开挖、回填、浮运除外)。

(二)盾构法、TBM工法施工的隧道(管片预制、运输除外)。

(三)高瓦斯隧道(瓦斯抽排、爆破、二衬、出碴运输除外)。

(四)长度超过3千米,且与下列情形之一并存的隧道:1.深埋富水;2.岩溶强发育地段;3.V级及以上围岩且开挖断面≥150平方米(爆破、二衬、出碴运输除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交办安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3月1日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平安工程冠名、创建示范验收、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全国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合称为创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领域的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并对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以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为目标,坚持经济合理原则,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从工程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成果转化和经验推广,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施工作业过程中,因风力较大,装修焊接火花溅入一楼堆放的挤塑板,引起火灾,经现场施工人员自救、消防部门专业救助,并疏散转移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应急准备得当,大桥通行未受直接影响。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世博安保准备期间,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比较大,省政府和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世博安保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敏感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世博安保工作和安全管理特点,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完善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的正常、有序。

二、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要按照省、部和厅有关工程安全监管的要求,督促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多种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交公路发[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遵循严肃、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督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积极配合部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并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同时,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组长单位可对其他省份的公路建设市场开展督查。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方式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依据如下:(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三)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琼交规字〔2020〕 250 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省公路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下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结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和近期省委专项巡视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

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各市县、各单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要对照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内容,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完善相关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使制度更加契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7.23•【文号】交办公路〔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航局、珠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院、科学研究院、水运院、公路院、天科院、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提升技术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部令”)和有关标准规范,现就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交安监发〔2023〕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新优化部分检测参数根据最新标准规范,更新部分参数名称,删除现行标准规范不再开展的参数,新增标准规范中要求的检测参数,对交通工程专项中通用参数进行整合,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整。

参数更新优化情况见附件1。

后续将根据标准规范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优化检测参数。

二、进一步细化明确专家评审内容严格按照部令规定,将专家评分表中梯次扣分内容涉及的关键要素和有关要求,细化明确为专家评审内容。

人员配备方面,细化明确检测师专业配置、高级职称人数和专业要求等,并将人员条件全部作为必备要求(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仪器设备方面,细化明确检定校准要求,以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依法依规出具准确、有效检测数据报告;环境条件方面,细化明确结合现场检测操作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核查;质保体系方面,细化明确样品管理、不实和虚假报告、报告规范性、现场检测操作考核等关键核查内容,确保检测报告准确性和有效性。

专家评审内容见附件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资质时,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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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5〕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航局、珠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院、科学研究院、水运院、公路院、天科院、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
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二、工作目标与步骤
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一)深入研究(2015年7月-8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组织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从业企业等主体开展座谈、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掌握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和形式,结合本地实际与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自查自纠(2015年9月-12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帐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三)开展督导抽查(2016年1月-9月)。

部根据各省、部属单位的检查整改报告,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和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总结巩固成果(2016年10月-12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
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部全面总结全国治理工作成果,评估治理工作成效,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各项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健全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三、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评标专家未按照统一标准作出废标处理;评标专家未对投标人的相同因素按照统一标准评分。

(四)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向投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名单、标底等敏感招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收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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