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水协2009年第2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1、范例文档标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检测机构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定期进行评审。
第三章检测任务第三条检测任务包括实施工程前、中、后期的质量检测和工程竣工验收检测。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当依据工程性质、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章检测计划与方案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任务制定检测计划和相应的检测方案。
检测计划和方案应当细化工程检测的具体内容、检测方法与依据,以及检测所需的资源、工期等。
第五章检测人员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章检测过程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过程管理制度,规定检测过程的组织、实施、记录和报告要求,确保检测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第七章检测结果处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检测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吊销检测资质。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格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法律基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利部文件水建管[2009]1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01日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相关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方可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四)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六)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内容包括:(一)注册单位;(二)从事检测专业;(三)执业时间等。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程序如下:(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提出申请。
1201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继续教育基础86分答案
(9)抽样对所有专业来讲,( )存在风险
一定 不可能 不一定 难免
(10)随机误差是( )
有规律的 没有规律的 可预测的 可预防的
(11)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 )。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实验室认证和审查认可 审查认证和授权认可 计量认证和授权认可
(12)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至少参加( )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检定证书 校准证书 检测结果通知书
(6)每年年初由( )制订仪器设备检定计划,并需经技术管理室审核与技术负责人批准。
仪器设备管理员 技术负责人 试验室主任 档案管理员
(7)用高一个等级的计量标准来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其主要内容之一是要获得准确的( )。
误差值 修正值
偏差值 约定真值
(8)环境条件漏记、数据更改不规范属于下面不合格项中的哪一类( )。
基础知识考试试卷
1. 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40 分) (1)反映系统误差大小,表明测量结果与真值接近程度的是( )。
精密度 正确度 准确度 精确度
(2)用百分之一太平准确称量 0.5g 试样,正确的原始记录应该是( )
0.5g 0.50g 0.500g
(3)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样品,试验单位一律( )留样处理,其资料和被试样品应全部退回委托人。
准确度表示对所做判断的把握的程度 绝对偏差,也叫变异系数,一般计算百分率 置信度实际是指某事件出现的概率
(30)下面关于原始记录档案保管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
原始记录可采用书面和磁性方式记录 归档时原始记录应与检测报告分开,独立保管 原始记录属于保密文件,借阅原始记录需按规定的程序批准 按政策要求,水利工程的检测记录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得销毁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的内容、范围、方法、周期等信息,并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制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报水利部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设备,并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第三方的原则,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重点检测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抗洪排涝能力、水质水量等关键指标。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编制详细的检测报告,包括检测结果、分析意见、技术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水利部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组织检测机构资格审核、检查检测工作等。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评审。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留存检测记录和相关数据,以备查验和追溯。
水利检测员基础知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网上继续教育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判断题;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是由中国水利工;2、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的年龄限制是小于65;3、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5、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种堤防的质量;6、产品质量检验、认证须由各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设;7、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准和文件是水利工程质一、判断题。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是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发布。
(对)2、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的年龄限制是小于65周岁。
(错)603、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对)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
(错)5、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种堤防的质量检测业务。
(错)6、产品质量检验、认证须由各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检中介机构或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
(错)7、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准和文件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对)8、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损失,有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则不由生产者承担。
(错)9、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可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也可通过邮局邮寄。
(错)10、建设工程是一种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错)11、目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RC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
(对)12、全国性产品质量抽查计划,应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协调。
(对)13、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对)14、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如服务评审、监督评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等,其中管理评审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 利 部 令 第 ,2008 年 公 布 ,2009 年 起 施 行 ) 36 号 11 月 3日 1月 1日
总 则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行 为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以 及 对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所 称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检 测 ) ,是 指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对 水 利 工 程 实 体 以 及 用 于 水 利 工 程 的 原 材 料 、 中 间 产 品 、金 属 结 构 和 机 电 设 备 等 进 行 的 检 查 、测 量 、试 验 或 者 度 量 ,并 将 结 果 与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比 较 以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 第 三 条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质 量 检 测 检 业 务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分 为 岩 土 工 程 、混 凝 土 工 程 、金 属 结 构 、机 械 电 气 和 量 测 共 类 别 ,每 个 类 5个 等 级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见 附 件 一 。 别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2个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各 等 级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含 一 级 堤 防 )主 要 建 筑 物 以 及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鉴 定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必 须 由 具 有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承 担 。取 得 乙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除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含 一 级 堤 防 )主 要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等 级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 前 款 所 称 主 要 建 筑 物 是 指 失 事 以 后 将 造 成 下 游 灾 害 或 者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功 能 和 效 益 的 建 筑 物 , 如 堤 坝 、泄 洪 建 筑 物 、输 水 建 筑 物 、电 站 厂 房 和 泵 站 等 。 事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人 员 )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质 第 四 条 从 量 检 测 知 识 和 能 力 ,并 按 照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或 者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规 定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 利 部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五 条 水 负 责 审 批 检 测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原 则 上 每 年 集 中 审 批 一 次 ,受 理 时 间 由 审 批 机 关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社 会 公 告 。 第 六 条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申 请 表 》一 式 三 份 ; ( 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证 书 和 证 书 附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主 要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 ( 五 )主 要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检 测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六 )管 理 制 度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申 请 甲 级 资 质 的 ,还 需 提 交 近 三 年 承 担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委 托 合 同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得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就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得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等进行得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就是否合格所进行得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与量测共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得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得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得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得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得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得其她各等级水利工程得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就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与效益得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与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得质量检测知识与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得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与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得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得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622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水协〔2009〕2号),水利部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组织根据规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考核认定和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我厅委托浙江省水利学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浙江省范围内质量检测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考试考核形式对于新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人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采取培训和分省区(流域机构)考试考核的形式,开展质量检测员资格考核认定。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我厅将根据水利部批准的培训计划,请由中国水利协会指定的培训单位进行人员培训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合格人员。
培训自愿参加,未参加培训者,也可直接参加考试考核。
三、报名条件申请参加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核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考试考核类别、科目考试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分岩土工程(不含桩、墙基础检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不含无损探伤)、量测4个类别。
每名考生一次限报考一个类别。
201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手册
201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手册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与考务管理第一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简介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依据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水协〔2009〕2号),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中水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两类执业资格施行全国统一考试。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题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水考”)考题均为客观题。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类别、科目和考试时间(一)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监理考试”)。
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4个类别。
每个类别为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目标控制、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和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生须参加报考类别的4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时间为2天。
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题型和分值表科目名称满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小计题量每题分值小计题量每题满分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100 40 80 0.5 60 60 1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科目代码表考试日期 考 试 时 间 科目代码科 目 名 称报 考 类 别4月24日(星期六) 9:00~11:001 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14:00~16:302 建设项目目标控制 4月25日 (星期日)9:00~11:003建设项目合同管理14:00~17:004 案例分析(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类考试环境保护监理综合知识)(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考试(以下简称“质检考试”)。
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我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对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颁布了《规定》。
《规定》划分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类别、等级,明确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程序及其行为责任,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业依法行政,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做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管理,提高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素质,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一)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督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领会《规定》精神,积极做好《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升国家水利工程的整体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注册管理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管理机构由国家水利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员的资格认定、注册、考试和监管工作。
三、注册条件1.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备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3.具备三年以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验;4.无违法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注册程序1.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可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经验,确保其符合注册条件。
3.考试: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要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发证: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将会获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将由注册管理机构颁发。
5.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将通过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登记系统,对获得注册证书的检测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管理1.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资格考试并更新注册证书。
2.注册管理机构有权对已注册的检测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继续教育和职业素质培训,以提升检测员的专业水平。
3.注册管理机构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发现检测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情况时,将依法进行处理。
4.注册管理机构将定期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检测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5.注册管理机构将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对检测员的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价和记录。
六、职责和权利1.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工程的技术合规性和质量标准的达标情况。
2.参与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向相关部门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和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规范水利工程的评估与测试,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严格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评估结果合理客观。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以由施工方、监理方、业主进行自主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相关标准和检测流程进行。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检测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依据工程所处地理环境、地质地貌条件、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工程材料试验、工程结构检测、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安全监测和环境监测等方面。
第十条工程材料试验应当包括原材料检测、成品检测、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
检测项目应当包括材料强度、密度、含水量、耐侵蚀性等。
第十一条工程结构检测应当包括结构强度、变形、裂缝、渗漏等方面。
检测方法应当包括不破坏检测和破坏检测等。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应当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灌浆工程等方面。
检测应当包括施工质量的验收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应当包括水位、渗流等方面。
检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水质、土壤、空气等方面。
监测应当及时反映工程的环境影响,并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四章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应用第十五条根据检测结果,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9]2号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622号)精神修订,现印发施行。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2009年1月7日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利部文件水建管[2009]1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01日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相关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方可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四)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六)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内容包括:(一)注册单位;(二)从事检测专业;(三)执业时间等。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程序如下:(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提出申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法律或政策文件引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注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条件包括:(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为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二)具有从事相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实践经验,且在相关单位工作满三年;(三)具备相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技能,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认可的考试;(四)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认定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条件还包括健康条件,应符合相关健康标准,并提供体检证明。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程序包括:(一)填写注册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二)通过注册考试,获得合格成绩;(三)按规定缴纳注册费用;(四)提交体检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一)联系明文件;(二)学历证明文件;(三)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文件;(四)资格认定机构的证明文件;(五)体检证明文件;(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注册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由国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九条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注册申请材料,组织注册考试,发布注册证书,以及进行注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注册管理机构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对已注册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进行能力评估,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或素质不合格,可以暂停或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指以调节水资源、提供水力能源、防洪抗旱和治理水环境为目的的各类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合格和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水利工程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和设备,确保检测能力和设备精度达到要求。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和报告,便于复核和追溯。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负责人责任制、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质量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方、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
2. 施工工艺检测: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措施进行检测,如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等。
3. 特殊构造物检测:对水利工程中的特殊构造物,如堤防、堰坝、闸门等进行检测。
4. 安全监测: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 工程验收检测: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承担,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的标准化,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测数据的保护和保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
(正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1]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推进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的试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或自然人),必须遵守本细则之规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单位与人员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 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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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合格者颁发《水
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员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由质量检测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验证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为不合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一)在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情节较严重的;
(二)超出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四)超过65周岁的。
第十六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验证延续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检测员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质量检测员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员被撤销资格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员资格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后,
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