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拥有着众多珍贵的文物古迹。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中国国家文物局于2019年发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本文将从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背景。
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多文物古迹面临着被破坏、失窃、灭绝等问题。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中国国家文物局于2019年发布了这一准则,以建立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体系,推动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准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文物与古迹的保护与原则、文物保护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文物修缮与展示、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等。
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文物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文物的完整性、真实性、可持续性,同时尊重历史、遵循科学原则,注重保护的可行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准则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级文物保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其次,准则的发布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增加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同时,通过准则的实施,可以为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导,推动文物保护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最重要的是,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向科学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提升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地位。
准则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档案,确保文物的可追溯和可考证性。
其次,要加强对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资源保障。
最后,要加强对非法文物出境、流失等问题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好国家的文化遗产。
总结起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出台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四)对文物古迹的评估
1、评估的主要内容。 《准则》第11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 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 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 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应依法 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阐述》第8章: “评估必须以研究为基础”,“评估对象是实 物遗存和相关环境”,“评估要有明确的结 论”。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首先文物是一种物质存在,文物必 须“有物可看”。那些只有历史记载或 传说,没有实物的不能认定为文物。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其次文物必须具有价值要素。包括 地点;历史的诸要素。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 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 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已消逝 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 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 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是传统人类居 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 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 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与具有突出的普 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 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 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一、《准则》的编撰
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 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现在按照中国民政部社团管 理的规定,在国内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为ICOMOS/CHINA。
2005年10月,在我国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第15届大会,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会议。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00002)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第二十八条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
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
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
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 保护程序 第9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 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 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 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 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 第三章 保 护 原 则 第18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 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 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 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檐檩加设椽腕, 檐檩加设椽腕,保持举折不变 加大挑檐檩截面, 加大挑檐檩截面,但小替木,减小挑檐檩跨度,替木穿过挑 尖梁
保留原有构件,腐朽严重、不可使用的按原规格替换。 保留原有构件,腐朽严重、不可使用的按原规格替换。 在原有构件上加设构件,增大截面高度,解决结构问题, 在原有构件上加设构件,增大截面高度,解决结构问题, 且保证外观不变。 且保证外观不变。
• 第4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 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 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5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 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 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 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6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 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复原的依据来自几个方面: ①原建筑的实物遗存 这是最直接的依据。如建筑的遗址、残存的墙垣、柱础 和留下的砖瓦木石……等等构件。 ②测绘图纸和照片 有些重要古建筑在近代曾经有专家学者或旅行家摄影师 们进行科学的测绘和摄影,这类资料虽然不是直接的实物 依据,但其科学性强,是进行复原重建的可靠依据。 ③文字记述和图画 我国古代对一处重要的文物古迹、名胜或古建筑常常 有生动详细的文字或图画形象,有些建筑还有具体的尺寸, 是进行复原的重要参考。但这些资料要做认真的分析研究, 特别是诗词歌赋和写意画、文人画之类往往有艺术加工的 成分。和写意画、文人画之类往往有艺术加工的成分。要 经过科学的分析比较。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古迹保护准则
古迹保护是指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维护的活动,旨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和价值。
为了有效地保护古迹,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保护准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古迹保护准则:
1. 保护原则:古迹的保护应以保护其原始性和完整性为原则,不应随意修改、重建或破坏。
2. 可持续性:保护古迹应考虑其可持续性,即在保护的同时,也要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利益。
3. 研究和调查:在保护古迹之前,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以了解其历史、文化和建筑特点,为后续保护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材料和技术:在进行维修和保护古迹时,应使用符合古迹特点的材料和技术,以保持其原始的风貌和特征。
5. 公众参与:古迹保护应鼓励公众的参与和意识,包括教育和培训,让公众了解古迹的价值和意义,并共同参与保护工作。
6. 文化遗产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和保护措施,确保古迹的长期保护和管理。
7. 风险管理:对于古迹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潜在的损失和破坏。
8. 国际合作:在古迹保护中,国际合作和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古迹保护工作的发展。
这些准则是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和实践总结而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特定的准则和规定。
在实施古迹保护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目 录前言01准则及阐释051树立科学保护理念 完善保护理论体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前言童明康2000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与美国盖蒂保护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印发颁行,至今已有15个年头。
它在对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澄清了当时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交流和学习。
《中国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应该说,《中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
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
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摸清了文物家底,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
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的750处,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
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
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三峡文物保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得显著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汶川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前言本题目要涉及我国和国际一些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文献,为了简化文字,先把它们的标题、发表年代和我对它们的简称罗列于下:《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简称《威尼斯宪章》。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在巴黎通过,1985年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批准,简称《公约》。
《保护历史村镇与城区宪章》,1987,简称《华盛顿宪章》。
《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94,简称《奈良文件》。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记录工作原则》,1996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简称《准则》。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2000,简称《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简称《中国文物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简称《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2005,简称《案例》。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业务指南》,2005年版,简称《实施公约指南》。
《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2007,简称《北京文件》。
(《关于北京世界遗产地保护与修复的评价与建议》,《北京文件》附件,简称《评价与建议》)一、《准则》的编撰1、《准则》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是一个国际非政府专业组织,从事古迹、建筑群和考古遗址的保存、保护、修缮工作及其研究,成立于1965年。
1964年,其前身发布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成为该组织共同遵守的主要思想原则。
由于该组织在专业上的重大国际影响,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其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
该组织成员有建筑师、工程师、城镇规划师、考古学家、地理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文物保护工作者、遗产地的管理者等等。
根据理事会章程的规定,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了该组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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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街区---《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 保护条例》中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 指经省、自治区、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 村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村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 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 定规模的区域。 定规模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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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扩大,在这个层次上 产生了一些新的保护概念,如乡土建筑、工业建筑、 近现代建筑、大遗址等,对它们的保护与利用不能 用同一种方法。乡土建筑要继续住人,工业建筑做 点改动可以有多种用途,大遗址的保护涉及移民安 置、考古发掘,还要作公园参观,问题十分复杂。 这些还需要对《文物保护法》中“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方法继续加以改进和深化。 可以设想在保护历史信息真实完整的原则下, 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区别对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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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UNESCO通过,2006年开始《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国际公约》 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 《西安宣言》 2008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通过 《文化线路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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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它们处 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 修复要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 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 乱真。 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跌加物。 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 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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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保护规划与准则
保护规划在准则提出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程序中的地位; 准则提出的工作程序在规划中的运用; 准则提出的保护原则的运用。
202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文简版
202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文简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境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文物古迹”,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代遗迹、建筑、石刻、书法碑帖、壁画、宗教、考古文物、群众文化遗产及其他古迹。
第二章类别分类
第四条文物古迹根据其历史价值和保护水平分为国家重点文物古迹、省级文物古迹、县级文物古迹和其他文物古迹四类。
第五条国家重点文物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其保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力争使文物古迹完整地传承下去。
第六条省级文物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国家重点文物古迹之外的文物古迹。
第七条县级文物古迹是指县域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第八条其他文物古迹是指县级文物古迹之外的文物古迹。
第三章保护内容
第九条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要进行全程保护,加强保护、保护范围,建立国家级保护体系。
第十条对省级文物古迹要加强围垦保护。
文物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二、《准则》构成
• 正文:6章47条 • 阐释:逐条对应 • 案例阐释:待编制
正文
第一章:总则(1-8) 第二章:保护原则(9-15)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程序(16-23) 第四章:保护措施(24-39) 第五章:合理利用(40-45) 第六章:附则(46-47)
Site of Buddha Subash Temple
Yumen-pass
Site of Xuanquanzhi
Xiaohan Ancient Path in Shan County
Bingling Temple Grottoes- Xia Temple
Maijishan Grottoes
Kizil Thousand-Buddha Caves
• 真实性包括了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 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环 境和位置;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精神和感觉;其它内外因素。
• 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 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 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 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文物 古迹应原址保护等几个方面。
6.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第12条:最低限度干预
• 最低限度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 物古迹安全的程度上。为减少对文物古迹 的干预,应对文物古迹采取预防性保护。
第13条:保护文化传统
•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古迹与某种文化传 统相关联,文物古迹的价值又取决于这种 文化传统的延续时,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 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 第46条:新的文物古迹类型 • 第47条:权属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
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尊重文物的原貌,力求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文物应当以最小干预的方式进行修复和保养,以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护原则强调了文物的不可替代性,要尊重其历史、制作者和所属文化的特点。
可持续性原则:文物保护应考虑长期可持续性,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不会对环境、社会和文化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这意味着在文物保护中要采用环保的方法和材料,同时关注社会的参与和文化的传承。
合法性原则:文物保护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文化遗产法规,以确保文物的合法归属和保护权利。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透明、公正和合法的程序,以防止盗窃、非法出售和非法交易。
可达性原则:文物应该对公众开放,以便广大人民了解、欣赏和学习。
公众的参与和教育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和教育项目,可以促进人们对文物的理解和关注。
科学性原则:文物保护必须依靠科学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对文物的准确鉴定、修复和保养。
科学性原则还包括研究和文物科技的不断创新,以提高文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综合性原则:文物保护需要跨学科的合作,涉及历史学、考古学、美术史、工程学、材料科学等多个领域。
综合性原则强调了不同专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公共参与原则:文物保护不仅仅是专家和政府的责任,还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
公众可以通过提供意见、捐赠资金、志愿参与等方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增强社会的文化认同感。
灵活性原则:文物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策略和方法。
不同类型的文物,如建筑、纸质文物、考古遗址等,可能需要不同的保护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适当的保护计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
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加强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保护和传承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文将探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内容和意义。
一、准则的内容1.法律法规保护:准则明确了文物古迹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2.保护原则:准则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分类保护和重点保护等。
3.保护措施:准则规定了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测和维护、加强防护和修复等。
4.技术标准:准则规定了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鉴定和评估、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等。
5.教育和宣传:准则强调了文物古迹保护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包括普及公众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等。
二、准则的意义首先,准则的出台促进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准则明确了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使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防止了文物古迹的非法破坏和损坏。
其次,准则的实施推动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加强和完善。
准则规定了保护措施,加强对文物古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测和维护,加强防护和修复,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准则的制定强调了文物古迹保护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准则强调普及公众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文物古迹保护的良好氛围。
最后,准则的落实有助于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事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文物古迹保护既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也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文化产业的开发利用价值。
通过科学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文物古迹不仅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更能够吸引更多人关注和保护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总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指导,促进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传承。
郑军-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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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总则(1-8) 第二章:保护原则(9-15)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程序(16-23) 第四章:保护措施(24-39) 第五章:合理利用(40-45) 第六章:附则(46-4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适用对象 第2条:宗旨 第3条:价值 第4条:程序 第5条:研究 第6条:利用 第7条:从业人员要求 第8条:广泛参与
遗产运河:大运河
科技遗产:登封天地之中
红山指挥部
工业遗产:上海杨树浦自来水厂
第2条:宗旨
• 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存其 历史信息及其价值。
City of Suyab (Site of Ak-Beshim)
City of Nevaket (Site of Krasnaya Rechka)
哈国申报遗产点
Site of Kostobe Site of Aktobe
Site of Ornek
Site of Karamergen Site of Akyrtas
Xingjiao Temple Tower
Site of Ancient Chang‘an City of Han Dynasty, Site of Jiaofang Hall, Weiyang Palace
Qian Imperial Mausoleum
吉国申报遗产点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讲解-1x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① 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② 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③ 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为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 ④ 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 比较,可以确认为原状和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 构件。 ⑤ 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 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⑥ 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4.确定目标制订规划 ●保护措施 ●使用功能 ●展陈方案 ●管理手段
日 常 生 活
5.实施保护规划 ●制订措施 ●确定项目 ●勘测设计 ●实施工程 ●检查
6. 总结. 调整规划和项目实施 计划
普查、调查
价值论证
现状评估
后土庙内建筑风貌价值评估
第三章 评估与分析
后土庙建筑功能
后土庙屋顶形式
关于修缮原则的争议: 保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 怎样看待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 怎样面对建设、旅游的压力和影响? 争议的影响: 对理论问题的探讨 思想的困惑和分裂 对维修保护所产生的影响
• 维修保护的目的 延年益寿? 返老还童? 整旧如旧? 整旧如新? 复原初建时的面貌是古建筑修缮的最高追 求?
转轮藏维修前
3)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 公益性 教育性 研究性
5、准则的操作性 1) 准则确定的程序
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程序表
1.调查 ●普查 ●复查 ●重点调查 ●专项调查 ●文献汇集
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研究评估 ● 价值(历史.艺术.科学) ● 保存现状 ● 管理条件
3.确定保护级别.实现四有: ●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有标志说明 ●有记录档案 ●有专门机构或专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 1972年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 UNESCO , 1972年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UNESCO, 1976年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 ) UNESCO, 1976 《建筑遗产欧洲宪章》 1975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原稿
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
• 1.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有关; • 2.与重要的科技活动、生产、交通、商业活动 有关; • 3.与重要的典章制度有关; • 4.与重要的民族和宗教事物有关; • 5.与家庭和社会变迁有关; • 6.与重要的文学和艺术活动有关; • 7.与重要的民俗和时尚有关; • 8.与其他有独特价值的要素关联;
• 文物的社会效益表现在准确地展示和解 释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有以 下功能: • 科学研究的功能 • 社会实用的功能 • 审美的功能
经济效益
• 文物古迹的经济效益表现在其现实的使用价值: • 1.用社会效益形成的知名度促进经济繁荣; • 2.以文物为对象带来旅游、商业服务和其他产 业效益; • 3.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 4.依托文物创造的艺术作品、商品而带来的经 济效益;
第二部分
• •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重要问题阐述
相关概念 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程序 文物保护工程 特殊类型文物古迹的保护
一、有关概念的理解
• • • • 文物古迹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
•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 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 • 文物古迹在《文物法》中统称为不可移动 文物。 • 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防护加固工程的基本要求:
• 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原材料和原结构; • 留有余地;具有可逆性
修整和修复:
• 原状修整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都是排除结构 险情,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 • 1.原状修整 • 2.重点修复 • 3.局部恢复
原状修整和重点修复工程遵循的原则
尽量保留原有构件; 尽量少添加新的构件; 不允许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作装饰彩绘; 对于时代特征鲜明、式样珍稀的彩画,只能作 防护处理。 尽量保留具有特殊价值的工艺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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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
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
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
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
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
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
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保护程序第九条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
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
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
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
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
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
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
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第三章保护原则第十八条必须原址保护。
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
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尽可能减少干预。
凡是近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
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
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
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
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
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
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
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正确把握审美标准。
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必须保护文物环境。
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
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
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预防灾害侵袭。
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
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
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第四章保护工程第二十八条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
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
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
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
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
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
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
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
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
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
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
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
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
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
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
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
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
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
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
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