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

合集下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6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6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 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1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企信〔2018〕 3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等文件指出,推广“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监管的公平公正,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整合融合,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1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77号、 82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镇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受理最底级、逐级复查复核”的要求,完成信访三级终结程序。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

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范围。

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告之信访人应向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应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118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6【实施日期】2010.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五)综合监管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及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镇政办发〔2015〕167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
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

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4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调查研究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4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调查研究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4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调查研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镇政办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4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调查研究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9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对市区和京口、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部分区域内的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生活大灶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同时,“淘汰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生活大灶100台左右”已被列入市政府2006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市政府成立了由许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发了专门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5〕16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决定开展市区和各区部分区域4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研究办法,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调查组的组成组长:顾大福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张卫平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姚继承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司马东良市监察局室主任杜友义市政府办公室处长强忠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李劲市政府研究室副处长谈建新市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孙设泽市建设局副处长黄伯龙市政府法制办处长王捷市财政局处长仇江涛市经贸委处长顾正红镇江工商局处长赵国新市质监局副处长李秋白市城管局处长吴小平市信访局处长门继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胡纪全市环保局处长丁建庭丹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先武京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忠润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沈箭飞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建辉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镇江分院院长助理包振林市燃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二、调查组的主要任务联合调查组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9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镇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镇政发〔2012〕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镇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建立和完善市区(指建成区,下同)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定若干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市区各类新的违法建设产生,逐步解决原存有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2.防拆结合、以防为主。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市区两级联动、职能部门配合的市区防违拆违工作网络,突出以防止和遏制新的违法建设产生为重点,加大拆除违法建设的力度,做到防拆结合。

3.依法拆违,行政推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防违拆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鼓励自拆、助拆违法建设。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

各区区长、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是各自行政辖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5.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辖市区简政放权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辖市区简政放权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辖市区简政放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镇政办发[2012]24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辖市区简政放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4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促进各辖市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镇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向各辖市区进一步简政放权。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权原则向辖市区简政放权的原则是“依法合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利于监督、促进发展”。

二、放权事项此次放权涉及市级机关部门21家,共计放权311项,其中:向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分别放权60项,向丹徒区放权47项,向京口区、润州区分别放权42项。

三、放权程序各放权单位应在10月底前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纪委、市法制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一)市级机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

各放权单位应帮助各辖市区对口部门对下放的行政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权责。

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下放事权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事权规范高效运行。

对于辖市区行使权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帮助,特别是对上报事项要积极对上协调、沟通,以优质的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二)各辖市区要确保事权规范运行。

各承接单位要依法行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对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动承担或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复议答辩、行政应诉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镇政发〔2016〕39号
•【施行日期】201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的通知
镇政发〔2016〕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确认国有土地权属规定》等73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镇江市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完善,《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失效和废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失效和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强市富民的高度,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和改善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强市富民的重要任务。

制定和实施《意见》,是全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的有力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紧扣富民、惠民、安民和为民的主题,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重点和要求,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一)富民优先工程1. 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遏制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98%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90%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2. 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新增入社农户7万户,新增高效农业面积25万亩,推广新品种20个、新技术6项、推广面积20万亩,确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其中工资性收入7580元、经营性收入3660元、财产性收入900元。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镇政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5〕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建设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市和辖市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成立综合管线协调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形成日常巡查、应急、监管等科学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系统联动补查补测,完成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在各有关管线单位完成专业管线规划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竣工测量、成果归档、动态更新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5•【字号】苏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

省对各市、县(市、区)实行履职监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

质监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镇江市消防条例

镇江市消防条例

镇江市消防条例(2018年8月24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节特定场所火灾预防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宣传教育培训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备。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等系统建设。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维护消防安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政府消防队。

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且距离现有政府消防队超过三千米的,应当建立政府消防队。

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企业;(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政府消防队超过三千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距离政府消防队超过五千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镇政办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1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镇江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体现。

受产业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安全生产情况(一)主要工作基础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明确,部门间协调较好,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得到加强。

切实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了《镇江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镇江市设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创造了条件。

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市及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已全部建立并成为政府工作部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也陆续建立了安监站,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了《镇江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燃气、食物中毒等七个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予预案;明确了指挥系统、救援网络、应急处置方案,并在部分企业进行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

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06]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06]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06〕3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镇江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和负责人(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市及各辖市、区政府市、区长以及镇江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他副职领导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镇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镇政发[2007]98号

镇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镇政发[2007]98号

镇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正文:---------------------------------------------------------------------------------------------------------------------------------------------------- 镇江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镇政发〔2007〕9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防治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加工生产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加工生产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予以取缔。

对有照经营的加工点,动员搬迁至适合的地点加工经营,或者变更经营内容。

在迁入之前实行限时作业(作业时间为7时至12时、14时至19时),否则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沿街商业网点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室内音响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已安装、使用的高音喇叭等应当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或者边界噪声值排放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在市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
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市区春节期间(除夕到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为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加强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燃放安全管控
管控“禁放”场点。

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场点。

对不具备燃放条件的和有特殊
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易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场所严格列入“禁放”对象。

所有“禁放”场点要逐一张贴“禁放”标识,并报市燃放办备案。

“禁放”场点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完善安全管控方案,燃放期间严格实行24小时守控,确保“禁放”场点的绝对安全。

管控燃放品种。

确定准许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明确晚10时到次日早6时、早6时到晚10时两个时段准许燃放的品种,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扰民。

管控产品销售。

坚决禁止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按照销售准许规定设立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各零售网点在晚10时到次日早6时,禁止销售同时段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