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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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

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答案】二、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诉讼费用的交纳

诉讼费用的交纳

诉讼费用的交纳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确实无力交纳,而您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保护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下面,我们向您介绍诉讼费用的一些问题。

诉讼费的种类: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两种。

先说说案件受理费。

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因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越高。

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合同纠纷案件,有的诉讼费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几十万元的原因。

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

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打自己的官司要花多少钱。

速算方法:如:您起诉的标的为5万元,则您需要交纳诉讼费:5000×0.025-200=105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案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1)离婚案件,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交纳,即财产总额为20万元以上的离婚案件的速算公式为:(标的-20万元)×0.005+200。

(2)侵害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速算公式是:(标的-50000)×0.01+500;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速算公式是:(标的-10万元)×0.005+1000。

(3)其他费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5篇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5篇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5篇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 (1)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19元。

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

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

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

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

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只要在中国法院诉讼,就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驳回诉讼请求照样交费)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章在线测试

《民事诉讼法》第18章在线测试

A BC D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不包括:AB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C D 、原则上,诉讼费用先由谁预交A BC D 、诉讼中止的,案件受理费A BC D 、诉讼终结的,当事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A BC DA、案件受理费B、申请费C、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D、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3、诉讼费用如何负担?A、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B、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

C、原告自愿承担的,可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D、对原告胜诉的案件,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可直接收取。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什么费用应包含在诉讼费里?A、交通费B、误工补贴C、住宿费D、生活费5、原则上,诉讼费用先由预交那些人预交?A、原告B、反诉人C、上诉人D、申请人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财产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因财产权益的争议而提起诉讼,从而应当向受诉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

正确错误2、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正确错误3、原则上,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和怎样负担。

正确错误4、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实行诉讼费用由胜诉人负担的一般原则,同时也作了某些例外规定。

正确错误正确错误。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司法鉴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人工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与委托方可就鉴定人出庭费用进行协商。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鉴定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出庭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路程、出庭作证的内容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庭费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出庭作证,委托方无需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

此外,如果鉴定人在出庭作证中泄露鉴定内容或者作出不实证言,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和承担规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鉴定人和委托方应当在协商中互相尊重、平等协商。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误工费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国家国家赔偿标准二、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总体来说,国家赔偿标准分为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两种形式。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最大的区别是针对的国家机关不同。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赔偿的对象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民可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按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刑事赔偿。

三、交通意外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四十问1、新《民诉》对民诉基本原则有哪些新变化?答:(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检察监督的原则。

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以及对调解的监督。

2、在民诉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答:(1)协议管辖适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新《民诉》对与公司相关纠纷的管辖权如何规定的?答: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新《民诉》对管辖权异议有何特殊规定规定?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新《民诉》对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何新规定?答: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新《民诉》对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的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审判人员有以上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新《民诉》对公益诉讼如何规定的?答: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新《民诉》对有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答:有独三与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起诉状模板

交通起诉状模板

交通起诉状模板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现将案件基本情况陈述如下:1.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日期和时间)2.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具体地点,包括道路名称、交叉口等)3. 交通事故车辆情况:- 原告车辆:(车牌号码、车辆型号)- 被告车辆:(车牌号码、车辆型号)4. 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警察部门或保险公司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责任比例)二、原告主张1. 事故经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具体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情况)2. 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已有交通警察部门或保险公司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请附上副本)3. 原告受伤情况和损失:- 健康损害:(列明原告因事故受到的伤害、经过的治疗情况和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列明原告车辆的损毁情况、维修费用或车辆损失的价值等)三、法律依据1. 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在事故中受到了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 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车辆修理费等共计(具体金额)元;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证据清单1. 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附件(复印件);2. 原告医疗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3. 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4.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列明证据名称及复印件数量)。

201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201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201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201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法定情形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法定情形

诉讼费⽤由败诉⽅承担的⼏种法定情形2014-08-09 12:28阅读:34,481打官司是要产⽣诉讼费⽤的。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当事⼈进⾏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

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对于诉讼费⽤的分担没有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7⽉12⽇最⾼⼈民法院发布)的规定,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申请执⾏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

《⼈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条规定:“当事⼈进⾏民事、经济、海事和⾏政诉讼,应当向⼈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条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费,由申请⼈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由⼈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额。

” 第⼗三条规定:“原告⾃接到⼈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起7⽇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向⼈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当事⼈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当事⼈分别预交。

上诉⼈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上诉⼈在接到⼈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内仍未预交⼜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等费⽤由申请⼈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不履⾏缴费义务,⼜不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申请缓、减、免交但未获批准的,可能⾯临按⾃动撤回起诉及上诉处理,导致案件⽆法继续进⾏下去。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关于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赔偿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民事诉讼法全⽂赔偿是怎样规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民事诉讼法赔偿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民事诉讼法中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赔偿的项⽬包括: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活补助费、残疾⽤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作⼈员以民事主体⾝份实施的侵权⾏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民事赔偿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赔偿的规定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诉讼案件可能涉及到被告承担律师费以及交通费的问题。

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聘请律师代理,或者需要往返于法院和其居住地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用,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责任。

本文将就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进行探讨。

关于承担律师费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律师费用是由诉讼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在一些具体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违法,导致原告需要聘请律师进行维权代理,此时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律师费用承担责任。

又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承担诉讼中的律师费用,那么被告也应当履行这一约定。

在实践中,原告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向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和交通费。

在诉讼请求书中,原告需要详细列明产生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的具体数额,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律师费的收据、交通费的票据等,以便法院查证。

在审理阶段,法院将审查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判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律师费和交通费的责任。

第二篇示例:近日,我因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不得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我遭受了种种不公平待遇,其中包括被迫承担律师费和交通费的压力。

在此,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查这些情况,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原告,我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聘请律师代表我进行辩护。

这是由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诉讼风险的高涨,我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协助我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费用并不低廉,对我个人经济状况产生的负担是相当大的。

作为原告,我希望法庭能够认可这一点,并要求被告承担我在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用。

作为原告,我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多次前往法院进行听证和庭审。

这就意味着我需要支付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以确保我能够及时出庭并参与诉讼程序。

这些额外的费用并不在我原本的经济承受范围内,而且这些费用的产生无疑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和行为所导致。

[精编]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精编]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精编]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状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就是要证明被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法律关系。

我国的诉讼制度属于高度概括式立法,法律规定得很明确,而实践中又缺乏统一协调的立法体系。

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出现不一致情况。

那么本文将通过分析近年来真实发生过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来探究诉讼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主体资格的主要标准,原告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原告还应当具有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得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属于民事权利能力人,是民事主体中唯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后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有权进行独立的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在民事诉讼中,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作为原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划分,也没有区分法人类型。

在实务中对法人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法人自始未成立时,属于自然人;二是自始没有独立责任能力;三是自始没有独立财产和财产权;四是自始没有独立人格;五是自始没有独立地位和独立性;六是自始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来看,当原告是法人时,其主体资格已经具备。

但当被告为自然人时,其主体资格是否已具备则有争议。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原告就可能与侵权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是法人作为原告就可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发生效力的标的物被毁损、灭失,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请求返还原物或者给付金钱。

案件成本相关的法律条款(3篇)

案件成本相关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成本管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案件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审判、执行等活动产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司法鉴定费、证人出庭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成本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成本的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成本合理、合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案件成本核算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成本核算制度,对各项成本进行分类核算,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案件成本核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经费:包括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二)办公经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通讯费等;(三)司法鉴定费:包括对案件进行鉴定的费用;(四)证人出庭费:包括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五)诉讼费:包括当事人依法缴纳的诉讼费用;(六)执行费:包括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成本进行定期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成本核算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章案件成本管理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案件成本的管理,确保各项支出合理、合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成本预算制度,对各项成本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各项支出进行审批,确保支出符合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案件成本的监督,发现违规支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成本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案件成本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成本监督制度,对案件成本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成本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成本异常,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成本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3)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按实际成本收费;(4)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中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费。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结束时,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制度。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败诉人负担的原则。

我国立法也将之作为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

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按照一审程序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应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

预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或执行结束后,依审理的结果和执行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定。

【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时,可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减、缓、免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来做出决定。

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用文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问题对策

【实用文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问题对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问题对策和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4%下调为2.5%,对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上诉案件、反诉案件等案件都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和扩大按件收费的范围,取消了原来规定中具有弹性的所有收费项目,同时对诉讼费用的交纳、退还和负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形式、范围和程序,完善了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XX年12月8日由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取代了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人民法院不再是收费主体,当事人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其交纳的费用不是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而是向国家交纳的,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收费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过程着手修改诉讼收费办法,时间已经很长了。

20XX年,中央决定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二十多项改革任务,其中有一项就是修订诉讼收费办法。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

一是原有收费办法的法律依据不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是1989年制定的,当时《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民事诉讼法》还是试行,我们就是在这样一个法律基础上制定的收费办法,且一直没有进行过完整的修订。

二是社会上对原有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诟病多,特别是对其中的弹性条款反映比较大,对法院收取“实际支出的费用”反映非常强烈。

三是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收费标准太低,应当提高,而社会各界认为收费标准太高,要降低。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一个司法改革研究小组,分课题地研究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在报送的意见中,对修改诉讼收费办法,我们确定了几条基本原则:一是按阶段收费,改变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不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等情况一律都按一个标准收费;二是取消弹性条款,即原收费办法中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三是取消社会上反映非常强烈的像“实际支出的费用”这样不可量化的条款。

民事诉讼法主观题真题

民事诉讼法主观题真题

2019年1.e公司在法院审理阶段知道,如何救济?在执行阶段知道,如何救济?2.若丁公司对e公司股权的执行程序种,b公司,d公司,e公司,和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1.对于e公司在法院审理阶段知道,提出案外人异议,在执行阶段知道,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56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

2.B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因为其代持的股权实际上属于e公司的财产;d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因为d公司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斥执行的权利;e公司b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其并非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主体;若b公司以代持股份为丙公司设定质权,则丙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可以成立。

1.债权人丙申请撤销甲乙之间的协议时当事人的地位应当如何列明?2.已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3.如果甲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可以合并重整,重整程序开始后,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该如何处理?1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列为第三人。

2 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已起诉甲公司,后诉会否定前诉,所以认为构成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247条。

3 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20181.仲裁裁决有效,因为提出管辖异议需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出才会予以受理。

2.可以向b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构成重复起诉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247条。

本案中没有上述的事由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4.二审中乙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一并进行裁判。

民诉解释328条。

5.由仲裁委管辖。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定理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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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民事诉讼中需要缴纳不少的费用,虽然钱数可能不多,但是种类却还是比较繁杂的,一般比较常见的有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等。

而且对于这些费用的支付方也不一样,同时领受人也都基本上不一样。

对于律师费、诉讼费大家应该是非常熟悉了。

一般就是交给律师和法院的费用,但是对于交通费可能就有一点疑问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呢?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3)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按实际成本收费;(4)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中所支出的费用,按
实际支出收费。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结束时,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制度。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败诉人负担的原则。

我国立法也将之作为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

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按照一审程序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应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

预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或执行结束后,依审理的结果和执行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定。

【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时,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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