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基本权与公民财产权
税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 法无明文不征税)”,通常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
税收(宪)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 步确立下来的。
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 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 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 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北京“ 单地位税发称月“饼月征饼税 一税直”就并有非,新并 鲜不 是事新已政征策 说收要1 加7 年征 月 饼 税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月饼计税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行,依 2 0 1 1税所年得法0 9,》月计明0征确1 日个了新人单京所位报得所 税发 。的 月 饼 、 食 用 油 等 实 物 福 利 , 应 并 入
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 之为“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 公众在不知情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5月 30日凌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 上调至3‰,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 不迭。
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 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 法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2007年印花税 政策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 规定或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 我授权进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 “5·30”事件,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
他认为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依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 收入的比例作为负担,向政府纳税,而且所纳税额必须 确定,不得任意改变;赋税交纳的日期和方式要给纳税 人最大的便利,所征赋税尽量收入国库。亚当·斯密将 之归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原则”、“确定原 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论税的基本概念的重构——纳税人权利的视角
O n t c n tu to ft e Ba i nc pto x he Re o s r c i n o h sc Co e fTa
Absr c : t a t The t a f rofn ton— du y— ore e on e ,t or nd s t m ft x t he t p ye - rgh r ns e a i t int d c c pt he y a ys e o a O t ax a r i t
角度对税 的国家本 位 、 务本 位进 行 了批判 , 义 对税 的纳税 人 本位 、 利 本位 在 市场经 济 中的必 然 性 进 行 了论 权 证, 并在 积极努 力地 促成、 义务本 位 向纳税人 本位 、 权利 本位 的转 型 ,
t n o i h n i h O t x Ta p y n o s i u n s o l e f r d o l f e h a p y rc n co s i f r ta d rg tt a . o g x a i g c n co s e s c u d b o me n y a t r t e t x a e o s i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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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8期 20 0 6年 9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s n tt t fPo ii a c e c n w o r lo n u I s iu e o ltc lS in e a d La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 , 当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赔 偿请 求权 赋予 了纳税人 在遭 受侵 应 害 时获得 一定 的补偿 , 使其合 法权益 得到 应有 的保护 。 ( ) 收征管 法 中纳 税人 程序性 权利 主要包 括 : 2税 1陈述 与 申辩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第八 条第 四款规 定 :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对税 务机 关所 作 出的决定 , 享有 陈述权 、 申辩权 。 该 权 利 是对税 务机 关滥用行 政处 罚权 的有力 的制约 ,是纳税 人在 税 务行政 处 罚当 中所 享有 的基本 权利 。 2控 告检举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在第 八条第 五款 明确了如 下 规 定 : 税人 、 纳 扣缴义 务人有 权控 告、 检举税 务机 关、 税务 人员 的违 法 违纪行 为。这就 有效 实现 了纳税人 权利 的 自救 能力 。 3申请 行政 复议权 与提起 行政 诉讼权 。新 《 . 税收 征管法》 明确 了纳税 人 申请 行政 复议和提 起诉 讼 的权利 ,以保 障纳税人 的合 法 权利。 ( ) 二 现行 税收 征管法对 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现行 税收 征管法 已实 施八年 多 ,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建 立 与完善 , 经济 的高速 、 康发展 , 济全球化 的趋势 的 明显化 , 健 经 税 收 征管法 对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之处 日益 体现 出来 , 文主要 本 分 析 以下 几个权 利保 护的不 足 : 1知情 权 。在税 收征管 法中虽 然规 定了纳税 人享 有相 应的 知 . 情权 , 但在 如何确 保这些 知情权 的实现 没有法 律和制 度性 的约束 知情 权 的 内容 不够全 面 , 以满足 纳税 人对 更 多税 收信 息 了解 的 难 要求 。纳 税人 的知情权 仪 限于知 悉的权 利 , 乏请求 权 。 缺 2保 密权 。我 国立法 上对纳 税人 秘密权 保护 客体 的规定 是 : . ” 税收 征管法 第八 条所称 为纳税人 、 扣缴 义务人保 密 的情 况 , 是指纳 税人 、 扣缴 义 务人的商 业秘密 及个人 隐私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 的 税 收 违法行 为 不属于保 密范 围 。” 人隐私 属于 名誉权 , 个 而商 业秘 密一 般 归属于财 产权 ,两者性质 不 同。 因此 有必 要对税 收秘 密 的 范 围作 出进 一步 界定 。 国 《 收征 管法》 可 以公开 的税收 秘密 我 税 对 的对 象未作 出规 定 , 不利于在 执行 中对纳 税人 的税 收秘 密提供 这 明确 的保护 。 3 . 陈述 申辩权 。 对纳 税人提 出的陈述 申辩意 见, 在税 务机 关答 复的时 限、 形式方面 尚没有统一 的规定 , 这一方面 有待进一步 改善 。 三、 善税收 征管法 中纳税 人权 利保护 完 ( 一)增 加纳税 人诚 实推 定权 。在税 收征 管法 中应确立 ” 实 诚 推 定权 ” 即纳税人 有权利 被认 为诚 实地履 行 了其 纳税 义务 , , 除非 有 足够 的证据 证 明其存在 违法 行为 。 ( 完 善纳税 人权利 保护机 制 。 收征 管法应 当进一 步 明确 二) 税 各 项权 利 的内容 , 纳税人 实现其 权利 的程序 、 权利 保护 的主体 、 税 务 机关 的义务 及其 未保护 纳税人 权利 而应 当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 ) 消对纳税 人复 议 申请 权 限制 。 收征 管法第 八十八 条 三 取 税 规 定 , 纳 税人 、 当” 扣缴义 务人 、 税担保 人 同税 务机 关在纳 税上 发 纳 生 争议 时 , 须先依 照税 务机关 的纳税 决定缴 纳或解 缴税 款及 滞 必 纳 金或者 提供 相应 的担保 , 然后 可 以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 。只要税 务 机关认 定相 对人 欠税 , 么相对 人 不缴清税 款或 不提供 相应 的 那 担 保 , 申请 复议 的救济权 便不 能实现 。在税 收征 管工 作中 , 其 由于 这 一 限制 性条件 的实施 对纳税 人权 利的救济 造成 了极大 的负面 影 响。 因此为 了保护 纳税 人的权 利 , 必要取 消复议 申请权 的 限制
论我国税权中的国民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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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如赵 长庆 教授认为税权 是国家 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取得 国家所有权之权,即国家为 了实现 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
( 对 国民税权 的界 定: 二) 第一 :国 民税 权是 公法上 的权利 ,是源 于宪法性 基本
税 收立法、税款征 收、税务 管理等方面的权 力或权利 学者 权 利, 面由税法 加 以具 体化 的权 利。正 因为源于 宪法性基 陈刚认为税权是 由国家主权派生的, 国家对税拥有 的取得权 本权 , 它们具 有基本 权 的不 可或 缺性 与母 体性 。 和所有 权 这些 观点主 要从 国家 管理 的角度对税权 进行 思 显然,这种界定对权力 主体的归纳有片面性 , 经不起法学理 第 二: 国 民税权 基 于财 产所 有 权的无 偿 转让 而发 生, 第三 :正如 “ 国民” 可在整体 意义上 和个体 意义上使 考,这也是运用 “ 税权 ”这一概念时, 多数人 采用 的观点。 实 际上 是财 产权 的衍 生 。 论的考量 此后,张守文 教授认为,从法律 的维度上看 ,税 用 ,相 应 的, 国 民税 权 也 可分 为 两个 层 次 :整体 意 义上 权在不 同层面,不 同参照 系中的坐标不尽相 同。 国际层面 的 国民税权, 即纳税人 基本权 ,此为 宪法层 面的权利;个 在 上,税 权就 是一 国对税收事务 的管辖权,在国内层面上,税 体 意义 上 的权 利 即纳 税 人 权 利, 此 为税 法普 通法 上 的权 权又分为 国家税权 和国民税权。 国家税权包括税收权力 和税 利 。 收权利,前者是 国家 的征 税权,后者是国家对 国民的税 收债 第 四: 民税 权是 内容 丰 富 、多层 次 的权 力体 系 。 目 国 权;国 民税权包括 整体 的税收权力和个人 享有的税收权利, 前对 国民税权 的侵 犯形态各 异,应 相应 的建 立多种 、多层 因此国 民税权也 有权利和权力之分 。 该说从法律关 系的一般 次 的 救 济 途 径 。 原理 出发 , 突破 了税权 主体是 国家 的一般 思维, 到了前沿 得 “ 权是国家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在有关税 收方 税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举例
1. 引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保护,也体现了纳税人对社会的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举例来展现其具体表现。
2. 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纳税人,我们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我们的合法利益,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纳税人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自己应纳税的对象、标准、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有申诉权,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诉应纳税款的计算和征收方式。
纳税人还有参与权,有权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管理的改革。
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保障,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
3. 纳税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纳税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遵守税法,如实申报个人或单位的应纳税收所得,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纳税人还应当遵守税收规定,不得有逃税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税务发票、凭证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 举例分析为了更加具体地展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诉自己对应纳税的标准和税率是否合理。
纳税人也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合理的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有权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通过这一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样貌。
5. 个人观点在我的个人看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税收征管才能够更加公平和有效地进行。
我认为政府和纳税人应当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共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6. 总结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一、税权分析(一)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分析。
税权作为一个税法概念,应当将其置于税收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权利的一般原理对其进行解释。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形式多么复杂,最基本的当事人是GJ和纳税人,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GJ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权不是GJ单方面的权力;GJ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两极,理应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税权也应是GJ和纳税人同时享有的税收权利或税法权力。
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税权即税法权利,是指税法确认和保护的GJ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
由此可见,对于GJ而言,税权体现为对税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权利;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权体现为纳税人对税收要素的参与决定权和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等。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和纳税人作为税收双主体之一的角度来认识税权,提升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并将纳税人税权系统地划分为税收使用权、税收知情权、税收参与权、税收监督权、税收请求权等几类。
(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分析。
对于税收本质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GJ分配论,认为税收是GJ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类是以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等价交换说、税收价格说和公共需要说,认为税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GJ财政收入,从而使GJ得以具备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是公民为猎取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
从公共财政角度出发分析税权,将税权不仅定位在GJ与纳税人之间权力与权利的追求,并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权利的主要地位,纳税人为了获得公共需要而纳税,政府则成为企业获得公共需要而必须提供公共服务的GJ权力。
(三)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
马克斯·韦伯说:“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而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会治理者、领导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和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
析我国纳税人权利缺失的原因
高等函授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 rnal o fH igh er C orrespond ence Edu cation(P h ilosophy and So cial Sciences)
Vo l . 22 N o. 6 June 2009
法学园地
析我国纳税人权利缺失的原因
[ 16]
承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 , 每
个人在个性、 精神、 道德和其他方面获得充分于最 自由发展 的人权理论 , 在这样的文化土壤上 也绝对孕育 不出以个 人 为中心、 体现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法 , 也就根本不 可能产生 人权天赋、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 所有权不可侵犯、 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等法治 原则 。 [ 17] 显然 , 国家公 权力是 建立在 普 通民众义务的基础上的 , 对公权力 的过度保护 必然会导 致 对私权利的侵犯 , 在这种法律文化背景下 , 个人的 权利是微 乎其微的 , 衍生到税收领域 , 纳税人的权利也不可 能得到有 效的保护。 由于封建法不是作为保护人民 权利和义务 的手段 , 而 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暴力工具 , 以至 于过分强调 法的威慑 作 用 , 刑不可知, 威不可测
[ 5]
家财政收入之核心要素 , 国家经由课税权之行使, 将人民财 产权转换成公法之强制性财政收入。 由此可知 , 在财政国
[ 1] 家中 , 课税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金钱要素。 [ 2]
为 了 要 寻找 出一 种结 合的 形
如今 , 虽然我国学者 对税收的方方面 面已经进 行了深 入的研究 , 但却没有在纳 税人权利缺失的 原因这一 问题上 达成共识。学界目前的研究主 要集中在以 下方面 : 一是借 鉴外国税收基本立法 , 为 我国未来制定税 收基本法 提出建 议、 规划和蓝图 , 在此背景下涉 及了纳税人 权利 ; 二 是以我 国财政体制改革为目标 , 提倡财政立宪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使征税行为更加法治化,公民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
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
纳税人基本权与纳税意识——高军博士《纳税人基本权研究》评介
“ 政 决 定 庶 政 ” 财 政 是 一 个 国家 政 府 施 政 财 , 的基 础 ,一 国财 政 是 否运 用 得 当是 该 国人 民生 活 幸 与 不 幸 的根 源 。现代 法 治 国家 在 财 政上 均 表 现 为 “ 收 国家 ” 财 政 主 要 来 源 于 纳 税 人 量 能 平 等 税 , 缴纳 的税收 , 西谚有 云“ 人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 , 就 是 纳税 和 死亡 ” ,形 象地 道 出了纳 税 的重要 性 。 我 们 在 西方 影视 作 品 中 ,经 常 可 以看 到西 方 的纳 税 人 乐 于纳 税 ,在 面对 公 职 机关 和 公 职人 员 时 理 直 气壮 地 喊 出“ 我是 纳税 人 ” 主 张权利 的 场景 。 来 但 遗 憾 的是 , 长期 以来 , 国纳税 人 的纳 税 意 我 识 堪忧 , 偷逃 税 现象极 为 普遍 。著 名财政 学 家李炜 光 教 授 曾一 针 见 血 地 揭 示 了 造 成 这 种 状 况 的原 因 :一个 纳 税人 权 利 缺乏 的社会 ,一 定是 纳 税人 “ 偷逃税现象极为严重的社会 ,而且偷税之风不可 抑制” 。该结论事实上为相关数据所证明, 中国青 《 年报》社会调查 中心和新浪新 闻中心的联合调查 显 示 :3 % 的人 感 觉 作 为 纳 税人 “ ”只 履 行 义 8. 4 亏 , 务 没行 使权 利 ;90 的纳税 人很 焦虑 ,表示 很想 3 .% 行使监督权利 ,但不知道怎么办 ;2 %的受访者 1. 3 对 纳税 人 的权 益 比较 了解 ,其余 8 .% 的人 则处 77 于 “ 全 不 知 道 ” “ 道 一 点 点 ” 状 态 ;0 完 和 知 的 8 %的 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 的任何一项权益 。 另外 ,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行 政 审判 庭 的人 士 披露 ,近 年 查 出 的与税 收法 律不 符 的涉 税 案 件 和不 当 的税 务 处罚 决 定 数 以万计 ,但 每年 法 院 审理 的税 务 行 政 案件 占 当年 全 国行 政 诉 讼 案件 的 比例 却不 到 2 %。然 而 , 发 达 国家 和 大部 分发 展 中 国家 中 , 个 比例 在 这 直是很 高 的 。在我 国 台湾地 区 , 年 “ 历 行政 法 院” 所受 理 的案 件 中 , 6 %以上 为 税务 诉 讼 案件 , 有 0 而 在 “ 法 官会 议 ” 作 的解 释 中 , 关 税 收 方 面 的 大 所 有 解 释也 占据 了相 当 的 比例 。最 近 , 新 闻机构 组织 某 了一 次 问卷 调查 的结果 与 之 相 吻合 ,其 中一个 问 题是 : 如果 税 务 机关 对你 进 行 行政 处 罚 , 处 罚过 且 重, 你该 怎 么办 ? 果有 8 .6 结 92 %的纳税人 选择 找人
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税收公平正义
善用法治思维,促进税收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是法治思维第一次写进党的报告。
何谓“法治思维”呢?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维,改变过去那种管理思维、不讲程序的思维。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五个方面。
法治思维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在我国税收工作和税收事业中,应当如何善用法治思维,促进公平正义呢?正如我们所知,税收作为一种文明的对价,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国家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
传统观念中把税收理解为国家的征收管理,而现代观念则将税收理解为公民为国家所提供的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支付的对价。
法治思维下的税收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的平衡。
我们用什么方式来保障这种平衡?当然,仅靠道德机制显然是不能实现的,在真实而又触手可及的利益面前,法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成为一种现实的进路。
法律具有各种各样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
公平正义,构成了人对法律最单纯也最复杂的信任基础,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及其对国民的基本义务。
公平不仅要求个人和团体受到公平的对待,而且还要求他们所受到的待遇应显示出来。
这也是法律最为本质的价值体现,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基本的需要。
具体到税法领域,可以认为公平正义至少包括四方面价值:一是分税公平,二是定税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四是用税公平。
分税公平和定税公平可以被视为对公平正义的实体性推进,征税公平和用税公平则可被认为是公平正义的程序性保障,但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差异为何,均体现了税收法治的实质要件。
财产法中的财产权
财产法中的财产权
财产法中的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某种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具体来说,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占有权:财产权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是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财产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他人无权干涉。
2. 使用权:财产权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是指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对财产进行使用,包括使用、消费、销售等。
3. 收益权:财产权人享有从财产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包括财产的增值、租金、利息、股息等。
4. 处分权: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
财产权在财产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保护财产权是维护个人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财产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变动、限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对滥用财产权进行了限制,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生存保障
济生存权, 因此应以人民可支配的剩余财产权 , 国家 作为
课税权行使之对象 , 以符合宪法秩序下税法之规范内涵 , 并且以维持人民重新运营经济生活所必须之再生利益 , 作 为国家课税权之宪法界限。亦 即宪法保障的私有财产有 所收益时, 须在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所必要者仍有剩余 ,
利, 包括生命 、 、 健康 劳动、 休息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 它不仅要求政府不得侵害国民的生命和健康, 而且要求政 府积极保障国民的生存条件 , 使国民得 以享受健康的生 活。生存权的基础在于现代社会对人性尊严的尊重。现代 宪政国家, 不仅追求传统民主多数决的形式意义宪政 国家 , 更进一步要求“ 以人性尊严与个人基本价值为中心” 的实 质宪政国家, 亦即正义国家。实质正义 国家要求所有国家 行为须与宪法上价值观相一致, 而以人性尊严为最高价值。
第 8卷第 l 期 l
20 09年 1 月 1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unzo nvri Sc l c neE io ) ora o aghuU i sy( oi i c dt n G e t aS e i
V 18 No 1 0 . .1
NO . 2 9 V 0O
始为公共利益之必要而课征所得税和其他税 。“ 禁止税 法对于纳税义务及其家庭之最低生存需求采取税捐侵犯 ,
北野弘久指出, 在现代社会大企业与ol企业有不同 eJ ,
的宪法地位 。中小企业即使具有法人资格 , 因其所有权与 经营权是相一致的, 以从生存权论的伸展意义上来理 所
已成为课税禁律” 。作为国家课税权行使的对象或符合 宪法秩序的税法的规范内涵, 是以人民可支配余额 的财产 权作为合宪性的界限, 属于人 民不可支配的财产权部分 ,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下述原则:(1)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
不能只见限制,不见权利;(2)法律保留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3)明确化原则。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文意,应具体明确;(4)司法审查原则。
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公民相对人可提起司法审查。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及其限制的必要性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
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
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
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
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个权利群: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
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1]。
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的权利。
高二政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议一议
为什么国家要加大对税收的征管工作?
3、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其次,每一个公民都要具有“纳税人”的意 识
第三,每一个公民还应该懂得依法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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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种
定义 对特定 的消费 品和消 费行为 征收的 一种税。
纳税人 我国境 内生产、 委托加 工和进 口应税 消费品 的单位 和个人。
税率 根据不 同消费 品和行 为确定
作用 合理地调 节消费行 为、抑制 超前消费, 间接引导 投资流向, 保证国家 的财政收 入。
消费税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定义
纳税人
1-10月份全国税收完成情况比较图 (亿元)
中 国 影 坛 “ 大 姐 大 ” 刘 晓 庆
刘晓庆购于玫瑰园的别墅
从1996年开始,刘晓庆公司采取不列或少 列收入、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 进行偷税,偷逃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等多个税种。专案组从刘晓庆公司账面上 查实偷逃税金额196万元(应税额1960多万)。
主要税种 营业税
定义
以经营 活动的 营业额 (销售 额)为 征税对 象的税 种。
纳税人
税率
作用
增加才 成收入 和调节 经济, 保证国 家财政 收入的 稳定。
在我国境 不同的 内从事交 行业分 通运输、 为3%、 建筑安装、 5%、 金融保险、 5%~20% 邮电通讯、 三档。 公用事业、 出版业、 娱乐业和 其他服务 业的单位 和个人。
在我国境内 按不 居住满一年, 同的 从我国境内 所得 外取得所得 征收 的个人,以 不同 及不在我国 的税 境内居住或 率 居住不满一 年而从我国 境内取得所 得的个人。
公民应怎样做到依法纳税
税 收
含 义 (主体、目的、手段、依据、地位)
本 质 一种分配关系
无偿性 基本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
基本特征 强制性 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导与练》
固定性 P41
三要素
纳税人 =负税人?
征税对象
计税标准(税率)
目前我国 增值税 三要素、计算、作用
的主要税种 个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如:购销、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技 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等凭证。
• 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 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 即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不再 征税。税率仍保持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故意销毁帐 簿的行为、购买商品不开发票属于哪种 违反税法的行为?
某公司利用货物出口采取低价高报的手 段,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案件。
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1)从我国税收的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 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 是一致的。
(2)从税收的作用看,税收是国家实现各项职 能的物质基础。
违反税法 偷税、欠税 的行为 骗税、抗税
依法纳税
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公民应怎样做到依法纳税?
税收的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
三个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一,税收的
要求它 具有
,
无偿性的保障;
第二,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
是 。
高考真题演练
【 07年广东高考】 为了提高我国高收入群体自觉纳税的意识,
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民主自由与财产权
话说 , 即过去人们并 没有 真正认识什么是 资本 主义 , 么是社会 主义 , 什 我们 的社 会主义又处于 个怎样 的发展 阶段 这种权 利主张和要求 政府保 障供给 民主 自由机制 及财产权分配机制的 法精神 、 法伦理 的民主 自由意识还 十分朦胧 , 呼声也甚 为微 弱 ,只是 2 0 0 4年第 四次修宪后 , 国
作者 简 介 : 曾哲 , 学 博 士 , 法 南京 审计 学 院 教 授 , 门大 学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 究 方 向 为 宪 法学 与行 政 法 学 厦 研
基 本 理 论
・
3| ・
《 太平洋学报》2 0 0 9年第 l 2期
人 口过剩 , 乡二 元结构等 , 则就是初 级 阶段 发展 过程 的时 间具有 不 可确定 性 , 城 再 即便 是在邓 小平选集 的文本里也难有 界说 , 只是指 明了还需要很长 一段时 间 会主义初级 阶段发展论也 社 构成 了社 会主义特 色理 论最重要 的组 成部分和不可或 缺 的内容 ,这 些特点反 映在现行法律 和 法律关 系上 , 特别是反 映在 国民的民主 自由权与 劳动创 造 的财 产权所有 制上 , 值得 当下 的宪 是
权及 其社会 发 展 的多元 影 响 , 产权在 社会 主 义初 级 阶段 发展 中对公 民 民主 自由具 有 重大 影 响 , 有 了财产 权 财 没 也就 意味 着失 去 了真正 的 民主 与 自由
【 关键 词 】 社 会 主义初 级 阶段 民主 自由 财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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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基本权与公民财产权摘要:纳税是私人财产向国家的转移,理应在宪法上对纳税人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和保护,实现公民财产权宪政保护的逻辑统一。
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和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
依照公民与国家之间在先的契约,公民须向国家交纳自己创造的一部分财产作为赋税,并由此成了纳税人;公民由此享有对国家赋税征收和使用等经济活动诸事务的广泛参与权,这种由公民财产分割程序与原则延伸出来的政治参与权是纳税人基本权。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纳税人权利;宪政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2一、纳税人基本权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支撑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强调市场交换、等价有偿。
其思想根源是“社会契约”和“个人本位”,即从人人都不可或缺的需要角度来认识财税的本质。
其逻辑是:因个人利益需要而让渡予公共利益,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让渡予国家利益;没有个人需要,就没有公共需要,也就没有国家需要。
为了生活的需要,人们从生到死,每天的衣、食、住、行,无一例外地要享受公共产品;为了工作或生产经营,人们也在享受公共产品。
而没有物质基础,国家是很难建立、生存的,是无法提供公民需要的公共产品的,所以现代国家被称为财政国家或者税收国家,国家公共职能的扩张使得人民纳税成为国家运转的一个必要前提,现代国家只有建立在税收基础上,从税收来支持收益缓慢而又重要的公共产品。
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或简称纳税人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在政治、人身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是权利主体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和自由,是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原则,体现了纳税人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二、公民的财产权(一)社会主义条件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意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可以激发人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必不可少的。
2、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财产权不仅是一项物权,也是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应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而要维持“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物质资料。
因此,只有将财产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才能真正有效地限制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随意侵占和剥夺个人财产,从而使个人牢固掌握生存的物质条件,才能稳定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3、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是实现“共同富裕”发展战略的前提。
邓小平同志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精辟地总结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后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按照这一发展战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如何对待先富起来的那个群体的财产才能真正地实现先富带动后富呢?2004年宪法修改以前,由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政策不很明确,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等先富起来的群体对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显得非常迷茫。
当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很多人开始往国外转移,还有人置房买地,把积累的财富大量存入银行,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流通,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发展现状1、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
在实体法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压力,我国充分意识到以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性。
并且体现在宪法和各部门法中。
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的民商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予以比较全面的调整,此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也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2、公民的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根据调查表明,我国目前公民的财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体制,再过渡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最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
经济体制这一发展变化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数量、种类不断增多,获得财产的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以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财产的获得成为其活动的主要动机。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是从一个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行进的过程,它需要政治国家以公共权力持有者身份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份退出市场主体地位,还权于市民社会。
人们由靠国家配给而生存和发展转向依靠个人能力去谋生,而财产是人们谋生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源泉,它直接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地位挂钩,关涉到人们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
所以,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法制不断发展完善。
不言而喻,自主参与、平等竞争的经济活动必然会塑造出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的市场主体。
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是以法制的健全为前提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开始向细密化方向发展,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的财产权利意识越来越有主动性。
(4)经济全球化的冲击。
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明显,这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为个人实现个人财产的扩大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其权利的顺利实现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在全球化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民的财产权能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直接决定竞争者在世界市场中的命运,因此,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人们的财产权意识尤为强烈。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办法1、立法方面。
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不健全,漏洞还比较多。
公民财产权的实现和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法律基础上,但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政策则成了法律的重要补充,但是政策本省的易变性使其因政治的变动而使公民的财产保护范围处于一种变化莫测的状态。
因此,欲进一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还必须在立法上做出更多的努力。
2、行政权方面。
在我国,数千年的大一统专制,使行政权获得了无限制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政策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权已失去了其往日无处不在、无事不管的威力。
但行政权的滥用使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并对公民的财产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欲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必须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3、司法方面。
司法机关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部门。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这种分布格局再辅之以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基本上由所在管理区域的权力、行政等机关决定,从而使司法权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司法权而非单一制国家形式下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
而理论上所阐述的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的构想,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与漏洞。
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与司法腐败问题构成司法公正的重要障碍。
4、普法方面。
由于我国传统的价格观念取向是重义轻利。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在某些地区和某些人群中,财产权观念仍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
因此需要在社会中重新启发、诱导甚至灌输人们的权利意识,通过普法实现人们对法定权利的认识。
三、纳税人基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应当与“公民财产权保护”在宪法的逻辑层面上应当统一,即纳税人权利与公民财产权在宪法中都应当加以规定。
公民财产权保护逻辑应当分为“取得”和“丧失”两个环节,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的“取”很明显就是表达这样一个意思。
征税是公民财产权被“剥夺”的一种情况。
这里使用的“剥夺”似乎可能语气强烈了一些,但是常用的说法之一。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在法律上逻辑包括了三个环节:财产的取得、财产的使用和财产的丧失,这三个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主要集中在财产权的丧失方面,现代宪政的理念体现在公民财产权的剥夺的法律保护上。
公民财产权的丧失环节中,国家征税是其中一种。
尽管有人反对这样的说法,认为并非所有公民都是纳税人,虽说并非人人纳税,但是富有者与贫穷者在纳税问题上并没有身份上的“鸿沟”,只要财产数量或使用额度符合纳税起征点,公民当然成为纳税人,其财产权必然要向国家转移。
就公民社会而言,树立公民意识应当包括纳税人意识。
参考文献:[1]文正邦.宪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9.[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