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法治靠得住(人民观点)
坚持三个至上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
坚持三个至上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许多奋内容提要:八二宪法实施30年,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就显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序推进。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关键词:宪法三个至上依法治国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简称八二宪法。
这部宪法典和此后四次宪法修正案共同构成的我国现行宪法。
八二宪法实施30年,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相伴而行,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使中国赢得了三十年的改革建设稳定时期。
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之际,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三十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就显著八二宪法颁行3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取得巨大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经验。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丰硕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增强。
㈠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八二宪法确认和构建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建立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国家机构设置及职权配置的制度化;建立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在全体政法干警中率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是每一位政法工作人员的一项重大任务。
下面,我将自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些学习心得向大家作一个简要报告,请各位批评指正。
我今天报告的内容是: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理念,在人类社会有相当长的历史。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大思想家柏拉图就提出了“法治国”的概念,当然,在柏拉图的心目中,最佳的国家治理形式并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贤人之治”。
他的学生、古希腊另一位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则对“法治”作了比较完整的阐述,他把“法治”定义为“良法之治”,即:法律得到人们普遍有效的遵从;同时,被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反映并保护公民共同利益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定性描述,直到今天还被视为关于法治的最经典定义。
在我国的法律思想史上,并没有类似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法治思想。
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比较重视法的作用,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但法家所讲的这种“法”,只是君主治理国家和臣民的诸多手段中的一种,“法”要与“势” 、“术”紧密结合。
所谓“势”,就是指统治者的权势,韩非子就说君子“抱法处势则治”;所谓“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执行律法的策略和手段,也就是统治者的权谋、权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1、如何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意义重大而深远。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用“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四个更好”深刻地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决定》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大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和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面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必须深入领会《决定》提出的“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四个更好”的深刻含义,重点要把握以下3个方面。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党面临的一个永恒课题,也是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执政能力建设。
从掌握全国政权的那一天起,就为掌好权,执好政进行了不懈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走过不少弯路,甚至出现了严重失误。
总结新中国成立6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执政的历程,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着力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关系问题,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依法执政促进和保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法治强则国强的理解
法治强则国强的理解法治强则国强,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深刻的道理。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和治理原则,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社会秩序井然和经济繁荣。
在法治强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经济秩序得到稳定,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得到提升。
法治强则国家稳定。
法治是国家稳定的基石,它能够为社会提供有序的规则和秩序,使人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当人们都遵守法律,社会就能够实现相对稳定和安宁。
在法治的国家,人们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会因为个人的权力或财富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样就能够减少社会的不满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治强则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的国家,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它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法律能够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才能够信任社会制度和公共权力,才能够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治强则经济繁荣。
法治是经济繁荣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治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同秩序,保证经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只有在法治的保护下,企业和个人才能够安全投资、创新发展,才能够享有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法治强则国家声誉和形象提升。
法治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标志,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治理能力。
在法治的国家,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度高,对国家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也随之增强。
国家的法治水平越高,国家的声誉和形象也就越好。
法治能够吸引外资、外商和外国人才,促进国家的开放和国际交往,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法治强则国强是一个深刻而又真实的道理。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和治理原则,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法治能消除腐败主持人宣读辩题、辩论纪律正一: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我方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存在的通病,不仅破坏了各国的经济基础,而且危及到国家的政治基础,对国家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铲除腐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何为法治,即相对人治而言,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它不仅包括了许多部门的静态法制,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法律监督的一个系统过程,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第二,消除,即消灭除去。
最后我再来解释一下“能”字。
这个能字决定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可能性判断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治能不能消除的问题,而不是法治有没有消除腐败的问题。
就像中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能赶超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是说中国现在已经赶超了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而是说中国有这个能力达到共产主义社会。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让我们仔细的来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因为腐败能产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被诱惑,迷失了方向,试想一下,假如今天这个诱惑腐败的利益不存在了,那么腐败现象还会产生吗,那么显然是不可能的吗!所以只要我们消除了腐败的这个利益,那么腐败自然被消除了。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正是因为法治可以提高腐败的代价,在法制体系上可以将腐败者迅速绳之以法,使其锒铛入狱,而且就算他身居要职在法律监督体系下,也可以让他贪无可贪,无从下手,从而减少他的腐败收益,当腐败者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当腐败者无利可图、无从下手时难道腐败还不能被消除吗?当然,我方从不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完善法治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完善法治,让法治来消除腐败。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也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建设法治社会、平安社会为目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1992年视察深圳时所说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我们走过了一条艰辛探索的道路。
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字面上的变化,彰显着治国理政基本观念的变化以及制度文明闪耀的理性之光。
举国上下艰苦奋斗,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果,拿什么来保护和巩固?如果公权力可以随意让投资落空,让私营企业遇到难以逾越的“门槛”、“玻璃门”;如果公民合法财产处于没有法律保护的境地,社会安全感普遍不高,社会诚信缺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盛行;政府行为朝秦暮楚,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强,怎么称得上现代国家和治理的现代化?正因为如此,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建设,就是让每个人的安全感得到提升,让每一份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得到法治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分改革信心和改革活力都得到法治呵护。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各项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内外环境更加复杂多变,机遇与挑战并存。
鼎湖区各级人民政府一直以来对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的任务依然紧迫和艰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比较突出。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制度激励和约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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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题2分,共20分)1.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 )。
A.政策性原则B.社会政治原则C.特地法律原则D.自然公正原则2.当今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在这里,“法的渊源”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法的( )。
A.文件渊源B.形式渊源C.历史渊源D.本质渊源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该条文的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该条规定属于吩咐性规范B.该条规定属于相对确定性规范C.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D.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4.关于法律说明和法律推理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律说明不能独立于法律推理,有推理才有说明B.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说明,有推理未务必要说明C.司法过程中必需运用推理,也必定涉及到说明D.法律推理和法律说明都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5.关于法系问题的如下表述,错误的是( )。
A.法系的概念首先是西方法学家提出的B.法系是从形式特点及历史传统等方面对法制所做的划分C.法的阶级和社会本质不同,也可能归属于同一法系D.法系不等同于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6.出租车司机王某因送一个危重病人就医而闯红灯,受到交警惩罚。
有人认为,王某虽然涉嫌违法,但情有可原,不应予以惩罚。
这种看法的推理方式属于( )。
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C.类比推理D.辩证推理7.王某窃听其邻居李某的隐私。
浅论我国的廉政法治建设
对我国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思考法学教研部杨树人目前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虽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突出,反腐倡廉的任务仍然艰巨。
2006年10月22日胡锦涛同志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提出“加强廉政法治建设”(而不是“加强廉政法制建设”),201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我国首部反腐白皮书——《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提出“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以往强调的是“依纪依法”),这些提法的变化,反映出我国对依法反腐工作的重视,有利于推动我国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笔者认为,高举法治旗帜,厉行法治建设,是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正如专家所言:“法治是反腐倡廉的灵丹妙药。
舍此之外,别无良方。
因为,现代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克星,这是无数发达国家,已经发生过或者正在发生的铁一般的事实。
”①(一)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法治涵盖法制但又不局限于法制,法制是法治的起点,但法治才是法制的目标。
因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1、法律规范的特征决定了法制反腐倡廉更具优越性邓小平在1992年强调,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②之所以如此,是基于法律规范具有其他规范不完全具备的基本特征,由此决定了法制反腐倡廉更具优越性。
首先,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与其他行为规范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就意味着法律在其效力范围内对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具有一体遵循的性质,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否则,国家将对其实施法律制裁。
因此,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就会有效地弥补一般思想教育和廉政规定的软约束性,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
其次,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朝令夕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这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将会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的正常发展。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从国内看,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必须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
八五普法笔记抄写内容
普法学习笔记(摘抄)第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一、定义【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一)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三】本质特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四】必须做到:1.依法治国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2.执法为民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的理念。
关于辩论
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立论,但辩稿中存在几处不足,仍需指出:
1、
2、
3、
而我方的立场是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下面我们要明晰几个概念:德治,就是以社会所推崇的好的价值观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法治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今天我们辩题中的更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和德治二者在我们中国这个社会环境的前提下,何者更适合社会的发展。我方之所以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基于以下三点:
三、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实行以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历史上法治的重要作用也不可否定。以法治国,立足点是人民,维护人民的最广大利益。民众真正在意的是法治和德治两者之间谁能够给予自身更多的权利和保障。答案是肯定的。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了人的基本行为,而道德更加注重的是内心世界的改变。因此,要想维护一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法治相对于德治在中国更为需要。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偏重于自律性的规范;而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上次有关“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更严重的“结石娃娃”,足以说明奶业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
第二,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这次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
法治为本,德治为用 有人认为“德治其本,法治其标,标本同治”,本人不赞同这样的观点,我想江主席、胡主席同志也不会赞同该观点。我认为治理国家,法治为本,德治为用。邓主席讲过,治理国家,依靠某个人不行,还是制度靠得住些。“依法治国”就是以邓主席同志等一批中国共产党人以数年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总结出来的治国方略,是基本国策,在此基础上江主席提出“以德治国”新的治国方略。分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很有必要。 依法治国,“依”者依据也,讲法是治国的依据,是根本,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以德治国,“以”者用也,讲是用德的规范作为治国的工具。没有法治做根本和前提,以德治国就会落入人治的巢臼。其实“以法治国”是早于“依法治国”的一个提法,两者一字之差,意义相去甚远,中国共产党人及时发现了这个问题,终于形成了目前“依法治国”最新认识,这也是法治理念在中国最新发展。 法治就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文明社会的管理、运行必须以科学的规则(法律)为依归,这是根本,德治是其有效的、必要的补充手段。譬如足球比赛,离开规则和裁判,无论对参赛队员进行如何好的德的教育,也无论队员们的思想品德如何的高尚,比赛是无法进行的。治理国家当然比足球比赛复杂得多,但以小见大,其间的道理还是相通的。法治为根本,因为法本身固有的特性。一个主权国家只有一个标准的法律规范,法具有统一性、确定性、稳定性、有界性,只有具有上述属性才可以作为根本。而德不同,德的标准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知识分子与普通农民的德的标准不一样,基督教徒、回教徒、佛教徒与无神论者的德的标准也不一样,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德的标准更不一样。所以道德规范作为非正式制度约束,它是促成人治或者法治的治国模式的手段,其本身不能作为单独的或者主导的治国方式。我国封建社会的儒家学说是“德本”思想的典型。儒家宣扬,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君主要施德行仁,“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盛唐的李世民认为:古来的帝王,凡是施仁政的,国家能长治久安;凡是以法律治国的,难以长久。唐太宗结论是德治胜于法治。历史却开了唐太宗一个玩笑,大唐的鼎盛持久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唐较为先进、合理、完备的封建法制。 江主席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准确的定位法治与德治的地位和功能,才能更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邓小平:还是法治靠得住
法制基调 。 自此 , “ 法治” 和“ 市场” 一起 , 成为 中国改革开放的两 大关键词 。这一 年 , 北京新公 司以每 月 2 0 0 0家的速度递增 , 全 市库 存 的公 司执 照8月份 即告 全数 发光 , 工商局不得 不 紧急从
社 会浮 浮沉沉 的 民国女 子 , 仍然 在怀念
那个 “ 以玫 瑰为枪 ” 的历 史瞬 间 , 和那些
随着经 手 的案件 越来 越 多 , 郑毓 秀
逐 渐成为 当时数 得着 的大律师 。郑毓秀
来越 多的人 对邓小平的话感同身受 : “ 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 有两
手, 只有一 手是 不行 的 。所谓 两手 , 即一手抓 建 设 , 一 手抓 法 制。 ” 走 出中国改革 的新路 , 必须在市场与法制方面齐头并进 。
制度 不好 可以使好人无 法充分做 好事 , 甚至会走 向反 面。 ” 在全 面深化 改革之 际重温这 句教诲 , 不仅 包含着A. 4 J 3 对“ 好制度 ” 的
中 国女 性 。
事务 所名声 大 噪 。1 9 2 7 年, 郑毓 秀 与魏
道明在杭州结婚 。
干, 被 她 镶进 画 框里 , 悬 挂 在 客厅 的墙 上, 一直到 她逝世 。有人说 , 这个在 上流
在 当时 , 虽 然 中 国妇女 的社 会地 位
已有所提 高 , 可以从事各种 自由职业 , 但 律师这个 职业 , 一直是女性 的禁 区, t t , 2  ̄ n
向往 。 也意味 着在 良法之下“ 做 个好人 ” 的德行之 治。正如法学
“ 还是要 靠法制 , 搞法制 靠得住 些。 ” 1 9 9 2 年春天 , 邓 小平在
人民日报关于法治的金句
人民日报关于法治的金句
1.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2.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保障,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3. 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
4.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只有权利和责任的平衡才能实现社会公正。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6. 法律是社会的“规则”,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守。
7. 全面从严治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8. 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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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治理方式、治理成本与治理绩效
国家的治理方式、治理成本与治理绩效国家的治理有人治、德治、法治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要耗费成本的。
对既定的政治理想的贯彻和有约束的治理绩效来讲,通过对不同治理方式的成本比较而选择最佳的国家治理模式及其组合,是治国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换言之,治国者为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必须在人治、德治和法治等不同的治理方式及其治理成本上作出选择,以达到国家的治理成本最小化和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
这样看来,国家的治理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和抽象意义上便可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不同国家治理方式及其涵义界定治理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人治、德治、法治及民主和利导等等。
一般说来,任何国家不可能是纯粹的法治或纯粹的人治、纯粹的德治或纯粹的利导、纯粹的民主和纯粹的专制。
因为纯粹的国家治理模式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治国目标,或者往往流于理想化而难以找到有效的实施机制,或者因为治理成本过高而无助于建立“经济的”政治(即难以在治国目标函数的约束下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因此,每个社会形态的一定时期的统治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了组合式国家治理模式(如德主刑辅、法主人辅、民主为主而集权为辅等等)。
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可以把不同的治理方式抽象出来。
下面就以人治、德治和法治这几种典型的治国方式为例,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涵义作出抽象和界定。
1.所谓人治,是指以等级秩序、领导权威和中央集权为主的国家治理模式的统称。
人治的治国模式有如下特点:(1 )社会成员存在着先天的身份、地位及臣属关系等等级秩序;(2 )权力的分配存在着上下级之间的层次节制,特别是存在着一个政治权力中心(中央)及其领导核心;(3 )权力中心根据其政治理想及其社会稳定的要求实行自上而下的治理及其有序控制和运作;(4 )上级的权威来自于职权和领导者个人的威信及其下属的服从关系,而以职定权和以权生威是其主要方式;(5 )存在着一种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的社会文化心理或习俗以及违反上级命令的惩罚机制(或者服从上级的奖励机制)以保证人治的有效实施等等。
历任国家领导人对法治的重要论述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0年2月,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还是苏联。
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关于政权组织。
必须坚决地执行“三三制”,共产党员在政权机关中只占三分之一,吸引广大的非党人员参加政权。
在苏北等处开始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地方,还可以少于三分之一。
不论政府机关和民意机关,均要吸引那些不积极反共的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代表参加;必须容许不反共的国民党员参加。
在民意机关中也可以容许少数右派分子参加。
切忌我党包办一切。
我们只破坏买办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阶级的专政,并不代之以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关于劳动政策。
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
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其他生产部门,则应随情形规定时间。
劳资间在订立契约后,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
否则,工厂关门,对于抗日不利,也害了工人自己。
至于乡村工人的生活和待遇的改良,更不应提得过高,否则就会引起农民的反对、工人的失业和生产的缩小…………关于人民权利。
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
政治(民主,法治,人权)
人权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人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历史背景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历史注定了我国当代人权事业有着自己的特 色。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很多思想为当代的人权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 源。
春秋时期:墨家——“兼爱”思想
儒家——“仁义礼治”、“物各付物” 两宋——程朱理学 明清——李贽、黄宗羲批判主义思潮 顾炎武“众治”思想
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 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第一部分:法治
二、法治的含义
用法律治理国家。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说。形式法治指依法治国、依法
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法 治指良法统治,法律至上,法律
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 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差异的角度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道路。 我们现在已经拥有了很全面关于人权的文献和法律。
第三部分:人权
1、美联社网站报道,在罗德岱堡机场,一名退役军人从已通过安检的行李中取出枪 支射击,导致5人死亡、8人受伤。 2、美国政府发布行政命令,要求至少暂停四个月安置全世界难民,对于叙利亚难民 则要无限期延长,至少90天内阻止伊朗、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苏丹、叙利亚 和也门的签证持有人入境。 3、英国《卫报》网站报道,美国新一届政府就职后,立即取消了降低房屋保险费 0.25%的政策,使得大量中等收入家庭的生活变得更糟糕。美国每年有数百万人被 赶出租住的房屋,这些人是真正被遗忘的穷人。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姓名:张柱立学号:12012000215【摘要】:古今中外围绕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这个问题历来都是争论不休,在中国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儒法墨之争,在西方则表现为古希腊时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之争,然而时至今日都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
作为不同的治国理政手段,人治和法治各有优劣利弊,但是在针对相同的人和社会时,二者之间又存在很多共性。
法治中避免不了人治的因素,人治中也不会缺少法治的存在,所以对二者的区分不应绝对化之。
人治和法治具有不同的内涵及特点,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就给二者结合起来提供了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从而对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结合古今中外关于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可谓是车载斗量,数不胜数。
但是在二者相结合或者说相统一的论述上,相比之下则少的多。
说起人治,在很多人的概念里似乎是跟专制相提并论的一个词语,在政治领域则是雷区,更是鲜有人提及。
不过在我看来,人治并非洪水猛兽,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在中外历史上也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治国理政方略的一种,人治有其独特的魅力,特别是发生在有所作为的帝王身上显得更加明显,在历史上也有不少成功范例。
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进一步探讨人治和法治有利于理清社会发展在治理模式上的脉络,故在此从人治和法治相结合这方面进行浅析。
一、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及渊源人治,(rule by man )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法治(rule of law ),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 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
[2]关于人治和法治,至于哪种方式更适合国家治理呢,其实[1]高立迎:《论中国古代人治与腐败的关系》载《正义》1999年04期[2]何云峰:《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的比较》,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第21卷第1期,2005年2月法治与人治的争论历史上早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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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法治靠得住(人民观点)
——写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之四
本报评论部
《人民日报》( 2014年08月22日 05 版)要法制,不要人治,是改革开放大幕初启时的中国迈向未来的出发点。
在全面深化改革之际重温伟人教诲,会更深切地感到,树立起牢固的法治信仰,将是我们给予后来者的最宝贵的馈赠
1979年春天,一位77岁的老人常会在深夜步行经过天安门附近的东长安街,他就是当时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彭真。
为了尽快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彭真受命和他的立法“苦力班子”一起,披星戴月,在3个多月时间里制定出了7部法律,徐徐推开了尘封已久的“法律之门”。
“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恐怕已经走到了尽头。
”1978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一位政协常委提出了一个很多人敢想不敢说的话题。
刚刚过去的十年浩劫,令无数中国人倍感法制陵夷的伤痛。
正因此,在这一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铿锵有力地宣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让很多老同志激动得热泪盈眶:“法制的春天到了!”要法制,不要人治,成为改革中国的制度出发点。
在法制的废墟和人治的积习上起步的改革,注定不会一帆风顺、一蹴而就。
正如法学家所言,法的诞生与人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人们还记得,在江浙一带走街串巷的小贩,可能会因车筐里的几只鸡鸭被控“投机倒把”;外资领域的立
法欠缺,也让不少外商心存忐忑,担心投资“有去无回”。
递个“条子”、打个“招呼”就能成为私营企业迈不过去的坎,让不少“闯滩者”折戟沉沙。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对邓小平的话感同身受:“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
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走出中国改革的新路,必须在市场与法制方面齐头并进。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992年春天,邓小平在深圳说出的质朴而深刻的道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定下法制基调。
自此,“法治”和“市场”一起,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关键词。
这一年,北京新公司以每月2000家的速度递增,全市库存的公司执照8月份即告全数发光,工商局不得不紧急从天津调运一万个执照以解燃眉之急。
改革对社会的激活、法治对市场的促进,由此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从农村治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到中央层面一再强调党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依法限制权力滥用也成为贯穿改革历程的另一重心。
在社会主义制度与法治的关系上,我们走过了一条艰辛的探索之路。
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字面上的变化,昭示着由改革道路决定的制度命运。
举国上下不懈奋斗几十年,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拿什么来保护?“摸着石头过河”积累下来的宝贵治理经验,靠什么来巩固?如果公民合法财产有可能须臾成空,社会的安全感普遍缺乏;如果社会诚信缺失,人相害而不相帮;如果政府行为朝秦暮楚,决策过程暗箱操作,如何称得上现代国家,又怎么称得上治理的现代化?正因此,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中国,就是让每个人的安全感得到法治的承诺,让每一份合法财产得到法律的看护,让每一项合法权益得到正义的匡扶,让每一分改革信心和改革活力都有法治呵护。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有外媒评论,当代中国,唯一不变的东西就是变化本身。
在这个充满着无限可能性同时也意味着极大不确定性的时代,必须让法律成为所有人的行为指针,从而为时代铺设前行的路标,让人们看到可预期的未来。
在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每项改革措施
都于法有据;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面对不同声音、不同主张,“请用法律说服我”,不断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树立起牢固的法治信仰,将是我们所能给予后来者最宝贵的馈赠。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在全面深化改革之际重温这句教诲,不仅包含着人们对“好制度”的向往,也意味着在良法之下“做个好人”的德性之治。
正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寄语: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
这是法治作为制度文明闪耀出的人性之光。
让我们寄望于这个秋天,期待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能唤起的制度力量。
(本系列评论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