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意见
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5年第5期张加君近些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土地流转还处于探索阶段,受思想观念以及流转环境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足。
对于土地流转问题,有的地方比较关注,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规范进行,规模经营发展顺畅。
但从全市来看,大多数地方重视不够,对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些同志认为,确权到了户,三十年不变,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与集体没有多大的关系,宣传工作不到位,该做的服务工作没有做到位,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疏于引导,吝于扶持,以致土地流转呈自发、放任状态,随意性大,导致大量的土地纠纷;部分群众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定义不清楚,把流转与“失地”相混同,担心土地流转了,今后无着落,宁可抛荒,不愿流转。
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也给土地流转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困扰。
2、对农村新的土地流转机制宣传不力,农民对土地流转后存在着一些故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对这一事物的处理尚无依据,下无结果,处理起来十分吃力。
例如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个案例:一个农户要转到另外一个县的农村,该农户已和亲戚协商好把承包的生产资料委托其管理,但村干部要求必须交回承包的生产资料,否则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法》。
所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给我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带来了影响和阻碍。
3、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由于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土地流转部分采取口头协议,没有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虽然各地都强调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但这一原则很难完全贯彻,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村委会没经农户同意,将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部分村委会不尊重农民意愿,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题;部分村组织强制农民土地流转;部分农民土地流转后收不到土地承包金;这些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易引起土地流转纠纷。
当前土地流转“非粮化”问题及意见建议
当前土地流转“非粮化”问题及意见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用途“非粮化”趋势,虽尚未对粮食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但这个苗头应给予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种粮比较效益低下。
种粮效益与其他经济作物或养殖效益剪刀差直接导致农户种粮意愿降低。
另外多项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和不断提高粮食收购保护价等措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持续攀升,侵蚀了农户的种粮收益。
二是粮食补贴政策的滞后和不完善。
下发的粮食补贴由原承包户领取,而未补到实际种植者头上,造成了土地原承包者受益、流转承包者不受益。
三是土地流转费用高,融资难、融资成本高。
种粮大户的融资需求迫切,但因无抵押物,金融机构一般不予信贷。
二、对策建议:
一是及早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和调整种植结构。
严格划定粮食主产区,对各区域设立高产区作物带,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等方面给予引导和保障。
流转土地后,鼓励集约经营的同时,培育产业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效益的差距。
二是在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应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即粮食补贴随田走,而不是随户走,将粮食补贴补到真正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头上。
同时,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贴力度,在农机具购置、抗旱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探索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推出符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同时,出台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措施,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农业生产。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为了提高农田利用效率,增加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1. 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鼓励农民参与流转。
2. 加强组织引导。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组织机制,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农民兼并土地,形成规模经营效应。
3. 支持农业企业发展。
鼓励农业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农户提高生产能力和农业效益。
4. 加强土地流转监管。
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监管,确保流转合同的履约和农民权益的保护,防止土地流转中的不正当行为。
5. 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
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管理经验,提高农民的专业化水平。
6. 做好农民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要注重解决农民转移就业问题,提供农民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机会,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7.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土地流转的积极意义和成效,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来。
指导意见的实施需要政府、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多方合作,形成共同推进的局面。
通过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流转作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层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持续优化土地流转结构,推动规模化经营与现代高效农业有机衔接。
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关注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部分群众存在思想顾虑。
一些农民群众思想比较保守,有“离乡不离土”的眷恋之情,虽然进城务工生活,但仍把农村土地当作自己归乡养老的“保命田二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等措施更严,一系列扶持奖补政策相继出台,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担心流转后自身权益受损,宁可粗放经营承包地,也不愿对外流转。
部分群众习惯种植传统农作物,对发展现代果业、大豆一玉米带状种植等产业有抵触情绪,导致土地流转慢。
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私下流转土地时,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书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时限、责任等一些条款与现行政策法规相冲突;有的农民缺乏契约精神,经常出现“一地二租”等问题,发生土地纠纷时,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大多难以认定。
加之一些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经费短缺,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化解等方面功能发挥不充分,土地流转率偏低、流转价格不合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是集中连片流转难度较大。
各地在包产到户时多采用优质地和劣质地搭配方式划分,导致农户耕地分散细碎化,形成规模连片地块难度较大,规模化、机械化作业困难,制约了集约化生产要求下的土地流转。
随着粮食安全战略全面实施,对耕地“非农化”、良田“非粮化”问题整治力度持续加大,要求流转土地只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一些经营大户为了追求高收益,更愿意利用集中连片土地大规模种植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大户的流转积极性。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工作人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全文共计2007字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总体上说是合理有序的。
但是,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以平昌县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阻碍农村土地正常流转。
就总体而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
农户之间小范围的转包转让占主流,规模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较少;流转模式比较单一,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干部、群众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
部分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组织、指导和管理手段;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土地正常流转。
特别是专业大户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要求是土地连片,而实际操作中遇有少数农户不同意流转就要泡汤。
(二)普遍对订立合同重视不够,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权、责、利不明确。
据调查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基本上是以口头合同为主;就全县签订的各种书面协议中,尚有60%的合同不够规范和完善。
主要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不齐全,流转面积、标的不准确,容易产生权益纠纷。
(三)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兑现。
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藏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
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0.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土地改革的政策方案,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经济形式逐渐产生,并不断推进我国土地向集约化经济发展。
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能够为农民带来经济利益,有利于我国社会新农村的建设。
1.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1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小农经济思想较深。
部分农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比较重视,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让土地。
另一方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农业税全免,鼓励农民务农,以致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
其二,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了解。
有少数农民担心政府会收回土地承包权,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清楚了解[1] 。
其三,政府基层不够重视农村土地流转。
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不够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流转方式、流转出现的问题等,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引导土地流转,导致土地流转缺少管理与监督。
1.2 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全面,部分农村地区未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的土地转让无法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比较谨慎,同时普遍认为土地有增值与稳定发展的空间,导致不愿转出土地。
另一方面,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少数地区通过利用土地流转来增加收入以及干部福利,甚至用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
同时,业主由于投资失败以及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及时兑现农民租金,农民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土地流转收益没有增长机制,在流转合约上,农民的收益是固定的,流转期间不会再次调整租金,农民的收益无法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
1.3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然而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状况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有重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
其一,农村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建议书
农村土地流转建议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写此信是为了就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够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贡献一份力量。
首先,我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收入增加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改革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村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农民收入。
因此,我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力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其次,我认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加强土地权属的法律保护与约束。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的产权转移,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土地交易合同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中的非法操作和不当竞争,维护合法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权益。
再次,我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源,也是珍贵的生态资源。
在推动土地流转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引导农民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鼓励农民采用科学耕作方式,保护土壤资源,减少农业污染和土地退化。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中应注重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利益分配。
最后,我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复杂的操作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和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培训班和讲座,向农村土地经营者传授土地流转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总之,农村土地流转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加强土地权属的法律保护与约束、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我们可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朝着规范、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补充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补充意见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流转主体及范围1.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范围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其他农村土地。
第三条流转条件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不影响耕地保护红线和耕地质量等级的要求;–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用地的供应和农产品产量的稳定;–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必要的合法手续。
2.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第四条流转程序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分为以下几步:–流转方提出流转申请,包括土地流转意向、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内容;–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土地可行性评估、流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实等;–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流转方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共同商定流转的具体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材料及相关协议或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完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签订土地使用权证书。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所有程序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执行。
第五条流转费用及权益保障1.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的费用,包括流转手续费、流转管理费等,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不得损害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保障农民的基本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3.流转方、承包方应依法履行协议或合同,保障彼此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1.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机制,加强流转活动的指导、协调与服务。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土地是农民基本物质生活的重要保障。
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进程步伐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激活农地要素、实现规模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一是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到位。
受传统“小农”观念影响,大部分农民有“离乡不离土”的“恋地”情结,即使进城务工生活,依旧把农村土地看成了归乡养老的“保命田”“退路田”,对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心存误解,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土地的重新调整,怕流转后失去承包权,一些群众宁可粗放经营、摞荒弃耕,也不愿流转土地,给农村经济和耕地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一些乡镇部门对政策法规研究不深,执法监管缺位,教育宣传引导不够,造成占用耕地育苗、抛荒摞置等现象突出。
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一些地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以农户或村集体自行转让为主,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缺乏统一的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存在流转率偏低、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有的书面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不完备,流转手续不规范,容易造成流转双方矛盾纠纷。
部分乡镇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缺乏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和中介组织,信息渠道不畅,普遍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
三是规模连片流转难度大。
近年来,农业规模经营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制约,农业种植周期长、见效慢、效益低,挫伤了群众积极性,一些地方出现了大量土地闲置、无人耕种现象。
同时,土地流转需求的规模化与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突出,一些农业龙头和种植大户需要大块土地搞规模经营,而供流转的大部分土地相对零散,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期较短,集中程度不高,进行规模经营、实施机械化作业的效果难以凸显,制约了农机使用和农业现代化科技推广。
目前,一些有实力企业支付的土地流转金每亩达X-X元,而大部分经营大户和企业支付的土地流转金每亩X—X元,乡镇之间、企业之间的差距导致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权属调整、流转方式改变以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过程。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然而,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建议来解决。
首先,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流转规模小、流转率低的问题。
由于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观念上的障碍,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此外,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农民对流转情况了解不足,也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
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了解,同时建立起完善的流转市场信息平台,提供全面、准确的流转信息。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土地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流转土地可能面临权益不明确、无法继承等问题,这给农民流转土地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也抑制了土地流转的发展。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明确土地产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着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收益不稳定的问题。
由于流转市场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价格波动较大,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同时,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所获得的收益也不稳定,风险较大。
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市场化程度,保障流转价格的合理性。
同时,可以通过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等方式,提升农民的参与度和收益水平。
最后,农村土地流转还面临着农民技术水平较低、企业对流转土地利用效率低的问题。
由于农民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流转土地的潜力。
同时,农民对工业化农业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使得流转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
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大农民技术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技术水平,增加农民对新农业技术的了解和应用。
同时,要加强企业对农民的引导和帮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双赢。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政府加强宣传,建立起完善的流转市场信息平台,加强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提升农民技术水平,加强农民培训,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土地流转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经济需求。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已成为农村迫切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土地适度规模化集中,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对机械化、产业化生产要求的实现。
一、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土地纠纷存隐患由于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土地流转部分采取口头协议,没有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不明确等问题;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致使存在许多纠纷隐患:一是经营户不与农户签定流转合同,多数是与村社签定;二是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和违约补偿办法;三是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调解缺乏依据;四是擅自改变土地农用性质。
这些都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隐患,甚至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害农民权益和利益的现象。
(二)土地流转租金遭拖欠,流转收益难保障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保障、信息公开等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收益。
致使土地流转租金交付不稳定,流转收益难保障等主要原因有:一是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和利益的保护。
二是缺乏有效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三是缺乏统一的合同格式、内容和效力,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这一系列政策制度的缺失,保障方案也难以落实,群众们为保护自身利益,会产生矛盾纠纷等冲突,造成农户的权益和收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伤害,进而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造成阻碍且难以开展调解工作。
(三)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交易规模小和信息不对称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土地流转工作。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一是缺乏专业人才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土地流转的信息基本依靠亲朋好友以及村组织干部的交流。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较淡薄。
一是农民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成为失地、失业、失去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在实施土地规模流转时,因一户或几户承包户不能谈妥,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实现。
二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间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不按规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备案或鉴证。
三是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四是旧思想根深蒂固,流转困难;三是对农民土地期望值不高,不利于流转。
2、法律不完善,权利权益缺保护。
一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的权流转。
二是不能将土地使用作为贷款抵押,融资渠道少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模。
三是集体土地不具有出让和转让权利,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四是个别村、社干部伙同他人压低流转租金“坑农”。
3、政策不具体,流转纠纷突出。
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
二是开发引进业主难。
三是农民单方回收土地再将土地发包给第三人。
四是农民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解除。
五是业主经营不善拖欠承包费。
六是业主变更土地用途,导致土地功能伤失、恢复困难。
二、对策与建议1、提高认识、强化宣传,使土地流转由被动变主动。
多渠道地宣传贯彻《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让农民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消除农民的惧变心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2、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引导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一是规范土地流转基本操作规程,实行程序化操作。
由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农民委托土地流转申请书,指导和帮助农民按要求签订合同。
二是建立土地租金评估制度。
建议建立农用土地评估机构,以土地流转前的评估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
三是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对合同的登记、立卷、归档,要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许多土地闲置撂荒。
各级各地区积极正确引导和推进土地流转,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土地纠纷存隐患。
在流转过程中,仅有少数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较短,有的承租方采取短期行为,不愿作较多投入,未能落实保护耕地措施。
同时农村许多劳动力外出务工,将土地交由村民或亲戚代为管理,双方口头约定,缺乏协议的约束,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双方没有明确责权关系,没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存在土地纠纷隐患。
二、土地流转租金遭拖欠,流转收益难保障。
有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前,将家里的土地流转出去,有的经营主体受近几年疫情影响、市场萎缩等各种因素影响,经营不善亏损甚至破产,无法按期兑付土地流转费,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流转协议非正常性中止。
三、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交易信息不对称。
土地流转市场缺乏中介服务,平时的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因缺少健全的交易市场而造成供求双方在信息沟通上的不流畅,以至于出现土地撂荒等现象,而而真正需要转进土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群体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而无法找到可以用来转让的土地。
为了继续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建议:一、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建议成立县级耕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专门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进行,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签约和登记手续,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全面建立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对土地流转实行规范化管理,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形式、程序、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流转的管理做明确规定。
二、发挥带头作用,推进特色产业。
以专业合作社带动、龙头企业推动,集中成片的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托“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通过对沟、渠、路、林、田进行综合整治和整村搬迁,在维护农民利益和农业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创新机制和模式,依法有效地推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打造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一流高效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万顷良田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以整体产业规划为基础,按照合理布局、形成规模、彰显特色的要求、适度控制稻、麦、油等传统农作物面积。
三、流转范围“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范围内的农户二轮承包现有面积、农户自留地面积(以下简称承包面积)。
各村、组的河塘、道路、宅基地、废弃工矿,田埂、沟渠、未利用地面积(以下简称新增可耕地面积)。
四、流转方式1.新希望公司作为“万顷良田”工程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土地的开发,并委托相关镇开展土地的租赁经营和收益分配工作。
2.在工程区范围内,农户将本户承包面积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委托流转协议书,村民小组汇总后与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书,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土地流转模式。
3.通过土地整治而新增的可耕地面积,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与村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书,作为村民小组集体股参与入股和利益分配。
4.有条件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适度探索与承租人合股经营、共同开发农业项目。
五、操作程序(一)开展调查相关镇要根据工程推进要求,组织农业服务站、国土所、财政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部门,对“万顷良田”红线范围内所有村组的承包土地面积和新增可耕地面积全面进行丈量登记,对农户的承包面积按合同内现有面积为准,逐户进行核对和登记。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摘要:
1.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土地流转在高标准农田项目中的作用
3.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
4.具体实施措施
5.预期效果
正文:
一、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高标准农田项目是我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程。
通过集中连片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配套设施建设等措施,解决耕地碎片化、质量下降、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
二、土地流转在高标准农田项目中的作用
土地流转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推动农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
同时,土地流转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三、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土地流转,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包括:
1.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流转信息和服务,搭建流转平台;
3.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和登记制度,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具体实施措施
具体实施措施包括:
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摸清土地流转的底数和需求;
2.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流转咨询、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
3.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4.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土地流转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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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
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
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
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
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