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景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景政发〔2012〕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1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突出产业培育和民生改善两大重点,加强畲乡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集聚发展、统筹发展、文化发展、改革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
政区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景政发[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
的通知
(景政发〔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34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丽政〔2011〕176号)精神,现就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撤鹤溪镇建制,其行政区域改由县政府直辖。
在原鹤溪镇、外舍管理区区域设立2个街道办事处:
一、红星街道办事处:辖仙童、红星、外舍等3个社区,城北、王金垟、岗石、岭北、坑山后、岚头、杨绿湖、岭根源、潘坑、小金州、金包山、大吴山等12个行政村,辖区总面积194.85平方公里,总人口3.22万人。
四至范围:东至渤海镇,南至鹤溪街道,西至大均乡,北至云和县元和街道。
街道办事处驻地为复兴东路47号。
二、鹤溪街道办事处:辖城南、城西等2个社区,鹤溪、扫口、城西、包
凤、浮丘、周湖、双后岗、张村、严村、旱塔、惠明寺、敕木山、三枝树、东弄、滩岭、王木坑等16个行政村,辖区总面积98.06平方公里,总人口2.09万人。
四至范围:东至梅歧乡,南至东坑镇,西至澄照乡,北至红星街道。
街道办事处驻地为环城南路120号。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05〕5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挂政府外事办公室牌子。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撤销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其承担的职能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室(农村工作办公室)。
(三)县建设局挂牌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县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以上上调整,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县政府往来文电,承担或参与起草县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
2、协助县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检查县政府重大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建议。
3、协助县政府领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和省、市十二部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浙政发〔2005〕6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整治,着重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景宁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县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6年12月底,全面完成砂石料、建筑石料矿山和钼、铁、萤石、叶腊石矿区,商业性勘查等整顿与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各部门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景政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县政府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统一性,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收文办理凡主送、抄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各类(电子、纸质)公文,均由县府办秘书科机要室统一收文、登记、传递。
(一)收件办理。
1、来文由秘书科(机要室)签收登记后,视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
上级下发的需要执行或办理的文、电,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县级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县级部门发的需执行的文件,视为“办件”;其它不需办理、回复,但需要有关领导阅知的文件,视为“阅件”。
2、“阅件”经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批注后,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传阅。
3、对确认受理的“办件”,经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批注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各承办科室应及时按领导意见予以处理,并对办文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跟踪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秘书科,办毕后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4、对应受理的请示件,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人根据请示内容批注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
紧急公文注明办理时限。
(2)领导批示后,由对口科室负责办理。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9]57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9〕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帮助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再就业,努力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实行稳定就业。
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发[2010]18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10〕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已经县政府2010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四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教育、计划生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物价、住房保障、扶贫救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四)县政府投资的重大(点)建设项目;(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因情况紧急须即时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的公示、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1]115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精神,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新增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三)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建立县政府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务实节俭的来宾接待工作制度,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意见,对县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有关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协助支持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做好来宾接待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宾接待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办公室对外接待工作,规范接待工作制度,更好的体现景宁畲乡接待窗口的风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
对原接待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现将完善和修改后的工作制度公布如下:一、接待范围根据“分单位预算,分口接待”的原则,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县委、县政府的上级来宾;兄弟县市的县委、县政府来宾;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接待的其他重要来宾。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分单位预算,分口接待,县府接待办不负责接待。
上级对我县职能工作的考核检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二、接待的方式、原则和标准(一)本着热情大方、节俭朴实、安全周到、体现景宁特点、特色为主的接待原则,认真安排各项工作。
(二)膳食、酒水以本地土特产品和中低档酒水为主,无特殊需要香烟原则上不安排,中午就餐不饮酒,推行自助餐。
(三)膳食标准原则上:省、市、县领导分别以每人每餐50元、40元、30元标准掌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7]20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3【实施日期】2007.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部门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0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长期规划的交通、能源、工业、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科教发展、文化设施、卫生事业、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信息通讯等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
“5”即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景宁县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发[2014]10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14〕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权力清单,依法清权、减权、制权,促进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构建职责清晰、履职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和科学有效、公开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
明确非授权即禁止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简政放权。
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景政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景委发[2011]1号),现就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三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丽水市委、丽水市政府批准的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集合景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一)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合理界定和配置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
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以及景宁畲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一、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保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加强对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
(县府办、编委办、法制办等单位分工负责)2、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质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负责)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景政办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县环保局(一)承担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据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市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县污染减排工作。
(二)编制污染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县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
(三)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评估县各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绩效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五)负责与省、市环保部门以及县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共同做好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六)负责县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七)负责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业务指导和交流。
(八)负责提交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
按季、半年和年度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九)承办县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发改局(一)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大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负责制定优化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加快清洁能源替代,调整和改善电力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景政办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4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县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市药品安全管理及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县在2011 年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管理区)试点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决定继续深化创建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标,以积极创建、动态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巩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成果,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为构建“平安景宁”、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药品安全保障。
二、创建目标通过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管理区)创建,力求实现药品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的工作目标。
在2011年3个乡镇试点创建的基础上,2012年再推开8-9个乡镇(管理区),通过2012年的创建活动,完成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数达到50%以上,全面确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2
•【字号】景政办发[2011]73号
•【施行日期】201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景政办发〔2010〕143 号),现将《2011年度乡、镇(管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2011年度县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1]37号
【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2011年度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计划安排新制定项目2项,修订项目1项,共3项。
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责任单位应加强领导,成立起草(修订)小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修订)质量和进度。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责任单位集体讨论审定。
二、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起草(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符合景宁的实际,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
起草(修订)责任单位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以正式报告形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提交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令1号)规定的材料,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统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要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修订)责任单位在起草(修订)文件草案过程中,要充。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1]40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9【实施日期】2011.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切实改善移民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有效解决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努力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和省移民办《关于切实做好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移办〔201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我县地处瓯江上游,水利资源丰富,是“中国农村水电之乡”,境内共有小型水库30座,分布在鹤溪、澄照、梅岐、外舍、渤海、九龙、东坑、景南、雁溪、沙湾、标溪、梧桐、家地、毛垟、秋炉、英川、鸬鹚、葛山等18个乡镇(管理区)。
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还相对滞后,移民经济发展不平衡,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出行难、饮水难、就医难、通讯难、增收难等问题未全面解决。
据初步调查统计,小型水库移民人均耕地0.45亩,人均住房面积22平方米,人均纯收入约4500元,是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409元)的83%。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7.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县政府决定成立景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雷萍
副组长:
钟昌明
成员:
毛海林(县府办)
季晓伟(县发展计划局)
朱志勇(县经贸局)
吴道法(县监察局)
柳浩宇(县公安局)
蓝小明(县民政局)
雷利德(县司法局)
潘晓泉(县财政局)
王宗绍(县人劳社保局、编委办)
陈守霖(县国土资源局)
陈建校(县建设局)
陈肖里(县农业局)
严慧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陈阳南(县审计局)
胡克森(县环保局)
彭健辉(县工商局)
陈晓谷(县质监局)
李建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丽成(县安监局)
雷献美(县法制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毛海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献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更加完善我县公益林建设布局,省政府已原则同意适当扩大我县省级重点公益林建设规模。
我县将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区划界定工作。
为统一本次区划界定工作的技术标准、界定原则、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确保把本次扩面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任务(一)工作目的: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省级重点公益林建设布局,适当扩大省级重点公益林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加林农收入,充分发挥重点公益林建设在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提升广大林农兴林富民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任务:在2001年、2004年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群众意愿和生态区位条件情况,对新增54.3万亩省级重点公益林进行区划界定,界定到村、户、小班,并签订保护协议书,进一步做好公益林建设布局的完善和优化工作。
二、区划界定原则本次扩面部分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在遵循2001年、2004年公益林区划界定所强调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目前公益林建设现状和今后生态环境建设及林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按照生态优先、兼顾生产、量力而行、群众自愿的原则组织区划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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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2]102号
【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开展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申请、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示范单位评选的组织、审核、监督和示范单位的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坚持科学性、示范性、辐射性、创新性。
第二章申报与创建
第五条申报创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应是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被县政府评为年度优秀以及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
第六条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建单位: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
(三)因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
第七条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附件3);
(二)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内容包括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开展创建工作优势、创建的目标和措施等情况;
(三)县政府法制办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政府法制办对创建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九条示范单位的创建,应当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制度建设、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行政执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行政监督、提高法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有明确措施和突出成效。
第十条创建单位要根据示范单位标准,结合本单位性质和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分解创建任务,使创建工作成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十一条创建单位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门户网站等有效载体公布本单位创建方案,努力营造创建氛围,提高创建质量。
第十二条创建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档案制度。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创建申请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半年或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三条创建单位要对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附件1)进行自评,认为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条件的,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4);
(二)自评报告和典型经验总结;
(三)创建活动档案资料;
(四)县政府法制办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对申请创建的单位审核筛选后,向县政府推荐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宣传先进典型,促进经验交流,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三章考核与评审
第十六条考核与评审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由其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考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档案。
按创建标准查看相关材料和行政执法案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重点核实;
(三)实地走访。
必要时走访申报单位,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听取对申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审定。
对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材料及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评议决定;
(五)媒体公示。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命名的示范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政府审定。
县政府法制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示范单位确定后,由县政府统一命名并授牌表彰。
被命名为“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优先推荐申报“丽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浙江省依法行
政示范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单位。
第二十条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国家、省、市、县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检查或抽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
(三)发生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四)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发生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属实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出行政监督建议书,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被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部门,每年至少在本部门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总结成功经验,推广典型做法。
示范单位要根据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撰写1篇以上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上报县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三条示范单位称号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由县政府法制办每年进行复核。
经复核不合格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县政府可酌情在未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单位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具体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
2.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3.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
4.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