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我部加快了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本着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原则,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于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等。
在会计核算基础上,现行政府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
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基础上还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双分录”的记账方式,同时记录非现金资产和负债,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对政府权责发生制财务信息需求的日益凸显,现行预算会计信息无法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等存量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情况,导致一些政府资产管理基础信息缺失,一些政府债务管理不够科学规范,政府单位的运行成本不透明,难以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也难以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与此同时,在政府会计领域引入权责发生制也成为国际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趋势,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也纷纷敦促各国政府尽快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在偿还举借债务本息时,冲
减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政 府会计主体在运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 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及预先收到但 尚未实现收入的款项,包括应付职工 薪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 费、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 付未为获得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提供 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因辞 退等原因而给予职工补偿所形成的负 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险费等。
应交税费,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发生应税 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 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 会计主体(政府财政)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 一年度支付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是指政府会 计主体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 支出责任等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
第十六条 除因辞退等原因给予职工 的补偿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职工为 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支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 外,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 益对象,将下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 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政府会计主 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 费用。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所 必须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 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 所发生的除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的 借款费用(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 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 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 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 对于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借款费用 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 金额,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 程成本;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 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章 政府单位负债的核算《 政府会计》PPT课件
(一)应交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增值税是政府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政府单位,应当在“应交增值税”科
目下设置“应交税金”“未交税金”“预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 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政府单位,只需在“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 科目。
发生其他应交税费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借:投资收益[按净收益计算的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按净损失计算的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年末,如有 借:投资收益 借方余额 贷: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
1.发生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贷:长期应付款
2.支付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3.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 借:长期应付款
贷:其他收入
参见教材例题10-30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讲解
(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需要 进一步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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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新中国之前:官计、国计、官厅会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 政府会计主要体现为政府预算会计制度
主要分五个阶段: 初建阶段( 1949-1953 ) 逐步发展阶段( 1953-1978 ) 改革探索阶段( 1978-1992 ) 改革全面展开阶段( 1992-1999 ) 预算会计向政府会计转变阶段( 1999- )
总结历史 借鉴经验
• 会计制度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 • 预算会计制度分政府主体、分行业制定
政府总预算会计 政府单位预算会计
• 制度变迁过程是渐进性的
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 核算范围逐步扩大 财务会计功能逐步强化
• 尚未突破预算会计体系
一、基本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
• (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突破和创 新 •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 2.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 • (二)多年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奠定了本准则的理论 和实践基础 • (三)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趋势 • 1.基本趋势 • 2.基本动因 • 3.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 • (四)新时期政府会计改革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二)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趋势
•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 • 1.基本动因
强化政府的公众受托责任、提高政府公共支出管理水平、增强政 府财政透明度、合理评价政府绩效 、防范财政风险、增强财政可 持续性等
• 2.基本趋势
在政府会计中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 3.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
一、基本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
• (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突破和创 新 •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 2.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 • (二)多年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奠定了本准则的理论 和实践基础 • (三)顺应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趋势 • 1.基本趋势 • 2.基本动因 • 3.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 • (四)新时期政府会计改革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解析
摩习贯彻新制凌《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解析夏萍摘要:2018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一负债》的通知》(财会〔2018〕31号,以后简称“负债”准则),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负债”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旨在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一、制定和实施“负债''准则的现实必要性(一)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各有关部门对政府负债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提供的政府债务信息不尽一致,且现行各类政府债务报表中的政府债务并未全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处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债务数据不够准确.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高质量政府负债信息的需求。
比如,省市两级政府将开发区负债、地方融资负债划到企业负债,造成政府负债GDP总量的比重偏低、企业负债GDP总量的比重偏高的局面。
因此,制定“负债”准则,从会计角度全面核算并提供可靠的政府负债信息,有助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负债情况、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评价政府偿债能力,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二)完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规范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整性角度看,现有的标准缺乏与负债相关的具体准则,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缺乏系统规范。
第二,现有的标准不能完全覆盖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对一级政府举借债务的会计处理缺乏准则规范。
因此,制定“负债”准则,对政府负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府负债的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类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需要。
二、制定“负债”准则的原则(一)以“基本准则”为基础2015年10月23B,财政部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其中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的第二节对“负债”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其构成、确认条件和计量属性。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政部2018年11月9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作者:刘海龙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5期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是“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政府会计准则的变化是政府会计体系的重大变革,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首次引入,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使政府单位的履职成本及单位的资产、负债更加清晰。
财政部2018年8月16日印发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财政部2015年10月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年7月至今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具体准则、针对部分具体准则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衔接规定等构成。
一、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与《预算法》及财政改革是紧密配套的,2015年来国家要求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指南。
改革前的原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无法适应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进行改革,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也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对于提高政府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资产管理、客观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政府单位“家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意义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是总结多年来政府会计实施的经验,吸收发达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有益探索,充分吸收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等。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第六条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借债务第七条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借入的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
政府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借入的款项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第八条对于举借债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为负债。
第九条举借债务初始确认为负债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考试题考试【含答案】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考试题考试【含答案】1、以下不属于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的是O ?[单选题]*A、资产(正确答案)B、预算收入C、预算支出D、预算结余2、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指的是()?[单选题]*A、附注B s收入费用表C、政府决算报告(正僮答实)D、财务报表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施行日期是()o [单选题]*A、2017年1月1日B s 2018年1月1日C、2019年1月1日(正确答ID、2020年1月1日4、负债准则的起草发布阶段,第三阶段是O O L单选题]*A、调研论证阶段B、送审发布阶段C、征求意见稿阶段D、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溪答三)5、()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单选题]*A、所有者权益B、资产C、负债》确答案)D、费用6、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中,《基本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I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7、流动负债指预计在1年内(不含1年)偿还的负债。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8、《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9、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中,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非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判断题]*对错证确答案)10、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具体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解读(一)
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解读(一)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解读学习本期的前期知识准备为了更加有效地理解和消化本讲座的内容,请您务必在学习本专题之前,全面、系统地学习《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8项),从而对政府会计核算新的制度框架拥有具体、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因为本专题只是集中解决从原制度转换到新制度的过渡期难题,只有掌握了原制度与新制度自身的内在知识体系,才能使本专题所架起的原制度通向新制度的桥梁具有现实价值。
测绘事业单位的行业特色测绘事业单位是处于国民经济众多行业的先导位置,长年野外测绘换来经济与社会的新资源、新生活。
以测绘工程为主(勘测、监测),地信和遥感也一同前行,翻山越岭,遇水搭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探路人。
作为公益性特征明显的测绘事业单位,不论是财政拨款,或者是经营活动,甚至账内账外的多种要素都是保障测绘事业单位顺利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也是测绘事业单位行业经营成功与否的重要系统。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执行好新制度实属时代使命,服务于业务活动转型升级,更好地开创测绘事业新局面。
目录一、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二、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三、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之衔接实操:新会计起步之要点新旧制度衔接总思路:三把斧先看一眼:财务会计科目新旧衔接(全面)财务会计全盘接管预算会计重点展显分三类情况:将原账科目余额直接或分析新账相应科目转入补登将原未入账事项新账科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经管”类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盘盈资产、预计负债、应付质量保证金等对新账有关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计提坏账准备、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补提折旧/摊销、确认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再看一眼: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全面)财务会计全盘接管预算会计重点展显主要调整核算基础不同引起的差异结转结余科目与“资金结存”同步变动对原账科目余额逐项分析序:测绘事业单位新旧过渡的总序幕1.编制原账年底(12-31)的科目余额表(全面),同时,按要求编制原账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表1、表2)。
审计整改落实是谨防屡查屡犯的重要措施
1要加 大审计整改的宣传力度。20 年 国务院专门 . 08
召 开 了审 计 整 改工 作 会议 ,大力 宣 传 和提 升 了 审计 整 改 工作 ,为 审计 工 作 的深 入 开 展创 造 了 良好 环 境 。我们 在 实 务 中 ,还通 过 审 计情 况 通 报 、审计 公 告 等形 式 公 开 审 计结 果 ,增 强 审 计 工作 的透 明度 ,用 舆 论 监督 的威 慑力
拖延 整改 的情 况 。 由于审计 部 门 只有提 出 审计 的建议 权 , 而没 有 处 罚 权 ,所 以当 出现 被 审计 单 位 消极 整 改 时 ,审 计 整 改就 难 以落实 到 位 。例 如 ,集 团 下属 某 公 司从 自身 考虑 ,每 年会 根 据利 润考 核指 标来 调节 损益 ,隐匿利 润 , 但 审计 部 门对 此 只能 提 出 意见 ,无 权 强 制调 账 ,他 们 就
尽量 拖延 ,期望 不 了 了之 。 二 、审 计整 改的 意义
问题 ,归 哪 个业 务 部 门监 督 整 改 的工 作 体制 。这就 使 审 计 整改促 进 了管理 ,提 高了管 理 的水平 。 4 审 计 回访 。 由于 审计 回访 主要 以听 、看 、查 相 结 . 合 ,了解被 审计 单位 对 审计查 出问题 的认识 和整 改情 况 , 并 加 以确认 。当发现 一些 确 实在短 期 内无 法整 改 的情况 , 如 金 融危 机 环 境下 的效 益 滑坡 ;政 府 及行 业 政 策 的变 化
被 审计 单 位 是 审计 整 改 的 主体 ,审计 部 门和 各 个业
来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
当然 应 该 是 被 审计 单 位可 接 受 的 、高 质量 的 ,那 么 审计 整改 也就 成 为 了被 审计 单位 的 自觉行 动 。提 高审计 质量 , 是提 高审计 部 门威信 的必然 途径 。 2要 建立 一套 审计 整改制 度 , . 从整 改 内容 、 改时 间 、 整 整改 方 法 上 ,使 其 规范 化 、制 度 化 ,以落 实审 计 整改 的 责任 ;同 时要 细化 整 改 目标 ,如 我们 集 团要 求 被 审计 单 位在 收 到 审计 报 告后 的一 个月 内完成 整改 ,并 要 求对 审
财政部令第78号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令第78号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基本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基本准则》的背景。
答: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
这一体系是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为财政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二是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等纷纷呼吁,要求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家底、绩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政府会计体系,审计署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称《改革方案》),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11月9日在财政部网站了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一、历史背景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
(一)改革前的会计体系改革前我国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但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政策不同,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二)实施会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
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政府会计准则—负债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负债(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现时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因合同、法律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产生的义务。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政府会计主体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布的政策或者已公开的承诺或声明,政府会计主体向其他方表明其将承担并且其他方也合理预期政府会计主体将履行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等。
第六条本准则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一般情况。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特定负债做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借债务第七条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各种融资活动形成的借款,包括政府债务以及事业单位等政府会计主体的借入款项。
政府债务包括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政府债券,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巨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条件。
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在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过程中,研究制定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
为此,我们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对当前我国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借鉴国外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立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现实需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制定过程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概念界定和分类、存量和增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多个方面,一直以来是国内外政府会计研究和实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为了起草本准则,我们自2015年起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课题研究。
为了充分了解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学习和借鉴国际和国外政府会计中关于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经验,2015年,我们设立了专项课题,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专项研究报告,为制定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奠定理论基础。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的制度体系的明确要求。 为了大力推广 PPP 模式,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
知(国办发〔2015〕42 号)转发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构建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部分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 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 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 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 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 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 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项目资产移交时,要 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 映和管理”。
第二,制定本准则是规范 PPP 业务政府方会计处理的 迫切需要。
PPP 项目一般都要涉及复杂的合同关系和多种运作方式 (如 BOT、TOT、ROT、MC 等),科学、准确、完整地核算 和反映 PPP 项目各环节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 务,是 PPP 模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目前 的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中,除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第三,制定本准则是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迫切要 求。
从国外政府会计改革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国家很早就 针对 PPP 业务政府方的会计处理制定了相关的会计准则。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于 2012 年制定了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 32 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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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方》(以下简称 IPSAS32),该准则为其他国家规范 PPP 业 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统一的原则。2015 年以来,为了积极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 度的要求,财政部先后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负债、会计调整、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等 9 项具体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力争在 2020 年之前建成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此前, 由于我国的 PPP 模式正在大力推广之中,相关的法规制度 尚未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中尚未对 PPP 业务政府方的 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定本准则是健 全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迫切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1.09
•【文号】财会〔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财会〔2018〕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财政部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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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负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的相关会计处理,提高政府负债会计信息质量,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号——负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增长,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取得的债务资金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其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
审计署于年至年对政府性债务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审计,以摸清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和结构状况。
年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
年月,新修订的预算法按照堵疏结合的改革思路,在法律层面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对举借债务的主体、用途、规模和方式等进行了严格限制。
年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要求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财政部开展了大量工作,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债务限额管理机制、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在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是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基础。
年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负债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负债,年月,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进行了原则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建立完整的政府负债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我们根据《基本准则》,在深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原则在起草《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将“负债”作为一项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为政府会计具体准则规范负债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负债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二是与相关法规制度相协调。
《征求意见稿》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担保法等法律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
三是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
《征求意见稿》立足于建立政府负债的一般性会计处理规范,对于与企业会计共性的业务和事项,适当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然而,《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业务特点及其面临的政策环境,在负债确认计量方法、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较大差别。
四是着力提高准则可操作性。
充分考虑到政府负债会计核算的实际需要和政府会计改革所处阶段,《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准则语言的可理解性和相关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对某些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适当简化,比如政府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进行初始计量、举借债务利息计提采用票面利率法等,以确保负债准则可理解、可落地、可执行。
三、起草过程我国政府负债的形式多样、涉及面广、政策敏感性强,需要对当前政府负债的现实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
为了起草《征求意见稿》,我们做了长期的研究和准备,自年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课题研究。
我们在年和年分别就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政府或有事项等政府负债的难点问题设立专项课题,委托相关高校就政府负债的边界、计量、披露以及国内外实务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为起草《征求意见稿》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是广泛调查研究。
为了充分了解我国政府负债的现状,年至年在起草《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就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年年初,我们还就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和会计核算问题赴重庆、天津、河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
在调研的基础上,详细梳理和分析了各类政府会计主体在相关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中可能产生的负债种类,为起草《征求意见稿》奠定了实务基础。
三是起草并反复修改。
在全面梳理我国政府、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情况后,我们与部分专家和学者就政府负债问题进行了多轮研讨,明确了起草思路、内容定位和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于年年初起草形成负债准则初稿,在处内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初步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范围、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准则的制定依据、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负债的分类等。
第二章为举借债务,主要规定了举借债务的概念、内容、确认和计量,以及借款费用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第三章为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规定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概念和类别、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为暂收性负债,主要规定了暂收性负债的概念和类别、各类暂收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章为预计负债,主要规定了预计负债的概念、确认和计量。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了各类政府负债的披露内容和方式。
第七章为附则。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制定负债准则的必要性制定关于政府负债的单独具体准则,对政府负债进行统一规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制定负债准则是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各部门对政府负债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所提供的政府债务信息缺乏可比性,且现行各类政府债务报表中的政府债务并未全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处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债务数据不够准确,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高质量政府负债信息的需求。
因此,制定负债准则,从会计角度全面提供可靠的政府负债信息,有助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负债情况、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评价政府偿债能力,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二是制定负债准则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
从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整性的角度,现有的标准一方面缺乏与负债相关的具体准则,对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缺乏详细规范,另一方面不能完全覆盖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对一级政府举借债务的会计处理缺乏准则规范。
因此,制定负债准则,对政府负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府负债的类别进行科学划分,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类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需要。
(二)关于负债范围的界定《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政府负债是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具体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
其范围界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负债主体。
《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政府负债是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负债,其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即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其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这与其他政策文件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主体的范围可能不完全一致。
二是关于负债内容。
《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负债为满足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纳入会计账簿核算并列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个别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这一负债内容的界定与国际通行会计惯例相一致,但可能与其他政策文件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的内容不完全一致。
(三)关于“政府债务”与“政府负债”的关系《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债务”特指一级政府的举借债务,包括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政府债券,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形成的借入转贷款,其口径与预算法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债务”与“政府负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负债”是包括“政府债务”在内的政府会计主体所有负债的总称,既包括举借债务,也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政府债务”仅为“政府负债”中举借债务的一部分,是一级政府的举借债务,不包括事业单位等政府会计主体的举借债务。
因此,“政府负债”范围大于“政府债务”。
(四)关于负债类别的划分《基本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征求意见稿》在遵循《基本准则》将政府负债按流动性分类的基础上,还对政府负债进行如下划分:首先,将政府负债分为偿还时间和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其次,将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照主体业务性质及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从高到低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并对不同类别负债的构成、确认、计量和披露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政府会计主体开展负债核算、提供更加明细的负债信息,准确揭示债务风险,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关于举借债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事业单位等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可以计入工程成本外,其他举借债务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一级政府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所发行的政府债券,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征求意见稿》未要求将相关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是计入当期费用。
这种处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政府债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主体难以确定。
政府债券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发行,借款取得的资金拨付建设部门使用,举借债务和使用资金的会计主体不同,且使用资金的建设部门可能涉及政府、企业等各类主体。
二是政府债券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政府债券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统一计算和支付,建设部门既不负责支付债券利息,也难以掌握利息的计提、支付时点和金额信息。
(六)关于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不确认为负债的义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潜在义务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