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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十五章 金融法

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十五章 金融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及其行业经营范围 1.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 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公 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 务的企业法人。 2.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1)传统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即中 国工商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 设银行; (2)新兴的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 中国 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
第十五章 金融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央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票据法
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其监管原 则;中 央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及其组织机构; 商业 银行的性质及金融范围;外汇管理的内 容;票 据的类型及其特征; 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设 立及其 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的金融业 务范
应当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 计制度, 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 进行的审 计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3 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 的财务会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 理 直接的检查监督;
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信息监督管理。 监督;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银行业监督管理(见图15-1)。
图15-1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立法模式 就银行业监管模式而言,主要有两种 模式。 其一为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 共同监管,如美国和德国。美国银行监管 机构由两层次组成:即各州的银行监管机 构;联邦一级的三个主要监管机构。德国 采取货币政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相分离的模 式,其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 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联邦金 融市场监管局则统一行使对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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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是在货币流通和信 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分 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
金融业务关系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 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 系;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 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 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包括:中央银行因 货币发行与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 构发生的货币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引 审核、等级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 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而发生的管理关系。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产 品的生产与之紧密相连,而且金融已 经全面渗透到产品的交换、分配和消 费各个环节。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健全 与否、金融市场发达与否决定着这个 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安全。
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财政 部下属的一个司局级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成为直 属于国务院并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 四大国有银行已从原来的行政单位转变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商业银行;固定汇 率制度已经转变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从规模管理转变为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
2019年,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 管两大职能分开。
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 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十届人大常委会二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职责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的专门机构;国务院设立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 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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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课件第一讲金融基础知识一、为什么要学习金融基础知识金融法,就是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学习金融法,首先必须了解有关金融的基础知识。

这是很重要的,没有“金融”这一现代经济的核心,就没有金融法存在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讲,我们作为法律学人,学习金融基础知识的原因不在于两个:首先,知识结构的需要。

虽然金融法与金融不同,前者主要是法律规定,后者是经济政策与工具的引用。

但作为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具体规定中将不得不涉及很多金融概念,比如货币政策、风险基金、金融市场,等等。

不先理解这些概念。

当然,就难以把握金融法律规范的内容。

我们法律系的同学,从一入大学就进入专业知识学习,这不得不留下许多必要的跨学科知识的缺漏。

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本科专业不会直接让你学习法律。

他们的法律专业设置和学习必须在你完成其他本科课程后进行。

首先,学习法律确实需要其他方面的知识作为基础;第二,他们认为法律工作是一种更为谨慎和神圣的职业,认为任何知识的遗漏都可能导致成千上万的经济损失,或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有关。

因此,这些国家对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第二,知识层次的需要。

每个人都学过法理学。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法理学,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用来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

金融法是否表达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留给我们了。

然而,毫无疑问,它们确实是基于金融活动的“经济基础”。

金融法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外汇-货币-融资-国家-金融法。

在最远古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匮乏,国家尚无产生,交通极端不便,人们习惯于自给但不自足的时代,没有交换,没有货币,没有立法机构,更不需要资金融通,也就没有产生金融法的经济基础。

大家不难想象,在这个时期,穿着兽皮,拿着磨制石器的山顶人,或者北京猿人,会有着制定“金融法”的需要。

到奴隶社会,国家出现,交换开始频繁,商人开始职业化,国家开始固定的铸造、发行货币,资金融通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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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活动;
▪ (1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13)为执行货币政策而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活动。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业务
▪ 【案例讨论】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近几年的业务
一直较出色,在2005年的一次审计检查中,查明 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中,该行 有以下几项业务:
▪ 1 2005年3月15日,向甲市人民政府机械局贷款
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 【案例讨论】2005年8月25日,甲公
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 可供的情况下,与乙供销社签订了 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 甲供应给乙优质铝锭150吨,总价款 150万元,交货期4个月。乙供销社 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延期付款, 汇票付款期为180天。
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促进和催化作用,具体 而言,票据有以下主要作用:
▪ (1)支付功能。 ▪ (2)信用功能。 ▪ (3)结算功能。 ▪ (4)汇兑功能。
(二)票据法
▪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主体之间因收授票据而发 生的财产关系。
▪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 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票据当事人
▪ 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 (二)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 (三)前手和后手
三、票据的种类及应记载事项
▪ ▪ 《票据法》中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
商业银行甲,成立伊始即开展了两笔 业务,一笔是经批准购买政府债券500 万元人民币,另一笔是向该市新客隆 超市投资100万元。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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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的金融法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同金融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 些法律是我国金融执法与司法的基础性依据。 法规: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 销条例、外 资 金融机 构管 理 条例、 金融租 赁公司 管理办法、企业集 团财务 公司 管 理办法、金 融 许可证 管理办 法;储 蓄管理条例、个人 存款实 名制 规 定、查 询冻 结 扣划银 行存款 的通知、人民币存款管理 办法、 贷款 通 则、国 内信 用 证结算 办法、支付结 算办法、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 例、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 货 币出入 境管理 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的 规定、 大额 现 金支付 登记 备 案规定、假币 收缴鉴 定管理办法、外汇 管理条 例; 证 券交易 所管 理 办法、 信托投 资公司 管理办法、保险代 理人管 理暂 行 规定、 保险 经 纪人管 理规定 ;以及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二、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自律机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金融交易所,以及清算机构等。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咨询公司、金融代理或经纪机构等。 社会公众:金融企业的业务相对人,各种单位和个人。 它们会形成金融监管关系、自律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定货币、存款货币、货币票据、电子货币、金融证券、金融行为 金融内容: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注意法律关系与法关系的区别:法与法律、研究起点、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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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1)行政保护方法。 (2)经济保护方法。 (3)司法保护方法。 (4)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 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 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 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 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 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 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 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 商品作用。
2. 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3. 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一个模式。 (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
痕迹。 (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英国的金融监管过去以自律监管、分业监管为特色,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的概念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 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 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 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 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 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 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 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金融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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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案例
总结词
涉及在证券市场中进行操纵价 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联合操纵市场
多个投资者或机构通过合谋, 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 证券市场价格。
内幕交易
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发布虚假 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投
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和约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金融法规的重要性
总结词
金融法规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详细描述
金融法规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平、透明和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的发生。同时,金融法规也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金融法 规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外汇管理法规
总结词
规范外汇收支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详细描述
外汇管理法规主要涉及外汇收支、外汇市场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目的是规范外 汇收支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具体包括外汇收支的管制措施、 外汇市场的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法规的处罚措施等。
03
金融法规的监管体系
公正性。
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监管机构应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欺
诈行为。
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监管机构应维护金融市场 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和促进金 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
和效率。
金融监管手段与措施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经济法课件——金融法

经济法课件——金融法

第九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概念金融,就是资金融通,一般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以货币为交易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

二、金融法调整对象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间接融资关系。

(2)直接融资关系。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关系和证券交易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4)货币流通管理关系。

三、我国金融立法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票据法》、《商业银行法》。

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

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

2001年4月28日:《信托法》。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四、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活动关系、开展和管理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1)管理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原则。

(2)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原则。

(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五、我国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关系的总和。

1.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和货币发行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令,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2.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的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是指以获得利润为目的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4.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有限的资金融通职能,其业务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担负某一专项社会职能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5.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指该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来自境外。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1)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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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 (三)经营业务基于特别法的授权 • 三、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 • 一、货币政策目标 •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 1、多重目标论;2、双重目标论;3、
单一目标论。 • 我国: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的原因: 1.货币发行的需要; 2.政府融资需要; 3.票据清算和最后贷款人之需要; 4.金融调控与监管之需要。
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英格兰 银行 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原型
•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 (三)银行的银行 • (以上三大职能为传统职能表述) • (四)金融服务、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
• 3.公开市场业务。 • (1)含义:公开市场,是指各种有价证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
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 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办法来调节信用规 模、贷币供应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是货 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 • (2)优缺点。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1.证券市场信用.4.25
16% 16.5% 15.5% 16%
23 08.3.25 15% 15.5%
22 08.1.25 14.5% 15%
21 07.12.25 13.5% 14.5%
20 07.11.26 13% 13.5%
19 07.10.25
18 07.9.6
17 07.8.15 16 07.6.5 15 07.5.15 14 07.4.16 13 07.2.25 12 07.1.15 11 06.11.15 10 06.8.15 9 06.7.05

金融法学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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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金融法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金融关系是以涉外金融活动为 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而涉外金融活动是相对于国内金融活动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 是国家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024年6月6日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2024年6月6日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二、金融法具有公私兼容性 三、金融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 四、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业务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
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 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

第九章-金融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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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银行的管理 • ㈠资产负债管理 • ㈡资产风险管理 • ㈢财务管理 • ㈣其他管理
第四节 票据法
• 一、票据和票据法 • 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
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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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 (一)概述 •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 • (三)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 • (四)公开市场业务
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金融职能管理部 门。
• 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体制。 •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 •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中央,中国人民银
• 4、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5年。
• 5、 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 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 6、 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
• ㈢支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章思考题]:
• 1、 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 2、 我国人民币发行的机关、原则和程序
是什么? • 3、 试述《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的资
格、条件和权利义务?
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 的国家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 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

金融法

金融法

《金融法》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1.定义(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存款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金融行为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2、分类(金融形态)直接金融(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债务融通(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源股本融资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二)信用1.定义(经济学和金融学上的)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2.职能(1)资金分配;(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3.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1)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公用信用、私人信用)(2)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对物信用、对人信用);(3)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生产信用、消费信用);(4)以信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长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形式不断发展,并出现多样化和相互结合的趋势。

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产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借贷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

所有这些信用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第八章金融法-精品.ppt

第八章金融法-精品.ppt
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和其他政府债券。
•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 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 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
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它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 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
• 1.吸收公众存款; •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 3.办理国内外结算; •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5.发行金融债券; •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节 证券法
• 一、证券法概述 •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念 •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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