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招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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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通用6篇)第一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原则(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2)企业资产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用公开租赁的方式。

公开租赁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和管理能力。

但不得有导向明确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纳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或上级投资者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赁的,需与承租人就如何处理相关事宜作出特别约定。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一)选择招租方式。

国有资产(资产)公开招租交易规则

国有资产(资产)公开招租交易规则
12、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2楼窗口(经营范围:刻章业务),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10㎡,建筑面积约10㎡。租期三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8、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前北侧地块,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216㎡。(经营范围:建设金融网点并开展有关业务)。租期20年(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1000元(每三年递增3%),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11、新城镇城北商住区东区C14小区2号新办公大楼2楼窗口(经营范围:证件照相业务),资产使用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土地面积约10㎡,建筑面积约10㎡。租期三年(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20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有意投标者请先查看合同,招租条件以合同标注为准)。
1、投标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实名制签到报名,本人亲自参加竞投。
2、竞投保证金应在签到报名后以现金方式缴交,缴交竞投保证金后方可取得竞投资格。
3、每宗保证金只可成功竞投成交一宗相对应保证金的标的物,如想中标多个标的,竞投保证金须累计交纳。
4、中标者,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不中标者,保证金即日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2、新城镇开泰街42号,资产权属为新兴县房产管理局,土地面积约53.68㎡,建筑面积约53.68㎡。租期三年,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履约保证金按竞投中标月租金的3倍缴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该标的月租金竞投底价3800元,竞投保证金20000元。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2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村(居)集体资产的租赁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房屋及构筑物(含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厂房、体育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出租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级财政、国资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共同共有的资产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二)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需清空;(三)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应取得产权人的授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进场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报备;(三)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的,须经“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锡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资产出租的范围、审批程序、租金收取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企业在资产出租前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

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是实行“阳光租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资产租金收入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是将资产出租作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六是强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经办人, 日期,,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

XXXX国有资产租赁方案

XXXX国有资产租赁方案

国有资产租赁总方案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盘活国有资产,提升公司国有资产出租率、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当前资产租赁的现状,结合周边市场的租赁情况,公司国有资产租赁方案建议如下:一、租赁的竞租方式1、为更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招租竞租的灵活性及可控性,建议招租竞租流程如下:发布公告f报名f审查、调查一双方书面确认标的物及租赁条件f缴纳竞租保证金f原则每周组织一次竞租会或谈判会f确定中标方f缴齐租金及相关费用f签订合同f通知所在项目移交租赁标的物给中标方。

2、客户报名且缴纳竞租保证金后才算报名成功,方具有参加竞租及报价资格。

3、根据客户的报名情况,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竞租或谈判会,监督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业主方、承租方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资产竞租评审组进行参会,XXXX相关领导可根据情况出席会议。

采取“自主竞价,价高者得”的竞租模式,只有一个客户报名的召开谈判会,有两家及以上客户报名的召开现场竞租会,确定竞租标的价格、中标方、租期、优惠政策等相关内容。

4、竞租保证金的处理方式(1)凡报名成功并参与竞价的客户,竞租中标后,保证金转为租金。

(2)经公司招商租赁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审核,不符合公司招租条件的,公司5日后无息退回参与人竞价保证金。

(3)凡报名成功且参与竞租后,放弃中标或拒签协议的参与人,不予退还保证金。

(4)报名成功后不参加竞租会、放弃报价等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报价方式租赁价格实行底价和最高价限价竞租原则,竞租时报价高的中标,但最多不能超过最高价,多轮报价时先出到最高价的中标;报名时直接出到最高价的直接中标;若出现多个出最高价的,由资产竞租评审组根据其合同签订年限、租金支付方式、经营范围等选择中标方。

报价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

三、合同签订及缴费方式合同可1-5年一签,客户自由选择,相关约定如下:1、签订1年的,租金一年一缴,第二年续租的租金另议;2、签订2-5年的:①租金一年一缴的,从第2年起,租金递增5%,同时缴纳第一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②租金一次性缴纳完的,则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且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③租金一次性缴纳2年及上的,则已缴纳租金的租期内租金不递增,剩余租期的租金每支付一次按5%递增,同时缴纳第一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

XXXX国有资产租赁方案

XXXX国有资产租赁方案

国有资产租赁总案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盘活国有资产,提升公司国有资产出租率、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当前资产租赁的现状,结合边市场的租赁情况,公司国有资产租赁案建议如下:一、租赁的竞租式1、为更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招租竞租的灵活性及可控性,建议招租竞租流程如下:发布公告→报名→审查、调查→双书面确认标的物及租赁条件→缴纳竞租保证金→原则每组织一次竞租会或谈判会→确定中标→缴齐租金及相关费用→签订合同→通知所在项目移交租赁标的物给中标。

2、客户报名且缴纳竞租保证金后才算报名成功,具有参加竞租及报价资格。

3、根据客户的报名情况,原则上每组织一次竞租或谈判会,监督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业主、承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资产竞租评审组进行参会,XXXX相关领导可根据情况出席会议。

采取“自主竞价,价高者得”的竞租模式,只有一个客户报名的召开谈判会,有两家及以上客户报名的召开现场竞租会,确定竞租标的价格、中标、租期、优惠政策等相关容。

4、竞租保证金的处理式(1)凡报名成功并参与竞价的客户,竞租中标后,保证金转为租金。

(2)经公司招商租赁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审核,不符合公司招租条件的,公司5日后无息退回参与人竞价保证金。

(3)凡报名成功且参与竞租后,放弃中标或拒签协议的参与人,不予退还保证金。

(4)报名成功后不参加竞租会、放弃报价等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报价式租赁价格实行底价和最高价限价竞租原则,竞租时报价高的中标,但最多不能超过最高价,多轮报价时先出到最高价的中标;报名时直接出到最高价的直接中标;若出现多个出最高价的,由资产竞租评审组根据其合同签订年限、租金支付式、经营围等选择中标。

报价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

三、合同签订及缴费式合同可1-5年一签,客户自由选择,相关约定如下:1、签订1年的,租金一年一缴,第二年续租的租金另议;2、签订2-5年的:①租金一年一缴的,从第2年起,租金递增5%,同时缴纳第一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②租金一次性缴纳完的,则租赁期租金不递增,且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③租金一次性缴纳2年及上的,则已缴纳租金的租期租金不递增,剩余租期的租金每支付一次按5%递增,同时缴纳第一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

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对外出租的资产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40万元(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具体出租办法由企业另行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超过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一)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下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二)承租人及出租价格通过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三)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评估结果由批准单位备案。

(四)每年1月31日前市属企业将本企业审批的出租事项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出租给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用于办公用途的资产,经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对外出租,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

双方可按评估价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租赁合同主体、用途等主要条款需要变更的或承租方需要对外转租的,必须终止原合同。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方案范文五篇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方案范文五篇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方案范文五篇【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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