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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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工业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二)电站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三)进出口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三)液化气体气瓶表6(四)医用氧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五)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8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10(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表10中同类产品验收检验费的1.5倍计取。

五、其它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一)无损检测收费标准(二)理化试验收费标准表12(三)安全阀检验收费标准表13(四)资格审查及许可证收费标准表14 序号证件名称金额(元/证)1 锅炉制造许可证(D级)1500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15003 锅炉安装许可证整装500 P≤2.5Mpa 1000 P>2.5Mpa 18004 锅炉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证5005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5006 锅炉使用登记证407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二类)20008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一类)150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二类)18009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许可证150010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一、二类容器1000三类容器250011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证50012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证100013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4014 槽(罐)车使用登记证5015 锅容管特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证1000说明:1、许可证收费标准中均包含证件费、资料费、差旅费;凡上述登记证费中均含铭牌费。

2、资格换证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费用。

换证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1、对残疾人团体或单位、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锅容管特设备检验,本着以服务和社会效益的原则,检验收费按本标准的50%收取。

2、试验、检验人员到现场后,如因受检单位原因影响而不能开展或停止检验工作时,受检单位应支付一定的误工费,检验单位按每工日64元收取。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2•【文号】劳锅字[1990]10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1990年8月2日劳锅字〔1990〕10号)现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发给你们。

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下称监检单位),应按照“两个规则”要求,从本单位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配备出发,对监检工作质量,按受检单位逐个对照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监检工作的适应程度、整改措施,报送监检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级劳动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

2.地市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监检单位的自查报告,对本地区受检单位的监检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

省级劳动部门也可统一组织核查和审批。

核查时应严格按照“两个规则”要求,把监检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凡需要监检单位内部调整力量,以适应监检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掌握不影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任务;目前技术力量不足,内部调整困难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充实力量的,应缩小监检覆盖面,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监检工作;确定不具备监检工作条件的,应暂停监检工作。

3.省级劳动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制定监检工作实施细则。

“两个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文(3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文(3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文一、检验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储罐、锅炉、压力容器等。

二、检验标准1.检验项目:(1)外观检验:包括容器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氧化等缺陷。

(2)尺寸检验:包括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等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焊接接头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长度、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材料检验:包括容器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内部检查:包括容器内部是否有积水、沉淀物等。

2.检验方法:(1)外观检验:采用目视检查方法,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查。

(2)尺寸检验:采用测量工具,对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进行测量。

(3)焊接接头检验:采用放射性检测或超声波检测等方法,对焊缝进行检测。

(4)材料检验:采用化学成分分析等方法,对材料进行检验。

(5)内部检查:采用内窥镜等工具,对容器的内部进行检查。

3.检验要求:(1)外观检验:容器表面不得有裂纹、变形、氧化等缺陷。

(2)尺寸检验: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3)焊接接头检验:焊缝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裂纹、缺陷等。

(4)材料检验:容器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内部检查:容器的内部不得有积水、沉淀物等。

三、检验流程1.准备工作: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准备检验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2.外观检验:检验人员对容器表面进行全面检查。

3.尺寸检验:检验人员采用测量工具对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进行测量。

4.焊接接头检验:检验人员采用放射性检测或超声波检测等方法对焊缝进行检测。

5.材料检验:检验人员采用化学成分分析等方法对材料进行检验。

6.内部检查:检验人员采用内窥镜等工具对容器的内部进行检查。

7.总结报告:检验人员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检验记录1.外观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2.尺寸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3.焊接接头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4.材料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5.内部检查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五、检验结果判定1.外观检验结果判定标准:(1)合格:容器表面无裂纹、变形、氧化等缺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附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一)锅壳式工业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二)水管式工业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三)电站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四)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
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

设计压力:管程壳程设计温
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注:该项目可按A类项目监检,亦可按B类项目监检。

若按A类项目监检,则必须在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分割前,经监检确认,并在产品焊接试板上打监检钢印;若按B类项目监检,则必须有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向接头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五)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产品名

出厂日期规格型

产品批号本批共只编号
自至
材料炉、罐号监检编

所有监督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标准中无此项的可以不做,水压试验另附记录表。

(六)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
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

设计压力设计温
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七)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
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

设计压力设计温
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八)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氧舱规格人均舱容 m3 产品编号
设计压力加压介质舱体材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锅炉检验报告与记录填写要求内容

锅炉检验报告与记录填写要求内容

锅炉检验报告与记录填写要求-----------------------作者:-----------------------日期:编号状态AHTJ/OD-GZ01-2009锅炉检验报告、记录填写规则批准:审定:编写人员:发布日期:二○○九年十一月一日实施日期:二○○九年十二月十日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地址:市包河工业区路13号邮政编码: 230051:0、3356627 电子: ahtjlmsina.传真:0 网址: 锅炉检验报告、记录填写规则一、工业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监检记录填写规(一)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监检证书编号:按《报告和证书的控制程序》规定填写2.安装单位:按安装告知书或安装许可证填写3.安装许可证编号:按安装告知书或安装许可证上填写4.使用单位:按使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公章填写5.使用单位代码:按使用单位组织代码证书填写6.邮政编码:按使用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填写7.制造单位: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8.设备代码:按《特种设备目录》填写9.锅炉型号: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0.产品编号: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1.锅炉出厂日期: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2.燃烧方式:按锅炉实际燃烧方式填写,如:固定炉排层燃、链条炉排层燃、燃油、燃气室然等13.额定蒸发量或功率: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4.额定出口压力: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5.额定出口温度: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6.允许工作压力: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7.允许工作温度: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铭牌上填写18.水(液)压试验压力:按按出厂质量证明书、铭牌或锅炉实际的水(液)压试验的压力填写19.锅炉所在地点:填锅炉房20.锅炉安装情况:按锅炉实际安装情况填写,如:新锅炉安装填“新装”,旧锅炉移装填“移装”21.监检开始日期:按接受告知书与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签订监检协议之日填写22.监检结束日期:按锅炉交工验收之日填写(二)监检依据除1、5、6、7、8必填外,其余按锅炉类型选择。

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G70012020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 6月 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1)第三章附则 (3)附件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4)附件 2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1)附件 3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 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9)附件 5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0)附件 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21)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打算。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打算;(二)质量治理手册和相关的治理制度;(三)质量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依照监督检验的情形,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预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 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 (更新至XXXX年11月15日)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 (更新至XXXX年11月15日)

目前使用的压力容器标准和规范(更新至2010年11月15日)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氧舱等---------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钢制压力容器 GB150-1998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03-20 批准1998-10-01 实施,替代 GB150-19892010-12-01 作废,被 GB150-2010 代替固定式压力容器 GB 150.1、2、3、4—20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09-01 发布2010-12-01 实施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GB 150—1989、GB 150—1998。

GB 150- 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四部分:GB 150.1—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合性声明附录B(规范性附录)超压泄放装置附录C(规范性附录)以验证性爆破试验确定容器设计压力的规定·附录D(规范性附录)对比经验设计的原则要求附录E(规范性附录)局部结构应力分析计算和评定的原则要求·附录F(规范性附录)钢制低温压力容器的通用要求·附录G(规范性附录)风险评估报告·GB 150.2—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附录 A(规范性附录)材料的补充规定附录B(资料性附录)钢材高温性能参考值···附录C(资料性附录)高合金钢钢号近似对照附录D(规范性附录)非压力容器专用碳素钢的使用规定GB 150.3—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附录A(规范性附录)非圆形截面容器附录B(规范性附录)钢带错绕筒体设计附录C(资料性附录)密封结构附录D(资料性附录)焊接接头结构GB 150.4—2010 固定式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6-25公布2000-01-01 执行2009-12-01 该文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被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替代。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特种设备-锅炉-安全检查表

特种设备-锅炉-安全检查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6.1.15条
3
安全技术档案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锅炉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符合性
检查人
检查日期
1
Hale Waihona Puke 锅炉安全附件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应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示孔装置、温度控制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以及安全防护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2.3条
2
锅炉安全阀检验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40条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第35条
4
定期检测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

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压力容器、锅炉(专项)安全检查表

压力容器、锅炉(专项)安全检查表
□符合
□不符合
3
与外部连接
1、容器与相邻管道,构件间无异常振动、响声、摩擦
2、连接管道是否有防静电跨接,安全色是否正确
3、与外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松动、错位现象
□符合
□不符合
4
本体
1、垂直安装在基础面上,不得倾斜
2、底部支架应牢固,不得有活动现象
3、罐体有接地装置
□符合□不符合5来自安全附件1、直读式的液位计其液位应当显示清楚,便于观察,且最高、最低液位有明显标志,防止假水位现象
2、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
3、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4、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行记录齐全
5、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符合
□不符合
2
设备本体状况
1、设备的本体没有明显的损坏,表面无油污、浮灰,无腐蚀严重现象
2、焊缝平稳,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人孔、手孔、封头(端盖)等处无泄露
3、疏水器、排污阀及其管道无泄露,布局合理,无跑、冒、滴、漏现象,排水、排污装置运行稳定,定期排污
要求
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点。对查出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暂时无法处理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技术部或公司领导报告。
内容
见检查项目
计划
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基础资料
1、在用压力容器逐台编号、登记、建台帐且编号标示于容器显要部位
7、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且有开启标记及锁紧装置;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应装有存水弯管
8、同一系统上的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注:1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注:1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1.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

(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 %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以上,按2 %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一)在用锅炉a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0.7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4、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

b2、检验二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50%。

3、检验三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100%。

4、检验塔器容器(指高度大于10米或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A、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规格及收费单位:元C、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检验120元。

D、氧舱的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按本文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5):
锅炉压力பைடு நூலகம்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制造单位:许可证级别及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制造完成日期: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该台(批)产品经我单位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相关规程)的规定。特发此证,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有如下监检钢印:
监检员:
审核: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批准:年月日
此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随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副本两份,由监检单位和受检企业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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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一)锅壳式工业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
日期
(二)水管式工业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三)电站锅炉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四)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别
设计压力:管程壳程设计温度℃介质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注:该项目可按A类项目监检,亦可按B类项目监检。

若按A类项目监检,则必须在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分割前,经监检确认,并在产品焊接试板上打监检钢印;若按B类项目监检,则必须有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向接头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五)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产品名称
出厂日期规格型号
产品批号本批共只编号自至
材料炉、罐号监检编号
所有监督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标准中无此项的可以不做,水压试验另附记录表。

(六)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别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七)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别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八)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氧舱规格人均舱容 m3 产品编号
设计压力加压介质舱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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