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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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铁路工程等十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铁路工程等十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铁路工程等十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吉政办函[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铁路工程等十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铁路工程等十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组。

现将各推进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吉林省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推进组组长:竺延风副省长副组长:张宝田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常晓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邹继宏省财政厅副厅长田玉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孙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晓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孙冀省水利厅巡视员金德友省林业厅副厅长翟利国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张瑞利省地税局副局长王学战长春市副市长朱淳吉林市副市长王振才四平市副市长彭永林辽源市副市长李辉通化市副市长赵晓君白山市副市长刘玉忱松原市副市长李晓杰白城市副市长冯君延边州副州长邱壮省交通投资公司董事长郑国如省投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省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推进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常晓春兼任。

二、吉林省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推进组组长:竺延风副省长副组长:张宝田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李福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常晓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邹继宏省财政厅副厅长田玉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林溪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范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孙冀省水利厅巡视员翟利国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孙秀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林天省旅游局副局长包晓军省地震局副局长刘军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王健民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王学战长春市副市长朱天舒吉林市副市长张克四平市副市长彭永林辽源市副市长于锡梁通化市副市长赵晓君白山市副市长刘玉忱松原市副市长隋喜白城市副市长冯君延边州副州长丁之慧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车进军民航总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陈国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春晨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喜文民航吉林空管分局局长张军省民航机场集团总经理秦国辉南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朱国东中航油吉林分公司总经理王葆光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顾问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省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推进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常晓春兼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交办运函〔2021〕1144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农村物流是“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及农村消费品流通的基础保障。

加快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对于提升农村地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高度重视农村物流发展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供销合作社、邮政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1〕22号,附后),推进交通运输与农业、商务、供销、邮政快递在农村地区的融合发展,着力健全物流节点网络、创新运输服务模式、促进资源集约整合,全面提高农村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

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转送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物流服务节点体系,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和服务品质,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为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1〕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委(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交通运输与农业、商务、供销、邮政快递在农村地区融合发展,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指导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全省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运营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7]3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7]3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7]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按照交通部及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使其健康、协调、有序发展,为交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特制订《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交通厅二○○七年一月十六日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由财政资金、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以及交通行业筹融资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业务应用及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由交通信息网络、交通数据交换平台等构成。

交通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交通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由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等构成。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日常的硬件设备更换及添置。

第三条交通信息化建设范围包括省交通厅(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市(州)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部门的原有职能和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程序》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吉高集团: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现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4月7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程序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1.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工作安排,确定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参与检查;2.检查组召开会议,确定检查行程、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明确分工,熟悉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的情况;3.准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料。

按照检查要求,准备必要的检查提纲和检查表,检查提纲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以及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检查表可以从已有的检查表中选择,或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新的检查表;4.检查组应根据需要提前告知被检查地区或企业(暗访可酌情考虑)。

二、监督检查程序(一)听取汇报检查组可听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汇报内容可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情况、重特大事故教训汲取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受检单位应按照检查组的要求进行针对性汇报,重点围绕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等。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精神,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省内“9·10”、“11·10”道路运输等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道路运输、公路运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坚决整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以《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指导,紧紧围绕省政府关于不能等事故发生再倒查是谁的责任,不能等隐患变成事故再倒查整改隐患,不能等事故救援不力再倒查应急准备,不能等吸取教训再倒查政策机制,不能等事故问责再倒查履职尽责等“五个不能”指导思想。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吉交发[2004]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02.18【实施日期】2005.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境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和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决定。

当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或者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及时开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全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近百次作出重要指示。

2019年,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月21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11月29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就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江苏响水“3.21”、长深高速“9.28”等事故发生后,总书记再次反复强调,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实安全责任,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今年1月23日,总书记又在第2期中办秘书局信息综合专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当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情怀,充分体现了统揽全局的战略考量。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吉交党发[2005]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5.02.21【实施日期】2005.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交党发〔2005〕8号)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现将《吉林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方案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省交通厅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在全厅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厅领导干部在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参加教育活动要求。

一、主要任务(一)学习动员阶段(2月中旬至3月中旬)1、参加厅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会议。

2月18日,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培训会议精神。

讨论、修改《省交通厅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省交通厅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省交通厅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安排》、《厅领导在厅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研究确定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

2、明确领导班子联系点。

结合厅领导所在支部与分工,本着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确定每名厅领导的具体联系点是:厅长刘克志--人事劳资处党支部、老干部处党支部;纪检专员孙文龙--纪检监察室党支部;副厅长胡时明--财务审计处党支部、机关党委党支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厅物资站;副厅长厉正强--规划计划处党支部、建设管理处党支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公路勘测设计院、省交通招标中心、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交通联络。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吉交电[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交电[2014]15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按照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的通知》(吉防安委[2014]3号)的通知要求,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组织开展春防工作,现将春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2日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年春防工作方案的通知》(吉防安委﹝2014﹞3号)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4年春季消防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开展春季防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防火演练,深入开展春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清明”、“五一”等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省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春季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省交通运输厅成立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毕忠德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副组长:李彦文厅安全监督处处长成员: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李彦文处长兼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吉交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发[2014]1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2日附件: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吉交安监[2013]23号)的安排,今年是开展为期五年“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第二年,也是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阶段(2014-2016)”的第一年,现就进一步深化“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内容(一)深入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

以运营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和县级公路为主,深入开展“平安公路”创建活动。

总体要求是: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养护作业,加大危桥和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公路监测、改造力度,完善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着重对临水临崖、高填方、陡坡、急弯、视距不良点段进行处置,改善公路行车条件。

创建目标为:完善公路指路标志和标线,改善夜间行车视识效果,提高道路服务能力。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确定两条县级公路作为“平安公路示范路”;省高管局、省公路局、吉高集团原则上确定至少一条国省干线公路作为“平安公路示范路”。

以点带面,推进“平安公路”建设活动,力争通过3年(2014-2016)的努力,使全省运营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普通公路及重要的县级公路达到“平安公路”标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吉交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

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经营者服务规范第六条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02.01•【字号】吉交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二OO四年二月一日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道路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部确定的“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运输重大事故与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运输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等挂钩。

第四条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责任造成运输重大事故的,建议当地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运输重大事故指一次道路运输事故死亡3人以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6),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运输生产事故。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齐抓共管。

其责任如下:(一)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负责运输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实施;组织召开运输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和布置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运输安全生产事项审批。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责任:负责运输经营者的资质管理;落实车辆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规定,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客运驾乘人员、化学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并对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督促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二)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以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电[2015]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吉交电〔2015〕2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吉林省安全生产2015年首月平稳开局及“春季行动”工作方案》(吉安委明电[2014]号)要求,省厅决定自2015年1月9日至4月30日,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现将省厅制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2.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情况统计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9日附件1: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果,切实抓好2015年安全生产开局起步工作,确保春节春运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以及春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厅决定自2015年1月9日至4月30日,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5年春季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继续巩固深化“秋冬会战”和“平安交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成果,立足于春季安全生产特点和重点、难点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春季行动,进一步摸清全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全面治理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安监[2011]6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吉交安监[2011]6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2011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通知要求,省厅决定今年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特制订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双基”(基础、基层)建设为重点,已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抓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推进安全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内容(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单位要从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出发,明确、落实、强化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监管和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分口把守,紧紧盯住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切实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2019年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2019年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40
公路排水设汁规范+[众智HT
\£][土木HTM]
JTG/T D33-2012
2013/
3/1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
41
公路水泥混凝上路面设计规范
+[众智HTM]L上木HTM]
JTG D40-20U
2011/
12/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D40-2002)
42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众智
B06-2007,现行:交公路发(19
96) 612号)
14
《公路匸程概算定额:P[众智G
JTG/T 3831—2018
2019/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匕册)*(T
«=]
5/1
册)(JTG/T B06-01.2007.现
行;交工发(1992) 65号)
15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汕[众智G
IF]
JTG/T 3832—2018
62
r.P.'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
管U众智GIF]
JT/T 529-2016
2016/
7/1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
管(JT/T 529-2004)
63
路而标线涂料U众智GIF]
JT/T 280-2004
2005/
2/1
64
道路交通标线质虽婆求和检测 方法T众智GIF]
GB/T16311-2009
F]
JTG/T D65-01-200
•n
200*
12/1
公路斜拉桥设il•规范(JIJ027.9
6)
公路屈眄殳计细则啓[众智GI
F][1•.木HTM]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吉交运[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交运[2003]108号)各市(州)交通局: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1993]138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一)明确落实危货运输管理职责。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的认定;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审核,核发加盖危货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优质、高效。

(二)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审批。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严格审核企业、车辆、人员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

对中外合资、合作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立项,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省厅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

对总数不足10辆的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政务大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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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场
1、安全生产管理
(1.1)是否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1.2)是否对出站客车进行检查;
(1.3)是否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准予出站;
(1.4)是否检查内容包括报班手续是否完备(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清点车辆人数、检查安全带系扣情况、当班驾驶员证件与报班是否一致等;
(1.5)是否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1.6)是否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1.7)是否在二级以上客运站配置危险品查堵设备,并有效使用;
(1.8)是否认真填写“危险品”检查工作记录;
(1.35)是否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
危险品运输企业
一月份
1、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及日常监管记录;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健全;4、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健全;5、车辆年审管理;6、罐式车辆罐体管理;7、车辆维护和检测;8、承运人责任保险;9、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管理制度健全;10、车辆出车安全例检记录,车辆标识、应急处理、安全防护措施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 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3
道路运输行业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一月份)
类别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人员和车辆比例数
检查组长
检查份
1、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2、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及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动态监管管理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2)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 6、驾驶员管理制度(6.2)是否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并有效落实
三类企业
1、机动车维修场地; 2、设备、设施;3、技术人员;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5、环境保护措施;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驾培机构
一月份
一、培训机构: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教练车:教练车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制度;2、教练员制度;3、学员管理制度;4、结业考核制度;5、学员投诉受理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8、培训收费管理制度;9、档案管理制度。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一月份
1、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及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2、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车辆检测管理;5、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7、车辆动态监控管理;8、监控人员管理;9、培训教育管理;10、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1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13、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1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17、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8、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9、隐患排查;20、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2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2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物流检查项目:1、禁、限运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道路货物运输实名制;3、建立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货物受理环节管理情况;6、受理货物的安全检查情况;7、物流安全管理设备应用情况;8、从业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9、车辆档案;10、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1、结业考核员;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3、计算机管理人员;4、理论教学负责人;5、理论教练员;6、驾驶操作教练员。
抽查教练车XX台,从业人员XX人。
机动车维修企业
一月份
二类企业
1、机动车维修场地; 2、设备、设施;3、技术人员;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5、环境保护措施;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0、从业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1、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2、安全生产作业规程;13、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14、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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