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范文word版 (3页)
2018-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范文word版 (7页)
2018-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抗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靖安甫,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闫记中,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廷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君、黄开义、郑自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1月16日作出(201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和亮、程建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及其辩护人陈洪春、颜廷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月9日,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伙同绰号“哥”的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商场购买了刀具等工具,准备抢劫出租车。
当晚8时许,闫记中按计划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租乘黄国才的粤B/JE843夏利小汽车在107国道接了靖安甫和“哥”上车,当车到达松岗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靖安甫等人发现人多不方便抢劫,要求黄国才将车往回开,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燕罗富盈酒店附近,靖安甫借口上厕所让黄国才停车,靖安甫下车后将黄搂住,同闫记中和“哥”一起用电线将黄国才捆绑。
2018年(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9号-word范文 (3页)
2018年(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9号被告人程永红,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永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12月7日作出 (201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永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X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程永红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西二坊59栋楼下看见卖淫妇女杨玉梅,以嫖娼为名跟随杨玉梅进入杨玉梅的租住处该楼301房。
进房后,程永红认为杨玉梅伙同他人于5天前在该房敲诈勒索了其人民币400余元,因此事与杨玉梅发生争执,后对之实施殴打。
被害人杨玉梅跑到窗口呼救,程永红遂将其拉回,用室内电线反绑其双手,用毛巾等物封堵其口。
与此同时,杨玉梅的男友甘志秋在楼下闻讯上楼,在外敲门,程永红见状便将杨玉梅推倒在床,持尖刀朝其胸腹部、大腿连刺数刀,致其死亡,程永红的腹部亦被自己的尖刀所伤。
随后,甘志秋破门而入,与程永红进行搏斗,将其制服,报警处理。
经法医鉴定,杨玉梅系被锐器刺破心、肺等脏器致心、肺等脏器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西二坊59栋301房,房内有大量血迹,被害人躺在床上,厨房地上有一把沾血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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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书文,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2月7日作出(201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书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书文因与被害人陈华发生矛盾,图谋报复泄恨。
201X 年3月27日下午,王书文在深圳市平湖罗山买刀一把。
当晚8时30分许,王书文在罗山溜冰场找到陈华,将陈华叫到溜冰场门外,持刀刺陈华腹部和左胸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刺被害人胸腹部各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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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勤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7月18日作出(201X)东中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勤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1X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1X元。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被告人李勤建与其前妻在老家离婚后,其前妻来到深圳打工。
李勤建到深圳市找到其前妻,希望带其前妻回老家,遭到拒绝,因此,李勤建对其前妻充满怨恨。
201X年5月7日7时许,李勤建到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4.4289号出租屋其姐姐李勤枝的房间,因李勤枝有事外出,李勤建便一人留在房内。
期间,李勤建听见隔壁房间传来收音机的声音,于是走到隔壁房间与被害人尹小梅聊天。
期间,李勤建觉得尹小梅像其前妻,出于对前妻的怨恨,便产生杀死尹小梅的念头,即冲上前用左手紧勒尹小梅的颈部,右手持刀猛捅尹的颈部数刀,致尹倒地死亡。
李勤建清洗了身上血迹后逃回李勤枝的房间,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开庭控、辩双方质证、辩论而确定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仙证言证实,我的出租屋第二间房间出租给尹芳及其丈夫,但尹芳在大朗镇陪住院的丈夫而不在该房间住,尹芳的堂姐即被害人尹小梅经常过来到尹芳的房间过夜。
2019-(201X)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9-(201X)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号被告人周明相,曾用名周明象,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1996年11月5日因犯绑架勒索罪、抢劫罪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1X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X年4月26日起至201X年4月23日止)。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明相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美菊、寇芹、寇世贵、张明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1月30日作出(201X)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明相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X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明相与“王德福”、“陈林”(均在逃)互相纠合,在中山市阜沙镇密谋以使用安眠药三唑仑麻醉他人的方法抢劫私人营运的小汽车,并由周明相从王兴林(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了6粒三唑仑。
次日凌晨,“王德福”到中山市南头镇南中酒店附近骗乘了寇亚平驾驶的车牌号为粤TG2074奇瑞牌小汽车,与事先在阜沙镇等待的被告人周明相及“陈林”会合后前往石岐方向。
途中,“王德福”要求寇亚平靠边停车。
停车后,被告人周明相与“陈林”合力将寇亚平从驾驶座拖至后排座位,把车上的一个枕套撕成布条将寇亚平的手脚捆绑,并强行将一瓶事先准备好的溶有三唑仑的矿泉水给寇灌服,致寇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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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利国,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 201X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利国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振发、乔文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2月31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牟利国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牟利国与被害人王敏曾因金钱问题存有纠纷。
201X年5月11日0时许,王敏带被害人刘心锐等人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四路2巷7号1楼附近找到牟利国,王敏与牟利国因金钱问题发生争执,牟利国即持弹簧刀捅刺王敏及刘心锐,致王敏轻伤,刘心锐因伤重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王敏的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属轻伤;被害人刘心锐系因左胸部被单刃扁平锐器刺伤,造成心脏等破裂,导致左侧血气胸休克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穗公(云)勘[201X]101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元下田村四路2巷7号-9号门前;在7号士多店门前北侧地面上躺有1具尸体,尸体周围有大量血迹;现场提取血迹3份、刀1把。
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0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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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英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码(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英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8日作出(201X)珠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英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英建为获取5000元的报酬,接受“胡勇”(另案处理)的委托,携带毒品海洛因从重庆市永川客运站乘车到珠海交给接货人“罗二娃”(另案处理)。
同年6月1日晚8时许,陈英建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车牌为渝C13915的重庆永川客运班车到达珠海市上冲长途客车站。
陈英建下车后,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携带的旅行袋中查获白色块状物质两包。
经鉴定,白色块状物质为毒品海洛因,净重715.52克。
原审判决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英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春仔的证言,证人钟荣英、钟荣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化验报告及毒品照片。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英建为获取非法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2019年(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word范文 (3页)
2019年(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枝,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丈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永海,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彩虹,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展红,女,汉族,1984年5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敏,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文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文盲,系广东省陆河县黄金坑五金拉丝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敏、姜文军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枝、谭永海、谭彩虹、谭展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2月16日作出(201X)江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德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姜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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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X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博罗县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宏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9月13日作出(201X)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X年9月18日,被告人王宏明得知其前女友刘容娟又与被害人任昭洪谈恋爱后,去到刘容娟工作的博罗县龙溪镇正音音响厂找到刘容娟,要求刘跟其回老家,遭到刘的拒绝。
同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王宏明和廖红成(另案处理)密谋后,到该厂301宿舍内,欲强行带走刘容娟时,惊醒了任昭洪,王宏明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任昭洪、刘容娟刺伤,然后逃离现场。
任昭洪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容娟因伤左眼眼球被摘除。
经法医鉴定:任昭洪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刀具)刺击致右颈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刘容娟左眼球缺失,伤势属重伤,属五级伤残。
认定依据:1、被害人刘容娟的陈述证实,201X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她与男朋友任昭洪在博罗县龙溪正音音响厂301宿舍睡觉时被人捅伤,但没看清是谁干的。
【精编范文】(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1号-优秀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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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坤祥,男,193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系被害人钟秋梅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崇珍,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系被害人钟秋梅之母。
原审被告人刘文钦,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兴宁市电信局石马支局机务员,文化程度大专,住(略),因本案于201X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钦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坤祥、钟崇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月24日作出(201X)梅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坤祥、钟崇珍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8月,被告人刘文钦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钟秋梅结婚。
201X年5月29日,二人生育了儿子刘锦俊。
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矛盾。
201X年8月17日晚,钟秋梅多次打电话叫在外面玩的刘文钦回家,当晚11时许,刘文钦回到家后,钟秋梅怀疑刘文钦可能有外遇,责问并查看刘的手机通话记录,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次日上午9时许,钟秋梅再次查看刘文钦的手机通话记录,并用刘的手机打电话给刘的同学石某君,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刘文钦打了钟秋梅一巴掌后,钟秋梅便要报警。
刘文钦非常气愤,于是走进厨房拿到一把不锈钢菜刀冲向钟秋梅,并朝钟秋梅的头部、颈部乱砍,直至钟不会动弹。
2019年(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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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女,汉族,1941年2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略)。
系被害人黄友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绰号“山鸡钱”,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显源,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缪显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3月13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邹翠贞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间,被告人王锦钱购买猎枪二支及猎枪霰弹藏匿于家中。
201X年7月初,王锦钱与被害人黄友源发生纠纷,而怀疑被害人要对其报复,遂于同年7月4日,将二支猎枪、霰弹四发藏匿在被告人缪显源家中。
次日18时许,王锦钱纠合缪显源各持一支猎枪、霰弹四发,窜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市场北附楼,王锦钱开枪打中黄友源的左大腿二人后逃离现场。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0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0号被告人李勤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勤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勤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被告人李勤建与其前妻在老家离婚后,其前妻来到深圳打工。
李勤建到深圳市找到其前妻,希望带其前妻回老家,遭到拒绝,因此,李勤建对其前妻充满怨恨。
2019年5月7日7时许,李勤建到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44289号出租屋其姐姐李勤枝的房间,因李勤枝有事外出,李勤建便一人留在房内。
期间,李勤建听见隔壁房间传来收音机的声音,于是走到隔壁房间与被害人尹小梅聊天。
期间,李勤建觉得尹小梅像其前妻,出于对前妻的怨恨,便产生杀死尹小梅的念头,即冲上前用左手紧勒尹小梅的颈部,右手持刀猛捅尹的颈部数刀,致尹倒地死亡。
李勤建清洗了身上血迹后逃回李勤枝的房间,后逃离现场。
1、证人梁某仙证言证实,我的出租屋第二间房间出租给尹芳及其丈夫,但尹芳在大朗镇陪住院的丈夫而不在该房间住,尹芳的堂姐即被害人尹小梅经常过来到尹芳的房间过夜。
第三间房间租给孙秀海夫妇,孙秀海好像辞工去了江门,只剩下孙的妻子在该房间住。
听尹小梅说昨天早上,孙秀海妻子的兄弟李勤建来过。
2019年5月6日晚,尹小梅到尹芳的房间住了一晚。
5月7日清晨,我听见出租屋传来较大的收音机播放歌曲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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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3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3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执行)(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35号被告人利木添,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X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利木添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3月22日作出(201X)河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利木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利木添平时好逸恶劳,经常与其母亲潘亚捡吵架。
201X年10月11日晚上7时许,利木添在家吃饭、饮酒时,潘亚捡责骂他,叫他不要喝酒惹事。
利木添很不耐烦,拿了一把单刃尖刀朝潘亚捡左脚砍了一刀。
潘亚捡的大儿媳妇陈建雪帮潘亚捡止血后,潘亚捡继续责骂。
利木添即持刀朝潘亚捡的胸背部、腰部和左臂连刺十余刀,致潘亚捡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建雪证实(利木添的嫂子),201X年10月11日晚吃饭时,婆母潘亚捡见利木添饮酒,就责骂利木添,叫利木添饮酒后不要惹事,利木添不服气,从床头拿了刀砍潘亚捡的脚,砍出了血。
她帮潘亚捡止血后,潘亚捡到门坪继续骂利木添,利木添再次拿了那把尖刀冲出去朝潘亚捡的头、手部砍了几刀,她见状赶忙跑开,后回去见潘亚捡躺在地上,已经没有气了。
利木添经常饮酒,母子经常吵架,利木添有时还打其母亲。
2、证人利连发证实(利木添的叔叔),201X年10月11日晚,他在家吃晚饭时,潘亚捡的儿媳妇陈建雪神色慌张跑过来说潘亚捡被利木添捅伤了。
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号-word范文 (4页)
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标兵,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世勇,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标兵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光明、范彩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2月8日作出(201X)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标兵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2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标兵在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万通网吧与其女友张某云争吵、打架,网吧管理员胡文政上前制止时引起杨标兵的不满。
杨标兵为了报复胡文政,打电话叫胡凯斌(已被判刑)到网吧帮忙打架。
二人找到胡文政后,胡凯斌将胡文政推倒在地,用拳脚殴打胡文政,杨标兵则持摩托车锁朝胡文政的头部猛砸数下。
胡文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原判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标兵犯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杨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标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光明、范彩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7097.5元。
2019-(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9-(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成威,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龙晅,广东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成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8月21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成威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成威与被害人陈青海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HAPPY酒吧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陈成威将被害人陈青海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踩陈青海的头部和胸部。
后被害人陈青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青海的死因系被外界钝性暴力作用胸部致心脏破裂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结论、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成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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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于201X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梅县看守所。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文讯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自录、李菊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4月12日作出(201X)梅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判令被告人朱文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自录、李菊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362.5元。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朱文讯犯有以下罪行:(一)故意伤害罪201X年7月29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朱文讯和同案人“老庆古”、“长毛志”、“梅西二”(均另案处理)发现了曾殴打过朱文讯的张凯在梅州市梅县华侨城世纪大道旺记摩托维修店内。
当晚19时30分左右,经密谋报复后,朱文讯伙同“长毛志”、“梅西二”、“阿永古”、“阿摇古”(另案处理)乘坐“老庆古”驾驶的小轿车窜至世纪大道附近,朱文讯、“长毛志”、“梅西二”、“阿永古”、“阿摇古”持散弹枪、砍刀蒙面冲进旺记摩托维修店内,朱文讯先朝被害人张凯背部开了一枪,张凯中枪后跪倒在地上,其他同案人上前分别朝张凯背部、大腿开了一枪、砍了一刀。
2019-(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6号-优秀word范文 (6页)
2019-(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6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思晶,化名刘悦胜,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
因犯抢劫罪于201X 年12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201X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X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思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8月13日作出(201X)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莫思晶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6月,被告人莫思晶及被害人李中伟均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金铭堂饭店做工,并同住该饭店集体宿舍即新华镇富华市场楼上B幢411房。
同年6月8日22时许,莫思晶在宿舍内因使用洗衣粉的问题与李中伟发生争执,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次日3时许,莫思晶在宿舍内持刀向正在睡觉的李中伟的胸部捅刺两刀,后即逃离现场。
李中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莫思晶因本案潜逃期间,化名刘悦胜继续作案,于201X年12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201X年11月8日,莫思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杀害被害人李中伟的罪行。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破案报告书及证明材料证实:201X年11月8日,被告人莫思晶在其英德老家拨打英德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投案,称其曾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富华市场B栋411房杀人,现其在家中,想争取政府从宽处理。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枝,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丈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永海,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彩虹,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展红,女,汉族,1984年5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住略。
系被害人莫云英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敏,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文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文盲,系广东省陆河县黄金坑五金拉丝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敏、姜文军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枝、谭永海、谭彩虹、谭展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德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姜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张德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枝、谭永海、谭彩虹、谭展红经济损失人民币214865元;被告人姜文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枝、谭永海、谭彩虹、谭展红经济损失人民币92085元;被告人张德敏、姜文军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互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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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0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林玉,绰号“小意”、“小玉”,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现已被释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4日作出(201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林玉无罪。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
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
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麟
代理审判员王洪涛
代理审判员许娟。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
被告人黄亿,别名黄奕,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黄亿与被害人林丽君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经济、生育等原因发生争吵。
黄亿因其家庭生活主要靠林丽君的收入,感觉被林丽君看不起;案发前又怀疑林丽君有外遇,遂产生了杀死林丽君后自杀的念头。
2019年7月15日早晨6时许,黄亿与林丽君又因经济上的事情发生争吵,黄亿从床下柜子里取出一把三棱尖刀朝林丽君的颈部、手臂猛刺,致林倒在床上当场死亡。
接着,黄亿又用三棱尖刀刺自己的腹部、颈部,并跑出屋外投井自尽,后被亲属救起并送往医院抢救。
经法医鉴定林丽君系颈部刺切创导致双侧血气胸死亡。
认定依据
1、证人陈慧凤的证言证实,黄亿和林丽君经常吵架。
2019年7月15日早晨6时许,她听到邻居林丽君哭喊了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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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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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0号
被告人黄亿,别名黄奕,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8日作出(201X)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2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
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黄亿与被害人林丽君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经济、生育等原因发生争吵。
黄亿因其家庭生活主要靠林丽君的收入,感觉被林丽君看不起;案发前又怀疑林丽君有外遇,遂产生了杀死林丽君后自杀的念头。
201X年
7月15日早晨6时许,黄亿与林丽君又因经济上的事情发生争吵,黄亿从床下
柜子里取出一把三棱尖刀朝林丽君的颈部、手臂猛刺,致林倒在床上当场死亡。
接着,黄亿又用三棱尖刀刺自己的腹部、颈部,并跑出屋外投井自尽,后被亲
属救起并送往医院抢救。
经法医鉴定:林丽君系颈部刺切创导致双侧血气胸死亡。
认定依据:
1、证人陈慧凤的证言证实,黄亿和林丽君经常吵架。
201X年7月15日
早晨6时许,她听到邻居林丽君哭喊了三声。
她赶到黄亿家时,黄亿家门反锁,黄亿在门内徘徊,称林丽君已经死了。
她找了一把铁锤给她的丈夫黄锦涛,让
他破门进入黄亿家看看情况。
稍后,黄锦涛告诉她说林丽君已经死了。
后发现
黄亿跳进她家门口的小井,被黄锦涛、黄燕捞起并送往医院抢救。
2、证人蔡玉珠的证言证实,黄亿夫妻感情一般,家庭经济差。
201X年7
月15日早6时许,她看见黄亿在家中徘徊,且铁门紧锁。
稍后,她听到儿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