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一)及答案大题(共12题)一、(2008年)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工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民亊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杭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官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要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二、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程。
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5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1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
张某、赵某、许、邢某4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
公司成立后,第一取得利润45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
公司向4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某相应的红利。
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
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尚拖欠乙公司300万元债务和丙公司200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 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4.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案5. 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6. 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7. 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8. 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9. 张某等人诉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10. 欧某杰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行政行为案案例1: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对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构成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经多次更名,2017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柯汉金、周培芳等与黄柳凤、陈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柯汉金、周培芳等与黄柳凤、陈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1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黄柳凤;陈润文;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廖敏【当事人】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黄柳凤陈润文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廖敏【当事人-个人】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黄柳凤陈润文廖敏【当事人-公司】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代理律师/律所】刘淑雯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吴元星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淑雯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吴元星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淑雯郑严防吴元星陈飞龙【代理律所】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被告】黄柳凤;陈润文;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廖敏【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1.廖敏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2.本案的借款人是谁。
廖敏未在上诉状落款处签名的行为,视为未提起上诉,其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应为原审被告。
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1月8日,应适用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进行审理,故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第三人书证反证客观性诉讼请求清算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铁路货运流程
铁路货运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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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货运(整车分卸) 限制条件: 零担货运 •危险物、易污染、 最主要 装车和卸车地点 集装箱货运 运量占2%~3% 未装容器的活动物、 不跨及两个车站 精密、贵重、 装车或卸车 办理人占60% 大件货物等 途中作业 或不越过装车地点车站 •同一路径 易损、怕湿 不在公共装卸场所, 的站界 •站内卸车 站界内搬运 而在相邻两个车站 站界间的铁路沿线 标准轨和米轨直通货运 国铁与地铁直通货运 使用一份运输票据 铁路快运
货物重量(公斤)
现付
货物名称
件数
包 装
托运人 确定
承运人 确定
计费重量
运价号
运价率
费别 运费 装费 取送车费 过秤费
金额
合计 记事
规格:270mm×185mm 注:货票乙、丙联格式与甲联同; 乙联:发站→发局(统计依据) 丙联:发站→托运人报销用(承运凭证)
合计
发站承运日期戳 经办人盖章
20
证明文件
• 进出口贸易方面——进出口许可证
• 卫生检疫方面——检疫证明文件 • 国家专卖类——相关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 物资管理方面——药品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 文件
9/21/2013
保价运输
• ——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 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 • 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 价值。 • 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 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一票直通
9/21/2013
快运货物列车 • “五定”班列 ——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
运行快速、手续简便、一次收费、安全优质
• 集装箱快运直达列车 • 鲜活货物快运直达列车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茂名市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茂名市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茂府办[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茂名市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茂府办〔2012〕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高预防、处置、救援、救助能力的重要基础。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茂名市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联席会议秘书处(设在市经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1日茂名市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区域分部门布局应急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基本生活物资3类,涵盖了消防、医疗卫生、环境、生产安全、应急通信、交通运输、生活保障等方面。
为全面掌握我市各类应急物资资源,切实保障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特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领导机构及成员组成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经信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联席会议由市府办(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市畜牧兽医局、市公路局、市粮食局、市地震局、茂名海事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盐务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分公司、武警茂名市支队、茂名东火车站、茂名火车站、中石化茂名石油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9•【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积极展现司法能动性,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经过精心评选,法院从多个维度筛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并正式发布。
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案例,感受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等方面的力量与智慧。
目录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2.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03.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4.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05.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06.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07.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08.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9.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10.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粤72民初1231号审判员:罗春(独任)本案原告为货代公司,主张被告未在德国报关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中美贸易战以来,英、德等欧洲国家多次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追溯调查。
本案通过分析货代企业在报关环节中的专业能力水平,理清了其在面对追溯调查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认定原告未尽到货代企业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承担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为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双方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宋某1、张某1与张某2、王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1、张某1与张某2、王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甘05民终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力田东生王红岩【审理法官】田力田东生王红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公司【当事人】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霍某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马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霍某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马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某霍某马某【代理律所】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公司【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现状,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2.本案责任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2.本案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即本案案由如何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潘寿明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潘寿明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粤09行终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平封桢莉黄志平【审理法官】张国平封桢莉黄志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潘寿明【当事人】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潘寿明【当事人-个人】潘寿明【当事人-公司】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周怀志、李玉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怀志、李玉婷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怀志、李玉婷阮传欣【代理律所】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经济合作社;潘寿明【被告】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发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社区那东福村,使用面积为9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规划村路,南至潘锦相屋墙2.5米,西至杨永建屋墙3.5米,北至潘成前屋墙1米。
现仍属空地。
2001年4月1日,潘寿明以其原屋旧残需新建为由,向水东国土分局申请建房用地,并提交了《茂名市农(居)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茂名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批表》等申请材料。
在上述《茂名市农(居)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中,“自然村群众意见栏"含负责人签字处共有9人签名盖指模,高地居民委员会于2001年4月4日在“居委会审查意见栏"签字盖章。
物流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物流法规》教材课后案例分析第一章1、涉及的法规主要为民商法,少量经济法,基本的有合同法,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货运代理的相关法规,其它还涉及海关法、保险法、仓储管理条例等规范。
2、应由C公司根据航空运单向F空运公司索赔,根据题意可以推测,甲公司与F公司订运航空运输合同,F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空运单,指明收货人为C公司,C公司即具有空运合同项下收取货物的权利,F公司无法交货,且没有理由证明货物是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灭失的,C公司可向其索赔。
3、不存在物流合同关系,存在商品买卖(货物贸易)合同关系。
第二章(一)本案中,收货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多式联运承运人,即原告东方海外公司索赔。
东方海外公司依据运输合同约定赔付后,有权根据其与陆路分段运输实际承运人吴江公司订立的分段运输合同索赔,索赔理由为东方海外交付给吴江公司的集装箱是完好的,但目的地收货人收到的是破损的。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
(二)保险公司的代位请求,法院应该支持。
富申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富申公司在没有过失的前提下货物在运输途中遭火灾灭失,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
(三)青海公司能够获得赔偿。
提单的作用之一是物权凭证,即使规定了提单只是作议付用,但这一规定与海商法对提单法律性质的规定不符,故运输公司仍不能无单放货,故青海公司能够获得赔偿。
第三章(一)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托运人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在托运时有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向承运人表明货物的品名及特性,并在货物外包装上注明。
(二)货损应由长江物流服务公司承担。
本案中,船舶碰撞本属承运人免责事由,但长江物流服务公司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有义务提供良好的运输包装,本案中货损的直接原因并不是船舶碰撞,而是由于包装不严导致货物遭水浸。
第四章(1)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辽宁轮胎厂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轮胎厂与铁路局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物资公司是该运输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有领受货物的权利。
物流法律法规基础各章习题答案
第一章: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 物流市场,是指物流服务供给、物流服务需求关系的总和。
2.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3. 物流企业是独立生产领域之外,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企业,是在商品市场上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4. 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约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二、问答题1. 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不同分析物流的分类?参考答案: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分(1)自主物流,自主物流是指生产企业为满足自身的需要,自己从事货物实体流动全过程的物流活动。
(2)第三方物流,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3)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是指建立在第三方物流基础上的,为用户提供全面意义上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的一种更高级的物流模式。
2. 简述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参考答案: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 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人。
2.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3. 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参考答案: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内资进入物流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是具备法人的资格,即内资应当在成为企业法人后才能从事物流经营活动。
具体又分以下几种:1)一般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只要在设立相应企业时有与拟经营的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与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等,就可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戴开东、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戴开东、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2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忠圣罗文欧卫慧【审理法官】徐忠圣罗文欧卫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开东;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戴开东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戴开东【当事人-公司】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建清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清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清【代理律所】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戴开东;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有:一、戴开东应否偿还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245000元及利息,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否偿还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5000元及利息;二、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一审法院合并审理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戴开东、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茂名海韵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戴开东向其借款245000元、茂名市华资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借款审批单》3份(数额分别为200000元、45000元、5000元,合计250000元)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陈青云、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陈青云、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金信邹辉球江剑兵【审理法官】徐金信邹辉球江剑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陈某云;朱华均【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陈某云朱华均【当事人-个人】陈某云朱华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张银清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张银清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敏许幸张银清【代理律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被告】朱华均【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的规定并结合人保茂名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可确定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陈某云出院后的护理费是否正确。
对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就陈某云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作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陈某云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李全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周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全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周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粤09行终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滢张国平封桢莉【审理法官】叶滢张国平封桢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李全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李全【当事人-公司】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传欣【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全【被告】茂名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全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29日原茂名市国土局向上诉人李全颁发了茂(市)府国用总字第X号、茂(市)府国用字(9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某某某某,用地总面积为104平方米,李全在上述土地上建有一栋四层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x。
2014年12月29日,李全及其儿子李春龙因对上述位置房屋进行拆旧建新,经到茂名市油城公证处协议并公证后分别向原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申请报建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和54平方米。
2015年5月29日,原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茂南规建许[2015]X、X1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拟同意李全和李春龙按原旧居规划投影面积87.68平方米拆旧建新。
但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原茂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向李全和李春龙核发相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张超胜、张喜兰与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超胜、张喜兰与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克铁黄某某保黎湛红【审理法官】陈克铁黄某某保黎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超胜;张喜兰;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当事人】张超胜张喜兰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超胜张喜兰【当事人-公司】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建清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吴帅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清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吴帅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清苏如坚吴帅强【代理律所】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超胜;张喜兰;茂名市伟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张超胜、张喜兰的诉讼请求范围;2.涉案商品房是否已符合交房条件;3.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4.伟华公司是否有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虽然张超胜、张喜兰在本案主张伟华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计至涉案商品房符合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约定之日止,但张超胜、张喜兰所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是按照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所约定的标准计算,因此,一审对伟华公司是否违反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的约定进行审查没有超出张超胜、张喜兰的诉讼请求范围。
第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张超胜、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双方违约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本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张超胜、张喜兰的诉讼请求范围;2.涉案商品房是否已符合交房条件;3.涉案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4.伟华公司是否有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茂名市大信物流有限公司与林建红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茂名市大信物流有限公司与林建红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栋徐金信邹辉球【审理法官】张国栋徐金信邹辉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茂名市大信物流有限公司;林建红【当事人】茂名市大信物流有限公司林建红【当事人-个人】林建红【当事人-公司】茂名市大信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劲柯长川邹庆技【代理律所】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茂名市大信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林建红【本院观点】二审询问中,到庭诉讼参与人均称二审不需要正式开庭,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询问中,到庭诉讼参与人均称二审不需要正式开庭,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370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无大信物流公司为陈见海缴纳社保的论述,2373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论述到柯泳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大信物流公司曾为柯泳秋缴纳社保,而本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大信物流公司为林建红购买了2016年8月的社保,因此,2370号民事判决和2373号民事判决的基本事实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一致,不予采信2370号民事判决和2373号民事判决为本案证据。
苏艳伟与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苏艳伟与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2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晓张国栋徐金信【审理法官】黎晓张国栋徐金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艳伟;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当事人】苏艳伟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苏艳伟【当事人-公司】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绍安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吴水良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罗洁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绍安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吴水良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罗洁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绍安吴水良张培罗洁傅一容【代理律所】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艳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被告】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茂名石化医院原系经广东省卫生厅批准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4年经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因此,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只是茂名石化医院因经营性质变更后依法以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茂名石化医院是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身,两者是同一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茂名石化医院原系经广东省卫生厅批准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4年经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因此,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只是茂名石化医院因经营性质变更后依法以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茂名石化医院是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身,两者是同一主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谢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谢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晓邹辉球莫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谢某1;余皓杰;化州市化冷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谢某1余皓杰化州市化冷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某1余皓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化州市化冷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中梓【代理律所】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被告】余皓杰;化州市化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恰当,保险公司上诉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否恰当,保险公司上诉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
谢某1的伤残程度评定是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和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提交的鉴定材料各方均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只认为谢某1的诊断结论与评定标准规定不相符合。
因此,二审期间本院就保险公司上诉提出的专业性问题向鉴定机构进行函询,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也已就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张锦明、柯凤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张锦明、柯凤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辉球徐金信江剑兵【审理法官】邹辉球徐金信江剑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张锦明;柯凤蝶【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张锦明柯凤蝶【当事人-个人】张锦明柯凤蝶【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潘丽红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潘丽红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永海潘丽红【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柯凤蝶【被告】张锦明【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质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并结合人保茂名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采信《价格评估结论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是否正确;二、粤K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粤K某某某某某号小车的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三、一审判决认定鉴定费4735元属于张锦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正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赖积、蔡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赖积、蔡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1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辉球徐金信江剑兵【审理法官】邹辉球徐金信江剑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赖积;蔡建全【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赖积蔡建全【当事人-个人】赖积蔡建全【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潘丽红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潘丽红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永海潘丽红【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被告】赖积;蔡建全【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社会公共利益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赖积的《茂名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赖积病情稳定后于2019年4月28日转康复科治疗,后赖积病情好转,要求出院,茂名市人民医院予以办理赖积出院。
2.《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赖积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时使用的鉴定材料有赖积的《茂名市人民医院神经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该报告示赖积的左侧三角肌、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肌力均为3+级,右侧三角肌、肱二头肌、肱三头肌、双侧桡侧腕屈肌、胫前肌、腓肠肌,左侧股直肌肌力均为4级,双侧拇短展肌、小指展肌,右侧股直肌肌力均为5级,及载明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包括该报告在内的鉴定材料记载结合本次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定赖积左上肢肌力3级、右上肢、左下肢肌力4级并评定赖积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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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与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莫谋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克俭,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克,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李强,广东省茂名市恒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以下简称供销专线)因与对方当事人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仓储保管货物索赔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法经一上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性质错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本案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粮油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
同年6月5日,辽宁轮胎厂向铁路朝阳西站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茂名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
该厂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一栏时,将“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简写为“广东茂名粮油物资公司”。
6月17日,货物运抵茂名火车站,该站根据与供销专线的约定,将货车调配到供销专线卸车,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
当日,供销专线向粮油公司发出领货通知。
6月19日,粮油公司持领货凭证到茂名火车站办理领货手续时,因运单上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未办成领货手续。
6月20日,粮油公司按茂名火车站要求出具证明办结领货手续,向供销专线交纳了专线、暂存、卸车等费用,随后去该专线仓库提货时得知货物已于6月19日被人冒领。
经查,冒领人所持运单系伪造。
粮油公司遂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专线赔偿货损
15. 14万元,利息4万元,赔偿金5万元。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供销专线是专门从事货物屮转、仓储保管业务的企业,茂名火车站将其承运的粮油公司所有的轮胎调配到供销专线仓库存放,供销专线履行了保管义务并收取了专线费、暂存费,双方已构成仓储保管关系。
供销专线应承担保管不善致使代储货物灭失和由此造成粮油公司无货供给需方的损失,遂判决供销专线赔偿粮油公司20. 14万元及货款利息。
供销专线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粮油公司从辽宁轮胎厂购进汽车轮胎,委托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该批货物运抵茂名车站后,由茂名车站调配到供销专线的仓库存放,供销专线接收货物后,即通知粮油公司交款提货,粮油公司依时交纳了专线、暂存、出仓等费用,双方已形成仓储保管关系, 作为保管人的供销专线应对保管货物负责。
本案货物被冒领的责任在于供销专线,供销专线应承担货物灭失及由此造成粮油公司无货供给下手需方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销专线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纠纷,被告应为茂名火车站,冒领是第三者伪造运单领取货物造成,供销专线只是代表茂名火车站行使交付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从无仓储保管或代领货物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并据此判
决是错误的。
粮油公司答辩称:供销专线作为专门从事货物中转、仓储保
管发货业务的企业,不能因为专用线是铁路的组成部分,而不承担其利用专用
线从事仓储保管业务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茂名火车站将货物送至供销专线仓库,即完成了货物运输。
供销专线已着手对货物进行保管,其收取费用的行为
已与粮油公司构成了仓储保管关系。
一二审中,供销专线从未否认对粮油公司
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未申请追加茂名火车站为被告。
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轮胎厂将轮胎
交给铁路朝阳西站办理托运手续后,承运人的责任是将轮胎按照合同约定运抵到站并交给运单载明的收货人。
货物运抵到站至交给收货人之前的暂存保管,这是运输合同承运人义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收货人粮油公司是在茂名火车站办结领货手续,随后持货物运单到供销专线提货,供销专线也以运单为交货依据,表明交提货是基于同一个运输合同的行为。
茂名火车站将货物调配到供销专线是为提高接卸到达货物能力,供销专线对交付前的货物的暂存保管,是代理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环节中的一个行为。
茂名火车站与供销专线对货物的交接属承运人与代理人的交接。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正确交付货物,表明运输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纠纷。
收货人粮油公司既未委托供销专线代理其领取货物,也未与供销专线形成事实上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粮油公司支付的保管费是因其货物暂存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按照铁路法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属运输杂费范围。
一、二审法院根据供销专线收取了该货物的专线、暂存费用而认定为形成了独立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不当。
本案运输货物被他人冒领,是在供销专线代理交货时发生的,供销专线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用线作为铁路的组成部分,其运输范围内的行为应由铁路法调整。
现有证据表明,冒领人是以伪造的货物运单领取了货物,供销专线无法辨别运单真伪,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重大过失。
因此,供销专线的误交付属一般过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精神,代理人供销专线可享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该批货物以保价运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销专线应按保价金额向粮油公司赔偿,收取的保管等费用应退还粮油公司。
供销专线提出其仅是代表承运人行使交付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法经
一上字第155号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茂中法经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按照保价金额向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9万元,并按银行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自1993年 6 月20日至1994年10月20日占用该款期间的迟延履行金33360元;退还运杂费2412.2元(含暂存保管费)。
扣除原审已执行的232072元,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应返还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57299.8元,并支付自1995年2月9日至付清该款期间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38元,由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各承担3888. 48元,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各承担1649. 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