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
铁路运输合同中的异常情况处理与争议解决异常情况处理铁路运输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运输途中货物损失、延误、灾害等。
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货物损失如果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合同双方首先应当查明损失的原因和责任方。
货物损失可能是由于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对于由铁路运输公司过失引起的损失,运输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而对于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可能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2. 运输延误运输延误是另一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当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时,合同双方应当首先进行交流,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延误是由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引起,运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延误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可能会规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3. 灾害情况铁路运输合同中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等。
对于这些灾害情况,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灾害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灾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且无法避免,合同可能会免除责任或进行适当赔偿。
如果灾害是由铁路运输公司的过失导致,运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损一方的损失。
争议解决当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1. 协商和调解合同双方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首先进行协商和调解。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快速、经济、有效的方式,可以避免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各方应当坦诚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达成争议解决的共识。
2. 仲裁仲裁是一种相对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铁路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争议发生时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员负责裁决争议。
双方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来解决争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
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运输纠纷解决指引
运输纠纷解决指引导言运输纠纷是在物流和运输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涉及货物损坏、延误或遗失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运输纠纷,保障各方权益,制定运输纠纷解决指引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运输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常见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运输纠纷。
一、运输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运输纠纷解决的首要原则是通过协商、对话和谈判解决。
各方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2. 依据合同原则运输纠纷解决应依据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约定。
各方应仔细研究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纠纷解决。
3. 依法解决原则在运输纠纷解决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解决,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二、常见运输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1. 货物损坏纠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如碰撞、挤压、露天存放等。
应对此类纠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协商赔偿:双方可协商赔偿金额,遵循公平和互惠原则,达成赔偿协议。
- 运输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已投保运输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延误纠纷货物发生延误可能导致各方的经济损失和利益受损。
解决延误纠纷可考虑以下方法:- 协商赔偿:由双方共同协商赔偿金额,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 追究责任:如果延误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
3. 货物遗失纠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遗失情况,这涉及到货物所有者的权益问题。
解决此类纠纷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追究责任:对方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赔偿货物的价值。
- 运输保险索赔:如果货物已投保运输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赔偿。
4. 违约纠纷在运输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探讨
。
在此 ,就 铁路 货 物 运输 合 同纠 纷 中的 几 个 问题 进 行 探讨 。
1 关 于 保 价运 输 的 赔 偿 问 题
以 保价 金 额 与 货物 实 际价 值 的 比较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保 价 运 输 可 分 为 3 :其 一是 足 额 种
文 章编 号 :1 0 — 0 4 2 1 ) 5 0 2 — 4 0 4 2 2 (0 0 — 0 3 0 1
制。
要 正 确 理 解 铁 路 法》第 1 条 第 1 的规 定 ,可 7 款
况 ,适 用 不 同的 规 定 则 会 带 来 不 同的 处 理 结 果 。例 以进 行 如 下 分析 。第 一 ,从 立 法 原意 看 。 铁 路 法 ) ) 如 甲 、乙 、丙 各 保价 运输 ~批 价 值 1 万 元 的 货物 , 0 关 于“ 照实 际损 失赔 偿 ,但 最 高不 超过 保价 额 ” 按 的规
合 同 纠 纷 的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 中比较常见的案件 ,也是其具有专属
管 辖 权 的 几 类案 件 之 一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社 会 的 不 断 发展 ,此 类 纠 纷 案件 也 有 ,由于 对 这 类 合 同中 的一 些 问题 存 在 不 同认 识 ,导 致 各 法 院在 案 件 处理 上 标 准 不
二 分 之 一 ,损 失均 为 5 元 。此 纠纷 如 不 能协 商 解决 超 过保 价额 ” 规 定 ,又可 以防 止 因托 运 人不 足额 保 万 的 而 起诉 到法 院 后 ,由于认 识 的不 同 ,可能 会 出现 如下 价 、超额 保价 而加 重铁 路 企业 赔偿 责任 的不 良后果 。 不 同的 处理 结果 。 如果把 保价 额 理解 为全 批 货物 的保价 额 ,那 么 ,当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关于实体审理的若⼲问题(⼀)承运⼈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对其与承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
即当事⼈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法的,应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是允许当事⼈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政法规如《铁路法》、《民⽤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不适⽤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制订的有关赔偿⾦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交付货物或者有关⽂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付违约⾦、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不明或者收货⼈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的,应⽀付该费⽤并缴纳滞纳⾦;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的货物发⽣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或者第三⼈的损失。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经常到处跑业务的大忙人。
有一次,他从北京坐火车去广州,买了张软卧票,想着舒舒服服地到达目的地。
老张还带了一个大行李箱,里面装着他的笔记本电脑、重要的文件资料,还有给客户准备的样品,这可都是他的宝贝啊。
火车一路南下,老张也在卧铺上休息得还不错。
可等到了广州站,老张准备下车的时候,却发现他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不见了!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在车厢里找了好几圈,也问了周围的乘客,可就是不见行李箱的踪影。
老张心想,我这和铁路部门可是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啊,我买了票,他们就得保证我的行李安全到达。
于是,老张就去找列车员反映这个情况。
列车员一开始还挺耐心,做了个简单的记录,说会帮忙找找。
但是这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
老张那是越想越气啊,这损失可不小。
他那些文件资料要是没了,业务都可能受影响;那笔记本电脑里还有好多重要数据呢;给客户的样品没了,这单生意说不定就黄了。
老张就决定找铁路部门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一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部门这边呢,就开始调查。
他们查看了监控,发现好像有个可疑的人在中途某个站下了车,还带着一个类似老张行李箱的东西。
但是呢,铁路部门说,他们在车厢里也有广播提醒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而且列车员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行李,所以他们觉得自己也不完全是责任方。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我买了票,你们就有义务保障我的行李安全。
广播提醒那能算完全尽责吗?我是信任你们才把行李放在行李架上的。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老张觉得铁路部门得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包括电脑、文件重新整理的费用、样品的价值,还有因为可能耽误生意而产生的潜在损失。
铁路部门则觉得老张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不能全赔。
最后啊,这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铁路部门确实有保障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虽然有广播提醒,但这还不够。
而老张呢,自己也应该对自己的贵重物品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甲方(托运方)与乙方(承运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
乙方负责将甲方的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运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情况: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由于车辆故障导致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且
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则认为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解决过程:
1. 双方首先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甲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货物损失及逾期交付的违
约金。
3.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合同条款、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
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4. 法院查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及时维护车辆,导
致故障发生。
5.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乙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
了甲方的损失。
判决结果:
1.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及逾期交付的违
约金。
2. 考虑到乙方的补救行为,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以体现
公平原则。
3. 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乙方按照判决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启示:
1.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
2. 承运方应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维护,以减少故障发生的风险。
3.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寻求法律途径。
4.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双方过错及实际损失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一、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1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
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
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
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
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二、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2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
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
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一)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三)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案例名称: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货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地址XXXXX乙方:XX货物所有人,身份证号码XXXXX,地址XX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是一家货运公司,其主要责任是为乙方提供货物的运输服务,合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时间和费用进行货物的运输。
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是货物所有人,有权委托甲方进行货物的运输。
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货物信息,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运输费用。
如需对运输方式进行修改,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
3.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3.1 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和完整。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和完整。
3.2 期限: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
如约定时间未到,任一方希望提前结束运输合同,需经对方同意。
3.3 违约责任:3.3.1 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3.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货物运输费用,乙方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合同的构成、解除、履行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中涉及到的货物运输方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法》;在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行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有效性。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承担的义务尽到最大的努力,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006-04-10 14:22:28——从合同法及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近年来,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公路货物运输纠纷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
目前,虽然《合同法》第17章用34条对运输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有些规定还是不够具体、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适用法律上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和作法。
本文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谈点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运单)中对赔偿额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即运单中对赔偿额的约定是否有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而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此协议,承运人以自己的公路运输工具(汽车、机动车等)将托运人要求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或托运人),托运人按规定给付承运人运输费用。
①实施运输行为,完成货物位移活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②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表现为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运单是这种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通常情况下运单由承运人向托运人出示,承运人一般在运单中对丢失货物赔偿数额作出规定(如约定丢失货物赔偿运费的1-10倍),但承运人在向托运人出示运单时对这一规定一般不向托运人作详细的说明,托运人对这一条款往往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纠纷往往由此产生,即在托运人未保价运输的情况下,如承运人将货物丢失,在诉讼中往往以运单中对赔偿额已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如约定丢失货物赔偿运费的1-10倍,而运费往往只有几元到几十元),而托运人的抗辩理由往往是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加重了托运人的责任,没有保护无过错方(托运人)的利益,按照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要求这种约定应无效。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分为哪几类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分为哪几类引言货物运输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交付和赔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分类进行探讨,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处理相关的纠纷。
1. 履行义务纠纷1.1 装货不合规纠纷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正确的装载、固定或保护措施时,往往会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而货物所有人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交付时间延迟纠纷运输合同往往会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可能会造成收货人的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1.3 赔偿责任纠纷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时,需要确定责任方,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纠纷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比较复杂和争议较大的一类。
2. 合同变更纠纷2.1 运输方式变更纠纷当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变更运输方式时,如由公路运输变更为铁路运输,可能会涉及到运输费用、运输时间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2.2 运输路线变更纠纷有时货物运输合同双方需要改变原定的运输路线,可能是受到自然灾害、交通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引发运输路线变更纠纷。
2.3 货物数量、品质变更纠纷在运输过程中,如果由于一些原因导致货物的数量或品质发生变化,通常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但双方对于变更后的数量、品质等方面存在争议时,就可能引发纠纷。
3. 合同解除纠纷3.1 无法履行纠纷当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条件履行合同时,可能会引发无法履行纠纷。
3.2 违约解除纠纷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3.3 合同终止纠纷当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满或者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履行后的权益、赔偿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引发合同终止纠纷。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委托⼈与承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纠纷,那么,通常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在下⽂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家参考。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式有哪些货物运输中产⽣纠纷其中不仅牵涉货物运输法,还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
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运输合同纠纷出现后,⼤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双⽅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这是最佳的⽅式。
2、调解但也会有⼀部分纠纷经过双⽅较长时间协商还是⽆法解决的,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或双⽅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进⾏调解,⽽不能进⾏⾏政⼲预。
当事⼈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在纠纷发⽣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段。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通过法院进⾏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的途径。
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或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法律和事实进⾏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总的来说,实务中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亦需结合新情况提出新的应对策略,以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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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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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三、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
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
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境、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境、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物流合同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物流合同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一、物流合同主体相关问题(5题)问题1:如果物流合同中,发货方的名称填写错误,应该如何解决?解析:这属于合同主体信息错误。
双方应尽快协商,出具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正确的发货方名称,并确保该补充协议与原物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还需要通知物流服务提供方的各个环节(如仓库、运输车队等)知晓这一变更情况,以免在交付、结算等环节出现混乱。
问题2:物流服务提供方没有物流运营资质,但已经签订了物流合同,怎么办?解析: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履行风险。
如果发现时合同尚未履行,发货方或收货方可以以对方无资质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因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如筹备运输产生的前期费用等。
如果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方案,可以让有资质的第三方接手继续履行合同,原物流服务提供方承担因资质问题造成的额外费用,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将业务转交给有资质的物流企业。
问题3:多个发货方共同签订一份物流合同,但其中一个发货方想单独解除与物流服务方的合同关系,可能吗?解析:一般情况下比较困难。
因为在多个发货方共同签订的物流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
如果该发货方想要解除合同关系,需要查看物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单个主体解除合同的特殊条款。
如果没有,需要与其他发货方和物流服务方协商一致。
否则,单独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问题4:物流合同中,收货方是未成年人,合同是否有效?解析:如果收货方是未成年人,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是纯获利益的物流合同(例如接收他人赠送的货物的物流服务),合同一般有效。
但如果涉及到需要未成年人承担一定义务(如支付运费等),则需要其法定监护人追认才有效。
如果法定监护人不追认,合同可能无效,物流服务提供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发货方协商处理货物的退回或其他解决方案。
问题5:签订物流合同的代表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合同效力如何?解析:如果签订物流合同的代表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铁路法》的适用性探讨
铁路运 输企 业应 当支付 违约金 。铁路运 输企业逾期
0日仍 未 将 货 物 、包 裹 、行 李 交 付 收 货 人 或者 旅 客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设 而 制 定 的 ; 合 同法 所 称 3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设 的 ,托运 人 、 收货 人或 者 旅客 有权 按货 物 、包裹 、行 立 、变 更 、终 止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 民法 通 李 灭 失 向铁 路 运 输 企 业 要 求赔 偿 。 ” 该条 规 定 是 关 于
时 , 除按 上 述 法 律 依 据 的规 定 办理 外 ,( ( 铁 路货 物 运
1 调整 铁 路货 物 运输 合 同 纠纷 的
( ( 铁路法) ) 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输 合 同实施 细则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规程 ( 以 下简 称 货 规 ) 及 其 他 铁 道 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也 具 有 一
困
本 身 的 自然 属性 ,或 者合 理 损耗 ;③托运 人 、收货 人 速 运 行 的货 物 、免 费运 输 的货 物 以及 货 物全 部 灭失 , 或 者 旅客 的过错 。 ” 承 运 人不 支付 违 约 金 。从 承运 人 发 出催领 通 知 的次 日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为典型代表。
作为设立的专门处理铁路运输案件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秉承严谨、公正、公平的原则,成为相关案件的重要审理机构。
1.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背景和职责2.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二、案件分析针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我们进行了深度分析,对案件进行了分类和归纳,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案件类型及相关法律依据2. 典型案例分析及裁判理由三、我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理解和观点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对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我有着自己独特的观点和理解,在本部分将结合实际案例,谈谈我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和思考。
1. 运输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式2. 对于典型案例中的争议焦点的看法四、总结与回顾针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我们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在本部分将对文章中涉及的内容进行总结与回顾,以便更好地为读者呈现该主题的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1.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与思考2. 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及相关建议未完待续……(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有法律问题,请及时找相关专业律师沟通。
)…五、案件分析续写3. 案件类型及相关法律依据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多式联合运输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而旅客运输合同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而对于多式联合运输合同,其涉及到不同运输方式的协调和衔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内容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规定内容有哪些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国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规定内容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规定法释〔2012〕10号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作区域发⽣的犯罪;(⼆)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在执⾏职务中发⽣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条 本规定第⼀条第⼆、三款范围内发⽣的刑事⾃诉案件,⾃诉⼈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旅客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发⽣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铁路⾏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争议的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和乙铁路运输公司签了个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公司要运一批电子产品,那可都是精贵玩意儿,从A市运到B市。
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运输期限是10天,乙铁路公司得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
二、问题出现。
结果呢?这乙铁路公司啊,就像是丢了魂儿似的。
运输途中出了岔子,火车临时故障,耽搁了好几天。
最后这货物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整整5天才到B市。
甲公司这边可就急眼了,为啥呢?因为甲公司和它的客户那边也签了合同啊,就等着这批货按时到,然后转手赚一笔呢。
这一迟到,甲公司得给客户赔不少违约金,而且客户还特别不高兴,说不定以后就不跟甲公司合作了。
三、责任分析。
1. 从合同角度看。
乙铁路公司肯定是违约了呀。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的10天运输期,你没做到,这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条款。
这就好比咱俩约好了10点见面,你15点才来,那肯定是你不对啊。
而且乙铁路公司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
这火车故障虽然可能是意外,但在运输合同里,这种意外不能完全成为免责的理由。
就像你开出租车拉乘客,车坏了不能说就不管乘客了,你得想办法解决啊。
2. 从损害结果看。
甲公司因为乙铁路公司的迟到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赔给客户的违约金是实实在在的钱啊,还有可能失去未来的合作机会,这潜在损失也不小。
这损失可都是乙铁路公司违约造成的。
四、解决方案。
1. 首先呢,甲公司肯定得找乙铁路公司索赔。
甲公司得拿出证据来,像和客户签的合同、给客户赔违约金的凭证之类的。
然后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里规定的赔偿方式来要求乙铁路公司赔偿。
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那就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
2. 乙铁路公司这边呢,也不能耍赖。
既然是自己的问题,就得承担责任。
可以和甲公司协商赔偿的金额和方式。
比如说可以赔偿甲公司赔给客户的违约金,再适当补偿一些因为潜在客户流失造成的损失。
也可以提出一些补救措施,比如下次给甲公司运输货物的时候打个折啥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误交付的案件,能否将铁路承运人和有责任的第三者均作为案件当事人,将两种法律关系一并予以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误交付的责任:“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人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由此可见,铁路企业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而有责任的第三者对货物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则上两种法律关系应分案进行审理,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应判决由铁路企业向货物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铁路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取得向有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另案起诉。
如货物权利人在起诉时仅将有责任的第三者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则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
如货物权利人同时将承运人和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院应在立案时向原告行使释明权,由其作出明确选择。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案件中,托运人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人能否在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前先行起诉铁路运输企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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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进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缘故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物资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
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咨询题。
一、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物资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物资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缘故造成的逾期交付。
关于第一种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承运人将物资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物资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物资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物资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尽管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能够参考适用,即依照物资逾期运到时刻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阻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第二种物资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缘故尽管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缘故,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是收货人的缘故,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因此铁路企业在物资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
需要讲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
因此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物资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依照各自过错大小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物资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
而对物资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
因此,有人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笔者认为,这种讲法有些偏颇,因为依照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物资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
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缘故,都能够造成物资逾期运到。
由于这些灾难是不可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承运人没有过错,其也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铁路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铁路逾期运到,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铁路物资逾期运到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能认定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误交付在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中,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运人的后来指定将承运的物资交给收货人,而是将物资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物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物资运输,应准确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点。
这讲明在铁路物资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约定有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因此承运人不仅有将物资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且有将物资正确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因此《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才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实施细则》第九条也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将承运的物资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运送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因此将承运物资正确交给收货人,也是承运人法定的合同义务。
如承运人不全面、正确的履行该项义务,往往会造成误交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站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是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物资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误交付造成纠纷。
从我国的《铁路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规定来看,领货凭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持有凭证人并不一定就是物资的所有权人。
因此领货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它只是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其作用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物资交付给收货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审查提货人是否是承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而法院应审查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该义务来判定承运人是否按照承运人的指定交付了物资,是否构成误交付。
法院如何判定承运人是否构成误交付,应着重审查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审查提货人的义务。
参照《铁路物资运输规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铁道部有关电传、电报精神,承运人在交付物资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领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盖上收货人的公章,并由领货人员签字。
如领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托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工作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
假如是单位托付单位领取物资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收货人的托付证明和受托单位的公章,没有公章的,则应提受托单位托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2、假如收货人是个人时,领货人员应首先提交领货凭证,再提交本人(即领货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再货票丁联上签字。
假如收货人托付他人领取物资时,领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托付书。
3、假如领货凭证未到或者丢失,领货人员不仅要提供上述1、2项所需证明外,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领货凭证的证明。
假如是个人托付他人领取物资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因为,个人的证明文件比较容易伪造。
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幸免误交付的发生。
当然有时承运人也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第三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十分逼真,导致承运人没有发觉破绽,物资被冒领的,也构成误交付,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由于收货人的过错,足以使承运人误认为领货人员就是收货人指定的领货人员,导致承运人将物资交给第三人的,不属于误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例如收货人公章保管使用不善,致使他人冒用其名义领取物资的,应视为承运人将物资交给了收货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承运人由于审查不严(收货人授权不明)造成其将物资交给了第三人,但只要第三人最终将物资交给了收货人,就应认定承运人将物资已交付给受货人,其不承担误交付的责任,只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误交付既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承运人应追回误交付的物资,将其交给收货人。
假如该交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承运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其次,承运人由于误交付导致不能交付承运物资的,对收货人来讲就是物资灭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铁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物资交付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有权按物资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因此不管逾期运到,依旧误交付,只要是承运人逾期30日未将物资交付给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以物资灭失为由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承担物资灭失的赔偿责任。
三、物资的毁损、灭失物资通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缘故之一。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物资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铁路物资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物资灭失、毁损的缘故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难等。
不论损毁、灭失的缘故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1、不可抗力。
包括自然灾难、战争等。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难差不多上不可抗力,那些能够预测、预防的自然灾难不能算不可抗力。
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颠覆、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物资等。
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物资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物资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例如物资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物资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这些结果是不可幸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例如托运人对物资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物资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物资造成物资变质等。
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假如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当然假如对物资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依照其过错的大小及阻碍,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注释:《铁路法》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物资、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物资、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承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缘故之一,未按物资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打算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 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刻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物资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打算将物资搬入车站装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