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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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按每立方米7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备案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未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实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运输、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施工单位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过程中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前次处分标准2倍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合法受纳场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清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或者管理档案备案凭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

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18)等版本进行起草。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尤其对于深圳这样发展迅速、建筑工地众多的城市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的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二条:管理要求
1.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

2.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提倡资源化利用。

4.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处理技术和安全意
识。

第三条:监督检查
1.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2.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提供真实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五条:支持政策
为鼓励建筑垃圾处理厂遵守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将出台支持政策,包括补贴、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结语
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将能够更加规范地运营,有效地处理城市建筑垃圾,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3-11-29【生效时间】2014-01-01【关键词】建筑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

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4日市政府六届二百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深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

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

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深圳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第三条【政府职责】第四条【机构职责】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治理原则】第七条【统一收费】第八条【公众监督】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九条【现场分类】第十条【主体责任】第十一条规范排放】第十二条【施工许可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材料】第十四条【发包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保洁】第十六条【监管员及视频监控】第十七条【出场规范】第十八条【海域排放】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运营资格规范】第二十条【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第二十一条【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资格】第二十三条【核定运输路线、时间】第二十四条【电子联单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跨区域运输】第二十七条【水上运输管理】第四章受纳管理第二十八条【受纳场所建设规划】第二十九条【受纳场建设管理】第三十条【受纳场工程监督要求】第三十一条【受纳管理】第三十二条【受纳场周边环境管理】第三十三条【设施占用、改变用途、关闭、闲置或拆除】第三十四条【环境监测】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政策优惠】第三十六条【生产要求】第三十七条【推广利用】第三十八条【拆除工程综合利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第四十条【部门监督及第三方监管】第四十一条【诚信评价】第四十二条【委托执法】第四十三条【清理责任】第四十四条【信息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混合排放】第四十六条【乱排放】第四十七条【违反审批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现场保洁规定】第四十九条【委托运输无资格】第五十条【违反海域排放规定】第五十一条【无资格运输】第五十二条【违反准运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电子联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违反运输行为规范等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跨区域运输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受纳场建设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报批受纳及超范围受纳】第五十八条【违反受纳场运行规范】第五十九条【受纳场污染】第六十条【违反受纳场关闭、闲置、拆除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妨碍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责任】第六十三条【公职人员违法】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其他废弃物违法处置】第六十五条【罚款计算】第六十六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的余泥渣土。

为了合理处理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深圳市决定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并制定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受纳场建设要求1. 选址要求(1)受纳场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泥渣土的运输。

(3)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承载能力。

2. 设施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必要的围护设施,确保泥渣土不外溢。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机械,用于泥渣土的装卸和堆放。

(3)受纳场应配备监测设备,对泥渣土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 环境保护要求(1)受纳场周边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泥渣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场地整洁,避免污染。

(3)受纳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泥渣土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三、受纳场运营管理要求1. 接受泥渣土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接受泥渣土的资质和能力。

(2)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分类和登记,确保泥渣土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2. 运输要求(1)泥渣土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 泥渣土处理要求(1)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处理,包括分拣、破碎、固化等。

(2)处理后的泥渣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监测要求(1)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泥渣土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5. 安全管理要求(1)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1)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受纳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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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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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9。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余土、余泥、余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增加】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家庭装修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

第三条【机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受纳与综合利用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受纳场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驾驶员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山地、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限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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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
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受纳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受纳场区作业面,对填埋完毕的区域应当先行复绿,作业区以外禁止裸露土层。

第六条受纳场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受纳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七条受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
环境、工资、福利待遇,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

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第八条受纳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公众投诉。

第三章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取得主管部门
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准运证件,携带运输联单。

受纳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和缴费金额等信息,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第十一条受纳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
按月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地磅和监控视频,并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

受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电脑、地磅等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受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

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受纳单位应当采用IC卡刷卡等电子缴费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及乱收费现象。

受纳单位应当按抽检进场的建筑废弃物成分,发现违法倾倒行为立即取证,及时通知辖区城管执法队伍进行查处。

第四章填埋作业
第十四条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

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和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五条填埋区作业单元应当控制在较小的面积范围,减少扬尘污染,并配置必要的应急作业单元。

第十六条填入填埋区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推平、碾压等处理。

建筑废弃物推平后,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当碾压1次,并符合施工设计的密实度要求。

第十七条填埋作业区填埋高度不得高于设计标高,边坡坡度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应当设置标高指示杆。

第十八条受纳单位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弃土应当采取晾
晒及混合干土填埋碾压等措施,按设计要求分片区填埋。

在非水源保护区,可采取与混凝土块、砖渣和碎石等无害建筑垃圾混合分区填埋的方式。

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弃土处理能力达到饱和时,受纳单位应当停止受纳含水量较高的弃土,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日均处理量和可能出现的
生产任务突增情况,在填埋作业区配备保证受纳场正常运作的作业器械,确保正常情况下进场的车辆在30分钟内倾倒完毕。

第二十条受纳单位应当对完成填埋的区域按照水土保
持方案及时进行简单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污染环境。

第五章设施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受纳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配备如下设施:
(一)进场道路、冲洗槽、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等基础设施;
(二)生活和管理设施;
(三)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通信、监控设施;
(五)停车场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配套设施状况,督促受纳单位按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受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受纳单位整改。

第二十三条挖掘机、推土机等特种机械的操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电器、机电设备、电器控制柜的操作和检修应当执行电工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演习。

场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环境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受纳单位应当加强受纳场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受纳场废弃物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受纳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
测,定期对作业区的密实度进行检测,监测和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场区各种污染物监测方法和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四害”,对受纳场作业区每月至少消杀1次,并对消杀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二十八条受纳单位应当做好场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作业区和进场道路至少每小时进行1次洒水降尘。

第二十九条受纳单位应当在出口设置冲洗槽和高压冲水枪,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保持车体整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冲洗槽每天至少换1次水,并对水槽和沉砂池内的泥沙进行清理。

第三十条受纳单位负责场区硬底化道路和场区外3公里范围内市政道路的保洁工作,路面有泥土污染时应当及时安排高压冲水车进行冲洗。

第三十一条受纳单位应当将夹杂在建筑废弃物中的零星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进行分拣,运送至指定场所处置。

第七章综合利用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在受纳场内设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在进场前提出书面运营方案。

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与受纳单位协调统一,服从受纳场整体运行管理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当优先调度至综合利用设施原料堆放区,当综合利用设施生产能力达到饱和时方可采取填埋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分选、破碎、资源化再利用等工序,对综合利用场区进行合理分区,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区、分选处理区、转运调配区、破碎及分选区、深加工区等。

第三十五条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对厂区内的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不得将场地用于租赁或者其他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场区规划,或者设置处理能力达不到受纳场受纳能力的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协议、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对受纳单位、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受纳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完成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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