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以其及时、简便、灵活等优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发展具备重要的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乏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在国内呈无序的发展状态,在给我国金融系统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主要现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制度为基点,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现今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及合理借鉴,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可能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诱因;规制引言2012年5月21日,随着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长达六年之久的中国大案终于缓缓落下帷幕。
在吴英本人的命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时,其背后所蕴含的民间借贷问题更迅速成为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概述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在司法实务界比较统一的看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面临的问题与诱因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同时,也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转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大大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
(一)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既满足了急需资金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也满足了渴望迅速盈利的广大民间投资者。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周期较短的特点,相应的在也就要求借贷程序必须简单化,省去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审批、担保程序,使得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未发挥。
民间借贷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我国立法一直都没有给与过直接的承认,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星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目前存在着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
本文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民间借贷在其中的地位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探讨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法律规定的不足、存在的法律漏洞与监管难题,以及需要加强的监管措施。
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强调了其重要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不足、监管、漏洞、建议、重要性、发展方向、法律保障、监管措施、问题探析1. 引言1.1 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就业、稳定社会、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就业的数量上占有很大比重,同时在贡献了相当可观的税收。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带动消费需求、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不仅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也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是经济增长的生力军,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源泉。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难以获得,民间借贷成为了它们发展的重要支持。
许多中小企业主依靠民间借贷扩大业务规模,解决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实现企业发展和壮大。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文章阐述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探讨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并在基础上剖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江苏省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所谓“民间借贷”,指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它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二)研究背景民间借贷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是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实现了重大的转型并展现出新鲜的活力。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其更多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利润丰厚等优势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漏和法律制度的不成熟,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
随着“温贷危机”等事件的浮出水面和“吴英案”引起全民关注,民间借贷行业逐渐暴露出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组织结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另外,民间借贷过程中还伴生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严重损害了放贷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时间,民间借贷的利弊如何权衡,应该走向何方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鉴于民间借贷突出性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主流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各有关部门应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Leabharlann 企业的对接。从 根本上讲 民间借 贷 问题 的产 生,还 在于 近年来 过分 闲置的 民间资本 找不到 良好 的投 资渠道 ,因而转 向缺乏规 范风险极大的 民间借贷 活动。在法律 的引导 和规制 之下 ,通过 金融体制创新与改革在官 方 的金 融体制 之外再 建立一套 民 间金 ( 三 ) 社 会 风 险 巨 大。 “ 去年 ,全 国法 院受 理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6 0万余 件 ,较 融体制 ,实现 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 业之间之在资金 上实现对接 , 作 者单 2 0 1 0年 上 升 3 8 % ,涉 案 金额 1 1 4 3亿 元 。 ”在 2 0 1 2年 1 2 日的 全 便 能够有效地和根本地解决民间借贷 问题 的基本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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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间借 贷 规 制 的深 入 研 究及 分 析
黄 和 楼
摘 要 : 民 间借 贷 是 一 种 自发 的 民 间融 资 活 动 ,是 民 间 资本 的 重 要 投 资 渠道 , 以 其及 时 、 简便 、灵 活 等 优 点 ,对 银 行 信用起 着拾 遗补 缺的作 用,对我 国金融 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具备 重要 的意 义。但是 长期 以来 民间借贷在我 国并没有取得合 法 的 地 位 .缺 乏 法 律监 管 的 民 间借 贷 在 国 内呈 无 序 的 发展 状 态 ,在 给 我 国金 融 系统 和 社 会 带 来 巨大 的 利 益 的 同 时 ,也 给 我 国 金 融 市场 和 社 会 发展 带 来 诸 多不稳 定 的 因素 。 本 文 主 要 现 行 以现 行 的 法律 法规 中 关 于 民 间借 贷 的 具 体 制 度 为 基 点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 通过 对 现 今 学者 的研 究 成 果 进 行 归 纳 、 总 结及 合 理 借 鉴 ,探 讨 我 国民 间借 贷 法律 规 制 的可 能 的 方 案 。 关键 词 : 民 间借 贷 ;诱 因 ;规 制
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制
贷 的双 方 当 事 人 为 了 实 现 双 方 的 借 贷 目
的 , 通 过 达 成 书 面协 议 或 者 口头 协 议 , 双 方
达成 借贷 合 同 , 从 而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形 成债 权债 务关 系 , 这 种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一 旦 形 成 就 受 法 律 的保 护 。 2. 民 间 借 贷 是 一 种 合 同 行 为 民 间 借 贷 行 为 是 基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间借贷 相关 立法 的不完善。为了解决 民间借贷存在 的弊端 , 发挥其在金融市场 中的积极作 用 , 我们 有必要加 强对民 间 借贷 的监督 , 完善 民间借贷 的立法 。 [ 关键词 ] 民间借贷 ; 金融市场 ; 完善立法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7 0 7 7 ( 2 0 1 3 ) O 6— 0 l 1 9— 0 4 将 公 民 与其 他 组 织 之 间 的 民 间借 贷 纠 纷 纳
借贷 的主体 局 限于个 人 之 间 , 而 个 人 与 企 业 , 以及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民 间 借 贷 行 为 并 没 有 纳 入 其 范 围 。很 显 然 , 这 种 观 点 不
足 以概 括 所 有 的 主 体 , 因 此 这 种 观 点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 类 似 的 观 点 还 有 “民 间 借 贷
・
1 1 9・
枣 庄 学 院 学报
2 0 1 3年第 6期
3.民 问 借 贷 主 体 不 包 括 正 规 金 融 组 织 所 谓 正 规 的 金 融 机 构 ,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 专 门 从 事 相 关 金 融 活 动 的 J O E 构 , 在 我 国 , 主 要包 括银 行 、 保 险公 司 、 信 托 公 司 、 证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更是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热门话题。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
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
所以说,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扩大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然后为以后我国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
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
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
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
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
论民间借贷及其规制
论民间借贷及其规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内容和形式日益繁荣和多样,范畴也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贷款,相应地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重新的深刻认识及在此基础上对相应解决对策的研究,加强对民间借贷全方位而有重点的规制,变得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规制措施一、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又称民间贷款,它与正规贷款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广义上,民间借贷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除正规贷款外的贷款,民间借贷不出现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融资活动的产物,当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出现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时,它又成为必要的补充。
民间借代的主体仅包括纯粹的民事主体,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存在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它是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为内容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激增的发生机制1.民间资本日益增多,融资渠道不畅,人们转变投资方式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加之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这些投资行业高回报高风险,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程序简便易操作,既能使借贷者较快取得收益,还免除正规贷款、投资的必要的工商、税收、银行等的手续,节省资本,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的首选方式。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繁杂,人们转向民间融资首先,银行的贷款门槛过高,把那些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者提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贷款者拒之门外;其次,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严把放贷关,贷款程序复杂,人们转而投向见效快,程序简捷的民间融资。
3.基层金融机构功能的衰退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四大银行基层网点的减少与信贷管理体制的集中化,最终,以这些正规、普遍的融资方式作为基础的基层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功能性疲软。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会 风 险 。因此对 金融业 的规 范在 现代社 会 显得 尤 为重 要 。随 着经 济 的高 速 发展 、 金 融 市场 化 改革 的推 进 , 以及 民间 资 本 财 富 的积 累 , 我 国
民间借 贷也 呈 高速 发 展之 态 。尤 其 近年 来 , 在
社会资金沉积 、 投资渠道狭窄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贷款 门槛 较 高 、 中小 企 业 面 临转 型升 级 资金 需 求量 较 大等 供需 两 旺 因素 的刺 激 下 , 没 有行
类 民间借 贷一 般不 采用 严格 的合 同书 形式 , 而 是多采 用 写借 条或 者 欠条 的形 式 , 而且 借 条或 欠 条上 并 不写 明借 贷 的利率 。 比如 月利 率 5 % 的 民间借 贷 l 0万 ,那 么放 款人 要求 借 款 人写
的是“ 今 借到某 某 1 0 5 0 0 0元 , 一个 月 内还 款 。”
书 面合 同形式 出现 ,民间借贷 与非法集 资 的 界定 模糊 , 对 民间借贷 规模 无法 掌握 , 对 借贷
风 险监管 缺失 ,法律 法规严 重滞 后于 经济社
会 的发 展 。
一
的借 条 , 或 者 在借 款 时 就 预 先扣 除 利 息 , 借 款 人 拿 到 的只是 9 5 0 0 0元 , 但 出具 给 放贷 人 的借 条是 “ 今 借到某 某 l 0万元 , 一个月 内还款 。” 这 样 做 的 目的 , 是 为 了规 避法 律 对利 率 和 高利贷
高利贷 行为 。
随着 历 史 的演 进 、 社 会 的变 革 ,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都会 涉 及金 融 活动 和金 融 行 为 , 金 融 业 也
存 在 着 巨大 利益 , 这一 行业 的 巨利 诱 引 人 的 自 私 趋 利本 能 , 而 这 又 可 能 引 发 经济 、 道 德 和 社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融资行为,是绍兴市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绍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文章通过对绍兴市的三区一市二县的600名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了解了绍兴市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并提出了民间借贷利率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建议,以期使民间借贷发挥融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建议一、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概况民间借贷活动在绍兴地区广泛存在,当地的居民和中小企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短期的融资需求。
绍兴市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差异很大,具有较大的浮动幅度。
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总体水平可分为三类: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中等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
其中,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而当前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则以中等利率为主,一般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数倍,甚至出现高利率的借贷。
在这次调查中,总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的有效问卷为536份,在536个有效受访者中,有农民、个体户、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中有民间借贷经历的有455人,占到总人数的85%。
而在455位具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受访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为92%,无利率的受访者有35人,仅占8%。
并且对于节余现金的投资,有超过1/3比例的受访者会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
从数据可以反映出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参与十分广泛。
二、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调节性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具有非正规金融属性,一般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监管。
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市场调节性特征,即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贷不是由政府规定的,而是由民间借贷市场根据资金的供需来调节利率的,具体表现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资本供应与需求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的定价规则。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2011年以来,在货币政策趋紧、银行信贷紧缺的背景下,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温州老板的跑路潮,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崩盘事件,已经引起了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普遍关注,民间借贷已然被推到风口浪尖,“民间借贷”也成为热门词之一。
以温州来说,在民间借贷愈演愈烈的时刻,出现了中央领导赴温州调研开“药方”,温州出台一揽子救市政策等控制补救措施。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规制机制,它所依赖的都是自足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政府再采取补救措施。
面对民间借贷的尴尬现状,我们应该怎样对它进行规制并且更好地促进它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想更好地规制民间金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民间金融是什么,它的弊端又是什么。
从我国现在通说来看,民间金融就是从法律和金融监管角度来划分,将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业、居民等所从事的各种金融活动称为民间金融。
也就是说,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
改革开放后,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中,曾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民营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已开始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潜在的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的特征同以前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融资规模急剧扩大。
在民间金融发展初期,只有少部分人将手里多余的钱拿出来用作他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手里有闲散资金,伴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货币的贬值,金融机构利率的无竞争力,人们强烈的货币增值愿望,民间借贷就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温州几乎九成的人都成为了放贷者。
二、融资人主体发生变化。
由于民间金融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募集对象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出资人之间的“三缘”关系(即地缘、血缘、亲缘)相应地趋于松散。
在迅速扩张的民间金融市场上,绝大部分出资人已不再是资金使用者,出资人逐渐演变为单纯的资金供给者,最终的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几乎没有密切的“三缘”关系,而只是与资金募集的发起人有相应的借贷合约关系,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由此演变为间接融资。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关键词:法理,借贷,规制,民间,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简介: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内容: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更要明晰利弊,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制;管控民间借贷行为在各国历史上都由来已久,并且发展至今与更为规范的金融借贷竞争中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重视程度远不及金融借贷,在法律中也无专篇专节进行规制,仅在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零星的法律条款中可以觅得其踪迹。
对于民间借贷较为体系完整的条文规定当属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间借贷行为仅包括相互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财物有偿借用。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最核心的利率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以24%和36%的年利率为界划定了:受司法强制保护的利息与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与利率超过上限无效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认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并未明确提及“高利贷”的概念,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目的也仅在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
2. 案件类型多样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企业借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
案件类型多样化,使得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
3. 案件标的额较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案件标的额也呈上升趋势。
一些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
4. 证据收集困难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现金交易,当事人之间缺乏书面证据,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部分当事人为了证明借贷关系,不得不提供虚假证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5.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一些案件可能经过多次审理,甚至长达数年。
三、民间借贷案件成因分析1. 监管政策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政策,导致部分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违法借贷行为得以滋生。
2.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相对较少,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陈艳丽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中,较为重大的修改便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上述调整体现了对《民法典》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穗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对民间借贷有关利息规定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贯彻诚信信用原则,维护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但民法典并没有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适用。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该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结合2020年 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新《民间 借款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将高利借贷行为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予以调整,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
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研究综述
民 间借 贷 危 机 彰显 金 融 法 制 的制 度 缺 陷 及 金 融 资 源 配 置 的 不 公 “ 吴 英案 ” 背 后 则 凸显 法 制、 金 融 和经 济领域 的制度 纠结 。 当下 , 以民 间借 贷为研究主旨的学人正渐次增多 . 文献资料丰富 且 集 中于 经济学 领域 。 从法 学视 角 系 统 、 全面 、 深 入探究以民间借贷立法制度构建 为主 旨的论著 则凤毛麟角 、 屈指 可 数 。 本 文 旨在 从 不 同视 角 对 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理论进行系统性的介绍 、 梳理 和评价 . 希冀从规范主义立场对规制如火如荼 的 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
的领 域 。
关键 词 : 民 间借 贷
金 融风 险
立法规 制
缘于 中国金融体 制 之制 度缺 陷 . 长期 以来 中 小企 业 的融 资渠 道 主要 依 靠 形形 色色 的基 于 血 缘、 人缘 和地 缘 的 民 间借 贷 , 其 核 心信 用 保 障正 所谓 “ 知根 知底 ” 和“ 跑 得 了 和 尚跑不 了庙 ” 据 中 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数 据 显示 . 过去 两年 中 国的 民间借贷规模异军突起 . 2 0 1 1 年达到人 民币 3 . 8 万亿元 . 相当于银行总贷款余额 的 7 %。 浙江省 8 0 %的中小企业依靠民间借贷维持经营 . 年息最 高 的达 1 8 0 % 仅 温州 民间借 贷 市 场 规 模 就 达 到 1 1 0 0亿 元 , 有8 9 %的 家庭 或个 人 、 5 9 . 6 7 %的企业 参 与其 中 从 2 0 0 8年 至 2 0 1 0年 . 浙 江 省 一个 地 级市 非 法 集 资案 件 就 发 生 6 1 起. 涉案 金 额 l 8 . 3 亿 元 2 0 1 1 年 以来 . 素有 “ 民企 风 向标 ” 之 称 的浙 江温 州 . 出现 了知 名 企业 停 产 倒 闭 、 老 板 出逃 的 事件 . 如波特曼 、 江南皮革 、 天石 电子 等 公 司 。 据 温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统计 , 2 0 1 1 年 3月 到 5月 . 全市法院共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 6 2 8件 . 比 上 年 同 期增 加 4 7 4件 全市平均每天有近 3 0起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 案件总标的额高达 9 . 3亿元 . 比上 年 同期增 加 3 . 1 5亿元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探析
2 0 1 1 年温州 数十家民企 老板 因无 法偿还 由民间借贷 产 生 的高利贷 出逃 , 对 中国经济具 有“ 风 向标 ” 意义 的“ 温州模 式” 从 风光无 限到 毁誉 参 半。2 0 1 2年备 受 瞩 目的 “ 亿万 富 姐” 吴英 因集 资诈骗罪 被判处 死缓 , 2 0 1 2年 3月 2 8日, 国务 院常务 会议决定设 立温州 市金 融综合 改革 试验 区。这 些密 集的涉及个人 、 地 区经济甚 至国家经济 法律制 度的事件背后 都关联 着一个核心概念 : 民间借贷 。
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 券借 贷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借贷主体的不同 , 民间借贷 又可 以分 为两类 : 一是 实体经济部 门之间的借贷 , 如居 民之 间 、 非金融法人之 间 、 居 民与非金融法人之 间的借 贷 ;二 是准金 融 部门包 括小 额贷 款组织 、 贷款公司 、 产业基 金 、 风险投 资公司 、 担 保公 司 、 典当 行等机构, 对实体经济部门的借贷 j 。
根据 法律性质 的不 同 , 民间借贷可分 为商事性借 贷和民 事性借贷。商 事贷 款是以营利为 目的 , 专 门从 事借 贷业务的 机构和个 人所进行 的借贷行 为 ; 民事性借贷 是指 对于一般性 的、 非专 门性 的私人 借贷 , 其 通常 只涉及借贷 双方 的权 利义 务, 不会对其他人 的利益产生影 响。根据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 的现状 、 相关法律 制度的 法制现 状 , 我国 目 前 民间借 贷的规 制重点应 当是商事性贷款 J 。 2 我国民间借贷现象 的发展现状缘起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很深的社会经济基础 , 直接关系到 国 民经济的发展 , 对其发展现状 和深层 原因的分析是对其规范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方大鹏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7期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家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下,大家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为私人贷款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各种资金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我国的私人贷款进入了活跃阶段。
私人贷款长期存在于城乡社区之间,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由的传统贷款制度,由于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
简而言之,缺乏市场行业标准是中国民间贷款的最主要的问题。
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同时制定了一些可行性措施来应对这个局面。
一、引言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自发式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活跃。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強,对于民间借贷活动也在不断规范之中,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城市大型企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加,为非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投资需求,民间信贷量继续增加,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导致了违约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需要完善民间借贷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加强监管、规范相应收入水平、信用行为合法化的法律体系,利用民间借贷为中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信贷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管控,其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
蒋克超先生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是农村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以外的投资,特别是在城乡经济、个体工业和农村经济中的投资城乡集团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贸易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按照借贷主体不同进行分类:一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贷款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借款人为借款人购置私人住宅或为城市居民建私人住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自愿 地设 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 关 系。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选择
相 对 人 、自由 约 定 契 约 内容 、自由 选 择 契 约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民 间
责任 编辑/ 卫科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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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的 问题
民 间借 贷 是 不通 过 已经存 在 的金 融机 构 ,而在 个人 与 个人 之
间 、 人 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 个
需法律规制
问 题 的 批 复 》 指 出 :公 民 与 非 金 “ 融 企 业 ( 下 简称 企 业 ) 间 的 借 以 之
贷活动 。简单地讲 , 间借 贷应该 民
经 济 组 织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社 会
用 ,还要 有 效 地 对其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和 预 防 。 我 们 呼 吁 对 民 间 借 贷 须 进 行 规 范 .将 其 纳 入 现 行 法
治轨 道之 内
机 构 确 定 下来 。 虽 然双方 当事人
可 以对 合 同的 内容 进 行 协 商 , 借 但
贷人能否成功 进 行融 资 , 主动权 与 决定权主要 掌握 在金 融机 构一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于如 何 确 关
认 公 民 与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行 为 效 力
( 者 单位 : 南省 孟 州 市人 作 河
民法 院)
公 众集 资。 第二 , 资方 式是否 合 法。企 集
法 向社 会 集 资 :企业 以借 贷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放 贷 款 :其 他 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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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中)
浅析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丁人杰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1300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前进,人们的经济水平得到了一个极为显著的提升,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的出现较为频繁,并且由于受到一系列的因素的制约,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规制,致使民间借贷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本文就民间借贷为研究方向,对其激励性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09-01
作者简介:丁人杰(1982-),男,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学位,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
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已经有着较为丰富的历史和社会地位,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在不断的进行发展,但其本质并没有产生较为明显的变化,还是一种借贷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尤其是与官方借贷相比,其并没有较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本文就如何优化民间借贷,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展开了研究。
一、法律监管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当前在民间借贷中,法律监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显著也是最为基础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
在传统的法律规定制度中,制定者往往通过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概念来对民间借贷进行一个管理,试图通过影子银行的方式来阐述民间借贷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思维方式虽然可以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但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足,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行为[1]。
法律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一个宏观调控和干涉,但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市场中的信息不能够做到及时有效的了解,使得国家所指定的借贷法律往往成为了一种命令式的行为,成为了经济市场中的主体,对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导致国家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无法起到一个有效的管理,管理效率严重低下。
(二)信息约束条件双重性
除了信息不对称以外,信息约束条件双重性也是制约民间借贷进行法律监管的重要问题之一。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也迎来了一个飞跃,但是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导致在民间借贷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自主性,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这就使得在借贷过程中容易出现双方信息相互不对称的现象,表面看起来交易是合法的,是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制所制定的,但其内部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出现就是因为借贷行为自身特点所引起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思想存在差异,制约了双方对信息的获取,出现了信息约束条件双重性的问题,是对法律法规的严重挑衅行为。
二、有效监管民间借贷的立法思考
(一)严格设置准入及退出条件
要想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行为,建立激励性的法律规制,首先就必须要严格设置准入及退出条件。
提高民间借贷的准入门槛,可以极为有效的减少一些借贷风险,为被借贷者提供一定的保障,而且准入门槛的提高还能够对借贷者的风险进行降低,总之是一种十分有效的保障措施,被借贷者在进入行业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考察,要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下,取得良好的诚信和能力证明,才能够进行借贷行业中,减少行业内部有可能出现的诚信问题[2]。
根据我国当前最新出台和制定的法律规定解释,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个人与个人、法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一种关系和交易,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相互进行借贷或者是企业向个人进行集资也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民间借贷又分为较多种,由借贷主体和特点的不同可以进行一定的划分,如商业民间借贷,多数指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还有一种则是个人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个人资金的使用,而不同的借贷方式所应该遵循的借贷原则也不相同,这就导致法律难以对各种借贷方式进行一个明确的制定,各种借贷也难以对法律进行依赖。
(二)限制民间借贷区域
其次,还要限制民间借贷区域。
在具体的针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制定时,要将民间借贷的区域进行详细的划分,要落实到市、县一级,对每一个借贷企业都要进行充分的调查,之后再根据其公司所处的地域进行划分,并给予一定的限制,不能够跨区域对他人进行借贷,相关部门还要给予严格的监督,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抽查,对于出现违法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的没收营业牌照,防止出现借贷问题。
同时,对于一些信誉条件较好,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和营业的企业,可以将其经营范围适当的扩大,但一定要注重扩大的范围,不能盲目的扩大,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并且在扩张之前要对该企业再次进行一个彻底的调查,要对企业借贷的要求重新进行制定,要更为深入,更为细致。
对于一些在借贷过程中信誉较差的企业应该要及时的制定,取消营业资格,或者是适当的减少经营范围,相关部门要组织相应的单位对这一方面进行调查,可以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多次的给予奖励,扩大范围,对于多次不合格的直接取消,根据调查人员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分配,一定要保持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不能出现调查人员徇私舞弊的现象。
三、总结
当前民间借贷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约束双重条件,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性法制,意图消灭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间借贷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打造和谐的借贷环境。
[参考文献]
[1]曹振东.试论民间借贷的激励性的法律规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8(01):288+290.
[2]王柏.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中国市场,2017(19):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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