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成因与预防对策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成因特点及对策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和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各项中央惠农财政补贴和扶贫专项资金不断增多,滋生了一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而基层县作为惠农扶贫资金的重点投向,其腐败风险也尤其大。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新的历史使命。
*县检察院就如何大力开展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推动涉农惠民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结合‚精准扶贫‛大背景,派出专项预防调查组,深入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乡(镇)政府及村、组进行了专项预防调查,并对‘十八大’以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了综合分析。
通过调查‚十八大‛以来*县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
201*年至201*年*年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28.3%。
其中,贪污*人,受贿*人,挪用公款2人,贪污和挪用公款1人,行贿3人。
有效地保障了扶贫开发任务的全面完成。
现结合查办案件相关情况,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主要做法报告如下。
一、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集中,多为涉农扶贫部门和乡(镇)、村级干部。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涉农扶贫部门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及基层站所工作人员。
在查处的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农扶贫部门和乡(镇)干部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农村‚两委‛人员8人,占总人数的47.1%。
(二)涉嫌的罪名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上。
在查办的17件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9%,受贿案件6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5%,行贿案件3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7.6%,挪用公款案件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1.8%,另外还有贪污和挪用公款1件。
(三)犯罪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
涉农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分析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分析一、开篇简介及案情简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渗透到当前的新农村建设领域中。
经最高检统计,当前的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公路改造项目、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改造、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扶贫低保资金发放等领域和环节中。
同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涉农职务犯罪危害性更大,它直接侵害了农民的权益,严重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妨碍了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不少严重案件损害了村干部的形象,也是诱导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不和谐因素。
为了更好揭示涉农职务犯罪的本质,现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发的基本特征及成因。
原某县金龙乡关法村村委副主任蒙某、同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同村村主任周某三人在任期间,利用担任该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及协助管理和发放移民补偿款的权利,以为他人出具证明和盖章为条件,从被动收取移民户的贿赂款到主动刁难移民户以此向移民户主动索取贿赂。
其间,更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报、谎报被淹土地面积,冒名领取土地补偿款。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首先。
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多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一把手”及有实权的“村官”,权权勾结的特征明显。
以蒙文友等三人的案件为例,该案涉及关法村村委副主任、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为一张“捞取”村民移民款的大网。
蒙某三人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对移民户进行登记管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不符合条件的移民户的钱财后,为其开具移民户证明;利用上报移民户被淹土地的职务便利,采取谎报移民被淹土地的手段,再用冒领的方式将该款领出进行贪污;在协助移民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三人更是借助后期移民补助款需经村委出具证明盖章后才能领取的原因,故意刁难移民户,主动向移民户索取钱财。
其次,团伙型犯罪凸显。
过去的涉农职务犯罪一般多为单人作案,但近年来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增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
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
有的述职述廉只是走过场: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
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隋广安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大庆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
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 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
浅议新时期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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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圈圈匿翟圈浅议新时期涉农职务犯罪原因分新及预防对策梁来庭吴昊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随着农村管理事务不断扩大,权钱交易机会增多,涉农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本丈以合肥市一起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解析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剖析此类犯罪产生原因,并从检察机关打防结合、机制创新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新农村建设农村管理事务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207-0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村居经济取得长足进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村居开展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
村居“两委”是基层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它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键作用。
村居干部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政令畅通、社会的稳定。
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和特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服务村居经济,保护、挽救村居干部,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村居工作健康发展。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据安徽省检察院统计,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已占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27.8%,这些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1.主体特殊性,主要是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居经济实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或部门。
其中“一把手”居多,这些“一把手”对单位的大小事情均有决定权,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权钱交易突出。
2.案件类型主要是挪用、贪污、受贿,犯罪手段简单、直接。
一般采取截留公款,虚报、多报开支、虚增工程款、收入不记帐等方式侵吞公款,以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山林鱼池等低价发包、高于造价支付工程款,从中收取回扣和手续费,直接挪用自己管理的公款。
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成因分析及建议
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成因分析及建议时间:2011-12 作者:刘翔来源:正义网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中央对“三农”的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然而在“三农”资金投入不断加大的同时由于资金监管的缺失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下等原因,致使涉农职务犯罪呈现高发、多发的势头,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使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降低,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由于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了高检院的关注,近年来高检院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保持了对涉农职务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努力为党和国家挽回影响,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笔者针对我院2007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努力找出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及原因,为下一步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提供工作思路。
一、我院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经过统计,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从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2件41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16件29人,涉农职务犯罪占立案数的72.7%,占5年立案人数的70.7%,无论从立案数及人数上都占有较大的比重。
从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类型看,贪污案件12件25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75%,人数的86.2%;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18.75%,人数的10.3%;受贿案件1件1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25%,人数的3.5%。
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大案比例及犯罪形态看,5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五万元以上大案为10件24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2.5%,人数的82.8%;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6件20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37.5%,人数的67%。
从犯罪主体的构成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为15件28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93.75%,人数的96.6%;行政部门人员犯罪案件1件1人。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文/ 刘柏林金凤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
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
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
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
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
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
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
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作者:王海峰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危害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主要分析论述涉农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以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特征原因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42-01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而基本的问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三农”问题确定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
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损害了农村的稳步发展。
所以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2008年至今,柳河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三十余件,占该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一百五十余万元。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分子。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征(一)犯罪主体单一在今年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乡镇党政分管国家惠农政策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和挪用退耕还林补助、粮差补助、退耕还林等公款,犯罪手段多样化,在犯罪过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二)团伙型犯罪凸显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上升趋势明显增高,且通常是林业、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乡镇党政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与单位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在去年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我县林业系统3名干部伙同2名村干部贪污、受贿和我县某乡镇干部伙同会计贪污、受贿等一系列“窝案串案”,贪污“涉农”公款。
(三)社会危害严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直接导致大规模的上访事件,影响极其恶劣。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
浅析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作者:贾丽红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3期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种补贴逐年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但与此同时,大量的扶贫、救济、救灾等涉农资金的拨付,使得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渐上升。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降低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更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研究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入手,深入剖析其原因、特点,对有效遏制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有十分必要的意义。
一、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1.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
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近几年很多村内先后实施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农村电网改造、沼气工程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
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极易发生职务犯罪。
如2011年灵寿县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并已宣判的4件案件中,有2件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 作为犯罪主体,村干部作案现象相对突出。
涉农资金作为专款,有其特殊性,管理、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权限,因此村委会领导成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主体。
如灵寿县院2011年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其他村干部,采取截留物料和资金的手段,共同贪污该村扶贫资金5万余元一案,在该案的实施过程中,马某起了决定性作用。
3.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由于涉农资金使用途径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作案人员往往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合伙作案,不但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上述灵寿县院查办的某村委会主任马某伙同他人贪污扶贫资金一案中,共有6名罪犯参与。
4. 犯罪手段简单原始。
涉农建设领域犯罪中,罪犯采取的作案手段主要是截留物料或资金、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强化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近几年来,我市广泛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市直各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机构。
通过积极工作,使职务犯罪得到了有效预防。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村经济日益繁荣,我市出现了一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2000年以来,我院共查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件,占所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33%。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提出了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1、贪污案件居高不下。
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仍是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在我院查处的20件涉农贪污贿赂案件中,贪污案件16件,占80%,挪用公款案件4件,占20%。
2、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书、村委主任等基层领导干部,也有乡(镇)财政所长、村委会计等经济负责人,还有乡(镇)专项工作经管人员。
如城关镇马鞍河村村委会主任兼现金出纳王明照,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征地款五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
涉案人员不论是管钱还是管物,有权就用,能贪就贪,能占就占,这表明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正在农村滋生蔓延。
4、犯罪领域集中。
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慎窑村会计主任王德亮利用协助发放高速公路补偿款之机,采取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公款万元。
5、社会危害性大。
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
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
如大隗镇镇政府副镇长王惠生,利用其担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及主管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开票、不入帐等非法手段,先后四次侵吞土地办证费、补助款万元。
近几年来S县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
近几年来S县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摘要 s县是个典型的农业县,近几年来s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大要案的比例不断增加。
本文以对s县涉农职务犯罪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为基础,挖掘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作者简介:潘霞、李照君,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霍阿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17-02一、2008年至2011年s县涉农职务犯罪情况2008年至2011年,s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件19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和立案人数(31件41人)的38.71%和46.34%。
二、s县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一)内在原因涉农职务犯罪高发,与犯罪人本身的内在因素有着重要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第一,价值观扭曲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
价值观是指引人们行为的导航,只有在正确价值观的引领下,才能有合乎社会大众心理预期的行为。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反映出涉案人员的价值观扭曲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将为“官”作为敛财的重要途径俗语有云“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从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发的情况来看,犯罪人在主观上大多有着上述的不良思想。
如2011年s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某镇原农服中心主任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三农”资金一案就是典型一例。
2.弥补在为“官”的过程中的各种开销涉农职务犯罪中,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及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这种特征更为明显,2008年至2011年s县“两委干部”涉案9人,占涉案总人数的47.37%。
在这些用心不良的人当上“村官”后,竭尽所能利用“村官”的职务为自己牟财提供便利。
在一些乡村,村民为当上“两委干部”用钱进行贿选,甚至大打出手引发刑事犯罪,如2008年s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贪污一案,王某女婿周某指使他人殴打举报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纪委工作总结:涉农扶贫领域高发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纪委工作总结:涉农扶贫领域高发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今年以来,区纪委严格按照区市党委、纪委和区党委的安排部署,严查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切实保障涉农扶贫资金规范运行。
通过对所立案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有效遏制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涉农扶贫领域案件的特点(一)共同违纪行为突出,社会影响恶劣所查办的案件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伙作假,使国家涉农扶贫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涉农扶贫政策的落实。
例如所查办的某乡镇涉农案件过程中,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马某与村委会其他人员共谋,通过虚构枸杞苗数量,种植亩树,致使政府多支付苗木款。
(二)涉案主体多元化涉案主体涉及的部门及人员比较分散,其中有管理涉农扶贫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涉农项目具体经办人、村基层组织的人员等。
相关部门负责人往往在涉农扶贫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程序管理涉农项目,而项目经办人及基层组织的人员,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但他们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熟悉涉农扶贫资金的适用流程,因此在涉农扶贫项目建设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与施工方共谋,套取政府的扶贫项目资金。
(三)窝串案所占比例较高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环节,仅凭一人之力很难单独完成。
个别部门行风不正,涉案人员往往相互勾结、上下串通,结成利益同盟,互相提供方便,各得其利。
因此近年来在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违纪案件中“挖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较为常见,致使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挖出一窝,带出一串。
二、涉农扶贫领域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一)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在所有的涉农违纪案件中,一部分人还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模糊不清,错误地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视同为违纪。
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行事谨慎,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诱惑,从而走向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道路。
(二)权力缺乏监督在涉农扶贫领域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关监管单位对涉农扶贫资金的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有名无实。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国家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关系到八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资金对农村方面的大幅度倾斜,流经基层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的资金越来越多。
涉农职务犯罪呈高发、多发趋势,一些案件甚至令人震惊。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一)主观方面文化水平、政治素养低,道德理想灭失,追求个人享乐主义。
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走上了腐败的道路,触犯了刑法。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头脑中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认识,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表面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却是他们的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学法。
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敬畏法律,个人主义膨胀,认为老子天下第一。
还有的人认为法不责众,只要大家都贪了、占了,组织上就不会追究。
还有的耍小聪明,认为就他们几个人干的事,只要自己不说,就不会出事,抱着侥幸心理。
(二)客观方面经济,经济落后、生活贫穷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基本原因,而活跃的经济活动往往又会加速催生一些涉农职务犯罪。
近几年经过政府改革,精简了村干部职数,村干部工作的难度和繁简程度较以前大大增加,但大部分村干部待遇偏低,村干部工资收入在4000-7000元左右,付出与所得失衡。
法律和制度,职务犯罪前监督缺失,职务犯罪后惩罚缺位。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单位、部门、行政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监督、管理制度,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办事不依章法,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意志恣意行事,独断专横。
涉农职务犯罪对象被查处后多数被判处缓刑,对于基层组织的这些本来身份就是农民的负责人,从政治上、经济上都影响不大,没有形成震慑力。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
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同其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历史任务。
本文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提出粗浅意见。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政治原因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
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
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
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
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二)经济原因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
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浅议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浅议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作者:吴清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3期摘要2011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打好“五大战役”、实施“四大工程”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努力为经济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依法查处多起涉及“三农”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
本文通过对2011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案件频发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以期能对制定新的农村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农村建设作者简介:吴清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华侨大学2009级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15-0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征用农村土地拆迁房屋等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一些镇、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已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严重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下面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2011年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做个简单介绍:2011年总立案件20件27人、涉案总金额1492万余元,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件20人、涉案总金额1256万余元。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领域为征地拆迁7件11人,新农村建设(“两违”)7件8人,征收规费1件1人。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为贪污3件5人,受贿8件9人,挪用公款,3件3人,玩忽职守1件3人。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重点领域突出涉及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的案件14件19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57万元。
其中土地征用、拆迁房屋案件6件8人,新农村建设案件6件7人。
土地征用案件的一大特点是涉案金额大,2件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特大案件都是发生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1件涉案金额高达950万余元。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及省、市院的部署,将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
2005年以来,共立查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7件17人,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更好的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结合近年来费县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1、受贿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从费县院查办的17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受贿和贪污犯罪仍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其中受贿案件占10件,占总数的62.8%。
2、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
在费县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等基层组织人员,也有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县直涉农部门的人员,犯罪主体多元化明显。
如2007年查办的费县新桥镇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咸江利用职务之便,将征收的耕地占用税26余万元隐匿并潜逃,涉嫌贪污,后咸江被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3、涉案金额大。
这17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个案的涉案金额也都很大。
如2007年查办的费县汪沟镇丰硕庄村书记尤从刚、会计闵庆军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两人的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高达50万元。
4、作案手段基本相似。
犯罪分子多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作案手段基本相似,基本上是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的经济犯。
5、合伙型犯罪突出。
过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型犯罪,合伙型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村里的干部合伙作案。
如2007年查办的费城镇文明村书记彭京军、会计王瑞军、支部委员陈士富受贿一案即是村干部合伙作案的典型案例。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阚波胡横木赵岩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工作高度重视,出台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促进农村经济不断发展,提高了农民的合法收入。
但是。
农村基层干部以及与农村业务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在增多,使中央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不能落实到位。
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此类犯罪案件的情况作一些粗浅分析。
一、犯罪特点1犯罪的主体多元化,窝案串案多。
犯罪主体集中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和出纳会计。
乡镇办事处的站所工作人员。
以及与涉农有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或各自为阵,中饱私囊;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在查处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为窝案、串案。
2作案的手段隐蔽。
多样化。
农村基层干部有的擅自涂改账面和单据,隐瞒、截留收入:有的擅自变卖公共财物;有的重领补助、白条报假费用、虚列债务;有的利用基建发包、土地征用、农用物质购销、矿产开采过程中,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虚报支出贪污公款、索贿受贿。
3案值大,后果严重。
一是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涉农职务犯罪有的直接侵害农民利益。
从而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群众反映强烈,上访不断,有的还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二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农民。
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
有些农村干部贪污公款后用于赌博、嫖娼等挥霍。
三是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与农村干部相互勾结。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中索贿、受贿、贪污致使无序开采,造成毁山毁田毁资源,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犯罪原因1村级干部的素质不高,涉农职能部门的国家干部任用不严。
村委会的书记、主任、会计都是由选举产生,乡、镇、办事处党委没有对他们的品行、能力、工作作风、法律意识进行、考察,打开一眼闭一只眼,予以任用。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2008年以来,我们社旗县检察院在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农机具补贴、新能源建设工程、农保部门及惠农资金发放等涉农领域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37.21%,并呈逐年递增趋势。
这些涉农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涉及乡科级干部6件6人,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高发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反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力推进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根据近三年来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涉农案件的特点、诱因和预防对策做以粗浅的探讨,以供大家共同学习、共同研究,更好地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支书、会计、出纳等农村干部,也有民政局、农机局、保险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
乡镇、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基层直接面向群众,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直接责任,但他们中的个别工作人员钻管理工作漏洞,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极坏。
而这些参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除了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村组干部和公司企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而对后一类人员的查处,按照《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嫌疑人主体上明显存在有适格的盲点,一般依据《刑法》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来适用,如2010年我院查处的保险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如此。
而对涉嫌犯罪的村组干部,只能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来认格处理,否则检察机关对其就无法查办,如2008年我院查处的倪某受贿案中,倪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收受贿赂10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查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