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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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1998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

实施10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由于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法》本身在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再加上《建筑法》条款本身过于抽象而缺乏操作性等缺陷,致使《建筑法》在如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法问题对策一、建筑许可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①主管部门未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把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关。

《建筑法》第八条提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忽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至关重要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单位(业主)按“要求”交纳规费后,即核发施工许可证。

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在:作为弱势的承包单位(施工企业)被迫垫资、工程款支付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数年后,承包单位无法收取工程款),从而发生“三角债”、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客观上将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单位。

②从业资格许可监控欠力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但事实上,主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且对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的从业资格监管存在松严偏见。

常常出现高资质的单位承接的任务,由低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

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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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最新8篇.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篇一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14条,其中一共有6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

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14条)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

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17、18、19条)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

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

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20、22条)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

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

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

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

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

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

(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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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规论文(最新3篇)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

国家工商局和*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

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

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白话文○(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和**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关系。

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

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和总保证作用。

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

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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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在建筑行业中,也离不开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浅谈建筑法规案例论文一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确立,是建筑行业安全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是建筑行业得以稳固提升,规模逐渐增大,质量逐渐增强的必要条件。

本文对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

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

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

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

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

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

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

建筑法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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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论文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指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法律法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筑法律法规论文摘要:通过分析建筑学专业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专业教学评估和当前注册建筑师的职业要求,提出通过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学生成绩评价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教学目标;专业评估;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成绩评价;一、教学目标的确定(一)教学评估与职业注册对专业的要求上世纪八十年代,为配合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建设部决定在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同时建立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评估委员会,1994年颁发了《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将建筑类专业评估认证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期,在中国专业学位工作的建设中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原则上通过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即以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为基础,将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标准、建筑学学士标注和注册建筑师考试标准统一考虑,构成建筑学学士学位质量标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我国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正从设计向建筑生产的全过程———策划、设计、施工渗透;国家针对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提出学校要按行业标准培养工程人才,强化学生的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些制度和政策都为建筑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成为建筑法规课程确定教学目标的依据。

(二)课程现状与教学目标的确定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建筑技术系列课程之一,一般设置在建筑学专业第四学年,计划学时远少于该系列的其他课程(我校为36学时)。

根据2013年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对相关教学内容的要求,学生毕业时应熟悉与建筑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及内容,具有在建筑设计中遵照和运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能力;熟悉建筑师对建筑安全性所负有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熟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程序与审批制度,熟悉目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机构与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结课论文要求本课程为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的选修课程,因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内容较为广泛,为使学生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本课程以提交结课论文的形式进行期末考核,具体要求如下:一.论文题目范围本课程结课论文题目可按如下章节所包含的知识点拟定:♦模块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模块2 建设许可法规♦模块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规♦模块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模块5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模块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模块7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模块8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二.论文命题及内容要求:要求同学按照以上章节题目自行拟定个人论文题目,但不应直接将章节题目作为论文题目。

论文内容主要为对本课程相关内容的理解,可以以具体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论述,也可根据课程所学内容谈谈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可配合图片、表格来进行论述。

三.论文字数及相关要求:1.摘要:300字以内;关键词:3-5个;正文:不少于2000字。

2.排版要求(参照附录格式):标题:宋体2号加粗作者信息:宋体3号摘要、关键词:楷体3号正文:宋体3号参考文献(如有):楷体4号行距:1.5倍行距四.考核标准1.陈述客观、清晰,不超过本课程所学内容;2.有自己的理解,严禁下载、抄袭,如有雷同(正文部分60%以上相同),所有雷同论文均为不及格;3.排版整齐、清晰、层次分明;3.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

五.论文提交时间:2019年12月27日前,统一发送电子版至各班班长处汇总,文件名为:1班(2班)+学号+姓名。

班长收齐后将打包文件发送给任课老师。

附录:格式模板标题18地隧1班※※※摘要:本文拟从项目管理的“四大控制”的四个方面,根据课本及课外资料中学习到的一点粗浅认识来谈谈项目管理的方式,以达到知晓项目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项目管理进度管理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管理工作,在众多前人总结的经验中,做好“四个控制”即可管理好一个项目。

浅谈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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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规论文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核心课程,其涉及内容广、综合性强、集理论性与实践性为一体,对培养学生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建筑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建筑法规论文篇一摘要:《建筑法规》是高职院校建筑类专业中一门重要的课程,其教学任务是在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解决建筑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前,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教学和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建筑法规问题教学模式改革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

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

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教学方法单调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

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

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

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

浅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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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逐渐增加,对建筑主体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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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篇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建设和创新》摘要: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课程是高职院校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在多年的任教过程中积极开展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与建设,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和劳动力最密集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产业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将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多年来我不断研究探索教学内容与课程开发改革,按照“以用定学,学以致用”的原则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追求更高的教学效果作为教学行为准则,建立“课堂学习培养法律文书起草能力、施工现场培养解决工程法律纠纷能力”的课程改革思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积极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内容的组织课程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建筑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的主要作业程序为主线,按各项业务开展的先后顺序组织教学内容,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集成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与相关法规教学目标课程教学以案例教学为手段,以“学”“会”“懂”和“知识”“能力”的跟进关系为主线,设计了以下目标: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2.具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阶段遵守、应用法律法规能力;3.教学过程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完成实务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个人的综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对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和探讨显得至关重要。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便是基于这一背景,全面深入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涉及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对于培养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 简述论文写作背景,阐述工程建设法规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与此工程建设法规作为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地位也日益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工程建设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不仅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更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写作本论文的背景在于,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飞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与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行业发展的需求。

工程建设法规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法规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有序化程度,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法规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工程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工程建设法规对于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深入研究,梳理其发展历程、体系框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工程建设法规的完善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2. 概括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全面分析和探讨工程建设法规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的深入研究,旨在增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解,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研究也意在发现现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法规完善和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证参考。

通过本研究,还希望促进工程建设行业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为构建法治社会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开题审批表姓名张莎莎班级建管102班学号10444018论文题目浅谈《知识产权法》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内容:(1)论文总述:目前我国建筑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却并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会降低我国建筑也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筑行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够健康发展。

(2)论述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及建筑行业中的哪些方面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3)通过查找法律资料了解我国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漏洞。

(4)论述建筑行业中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问题。

(5)列举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例并进行详细分析。

(6)提出关于改进我国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方案或建议并分析其可行性(如:政府层面应加强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力度等)。

(7)详细叙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如:能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及能力等)。

(8)列出参考文献。

审批:班级: 建管102班姓名:张莎莎学号: 10444018指导老师:张健为完成时间: 2012/10/6目录一、总述二、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及在建筑行业中的涉及范围1.知识产权的总述2.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3.知识产权的种类4.知识产权的特点5.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建筑行业中的主要涉及范围三、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原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1.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况⑴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⑵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⑶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⑷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2.形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⑴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⑵建筑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四、建筑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归属1.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⑴招标阶段⑵概念设计阶段⑶模型作品2.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五、一个保护三维建筑作品版权的经典案例六、建议与发展对策1.政府层面的对策和措施2.作为建筑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参考文献【摘要】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但科技含量、创新性不高,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建设法规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工程建设法规》结课论文 1. 论文题目自拟。

2. 论文应包括下述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论述通过本课程学习了哪些法律法规,总结各部分主要内容(不少于500字);第二部分:你对哪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或认为哪一部分内容最重要;并谈谈对你的学习、及毕业后工作的帮助。

注意要结合相关的工程案例进行论述。

(不少于1500字) 3. 论文格式要求:(1)封面(如下)(2)论文内容:论文题目:宋体三号字(加粗);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不加粗),行距1.5倍。

专业班级学号姓名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设法规这本书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编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知识,这一编主要是讲的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自然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建设法规体系的效力问题及建设法规特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章的难点,第二编讲的是工程建设法规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中主要讲的内容是建筑企业晋升和降级,吊销资格证的条件,建设工程主体资质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处理实务,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基本格式和编制内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办法,步骤和相关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发包方式,委托模式,质量监督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报建的操作办法,步骤和要求,招标程序,投标的要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规定,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中标的要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监理各方的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基本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的基本职责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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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摘要:近年来,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文章对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引言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

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

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

建筑法规论文优秀5篇

建筑法规论文优秀5篇

建筑法规论文优秀5篇针对我国建筑法规的分析建议篇一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制度2.2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1)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条款。

双方签订合同时,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财物问题进行全方位设想,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

为使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

一旦出现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为降低承包人风险,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加强诚信建设。

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业身份备案,打造“诚信企业”,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规范监理市场(1)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

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一方面,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转变建设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严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增强执行能力增强执行能力,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还应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实施,获得更大影响力,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在遗产周边环境问题上的不足和建议篇二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

建设工程法规及论文

建设工程法规及论文

建设法规在建造师考试中的地位与考点作者贾少博呼伦贝尔学院【摘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考试中的考试科目,学习好《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在建造师考试中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必要条件。

建设法规在建造师中的考试要点如下。

【关键词】建设法规考试要点建造师1、建设法规在建造师考试中的地位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

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由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于拟获取建造师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来说,系统的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考试中的考试科目,其中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分值为130分,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分值为100分。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线,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达到地方规定的合格线后方算本次科目考试合格。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

因此学习好《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在建造师考试中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必要条件。

建设工程法规及论文

建设工程法规及论文

建设法规在建造师考试中的地位与考点作者贾少博呼伦贝尔学院【摘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考试中的考试科目,学习好《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在建造师考试中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必要条件。

建设法规在建造师中的考试要点如下。

【关键词】建设法规考试要点建造师1、建设法规在建造师考试中的地位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

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由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预防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于拟获取建造师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来说,系统的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考试中的考试科目,其中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分值为130分,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分值为100分。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线,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达到地方规定的合格线后方算本次科目考试合格。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造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

因此学习好《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在建造师考试中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必要条件。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通用(2024版)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通用(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建设工程法规论文通用(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论文要求1.1 论文主题1.2 论文结构2. 双方权益2.1 知识产权2.2 保密协议2.3 违约责任3. 论文交付3.1 交付时间3.2 交付方式3.3 修改与补充4. 费用与支付4.1 费用标准4.2 支付方式4.3 发票开具5. 合同期限5.1 起始日期5.2 终止日期5.3 延长合同6. 双方联系6.1 联系方式 6.2 联系事项6.3 紧急联系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 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8. 法律适用8.1 合同法规 8.2 法律解释8.3 诉讼地点9. 其他条款9.1 不可抗力 9.2 合同修改9.3 合同解除10. 合同生效10.1 签字盖章 10.2 生效日期10.3 有效期限11. 附件11.1 论文大纲 11.3 其他资料12. 双方签字12.1 甲方签字12.2 乙方签字12.3 日期标注13. 合同副本13.1 甲方副本13.2 乙方副本13.3 法律效力14. 合同份数14.1 总份数14.2 甲方保留份数14.3 乙方保留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论文要求第二条双方权益2.1 知识产权:乙方保证论文内容的原创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论文投稿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2 保密协议: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其涉及的论文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3 违约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论文交付3.2 交付方式:乙方通过电子邮箱或快递方式将论文提交给甲方。

3.3 修改与补充:甲方有权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费用与支付4.2 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费用支付给乙方。

4.3 发票开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报销。

建设法规论文

建设法规论文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浅析摘要: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能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预防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没中已广泛实施。

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

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止办法。

1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进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相互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巾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1.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其它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该投标者,或者协助该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该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合。

建筑法规论文(优秀12篇)

建筑法规论文(优秀12篇)

建筑法规论文(优秀12篇)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对一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

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12篇建筑法规论文,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建筑法规论文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

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重视建设施工合同,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

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

建筑法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论建筑招投标领域的贪腐行为》******班级:土木105班学号:************任课老师:郭志刚摘要:建筑招标领域贪腐行为严重威胁工程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可不防。

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只为追求更公平合理的竞争。

关键词:建筑、招标、贪腐、措施正文:先让我们先回顾一些案例。

2007年4月,赵小明任张家界市代市长后,该市耗资6亿多元,重建11.2公里的“四路”:永定路、崇文路、迎宾路、子午路,工程名义上采取招标,实际已指定由赵小明妻子所在的长沙顺天建设集团和长沙市政公司承建。

建成后不到一年,“四路”所有的井圈井盖因质量问题全部损坏重新更换;地下综合管沟多处无法使用不得不重新开挖;人行道板质量差损毁严重;多处强弱电盖板损毁;路面及绿化因偷工减料不符合标准,已有多处路面发生下沉现象。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陆某在担任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嘉兴嘉发建设工程公司副总和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副总期间,利用分管拆迁安置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工程建设和管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两家建筑公司多个项目经理和一家装饰公司项目承包人所送的贿赂款物共计价值33.7万元。

上海“11·15”大火案中,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原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该科原科员张权,均滥用职权和受贿。

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原副经理马义镑受贿。

改造项目中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等人也因行贿罪获刑。

不难发现,权是产生贪腐的条件,利是贪腐的目的,而监督就成了遏制贪腐的手段之一了。

然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缺乏相对独立性,使得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招投标制度的确立,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第二讲“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第五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

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键词: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承包资格正文:一、案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二、分析(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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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2014年10月31日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讨摘要: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主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研究现行《建筑法》。

关键字:工程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正文: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

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

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

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

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

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丙方。

因为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规定得不明确,在诉讼中,乙方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种种辩解,乙方认为丙方是自己的下属项目部,丙方施工就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体转包。

其实这一辩解不能成立,因为丙方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乙方内部的分支机构,双方虽然在协议中将丙方约定为乙方下属的项目部,但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变相的转包。

类似这样的变相转包行为法院往往不认定为是转包,这就不利于处罚转包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利。

很多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等都与转包或层层转包有关。

转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在利益驱使下,转包行为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很多转包行为都无法认定。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中对转包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二是很多转包行为非常隐蔽或者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处罚力度不够。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出台和对转包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转包的行为也不像最初那样明显了,而是越来越隐蔽。

为了有效地禁止转包行为的发生,严厉处罚各种转包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

转包不仅包括那些一目了然的公开的非法转包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规避法律的变相转包行为,针对实践中转包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应当进一步明确,及时处罚和禁止转包行为。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有的发包方没钱也要搞建设,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就是造成建筑业三角债问题的根本原因。

建筑业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劳务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已经波及到与建筑业相关的众多行业:建材生产销售行业、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业、建筑机构设备租赁行业、劳务单位等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的规定。

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现象既然无法禁止,还不如顺其自然,在法律规定中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

甚至还有人说,将来可以将垫资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查承包人实力的一项指标,有垫资实力的投标人在同等情况下还可以优先中标。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单位有钱才能搞建设,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单位没钱也要搞建设,完全靠承包方垫资施工,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很多工程“烂尾”的根本原因。

如果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将助长“没钱也要搞建设”的坏风气,后患无穷。

第二,承包人是靠承包工程来获取利润的,建设一项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如果允许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在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就要先支付巨额的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等,承包人的资金从哪里来?很显然,绝大多数款项都只能是靠拖欠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能顺利地得到工程款,到那时所形成的三角债的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在发包方信誉严重缺失、拖欠工程款风气盛行的今天,在建筑业三角债拖欠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很多发包方由经营性拖欠工程款转变为恶意拖欠的今天,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可以将承包人垫资施工合法化。

不仅如此,既然垫资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显,就应当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

实践已经证明,禁止垫资施工问题仅仅靠行政规章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如果在修订的《建筑法》中仍然对垫资施工问题不置可否,就会让很多施工企业认为这是允许垫资施工的一个信号,将来的垫资施工问题就会更加难以查处。

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再签订一份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的补充协议。

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白合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要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

发包方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决定了承包方只有被迫接受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

如果承包方事先声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休想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方在取得承包权以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违反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最终是要被清除出局的。

所以,很多承包方只得委曲求全。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则”,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一个承包商会自愿放弃一个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合同而去另行签订一个获利较低、甚至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仅从这一点上看,签订黑合同就是违背承包方真实意思的,是严重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是承包方迫不得已才接受的。

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某些人趁机混水摸鱼,这也是孳生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虽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该条并没有对备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走样,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此条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承包合同对于竣工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发包方应当按照咨询结果在不迟于竣工验收后180天内支付工程价款。

很显然,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目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地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

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工程造价问题比较复杂,授权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咨询,并且以承包方单方委托咨询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结算问题互相扯皮的现象在建筑业非常普遍,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对结算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

一般而言,承包方总是希望结算结果尽量高一些,多挣钱,所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数额一般都要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

而发包方则正相反。

发承包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签订结算协议的原因有多种,不排除有的发包方是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以此达到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但是,同样也不能排除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的结算报告的数额过分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而造成发包方不能接受的情况。

另外,则是因为承包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是严重拖延了工期。

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造价部门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既要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又要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签订的大量的洽商变更资料;既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考虑到招标、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既要认定工程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工费调价系数、商品混凝土差价调整、钢筋量调整问题等等。

很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造价部门不能只凭承包方单方提供的材料就作出咨询结论。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机关只凭承包方单方的委托和单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作出咨询结果,如此一来,这个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公正的。

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发包方必须接受承包方单方的咨询结果,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了慎重和公平,不能将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过于简单化。

为了使造价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剥夺发包人参与造价鉴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

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应明确规定造价咨询部门在接受承包方委托后,通知发包方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料及对争议问题的书面意见。

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提交这些资料及书面意见,才可视为发包方放弃权利。

笔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中由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咨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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