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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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1998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由于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法》本身在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的不合理性日益凸显,再加上《建筑法》条款本身过于抽象而缺乏操作性等缺陷,致使《建筑法》在如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法问题对策

一、建筑许可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主管部门未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把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关。

《建筑法》第八条提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忽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至关重要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单位(业主)按“要求”交纳规费后,即核发施工许可证。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在:作为弱势的承包单位(施工企业)被迫垫资、工程款支付无法得到保障(严重的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数年后,承包单位无法收取工程款),从而发生“三角债”、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客观上将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单位。

②从业资格许可监控欠力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事实上,主管部门未能严格把关,且对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的从业资格监管存在松严偏见。常常出现高资质的单位承接的任务,由低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普遍注重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审查,放松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尤其是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欠严谨。在现实活动中,存在无证监理、一证多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理三低”现象——职业技术素质低、职业道德素质低和职业待遇低。此外,因设计、勘察单位的设计、勘察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增加工程成本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对策:

1、提请修订《建筑法》,或出台《建筑法》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为的规定。

2、主管部门应把“建筑资金已经落实”作为建筑工程主项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3、实行建设单位(业主)对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制度,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灭“拖欠”现象。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不够,直接导致工程造价管理失控,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业主)未能依法招标,恣意压价,“合理低价”其实根本不合理。非科学违法压价,势必迫使施工方在材料选用、工艺应用等方面有所顾虑。

②发包方恣意肢解工程,迫使总承包方单位“分包”,不仅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而且损害了总承包方的利益。肢解工程再分包,往往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了总承包方。

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私下交谈,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随着工程招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招标人意图满天过海,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逐渐减少。于是,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意图通过假招标,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④市场封闭,地方保护。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发布招标信息。这些信息大都在当地媒介上发布,且不少地区都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倾向,在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过程中或明或暗地设置一些限制条款。

⑤招标办法不完善。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在贯彻招标制度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也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这些办法在投标以本地为主或数量不多的情况下非常适用,但对于一些大型工程或特殊工程,参加投标的企业范围更广,素质差别更大,原有的办法就有可能暴露出的漏洞和空子。因此就应针对工程特点采取更加严格和切合实际的招标办法,控制各种违规行为。

对策:

1.理顺监督管理体制。

2.健全工程风险管理体制。

3.提高招标机构管理水平。

4.强化招投标备案制度。

三、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①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②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

③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④监理权力不到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⑤监理收费低,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这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对策:

1.法规制度的完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3.人员素质的培养。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薄弱,执法力量不够,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力,对重复发生的事故没有深入研究,专项治理。

②施工企业领导重生产轻安全,企业安全保证体系不完善,各项责任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十分薄弱,致使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低,安全意思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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