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公平。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分配程序。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制度,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市场租赁住房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档补贴、动态监管。
二、运营管理主体第四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政策、规范运营管理行为、监督运营管理过程。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与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三、租赁住房分类第六条租赁住房分为以下类别:(一)公租房:面向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
(二)廉租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场租赁住房:面向各类租赁需求群体提供的市场化租赁住房。
四、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第七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分类管理,实行租补分离。
(二)实行梯度保障、分档补贴,确保租赁住房价格合理。
(三)规范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确保房屋安全、环境整洁。
第八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住房的分配、配租、入住、退住等环节的管理。
(二)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包括租金标准、租金收取、租金调整等。
(三)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包括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四)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包括违规行为的查处、投诉处理等。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租赁双方的权利:(一)租赁人享有租赁住房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
(二)租赁人有权了解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
(三)租赁人有权要求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提供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租赁双方的义务:(一)租赁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
(二)租赁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一定标准建设或购买、经统一管理、定期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因其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各种社会保障卡、工作及经济收入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等。
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核验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因不实申报、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有可能被加以警示、纠正、取消资格、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并遵循需要最重要、原则最公平、结果最优的原则。
分配对象的标准主要包括住房需求、人数、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还需考虑一定的区域平衡、职业分配、优先选取异地务工人员等因素。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必须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租金按照区域、户口所在地、家庭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不同等级收费标准之间应有一定的差距。
租金缴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缴纳的家庭应当按照应交租金的百分之几进行罚款。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采取专职、兼职、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安全检查等;解决住户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制定住户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等。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是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定期进行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包括住房帮扶效果、住房需求供给状况、住房需求满足程度等。
2024版住宅出租管理规定精要
2024版住宅出租管理规定精要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人信息1.2 承租人信息2.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2.1 房屋地址2.2 房屋面积2.3 房屋户型2.4 房屋设施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租赁续约条款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4.4 租金迟延支付的违约金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及方式6. 房屋使用及维护6.1 房屋使用规定6.2 房屋维护责任7. 维修责任7.1 出租人的维修责任7.2 承租人的维修责任8. 保险责任8.1 出租人的保险责任8.2 承租人的保险责任9. 房屋转租9.1 转租条件9.2 转租通知期限9.3 转租违约金10. 合同解除10.1 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10.2 违约解除的违约金11. 违约责任11.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1.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2. 争议解决方式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仲裁解决12.4 法律途径解决13. 其他约定13.1 宠物管理13.2 访客管理13.3 房屋交付及验收14.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份数14.1 合同成立条件14.2 合同生效时间14.3 合同份数及持有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人信息出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1.2 承租人信息承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2.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__________。
2.2 房屋面积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2.3 房屋户型房屋户型:__________。
2.4 房屋设施房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__________。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出租方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
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出租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不受无故干扰。
第八条承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租金与租赁保证金第十二条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不得用于抵扣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当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房屋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房屋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由县政府划拨使用。
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所有。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建设的单位所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对象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的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无住房人员;(四)家庭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底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o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出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租房指由出资或提供土地建设的,专门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公租房管理机构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出租、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租房的建设与保障第五条公租房的建设由出资或提供土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招标、采购、施工等工作。
第六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包括经济困难的家庭、无房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第七条公租房的规模、布局、面积、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保证住户的基本居住条件。
第八条公租房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倡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三章:公租房的分配与入住第九条公租房的分配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公租房的分配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导向和市场化运作的相结合。
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家庭、无房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第十二条公租房入住时,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公租房的出租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出租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租赁申请、审核、签约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租金由公租房管理机构依据市场租金水平、住房面积等因素进行定价,并向住户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确保住户的居住环境安全、整洁、舒适。
第十六条公租房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德。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第十七条公租房的维修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根据住户的报修情况,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工作。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租赁住房的管理,优化运营服务,提高租客的居住体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装修、出租、维护、服务等全过程。
三、管理责任1.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者应落实全面负责制,对租赁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承担责任。
2.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对租赁住房进行有效管理,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3.租客在租赁住房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卫生环境。
四、管理规定1.租赁住房的购买(1)租赁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证明,符合规划用途,无争议。
(2)购买租赁住房需经过严格审核,并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
2.租赁住房的装修(1)租赁住房的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2)装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保证房屋的居住环境安全。
3.租赁住房的出租(1)租赁住房的出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涨租或强制更换合同。
(2)出租时应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方式明确。
4.租赁住房的维护(1)租赁住房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居住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报修处理,不得拖延。
5.租赁住房的服务(1)租赁住房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清洁、保安、垃圾处理等。
(2)租客有权享受良好的居住服务,管理者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管理措施1.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租客的投诉建议。
3.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做好租赁住房的管理宣传工作。
4.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即为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租赁住房的良好秩序,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环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2016全文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貌,或者超负荷使用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损坏共有部分,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乱抛、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停放车辆;(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五)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内发生的前款所列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物业造成损坏的,有权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期限,施工的时间;(二)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三)外立防盗窗、空调及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的安装要求;(四)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五)违约责任;(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发现违反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物业除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维修责任外,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本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住宅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因业主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物业维修、装修等行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造成相关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
(3)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
2. 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用电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4. 用水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水设施,确保用水安全。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用水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水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水安全。
5.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规装修。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6. 应急救援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租户应熟悉应急救援知识,掌握逃生技能。
(3)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监督检查1.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 租户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房屋集体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集体出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出租双方的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提高出租房屋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屋所有者将自己名下的住房以整体的形式出租给租赁方的行为,同时也适用于由出租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出租的情况。
第三条出租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发布租赁信息,遵循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明示租赁的内容、条件、权利义务等。
出租方和租赁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租赁政策,保证租赁方的基本居住需求,不得随意涨价、房屋质量不过关,造成租赁方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出租管理人员应当合法经营,不得虚构租赁信息、强买强卖,涉及诈骗等非法行为。
第六条房屋出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租赁方居住的安全与舒适。
第二章房屋租金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不得虚高。
租金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如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
第九条出租管理方应当提前30天通知租赁方租金的调整情况,并按照双方约定合理调整租金。
第十条租金的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形式,出租方不得要求现金支付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租金。
第十一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了租金的支付,租赁方应当及时通知出租管理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三章房屋维护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和设施功能完好,不得因敷衍塞责而导致房屋质量不达标。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房屋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对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进行指导,租赁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费用第十六条出租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管理与维护费用的分担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租赁方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恩施州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9〕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一)强化主体责任。
各县市政府、恩施高新区是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健全房地产调控工作机制。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市长任召集人,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人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重点问题,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系统全面对接、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定期监测分析、警示督导和约谈问责制度。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三)落实调控目标。
通过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计划,合理控制市场供应节奏和供应结构,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
合理制定房价控制目标,确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多措并举,因城施策,确保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控制在16个月以内,使库存消化周期与市场需求相协调。
(四)科学把握住宅用地投放。
各县市要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管理。
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和规划审批速度。
公租房规章制度
公租房规章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租房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他们基本的居住权益。
而为了维护公租房的管理秩序,保障公租房租户的权益和维护公租房的长久利益,建立了一系列的公租房规章制度。
公租房规章制度明确了公租房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通过一系列的审核程序来确定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家庭,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公租房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公租房的使用期限和转租规定,确保公租房的真正使用者是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公租房规章制度规定了公租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公租房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对公租房进行定期的维修与保养,保障公租房的基本使用条件。
租户也有责任保持公租房的整洁和安全,不得私自改造公租房结构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公租房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公租房的租金和收费标准。
公租房的租金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租赁政策确定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
公租房规章制度还明确了公租房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例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确保租户合理缴纳相关费用。
公租房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公租房的违约处理和退出机制。
如果租户在履行租赁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比如拖欠租金或严重破坏公租房结构等,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租户搬离公租房。
对于租期结束或租户家庭经济条件改善的情况,规定了合理的公租房退出机制,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篇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增长,住房问题日益凸显,加剧了城市居民的住房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我国逐渐推出了公租房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公租房规章制度,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公租房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一、公租房规章制度的意义公租房规章制度是对公租房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和运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恩施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恩施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州中心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租赁和退出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和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及其机构投资新建、收购、配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用工单位自筹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单位所有。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部分新就业职工;开发园区和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全州统筹、各县市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州及各县市住房保障机构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方式和实施主体并指导和监督其运营行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定工作,负责指定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退出、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政府所属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由机构所有;工业园区、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业园区和单位所有。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轨运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保障对象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地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
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
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4年9月1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赁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按照规定并入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按照全州统筹、县市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筹集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赁以及腾空公房;(二)商品住房开发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三)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四)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建设、改建(改造);(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政府融资的资金;(六)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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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州中心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配租、租赁和退出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和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及其机构投资新建、收购、配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用工单位自筹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单位所有。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部分新就业职工;开发园区和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全州统筹、各县市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州及各县市住房保障机构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方式和实施主体并指导和监督其运营行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定工作,负责指定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退出、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政府所属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由机构所有;工业园区、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业园区和单位所有。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租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正式人员可通过查看编制、人事合同及单位证明核实,聘用人员以聘用合同及工资、保险、公积金缴交记录为准。
第八条申租人及配偶应未享受国家住房政策或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无任何形式房产。
未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即未享受房改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已享受住房补贴但无房产的除外。
无房产包括无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仓库、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城区规划范围内自建私房等所有形式的产权住房,且在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以房产登记部门和预销售登记查实证明为准。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夫妻均申请的,视为共同申请。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作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来恩施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申请审核第十一条公租房申请人持以下所需资料,向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含居住证)及婚姻情况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
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具体实施单位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身份、收入、住房、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后递交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最终审定。
对符合条件的,在网站、报纸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颁发《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上须注明申请人或家庭的主要资格有效信息。
规定时间仍未领取资格证明或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放弃租赁资格。
持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配租管理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公开摇号和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是指在一定时限内对管辖范围内新增持有《恩施州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分别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并在网站上长期公布。
第十六条进入轮候名册的申请人,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报告。
住房保障机构或具体实施单位要对轮候的申请人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对资格情况变化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编制租赁方案发布项目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地点、租赁套数、户型面积、受理选房时间、租金标准、选房顺序依据、租赁对象及分配比例、配租面积限制、运营主体以及其他应公告的信息。
第十八条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原件,到公告指定地点登记选房。
进入轮候名册但未登记选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
第十九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须填写选房登记表,由本人签字认可,一经选定,不能更改。
第二十条具有租赁资格的个人也可以在登记时可选择采取多人合租方式参加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以申请人的轮候序号为唯一序号参与选房,共同申请人的序号作废。
第二十一条房型需求不满足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进行调整。
因当期供应房源有限未能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原有轮候序号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选房结束后,向选房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15日内,应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外,已登记参加选房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资格,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进入轮候名册的所有申请人之后。
两次放弃选房的,取消轮候资格,申请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新就业职工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其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也不得超过就业年限限制。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共同居住人员;(十)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租赁面积,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人。
第二十八条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如果有共同居住人员退出租赁的,由其余共同居住人员申请,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更换共同居住人员,并变更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可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一定金额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公共租赁住房和合理使用。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和押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和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再具有租赁资格或自愿终止租赁的,具有租赁资格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收取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出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不包含物业管理费)。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租金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按照合同中签署的协助管理责任承诺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具体实施单位申报。
无正当理由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日期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后起算。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余维修责任由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承担。
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三十六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超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获得资格后购买任何形式房产的;(三)转租、出借的;(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七)不再在申请时登记的单位工作或不再在本城区常住的;(八)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九)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的。
涉及以上条款之行为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为恶劣的5年不得申请。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执行:(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