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501)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按照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物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物,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物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物。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物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大体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大体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太低;3. 食物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利用;4. 加工中利用非食物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需具有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办法,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置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之外,生产企业按照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需具有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一、二、4、五、7。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___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豆制品生产行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条能够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的企业,方可进行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请:1.公司营业执照;2.生产车间设施图纸;3.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配方及原料清单;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资质审查第四条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方可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自有生产厂房,并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3.具备完备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4.拥有合格的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在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前一年内,保持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并能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第六条对于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现场审查,对其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原料的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产品质量评估第七条企业申请的豆制品样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样品经过符合标准的食品检测后,应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包括:产品外观、口感、气味、色泽、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对于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产品退样审核,以确保所申请的产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相符合。
第四章审查结果与许可证发放第十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两种。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企业,应颁发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公示在企业的窗口及主要销售场所。
第十二条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应针对审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已获得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生产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吊销其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规范申请和审查流程,保障豆制品生产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准备第二条申请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豆制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二)豆制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详细说明;(三)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证明;(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岗位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七)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材料的审查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审查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质;(二)豆制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三)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质量和准确性;(五)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是否达到要求;(七)其他相关的审查事项。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公示第六条审查结果应当进行公示,确保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审查结果;(三)公示期限和途径;(四)公示意见的反馈渠道。
第五章审查结果的决策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发放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决策。
第九条决策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被接受或被拒绝的理由。
第十条如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持有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豆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豆制品质量和安全的抽检结果;(三)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运行情况;(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六)其他相关的监督检查事项。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篇)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豆制品是我们平时经常吃的的食品,安全这关究竟是怎么过的呢。
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节吧。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则内容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____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____变质;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____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磨浆、滤浆、煮浆、灭菌)腐乳 臭豆腐干豆腐腐竹内酯豆腐豆豉(纳豆)油炸豆制品 鲜腐竹(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核心提示:为科学地规划和指导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组织专家对28大类食品分类进行了调整,制定了糕点等食品7个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此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审查1.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是否与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2. 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书面材料。
3. 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单位,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 申请人是否具备豆制品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
二、生产设备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是否齐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能力等。
2. 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相关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文件、证书。
三、生产工艺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清晰、合理。
2.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相关工艺方案、操作指南等文件、证书。
四、原辅料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原辅料清单是否完整、准确。
2. 原辅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原辅料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等文件、证书。
五、产品标识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标识样本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反映产品信息。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产品标识使用的授权文件、证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审查1. 申请人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2.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验收记录等。
七、卫生条件审查1. 申请人的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 生产车间内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要求进行布局和清洁。
3. 申请人是否提供卫生条件检测报告、清洁记录等文件、证书。
八、样品检测审查1. 申请人是否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样品。
2. 样品是否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产品质量监控和抽检措施等文件、证书。
九、环境保护审查1. 申请人的生产过程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
2. 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环保手续,如申请排污许可证、购买环保设备等。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三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是指用于审核豆制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是否具备生产豆制品的资质和条件的具体细则。
下面是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主要内容:1. 企业资质审核:- 企业是否具备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是否符合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工业化、专业化生产能力和管理能力;- 企业是否有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2. 原料审核:- 企业所使用的豆类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可靠;- 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 原料是否合规保存和贮存;3. 生产工艺审核:-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相关的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 是否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流程;- 是否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仪器设备;4. 产品质量控制:- 是否有完善的品质控制措施和流程;- 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质量检测体系;- 是否有合格的质量监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产品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5. 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 企业规模是否符合生产需要和产能;- 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和储存条件;- 是否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6. 企业管理体系:- 是否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是否有合格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7. 安全生产:- 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 是否建立了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以上是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根据相关的细则进行自查,确保企业在各个方面都符合要求。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是指用于审核和审批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此类细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豆制品生产行业,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内容:1.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清单,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产品配方、质量控制标准、工艺流程等。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篇)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1. 杂菌污染导致半成品和成品的品质劣变;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足;3. 食品添加剂的过量和超范围应用;4. 在加工中使用非食品级原料。
二、必要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设计合理的厂房,应设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
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需有专门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包装车间应密封并采取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上述设备外,生产企业应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1、2、4、6、7。
(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1、2、4、7。
(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三、产品相关标准gb2712-____《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____《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____70-____《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
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
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不得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是指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所需考察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 企业资质审查: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生产设备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符合卫生要求。
3. 生产工艺流程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卫生安全。
4. 原料采购管理审查:审查企业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认原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可靠,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 产品质量检验及管理审查:审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认产品质量检验控制点是否合理、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6. 企业车间环境卫生审查:审查企业的车间环境卫生情况,确保车间环境清洁卫生、无明显异味或污染物。
7. 包装及标签审查:审查企业的产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包装和标签的卫生安全、正确明确。
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可行。
9.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审查:审查企业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废弃物处理合规、环境保护措施到位。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豆制品生产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细则旨在规范豆制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确保豆制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豆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本细则依据《豆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豆制品的企业,包括大豆腐、豆腐干、豆浆、豆皮等。
第三条:申请材料3.1 申请企业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内容;(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生产车间平面图;(4)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操作规程;(5) 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存储等环节;(6)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包括标签规范、产品追溯体系、不良反应监测及处理等;(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审查流程4.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材料审查。
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通知申请企业补正,如补正材料后符合要求,进入下一步审查;如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则拒绝受理。
4.2 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组织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卫生条件、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第五条:现场检查5.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原料储存、加工工艺等进行检查验证。
5.2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1) 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布局设计是否符合要求;(2) 生产设备的安装、运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 原料采购及储存管理;(4) 加工工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5) 检测设备及方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6) 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性。
5.3 现场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第六条:审查决定6.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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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
号)
日期:2006-09-08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浏览:14058
核心提示:为科学地规划和指导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组织专家对28大类食品分类进行了调整,制定了糕点等食品7个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此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生效日期】 2006-09-01
【效力】
【备注】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
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
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
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7。
(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
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
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发酵性豆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酸度计(PH0.01);
3. 天平(0.1g);
4. 干燥箱;
5. 灭菌锅;
6. 微生物培养箱;
7.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8. 生物显微镜。
注: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设备不需要酸度计。
(二)非发酵性豆制品。
1. 干燥箱;
2. 天平(0.1g);
3. 灭菌锅;
4. 微生物培养箱;
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6.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1 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监督出厂备注
证
1 标签√√
2 净含量√√√
3 感官√√√
4 水分√√√腐乳检测项
目
5 氨基酸态氮√√√腐乳检测项
目
6 水溶性无盐固形物√√√腐乳检测项
目
7 食盐√√√腐乳检测项
目
8 总砷√√*
9 铅√√*
10 黄曲霉毒素B1√√*
11 大肠菌群√√√
√√*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
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糖精钠√√*
14 甜蜜素√√*
15 苯甲酸√√*
16 山梨酸√√*
17 脱氢乙酸√√*
注:依据标准SB/T10170、GB2760、GB7718、GB2712。
表2 非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
监
督
出
厂
备注
1 标签√√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2 净含量√√√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
3 感官√√√
4 总砷√√*
5 铅√√*
6
菌落总数√√√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
食品不做要求
7
大肠菌群√√√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
食品不做要求
8 致病菌(沙门氏
菌、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
菌)√√*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
食品不做要求
9
脲酶试验√√* 豆浆检验项目,检验结
果应为阴性。
10
苯甲酸√√*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
目
11
山梨酸√√*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
目
12
糖精钠√√*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
品实际情况选择
13
甜蜜素√√*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
品实际情况选择
14
色素√√*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
品实际情况选择
15 次硫酸氢钠甲醛√√* 腐竹检测项目
注:依据标准GB2760、GB7718、GB2711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
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二)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四)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
量的措施。
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
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五)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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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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