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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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厦府[2004]14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9
【实施日期】2004.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4]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多年来,我市致力于建设“美、绿、亮、洁、畅、居”的城市环境,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居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形象日益优化,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交通管理一等模范城市”、“国际花园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但与当前我市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创造良好城市环
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城市管理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高效、协调、有序的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2、加强城市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我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各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城市管理上升到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实现“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服务,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海湾型城市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提供支持和保障。
4、目标:以争创“联合国人居奖”和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提高市民文明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巩固城市建设成果,再创新高,努力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
5、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理念,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的方针,形成“一队多能、综合执法,市区联动、部门协作,依法管理、堵疏结合、全面覆盖”的城市长效管理新体系。
坚持市民参与、市民受益的原则,形成“宣传舆论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监督广泛、社会共驻共建”的城市管理新氛围。
三、深化落实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6、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
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及《关于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城管体制,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建设海湾城市的大局服务。
各区政府要遵循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两级执法、两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按照调整后事权、财权的划分,明确职责,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把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确立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专业部门为指导、社区为配合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以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作的落实。
7、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市政府对各区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主要抓大的城管项目,抓监督管理,抓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使管理监督与具体实施相分离;各区政府要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对下放至本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责任,综合协调、督促实施;各街道按“责任主体唯一”的要
求,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
各级管理职责如下:市级管理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宏观决策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进行实施,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并提出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市容管理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市、区组织、监察部门查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负责对涉及城市重大管理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关键,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街道(镇)搞好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解决职能交叉、空白区等问题,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街(镇)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建设小型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
街道(镇)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