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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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2011-0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23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6期)精神,为加强对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其中,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它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节能量核定采取用能单位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市能源办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市能源办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应先参加长沙市节能项目备选申报,列入备选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方能参加评审。

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及补助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与标准第七条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与标准。

(一)支持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含市政路灯节电改造)、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节能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二)支持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_长政办发〔XXXX〕24号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_长政办发〔XXXX〕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计标准,强制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成立节能管理委员会,明确节能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做到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报告机制,制定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基层节能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标准制度,制定能源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价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生产者责任法制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生产和能源使用部门相互改制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发展研究管理制度,推动新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产品和服务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科技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文化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增强节能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活力。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08施行日期2006.08.08文号长政办发[2006]22号主题类别建筑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建筑节能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市处于我国中南腹地,是世界上相同纬度下气候条件较差的地区,为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能源消耗迅速增加,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能源供应和用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能源、经济、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我市(含市、县)在“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以上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试点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长政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四日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整合政府资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构筑财政体制新平台,开辟城市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部门预算,从制度上减少配置不均的现象,体现公平利益和提高公共资产管理积极性,实现公共资产规范管理及保值和有效利用,满足公共职能的充分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无形资产、其他公共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第三条全市公共资产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

第五条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程序。

资产处置(含闲置、报废资产)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二章对市直公共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经营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而纯办公性使用的动产、不动产或政府投资建造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用(公益)设施。

(一)对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不动产,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持有(不含军事、教育用资产),由市机关事务局在资产使用期行使物权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和有效利用。

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

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

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2011-6-9 8:57:10国际能源网网友评论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已经2011年3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加强能源利用情况分析评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和商务节能、农业和农村节能等内容。

第五条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协调,依法对本辖区内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县(市)能源管理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接受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能源管理机构对其所属领域、行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用能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本市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6日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科学、规范指导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长沙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20)》(长政办函〔2013〕17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市能源局负责全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整体规划布局、项目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与财务管理,会同市能源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全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四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遵循“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按年度项目计划切实推进。

《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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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促进能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消耗,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长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着力降低我市能源消耗水平,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06年、2007年我市万元GDP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3.89%和4.69%,但要完成“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资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现象,特别是在油电消费过程中仍有诸多亟需改进的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

加之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持续攀升,节能形势更为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广泛动员全民节能,特别是要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打好攻坚战、持久战,为长沙“两型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10•【字号】长政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节能服务产业是重要的新兴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节能咨询、节能设计、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培训、节能认证、节能量审核以及节能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

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推进两型社会配套改革重要体制机制建设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创新节能机制、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搞好协调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着力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引导,推动产业的高端发展、聚集发展、跨越发展,形成特色明显、优势互补、充满活力的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引导和监管,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二是推动创新发展。

根据市场需求,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三是集群规模带动发展。

重点建设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四是积极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作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长政办发〔2022〕 46 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公租房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全面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公租房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精准分类有效供给。

聚焦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对象。

(二)按需购建科学布局。

按照全市公租房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全市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情况,以区为单位,定期收集公租房实物需求,制定购买和建设公租房计划,在需求旺盛的区域重点布局,科学确定每年公租房购建任务。

(三)盘活存量做优增量。

按照“购建结合”原则,“十四五”期间以购买为主,主要通过购买存量商业公寓和普通住房,将其改造成为配套齐全的公租房,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房源供给,既满足当前轮候对象需求,同时助力去库存,盘活存量;之后购建并举,逐步加大建设力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长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科学评价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考核对象分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三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一)县(市)人民政府对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相关工作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60分,相关工作措施40分,以两项考核分值之和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分值,依据综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对于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以其辖区内各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依据。

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为其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分值之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效益;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具体考核内容、评价指标、指标属性、分等别乡(镇)单项评价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1,乡(镇)等别划分见附件中表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6]5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9【实施日期】2016.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年8月29日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约定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融资租赁等类型。

第四条市、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第五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并加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管理,各系统内部的同类公共机构可以合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文件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文件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文件长动力办〔2020〕21号关于组织展开2020年度〝节能示范单位〞认定任务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动力办〕、园区产业局及各用能单位:为深化推进我市节能降耗任务,充沛发扬典型示范的引导和带举措用,完成我市〝十一五〞末节能目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浪费动力法»和«国务院关于增强节能任务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任务方案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浪费动力任务假定干意见»、«关于印发〈长沙市全民节能举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长沙市展开〝节能示范单位〞创立活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肉体,决议在全市启动2020年度〝节能示范单位〞认定任务,详细事项通知如下:一、指点思想坚持〝开发与浪费并举,把浪费放在首位〞的动力开展战略,紧紧围绕创立全国节能型试点城市的主题, 以迷信开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动力应用效率为中心,深化贯彻落实国度、省、市有关节能降耗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锲而不舍地走新型工业化路途,鼎力调整产业结构,实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典型示范积极推进我市节能降耗任务,完成经济与动力资源片面协调可继续开展。

二、认定范围与条件〔一〕认定范围:全市各用能单位。

重点引荐〝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具有典型示范项目的用能单位。

〔二〕认定条件:1、严厉遵守国度的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2、用能单位指导高度注重,节能降耗责任明白,有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及动力管理担任人,节能任务规范有序;3、积极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和节能政策宣传以及节能知识普及教育,扎实展开〝节能宣传周〞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4、消费型用能单位,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到达或超越国度或省内同行业抢先水平,主要能耗目的逐年下降;5、积极推行运用新动力、替代动力、清洁动力,积极推行运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有严重技术晋级改造项目实施,并停顿顺利;6、积极参与全市各种动力浪费活动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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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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