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精)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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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麂点
为灵 活就 业人员 入会开 了绿灯 区域性 、 行业 性工会 负责人 或专职工作人员可从用人单位之外选配
第十五条规定 : 上级 工 会 根 据 国家 有 关 规 定 和 企 业 的 需要 , 与 企 业协 商 , 以向 区 域性 、 业 性 基 层 工 会 联 合 经 可 行 会 推 荐 工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候选 人 或 者工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通 过 立 法拓 宽 了区 域 性 、 业 性 工 会 负 责 人 或 工 会专 职 工 行 作 人 员 的选 配 渠 道 , 从 企 业 外 选 配 能 干 事 、 干 事 、 为 会 敢 干 事 的 企 业 工 会 负 责 人 和 工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了法
律 依据 。
第 四条 规 定 : 业 职 工 依 法 享有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的权 企
利 , 何 组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职 工 户籍 、 业 形 式 、 业 期 限 任 就 就 等 理 由 阻挠 和 限 制 。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务 派 遣 单 位 以及 第 劳 用 工 单 位 工会 应 当组 织 劳 务 派 遣 职 工加 入 工 会 , 加 民主 参 管理 , 法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些 规 定 在 《 会 法》 依 这 上 已有 规
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 ,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 商、 签订集体合 同、 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 政策、 信息
咨 询 服 务 和 帮 助 。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方 总 工 会 、 业 工 会 以 第 地 产 及 基层 工会 联 合 组 织 可 以委 派 工 作人 员 或 者法 律 、财 会 等 专 业 人 员帮 助 、 导职 工 方 进行 协 商 。 些 规 定 为 开展“ 代 下 ” 指 这 上 维权 工 作 明 确 了组 织 基 础 和 {
公司工会条例(全)
公司工会条例(全)公司工会条例旨在管理和规范公司内的工会组织和活动,以促进员工的权益保护和良好的劳动关系。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工会成员。
第一章组织和会员第一条工会的组织- 公司内设工会,负责代表员工利益、维权和提供服务。
- 工会由工会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成员由员工自愿组成,并通过选举产生。
- 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其他委员组成。
第二条工会会员资格- 公司员工均有权自愿加入工会,享受工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 加入工会的员工应填写工会会员申请表,并获得工会的批准。
第二章工会权益和义务第三条工会权益- 工会有权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谈判,协商员工的合理权益和福利待遇。
- 工会有权举办员工培训、文体活动和福利事项,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工会义务- 工会应积极发挥职能,维护和促进员工的合法权益。
- 工会应及时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解答他们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劳动纠纷解决第五条工会的调解- 工会有权介入和协助解决公司内的劳动纠纷。
- 工会可以向公司提出调解申请,并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调解。
第六条法律救济途径- 在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劳动纠纷的情况下,工会可以协助员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第四章工会经费和财务管理第七条工会经费来源- 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员工的会费和其他合法渠道的收入。
第八条工会财务管理- 工会应定期公开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员工监督。
- 工会经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服务员工和工会活动的开支。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权利解释- 本条例的权利解释归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条例的修改- 对工会条例的修改应经工会成员大会通过,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条例的实施-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任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
该公司工会条例旨在规范工会组织和活动,并保护员工的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会有权利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谈判和协商,举办培训和福利活动,并解决劳动纠纷。
工会经费应专款专用,工会财务管理要公开透明。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选)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
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第四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工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会组 织 ,为 工会履行职 责、开展 活动提供 必要 的保 障条件 。企业 支持 工会工作 、工
会组 织 健 全 、劳 动 关系 和 谐 ,是 企 业 和 企 业 负责 人 评 选 荣 誉 称 号 的必 要 条 件 。这 突 出 强调 了企 业 及 其 经 营 者 重 视 工会 工 作 、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
亮点 五 :为 企 业 工 会 提 升 职工素质提供了支持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企 业 工
加 强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使 职 工 实
现有尊严 的体面劳动 。
会参 与监 督企 业职 工教 育培 训
经 费 、劳 动 竞 赛 奖 励 资 金 的 提 取
三0 L WO K R I政 法 £ R ES ’策 规
9 9日, 《 北省 企 业 工 会 条例 》 经 湖 北 省 第十 一 月2 湖
届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八 次 会 议 表 决 通过 ,将 y o O 1 月 11 施 行 。这 是 迄 今 为止 我 国第一 部 专 门 2 1年 起 2 E
企 业 应 当 及 时研 究 , 给 予 答 复 。
作人员 。通过立法拓 宽了区域性 、
行 业 性 工 会 负 责 人 或 工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选 配 渠 道 ,为 从 企 业 外 选 配 能 干 事 、 会 干 事 、敢 干 事 的 企 业 工 会 负责 人 和 工 会 专 职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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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 所 有 类 型 企业 工会 制 订 的省 级 地 方 性 法规 。
十 大 亮 点 解 读
亮点二 :为 “ 上代下”维权 提供了法律 支持
第 六 条 规 定 :县 级 以上 地 方总 工 会 和产 业 工 会 以及 基 层 工 会 联 合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办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
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关联法规: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四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关联法规: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工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2020年7月整理)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doc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选)
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25【实施日期】1993.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
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第四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工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护技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其 他职工中,医药护技人员不得少于70%。
此外,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可邀请未 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部分企业各级党政领 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模范等作 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部分离退休 职工代表、职工家属代表和有关联系单位 的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4、职工代表选举程序
经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对经 理层进行聘任、解聘以及制订公司财务方 案的权力机构。经理会是主持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具有管理指挥权力的机构。 监事会是对公司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包括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行为进行监 督)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不具有企业最高权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 与
雇员在50人以上单位,都必须建立企业委 员会。”70年代建立起职工董事制度,如 在
法国私营企业中,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 工代表对等组成。
1981年7月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公布了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1985年建立职代会的企业由1980年的14、 8%,提高到77、5%。1986年9月,修改后 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
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与此同时,职代会不断向事业单位拓 展。1985年教育部和全总教育工会颁布了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1995年全总和国家科委联合发文:“科研 院所,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97年全总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医 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要求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他形式,组织 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公司法》:建 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行政法规主要指 《全民工企职代会条例》,02年中央二办 《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 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及全 总与中央有关部门分别下发的事业单位建 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九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二号《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关于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精)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工会适用本条例。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企业工会与企业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协商合作,团结和组织全体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组建和健全工会组织,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教育激励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妥善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工会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予以帮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地方总工会、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2007年12月6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4、《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5、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6、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组:1、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2、《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规定,企业应当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5、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6、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向下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组:1、《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2、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长主持,班组全体职工直接参加。
(×)3、《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__年_月_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_____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正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2月22日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5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私营企业中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第五条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凡在私营企业中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八条私营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第四条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第七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企业工会委员。
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 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湖北省企业
民主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6日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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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工会适用本条例。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企业工会与企业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协商合作,团结和组织全体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组建和健全工会组织,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教育激励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妥善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工会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予以帮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地方总工会、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逾期未组建工会的,依法收缴工会筹备金。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平等享有参加所在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
会员在二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对其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或者决定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二)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和向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根据企业提议和需要,就涉及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四)向企业提出保障职工权益等事项的重要建议;(五)提出职工学习培训计划、奖励措施等建议,拟定会员活动管理制度;(六)工会经费预算执行及重大财务支出情况;(七)其他应当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置专职工会主席。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必要时上级工会参与协调。
工会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其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企业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企业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上级工会发现工会主席候选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上级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需要,经与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者推荐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二)密切与职工的联系,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职工服务;(三)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代表职工和工会提出意见;(四)以职工方首席代表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五)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六)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七)主持或者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八)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九)向上级工会反映企业工会工作重要情况;(十)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动延长。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非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新任职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依法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选配女职工委员,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女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企业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
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被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企业工会的职责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应当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民主管理、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以及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等形式,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应当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协助、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民主协商会、劳资对话会、职工议事会等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职工为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劳动竞赛、推荐劳动模范等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工会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女职工权益保护、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机制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关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适当形式与企业工会进行充分协商。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流动从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把流动从业职工工资纳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或者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帮助、指导职工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对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上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职业病危害等事故以及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企业工会及其依法建立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规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必要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工会协助、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内部调解不成,职工向地方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帮助。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以及司法救济等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合法、理性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企业、企业工会、上级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做好各方面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派员到场参与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