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精)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引言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我国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应用的增加,现行立法已出现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进行检讨,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现行立法。
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1.立法框架的缺陷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尚缺乏一个系统、完善的立法框架。
各种涉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零散而独立,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这导致了立法的重复性和冗余性,并且给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操作带来了困扰。
2. 法规的滞后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市场发展迅速,而我国的立法滞后于实际需求。
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现行立法缺乏及时响应和灵活调整的机制。
因此,当前的法规不能完全满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需求。
3. 缺乏明确的监管责任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有限公司、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共同努力,然而,现行立法对各方的监管责任并不明确。
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新能源政策时缺乏协调和合作,导致了政策的不连贯性和效力的低下。
完善立法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
1. 建立综合性立法框架为了提升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立法框架。
该框架将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补充现有立法的不足,并确立各个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关系。
2. 完善立法的跟进机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变化快速,立法需要更加灵活和及时。
为了提升立法的适应能力,应建立起立法的跟进机制,定期检视现行立法的适用性,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其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3.明确监管责任为了确保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应明确各方的监管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一个具备决策、监管、评估和认证等功能的机构。
4.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支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都 不约而 同地 把绿 色投 资和 新能源 产业 的发展 作
《 可再 生能 源法 》明确 了可 再生 能源 总量 目
为 实体经 济 的突破 口,希 望 通过对 新能源 产业 的 标 的制定 主体 及原 则 ,但并 未对 可再生 能源 发展
投入和 支持 ,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 。”l 的总量 目标做 出具体 的规定 。为 了落实 总量 目标 1 能源 法 》 (以下简 称 《 再生能源 法 》 ),2 0 源 开 发 利用 的具 体 规 划 。2 0 年 9 4 国家 发 可 09 07 月 日
刘雪
幕 ,主题 是 “ 动 可持续 创新 ” ,讨 论 的主要 议 善可 再 生能源 的法律体 系则成 为激励 可再 生 能源 推
中国 石油大学 题是 可再 生能 源未 来 的发 展和 挑战 ,联合 国秘 书 发展 的必经之路。
专 院长 基 提 了 2 0 将 球 用 源 可 , : 学 潘 文 出 到 0 年 全 使 能 中 再 3
生 能源 的 比例 提高 ~倍 的 目标 。 目前 ,世界 经济
复苏 乏 力很大 程度 上影 响了可 再生 能源发 展 的进 1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11 发 展 目标 低 于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总 量 目标 .
程 , “ 国在 针对 经济危 机而 推 出的救援 计 划 中 制 度 滞 后 各
能 等非 水 电可再 生能 源 的发展 严重 落后 于世界 水 种定价形 式。政府指导价 即通过招标确定 的中标价
平 ,这种 差 距与 中 国未来在 世界 中的地位 和作 用 格 。2 0 年国 家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下 发 的 《 09 关于
远远不相 适应 。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1. 提高可再生能源法律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仅仅处于行政法规的层级,缺乏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有关可再生能源的专门法律,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得到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持。
2. 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和计划其次,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但这些目标缺乏具体和明确的实施计划。
因此,建议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各个地区和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3.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监管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情况。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划分不明确,监管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议建立健全的可再生能源监管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4.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然而,目前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还不够充分,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也较为有限。
因此,建议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加大技术攻关和创新,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提升和应用。
5. 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思考
发展 , 国务 院 于 2 0 0 6 年1 月1 日颁 布 实 施 了《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可 再
生能源法》 ( 以下简称《 可再生能源法》 ) , 至今 已经实施 了6 年多 , 实施效果明显 , 影响深远 。
细 化 或 补 充 配 套 法 律 制 度 我 国地 域 辽 阔 ,各 地 可再 生 能 源 的 分 布 和 开 发 利 用 的特 点 是不一样 的 . 应 当考 虑 根 据 不 同 的地 区 , 不 同 的 发 展 水 平 和 市 场 化程度 , 因 地 制 宜 的 制 定 不 同 的法 规 , 现 在 许 多 的可 再 生 能 源 法 律 只是 对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措施 作 出 笼统 的规 定 . 可再 生 能 源 法 律体 系 是 应 该 由 多层 次 、 多结构 、 门 类 齐 全 而 又 结 构 严 谨 的 可再 生 能 源 法 部 门组 成 的有 机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 。 可 再 生 能 源 立 法 应 当 由 基本法 与专项立法相结 合 ,以全国人大立法和 国务 院行政法规 为主、 部 门规章为辅 、 重视地方性立法 。因此这就要 国务 院各部 委 以及地方政府适 时出台配套 的行政法规 、规章等来细化我 国 《 可再生能源法》 中的法律制度 。以《 可再生能源法》 及相关 的配 套性 规定为基础 , 在合适 的时机 , 进一 步制定针 对太 阳能 、 生 物 质能、 水电、 风 能 等 不 同形 式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的法 律 , 虽 然财政部就 法律规定 了的税收优惠等有关问题研究 出台有关 办 法 。但 是 目前 税 收 政 策 的 行 动 进 展很 缓慢 。 在 可再生能源的立法 中, 在综 合运用各种法律措施 的同时 , 应 强 调 运 用 行 政 指 导 机 制 来 实 现 立 法 目标 可 以采 用 行 政 许 可 , 行政合 同, 行 政 奖励 措 施 来 实 现行 政 指 导 。 应 当明 确 可 再 生 能 源 开发 的行政许可制度 。因为可再生能源属于高风险投资 , 一些行 业 具有很高 的垄断性 。 二、 有 关 部 门要 大 力 扶 持 可再 生 能 源 的 科 技 创 新 。 发 展 特 色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作者:许利娟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传统化石能源的利用使得近些年环境问题突出。
为了改善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必须要改变当前的能源利用结构,加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应当不断加强与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工作,以保障其利用。
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政策配套不成熟;相关定义、种类不明确;立法零散等;本文通过综合分析,提出了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建议措施:提出优惠的融资政策、完善价格立法、完善财税立法、强化政府采购、落实强制配额制度、完善能源管理体制等。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44-02作者简介:许利娟(1980-),女,河南开封人,澳门科技大学,博士在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高度关注,其中尤其是重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工作,我国同样如此。
但是,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这诸多不足,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早前的立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必须加以完善。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供以借鉴。
依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例如太阳能、海洋等非化石能源都叫做可再生能源;水电是否适合本法,主要取决于相关部门的规定,并须通过国务院批准才行;而利用炉灶等设备对秸秆、薪柴直接采取燃烧的方式,是不适用本法的[1]。
由此可见,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在涵盖可再生能源的外延中已经清楚地指出了非化石能源所包含的内容。
就水利发电而言,并没有将其排除于定义之外,仅仅对其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也对炉灶将秸秆等相关物质采取燃烧的形式进行明确的否定性规定,此行为是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
最新 《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完善-精品
《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相应出台,据此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由于处于基本法地位的《能源法》迟迟未能出台,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齐全、不配套,立法效力级别较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造成了《可再生能源法》在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障碍。
鉴于此,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应从现有的立法体系入手,制定和改进相关的配套措施,辅之以政府的扶持,力图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问题;完善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能源就以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驱动器。
然而,面对传统能源的日益锐减以及人们对环境污染、能源安全问题的不断反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探索成为了人们对于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选择。
《可再生能源法》就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
然而,《可再生能源法》虽经过2009年的重新修正,一些规定尚过于原则化,给操作与执行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仍需进一步修改。
一、《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的缺陷1、立法理念、目标上的缺失在立法理念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应对气候变化、确保能源安全和促进经济低碳转型上的多重价值。
立法目标上也没有明确讲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目标。
2、立法的效力较低由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属于框架法性质,其他涉及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如《节约能源法》、《法》等对可再生能源也仅仅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不能直接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作用,需要借助相关细则保证立法的有效实施。
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提出了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由国务院相关政府部门出台配套政策。
然而这些政策多是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导致了可再生能源法立法领域的立法层级较低的现象。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研究
“ 本法所称 可再 “ 清洁能源 ”有时与 “ 绿 色 能 能源法》第二条规 定 ,
指 随 着 时 间经 过 ,可 以 通 过 生 物机 制或 源 ”混 用,指不排放污染物或对环境影 生能源 ,是指风能 、太阳能 、水 能、生 其 它 自然 机 制 得 到 补 充 。
响极小 的能源 。美国环保署认为 ,虽然 物 质能 、地 热能 、海 洋 能等 非化 石 能
度 仍有 其 不完 备或应 当改进 之处 提 出
了相 应 的建 议 。
( 原子能 )。 而 “ 绿 色能源 ” 则是 指在 生产 、
上述 几个相 关概 念在 内涵和 外延 上 既有 出入 ,又 有重 合部 分 ,如 太 阳
消 费过程 中不对环境造成 明显负面影响 能、风能等能源即属于 上述所有概念 。
“ 可持续 能源 ”则 包括一 切可再 核 能在 使用过程 中并不排放温室气体 ,
源 ;水力发 电对本法的适用 ,由国务院
生能源 ,此外还包括致力于提高能源效 但 其燃料 的开采 、提炼 ,以及长期具有 能源主管部门规定 ,报 国务院批准 ;通 率 的技 术。其概念源于可持续发展的概 辐射的核废料 的处置都会对环境造成较 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 、
我 国法律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对新 未 发 现 将 核 能 和 以 可 再 生 能 源 为 主 的 其 临的挑战是如何扩大市场基础以达成其
能源 的 定 义 可 见 于 原 国家 计 划 委 员会 于 他新 能源一同加以调整 的内容或倾 向。 在全球范 围的快速 发展 。
等几种生物质能 ,则 明确规定其不适用 可再生 能源 法 。 展 ,一些技术以及进入商业使用 。此类 由于 核 能的性 质 与其 他新 能源 的 技术的市场 已较稳定并正在继续发展 , 差异较大 ,我 国法律等规范性文 件中并 但 这 仅 限 于 少 数 几 个 国家 。 此 类 技 术 面
《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首先,可再生能源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律条款的表述模糊,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不足,导致各地区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解读和执行方式。
为此,应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明确法律的具体要求和执行细则,确保各地区的政策实施一致,从而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其次,市场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实际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标准仍然较低。
这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限制了其发展速度。
因此,应完善市场化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引导市场资源向可再生能源倾斜。
此外,技术创新也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
在当前,可再生能源技术还存在一些瓶颈,如储能技术、太阳能和风能的利用效率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的进步。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途径。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国际化和区域化的特点,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等全球性挑战。
应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享技术、市场和政策等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跨国交流与合作,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国际能源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并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我们应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电价补贴标准,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的进步,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只有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以《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不足。
尽管该法律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目标和政策措施,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同时,还可以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可再生能源法在市场机制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价格补贴不合理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健全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同时,还可以通过完善价格补贴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领域。
第三,可再生能源法在技术创新方面存在不足。
尽管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同时,还可以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可再生能源法在配套政策方面存在不足。
尽管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一些配套政策,如并网接入、电力购买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标准不一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一步简化并网接入和电力购买的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审批效率和运行效果。
《可再生能源法》在政策执行、市场机制、技术创新和配套政策等方面存在不足。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思考
该法明确了新能源利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和建议等。内容包括实行政府补贴;由日
本开发银行进行公共融资;制定税务方面的鼓励措施;开展研究和 开发活动,制定“阳光计划”、“新阳光计划”等。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2)2002年的《日本电力设施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
发展的相关法条。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规 我国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规有:(1)1986年的《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的通
知》。(2)1997年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3)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4)2007年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
用可再生能源只是为了实现节能的目的,只简单的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节能措施,没 有认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战略地位。(4)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 是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目前最具权威的、专门指导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的法律,它的出台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法律实施效果受到影响。
4、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执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没有公众的参与,在几乎完全由政府唱独角戏的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政策执行机 制下,一方面,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通常较差,再加上政府失灵普遍存在,政府内部监督制约 机制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制衡机制缺位,可再生能源政策实施的确定性、有效性可能会大大降 低,影响立法目的和目标的充分实现:另一方面,监督管理机制自身的缺陷、执法能力的不足,
法律的实施。既有原则性的法律框架,又有具体配套的法律条款,并且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和
中国新能源法律、政策的缺陷与完善
年 {Ⅲ’ 传统能源供应的潜在耗竭危机迫使各国不 的 J 。 时间 里, 我国 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依旧十 得不加强新能源的 研究与应用, 力图改变对传统能源过 分强劲。 但是保障我国 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能源需求
[ 稿 日期]21 — 6— 8 收 0 1 0 0 [ 基金项 目]本文 由 20 年 “ 09 国家社 科基金 重 大招标 项 目 ‘ 达 国家新能 源法律政 策研 究及 中 国的战略 选择 ’ 发
大类 :大中型水电; 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太阳 展开始纳入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在 20 年 05 能 、风能、现代生物质能 、地热能、海洋能或潮汐能; 《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 承担了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
传统生物 质能。 ¨ 与社会对化石能源的需求量相比, 虽 体义 务的 各国 为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 标, 对新能源发展 然在 很长的时间内新能源的竞争力仍然不强, 但相对于 的支 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0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 29 0
市场机制 与技 术创新机 帝 ,促进 、保 障新 能源的进 一步发展 。 】
[ 关键词 】新能源 ;新能源法律 ;新能源政 策 [ 中图分类号 ]D 2.7 92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1《0 1 6 04 0 00 34 21 )0 — 1 6— 8
新能源一 般是指除煤炭、 石油、 天然气等传统能源 度依赖的 状况, 也决定了新能源是未来经济稳定发展的 以外、 接或间接 直 地来自 太阳或地球内 部所产生热能的 必然 选择。 其次, 随着传统能源开发利用所引起的环境 各种能源 形式。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把新能源分为以下三 污染问 题日 益显现, 全球气候问题的凸显, 新能源的发
能源引 发的战 争也 有着 重要意义。因而 无论是发达国家, 经济 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 : 可再生能源 ; 管理体制 ; 现状 ; 完善对策 作者简介 : 李慧 (9 4 ) 18 - ,女,河北高碑店人 ,华北电力大学人 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 行政管理 ; 荀振 芳 (9 6 ) 16一 ,女,
1 统一 管理 和 分部 门管理 相结合 .
统一管理是指 国家能源主管部 门确立统一的可再 生能源管 导 致政 出多门、职 能交 叉、多头管理、协调配合 比较 困难,不 理机构, 对可再 生能源实施统一管理 , 因而对于利用有限的人力 、 仅容易造成管理 上的低效和混乱 ,而且会削弱国家 的宏观调控
门的管理职能 ,而且还对可再 生能源资源与管理 进行整合,融 能源 的管理职责是十分 分散 的。这 种分散不仅体现 在分 部 门管 合分散在 同一部 门不同司、局对可再生能源 的管理职能。 理体制上 ,即使是 同一部 门中,管理 的职 责也不够 集中。例如, 分部 门管理则是 指国务 院各有关部 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可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 的多个司、局如能源局 、经济运 行 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分 别进行管理 。这样 的管理体制是考虑到可 局、价格 司、工业 司、高技 术产业 司等都 分别担 负有关可再 生 再生能源管理 的复杂 性而确立 的。可再生能源种类繁 多,可再 能源管理职 责,从而使 可再生能源 的规 划、项 目审批、能源调 生能源政策 也需要 与国家 的其他 政策协调与配合。实 施分 部门 配、价格 和产业 发展的职能相分离。这 种将本来属于一 个整体
2 中央 管理与地 方 管理 相 结合 .
率。2 0 年 国务 院机 构改革成 立了国家能源局后 ,有关可再生 08 能源管理体 制有一定程度 的完善,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 解决 问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摘要:本文主要简单介绍了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内容,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来探讨健全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的有效措施,以实现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应用,予以其法律保障,充分利用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满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做到节能减排,构建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有效措施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话题之一,人们不再以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致力于寻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来缓解能源消耗问题,解决传统化石能源给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改善当前的城市环境状况。
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立法问题十分迫切。
为提高新能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应当不断地优化立法体系,弥补其中存在的不足,并设立相配套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有效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1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内容1.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新能源是相对于常规能源提出的概念,也被称之为非常规能源,其不同于传统能源形式,目前仍然在开发和研究过程中。
新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等,在技术上还不够成熟,并没有被大规模的应用。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较为丰富,而且具有一定的可再生性特征,能够持续性地被人们所利用;二是新能源的开发空间非常大,能量密度偏低;三是新能源对环境的污染比较小;四是新能源的分布十分广泛,可进行小规模的应用;五是新能源还处于间断式供应阶段,还无法持续性为人们提供服务。
可再生能源属于一次能源中的一种,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潮汐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
其取自于大自然,能够循环再生,不会枯竭,无需人力投入便能够自行再生。
1.2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分类若是按照能源来源来进行分类,那么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可分为:太阳能、潮汐能、核能、海洋温差能等;若是按照技术性质来分类,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第一代技术。
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Ab ta t n 2 0 n t ee eo h p n a e o fr n e h rd j rc u tis sr c :I 0 9 o h v ft eCo e h g n c n ee c ,t ewo l' mao o n re s
a ec nc r d a utt he e oft o e e e t r v nt t e g ob lt mp r t r ie a r o e ne bo he t m he c nf r nc o p e e h l a e e a u e r s nd ci t ha ge,t r f r ,a t a tt e u e o e wa e e e gy s ur e o o e n.The us lma e c n he e o e tr c h s fr ne bl n r o c s f rc nc r e ofr n wa l e r y o c s a t nl me t e io e e b e ne g s ur e c n no o y e nv r nme a pr t c i n r e, i a a s nt l o e to ol t n lo c r du e ei nc o c nv n i na e e g c ns e c r la e n o e to l n r y o umpton nd, t r f r i a he e o e, h ow t bui a o l d nd
i r v e e b e e e g e il to mp o e r n wa l n r y l g sa i n,t k e e b e e e g o n e a a i o u o ma e r n wa l n r y a s u d lg lb s ; 源 收 购 ; 源 立 法 能 能 能
能源行业检讨书加强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
能源行业检讨书加强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尊敬的各位领导:首先,我要对过去一段时间能源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的检讨。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资源浪费问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在此,我代表能源行业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歉意。
对于能源行业而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资源浪费是重中之重的任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存在能源使用效率不高的情况。
尽管我国在能源利用技术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还有一些领域存在能源的浪费现象。
例如,在一些生产制造企业,由于能源设备的老化和管理不善,导致能源的损耗居高不下。
我们应该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加强对能源管理的监管,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存在资源的浪费问题。
尽管我国的能源资源相对丰富,但是不合理的使用方式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在一些企业和居民生活中,我们发现过度使用能源、盲目挥霍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能源的合理使用宣传,提倡节能环保意识,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保护能源的重要性。
此外,由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的能源利用方式不够先进,存在着技术滞后的问题。
我们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能源利用技术,提高整个行业的科技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措施来加强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资源浪费:首先,加强能源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出台更加严格的能源管理政策,加大对能源行业的监管。
同时,加大对能源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行业向高效、清洁、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节能环保的重要性,争取每个人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此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节能减排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三,加大技术创新和科研投入。
提高能源行业的技术水平,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
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能源行业的创新发展。
对完善中国_可再生能源法_的几点思考_曾加
对完善中国_可再生能源法_的几点思考_曾加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在全球能源转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
然而,随着我国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问题的加剧,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
因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
首先,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立法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出全面且统一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框架,不同部门、不同城市之间的政策存在差异。
因此,我们需要出台一部包含所有可再生能源形式的法律,明确各种能源的权益和开发利用规则,确保各地政策的协调一致。
同时,要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时间表,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其次,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当前,可再生能源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如竞争不充分、价格不透明等。
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监管和管理可再生能源市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这些机构应加强对各类能源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并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交易平台,提升可再生能源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三,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
我们应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同时,还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可再生能源领域。
第四,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对于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加强国家级和地方级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方案,确保项目的布局和规模的合理性。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和普及。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我们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水平。
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和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问题的不断凸显,新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日益成为解决能源问题的重要手段。
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和推广离不开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本文将就新能源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创新与完善的方向进行探讨。
一、新能源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初具规模。
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能发电条例》等,涵盖了新能源发电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电力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亦对新能源领域有所涉及。
整体来看,我国的新能源法律制度在建立与改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条文体系仍不完善。
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适配性还有待提高,缺乏一个整体协调的法律框架来引导新能源的发展。
此外,在对企业和个人从事新能源产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的制定上,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政策不稳定的问题。
其次,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新能源具有推广普及周期长、技术更新快的特点,需要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加强对新能源市场的监管。
而当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新能源市场存在乱象,缺乏规范竞争的环境。
最后,违法成本较低。
目前,在新能源领域,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追责和惩罚相对较轻,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故意违法,违规操作,对新能源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二、新能源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方向针对新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创新与完善。
首先,建立健全新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应推动新能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各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新能源市场监管。
政府应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对新能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另外,提高新能源法律违法成本。
当前新能源领域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需要从立法上加大违法成本并加大处罚力度。
能源利用效率与绿色发展检讨书
能源利用效率与绿色发展检讨书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能源需求持续攀升,能源供应紧张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已成为全球性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动绿色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绿色发展理念贯彻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我深感愧疚,对我们在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发展方面的不足进行深刻检讨。
首先,我们在能源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
对于能源的消耗情况,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测和统计体系,导致无法准确掌握能源的流向和使用效率。
在一些生产环节中,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能源浪费严重。
例如,某些工厂的机器设备长时间运行却缺乏有效的维护和保养,能耗比远高于行业标准,这不仅增加了生产成本,也对环境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其次,在能源利用的规划和决策上,缺乏长远的眼光和全局的考虑。
在项目建设和产业布局时,没有充分评估能源需求和供应的平衡,导致一些地区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能源短缺的问题。
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重视不够,没有充分挖掘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的潜力,过度依赖传统的化石能源,使得能源结构单一,难以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挑战。
再者,员工的能源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员工没有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比如离开办公室不关灯、电脑长时间待机、空调温度设置不合理等。
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累积起来却造成了大量的能源浪费。
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对于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能源节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参与节能和环保行动的积极性。
此外,我们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不足,缺乏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们在能源转化、存储和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差距明显。
这使得我们在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上进展缓慢,无法满足绿色发展的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作者:刘小冰张治宇摘要: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以得到推广。
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应从规划、融资、税收和价格等方面入手,以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Abstract:Due to the huge capital investment,the exploitation and research of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depend on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Nowadays,there are two main problems in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legislation in China. One is the lack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the other is excessiv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legislation of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start with layout,financing,revenue and prices,so that more effective system support can be provided.Key words:new energy;sustainable energy;legislation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
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
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
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
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
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
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
2007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
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
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1.政府干预不足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政府干预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
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
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
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
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
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
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
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
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
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
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政府干预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
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
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
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
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
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
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
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
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
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
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
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
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
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
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
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
《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
《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
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
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再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
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2.政府干预过度政府干预过度主要体现在目前混乱的能源管理体制上。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端,也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带来负面影响。
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体制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不合法的垄断经营等屡见不鲜。
经贸委、发改委、政府能源办等机构繁多,但是谁负什么责?怎么分工协调?别说百姓不懂、企业不清楚,就连这些部门自己也弄不明白。
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1993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