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合同认定无效
典当行为的效力
典当行为的效力
案例简介:2001年8月9日,天鸿宝瑞通典当行与北京强西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强西公司将位于西单北大街的一处作价400万的房屋典当给宝瑞通典当行,当金200万,当期3个月。
典当行从当金中扣除综合费用后,实际交给强西公司的是176万元。
因是第一次做房产典当业务,为保证合同履行和资金安全,双方签定了1、典当契约;2、抵押合同;3、借款合同。
典当到期后,典当行要求强西公司返还200万,被强西公司拒绝。
强西公司认为:1、双方并非典当关系,不能收取高额典当费。
因为典当关系的主合同应是当票,依法应是要式法律行为,是格式合同,而双方则用的是《典当契约》2、《抵押合同》因没有登记而无效。
3、《借款合同》因典当行非金融机构,不能进行企业间的拆借,否则,是违法的
问题:典当行为是否要式行为?如何看待《典当契约》的性质?典当行为是抵押、质押、典?还是什么?作为典当行的律师,能够以什么理由维护自己的利益?
强西公司的哪些理由是成立的?。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来取得借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典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对于典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排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典当合同中,法律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就典当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典当合同的成立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其成立需要满足要件: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典当合同的成立需要典当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都表达了愿意达成典当合同的意思。
2. 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典当人和借款人作为当事人,在缔结典当合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定金和抵押物的提供在典当合同中,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定金和抵押物作为典当的条件。
定金是借款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提供的一定金额的钱款,而抵押物则是要典当的财产。
三、典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典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在合同中所享有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 典当人的权利和义务典当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定金和抵押物,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管理和处分权利。
在典当合同中,典当人还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定金。
2.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有权取得借款,同时也承担保证借款本息的义务。
在合同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还款,并保证提供的抵押物不受损坏或丧失,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典当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典当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违约行为,典当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借款人的赔偿责任。
四、典当合同的法律保护典当合同在法律层面享有一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典当合同的合法性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典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如典当合同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试评青田金汇典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诉叶永丽、叶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潘婵媛律师【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8日,被告叶永丽向原告青田金汇典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4%,2008年3月26日还款,逾期则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被告叶秋兰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同日,原告将借款存入被告叶永丽的帐户。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叶永丽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为4%,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并同时支付20万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1000元,自200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叶秋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答辩】被告叶永丽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被告叶秋兰答辩称:1、原告与被告叶永丽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
原告是一家典当公司,明显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被告叶永丽和原告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她向原告借了20万元的巨款,还约定月利率4%的高利,违约金也高达年利率180%,该借款虽然名为借款,实际上是向公众发放贷款.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的相关业务范围,其经营范围是不包含发放贷款行为的。
该办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了是不能发放贷款的,发放贷款是典当行的禁止性行为,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解释的第10条也明确规定,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行为不一定无效,但不包含违反法律特许规定,或者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合同。
而原告是无权发放贷款的,原告向被告叶永丽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是禁止性行为,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甘04民终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政庆于燕魏茹【审理法官】高政庆于燕魏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陈某【当事人】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陈某【当事人-个人】郭某陈某【当事人-公司】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某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某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某【代理律所】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问题为:1.原审被告应否继续偿还20万元借款的剩余利息18500元;2原审被告应否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首先,本案一审查明泰安公司承认20万元那笔借款原审被告已将本金还清,泰安公司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收到20万本金之后对利息另行向借款人主张过,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一条规定认定原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车借字第0922号)合同的借款金额2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18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原审原告提交的甘肃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宋嗣暖个人承诺书证实2017年5月25日泰安典当公司出纳宋嗣暖从个人账户向郭某转账支付50000元,这些证据与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典当(抵押)借款合同[房借字第(0527)号],当票、承诺书、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审被告郭某于借款当日收到借款50000元事实,原审被告虽对借款不认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对以上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被告应当继续偿还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通用范文(正式版)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引言最近,一起典当行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相关报道,该典当行在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放贷业务,导致借贷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典当行无放贷资质背景、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对于借款人和典当行的影响。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背景典当行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机构,在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
其主要业务是以抵押品为基础,向客户提供贷款、抵押和典当服务。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典当行必须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才能开展放贷业务。
放贷资质的取得需要保证典当行满足一定的资金实力、经营条件和专业人员等要求。
然而,这家典当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时候竟然没有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监管的要求,也给借款人和典当行自身带来了风险。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的原因根据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法律法规,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进行放贷业务导致了借贷合同的无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借贷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合法目的和内容。
由于这家典当行没有取得放贷资质,其提供的贷款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符合合法目的的要求。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依法取得资格的机构发生合同纠纷,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而这家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无法满足合法的资格要求,所以无法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这家典当行提供的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对于借款人和典当行的影响这起典当行的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对借款人和典当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由于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其提供的贷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不用偿还贷款本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是出于善意进行借贷行为,那么这些钱财很有可能已经被用于消费或投资,因此借款人可能需要面临其他法律纠纷。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业务的法律效力案例1:海口市慧源典当行诉海口九星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慧源典当行诉称:2000年3月25日,被告九星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及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7万元用于周转,贷款期限为3个月,后贷款期限延续至同年9月24日。
抵押的动产由九星公司继续使用。
我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同年9月12日,经九星公司申请,我行又贷款3万元给该公司。
同年11月10日,我行发现九星公司的设备被陈百钧转移至海南师范学院院内213站台的一处平房内。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九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费用50 500元;陈百钧将九星公司抵押给我行的设备退还给我行。
被告陈百钧辩称:2000年6月7日,我与九星公司签订了由九星公司将J4104四开胶印机等5件机器设备及配套用品、办公用品转让给我的协议,价款为16万元。
双方办理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
我已付给九星公司15.7万元,余3 000元作为双方业务款互相抵消。
同年10月,我将所买的设备迁到海南师范学院印刷厂进行经营。
所以,我购买九星公司的设备是合法的,并没有非法转移抵押物。
另外,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进行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原告与九星公司之间的设备典当直至同年9月1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我受让设备在先,因此,原告与九星公司的典当行为不能对抗我的设备受让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星公司没有答辩。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5日,慧源典当行与九星公司签订一份典当协议,约定由九星公司将其经营权及全部设备含景德镇产4101四开胶印机、平凉产对开切纸机、鑫光产D101订书机和泰兴产对开晒版机作为当物典当给慧源典当行;典当金额为7万元,当期从2000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18日止,利率为2%,监管费2%,手续费1%;超过当期一日,按一个当期加收利息。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质押物进行借贷、抵债或者担保等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典当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二、典当合同的定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5条的规定,典当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实物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借款或者债务的担保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自负债务的方式赎回的合同。
三、典当合同的成立1.定物:典当合同必须是对具体的财物实施典当,而不能是对抽象的权利进行典当。
2.交付:债务人应当将典当财物实物交付给债权人。
交付后,债权人即取得了对典当财物的占有权。
3.债权债务关系:典当合同是基于借款或者债务关系而成立的,必须有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四、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1.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典当财物的操作权:债务人仍然保有典当财物的操作权,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
2.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接受典当财物的占有权:债权人在典当合同成立后即取得典当财物的占有权。
–扣押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依法行使扣押权,并有权以扣押的典当财物清偿债务。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典当合同中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五、典当合同的效力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典当合同的民事效力:典当合同经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单方面解除的效力:债务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典当合同,并赎回典当财物。
债权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典当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典当合同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
六、典当合同的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典当合同作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典当状况的明确登记:债务人在典当财物交付后,应当向当地典当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典当状况得到明确记录。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背景介绍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借贷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某些典当行无法提供必要的放贷资质,导致部分借贷合同被判定无效。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问题以及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典当行未能获得或未能保持合法的放贷资质。
这可能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或者典当行自身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结果。
缺乏放贷资质使典当行无权开展借贷业务,因此与其签署的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没有取得相应的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这意味着,未经授权的典当行无权提供贷款,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借贷合同将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保护借款人权益判定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并将借贷合同视为无效,主要是为了维护借款人的权益。
如果典当行没有合法的放贷资质,其提供的借款很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借款人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情况。
典当行自身责任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必要的放贷资质。
如果典当行未能履行审慎经营的义务,并提供无资质的借款,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借贷合同将因其违法行为而被判定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一旦借贷合同被判断为无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取消。
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典当行也无法要求借款人还款或采取其他追债行动。
追究责任如果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典当行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借款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纠纷解决借贷合同被判为无效后,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的争议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借款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如何避免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注意选择合作典当行在寻找借贷机构时,借款人应当审慎选择,避免选择无放贷资质的典当行。
借款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信息、阅读用户评价等方式,选择有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2024精)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一、背景介绍在典当行业中,放贷资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具备放贷资质的典当行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
然而,近期媒体报道了一起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案例,导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二、案例分析1.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据报道,某典当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之前,并没有获得任何放贷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取得了放贷资质,典当行才能合法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
然而,该典当行未经任何授权和审批,就擅自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
2.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借款人意识到自己与该典当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存在问题后,决定将此事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因此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三、影响分析1. 法律地位无保障典当行无放贷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缺乏合法地位,该典当行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这对典当行业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2. 借款人权益受损由于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借款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受到了经济损失。
这也凸显了监管机构在典当行业监管上的不足。
3. 行业整顿加速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案例的曝光,将加速典当行业的整顿和规范。
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事件也提醒了其他典当行业者要认真履行职责,获得合法放贷资质。
四、解决方案1. 强化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确保所有典当行具备合法的放贷资质。
加大对违规典当行的处罚力度,同时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加强行业自律典当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行业准则和规范。
通过自律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提高行业整体的信誉度。
3. 提高借款人保护意识借款人在选择典当行时,应充分了解典当行的放贷资质和信誉情况。
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引言在典当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讨论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协议,经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将财产关系调整为依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在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合同双方是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合同目的合法、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将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1. 典当法根据《典当法》,借款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并应详细记录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信息。
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进行签章确认。
借款合同如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将具有法律效力。
2.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举例例一:甲方(典当行)与乙方(借款人)在书面形式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并经双方签章确认。
该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典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例二:甲方(典当行)与乙方(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事宜,但并无书面合同记录,也未进行签章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该口头约定无法认定为有效的借款合同。
结论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律要求(如合同法、典当法等)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效力有效。
同时,如果借款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引言近年来,随着典当行的兴起和发展,典当业务也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一些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存在放贷资质不合规的问题,导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本文将对一起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导致借贷合同被判无效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某市一家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未经取得放贷资质,却与客户签订借贷合同。
在一次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将典当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认定,该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判决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所借款项。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典当行需要取得放贷资质才能开展放贷业务。
以我国《典当法》为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获得放贷资质。
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不得开展放贷业务。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由法律规定确定。
而根据《典当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开展放贷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与其签订的借贷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影响及建议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导致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对于典当行和借款人双方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对于典当行而言,没有放贷资质开展放贷业务不仅导致所做的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因此,典当行在开展业务前应该妥善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获得放贷资质。
同时,典当行也应该依法经营,注重合规,避免违法行为对自身带来的不良后果。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借贷合同被判无效,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偿还所借款项。
然而,借款人在选择合作典当行时应谨慎选择,确保典当行具备放贷资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开展业务,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在法律上无效。
典当行应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取得放贷资质后方可开展放贷业务。
借款人在选择合作典当行时也应审慎选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典当行和借款人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金融交易的安全性。
典当合同纠纷案例
典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方为一家小型珠宝店,乙方为当地知名典当行。
甲方因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于2019年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将价值100万元的珠宝首饰作为抵押物。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了50万元的贷款,并规定在2年后还款。
然而,到期之时,甲方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将此案提交法院解决。
案件过程索赔阶段1.2019年签订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典当合同,并将珠宝首饰作为抵押品。
2.2021年到期:合同规定的2年期限届满,甲方未能如期偿还贷款。
3.乙方索赔:乙方通过律师向甲方发出催告函,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金和利息。
4.甲方拒绝支付:甲方声称自己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贷款,并表示希望能够延期还款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调解阶段1.法院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此案提交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要求,并寻求双方的妥协意见。
3.双方协商:在法院的调解下,甲乙双方重新商讨了还款方式和时间,并达成初步协议。
诉讼阶段1.申请立案:由于在调解阶段无法达成最终协议,乙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法庭审理:法庭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出庭参加。
乙方提供了典当合同、催告函等证据材料,并陈述了自己的主张。
甲方辩称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并请求法院判决减免部分债务。
3.证据质证:双方对各自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律师就合同条款的适用性、抵押物评估价值等问题进行辩护和反驳。
4.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甲方被要求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同时,甲方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典当合同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
在案件中,乙方作为典当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也需要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和安全。
而甲方作为借款人,则需要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典当行向外借款是否是民间借贷
典当行向外借款是否是民间借贷
作者:汪国振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10期
戴某与游某系生意合伙人,俩人因急需周转资金,利用信用卡透支方式向银行借款,到期
后无力偿还,便向某典当公司借款共计38.85 万元,借款期限为1 个月,双方约定月利息为
3.2%。
借款到期后,戴某与游某没有依据借款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典当公司多次催要欠
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戴某与游某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6.87万元,并
向法院提供借据2 张。
庭审中,戴某与游某对典当公司所述的借款事实和借据认可。
但认为借据属于借款合同的
一种,因典当公司的借款行为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允许的经营范围,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
效合同只能返还本金,利息不应支持,应判定双方约定的月利息属无效条款。
典当公司则认为
他们只是针对少数人向外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有效。
本案的焦点是,典当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向外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利息是否正常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公司向俩人借款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典当公司作为
非金融企业向特定的、少数人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他们之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双方约定利息未超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
据此,
法院依法作出俩被告偿还某典当公司借款及利息56 万余元的判决。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汪国振)
( 责任编辑/ 麦力斯)。
典当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另一方作为抵押,获得借款的合同。
在典当合同中,质权人(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质物所有人(抵押人)作为债务人。
典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问题:质物评估是否公正、典当行是否履行保管义务、债务人是否按时赎回质物等。
下面将介绍一起与典当合同纠纷相关的具体案例。
案例过程案件背景小明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急需一笔资金来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款项。
考虑到小明家中有些名贵的饰品和手表,他决定将这些财物作为抵押向附近的ABC典当行申请借款。
典当过程1.小明前往ABC典当行,并提交了他的身份证明、饰品和手表等相关材料。
2.ABC典当行对饰品和手表进行了评估,并确认了它们的价值。
3.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赎回质物的条件。
4.ABC典当行将借款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了小明,并保管好了质物。
纠纷发生1.小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赎回质物,导致典当合同被解除。
2.ABC典当行决定出售质物以偿还债务。
然而,在进行拍卖之前,小明突然找到了足够的资金,并表示愿意赎回质物。
3.小明认为ABC典当行在评估饰品和手表时存在不公正,导致财产被低估,同时他也对ABC典当行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财物归还表示不满。
案件审理1.小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BC典当行返还他的饰品和手表,并要求ABC典当行支付相关损失。
2.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邀请鉴定机构对饰品和手表进行重新评估。
3.鉴定结果显示,ABC典当行确实存在低估财产价值的情况。
4.法院判决ABC典当行返还饰品和手表给小明,并要求其支付因低估财产价值而导致的损失。
案例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ABC典当行被要求返还饰品和手表给小明,并支付因低估财产价值而导致的损失。
这个案例中,典当行在评估质物时存在不公正的行为,导致小明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法院通过重新评估来确认典当行的错误,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
2023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标准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背景介绍近年来,典当行业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金融服务形式。
然而,一些典当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跳过了法律规定的合规要求,缺乏放贷资质,从而导致其发放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典当行的放贷资质要求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以确保其合法经营并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放贷资质一般由金融监管机构授予,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金、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模等。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后果如果典当行没有获得放贷资质,其发放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这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对于典当行而言,无放贷资质导致的合同无效判决将直接损害其合法经营和声誉。
案例分析: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法律后果近期,一家典当行因未取得放贷资质被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决其发放的借贷合同无效。
该典当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规审批便擅自从事放贷业务。
法院判决认为,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其发放的借贷合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借款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典当行的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加强对典当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典当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典当行业的特点,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合法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规经营的条件。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作为借款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在选择典当行借款时,应当仔细核实典当行的放贷资质,并主动要求查看相关证件。
典当合同无效案例 典当合同法律规定
2023年典当合同无效案例典当合同法律规定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典当合同无效案例篇一证件号(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典当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当物抵/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当物甲方用作典当的当物为(详见《当物清单》)第二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抵/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2 绝当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乙方为实现债权代垫及发生的费用;(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3)当金。
第三条当金及用途3.1 当金为(大写)元(元)。
3.2 甲方典当用途为,甲方应按典当用途使用当金,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典当期限典当期限为天,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第五条综合费用、当金利息5.1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合计为月 %。
以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
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止。
5.2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第种方式收取典当费用,甲方提前赎当或乙方按照第九条约定提前收回当金的,已交纳的或预扣的综合费用不退还。
①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在还款时一起结算。
借款的撤销和无效情形有哪些
借款的撤销和无效情形有哪些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十分常见。
然而,并非所有的借款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借款可能会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
了解这些情形对于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借款撤销的情形。
欺诈、胁迫是导致借款撤销的常见原因之一。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手段,或者以对出借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出借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款行为,出借人在知道真相或者摆脱胁迫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借款合同。
重大误解也是可能导致借款撤销的情形。
比如说,出借人对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存在错误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对其作出借款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果能够证明这种重大误解的存在,出借人可以主张撤销借款。
显失公平的借款也有可能被撤销。
当借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获得极大的不正当利益,受损方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借款合同。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借款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无效。
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毒等,这样的借款行为是无效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无效。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问题。
另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防止非法放贷行为的发生。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那么也是无效的。
比如双方表面上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借款意图,只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或者逃避某种法律责任。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典当合同(1)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典当合同(1)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典当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它是指将私人财产抵押给典当行或其他典当机构,以获取借款,借款方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如今,在中国,典当业已成为一种正规的金融服务形式,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那么就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典当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典当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即典当合同必须是合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否则典当合同将无效。
2. 典当合同应当明确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品质、估价、典当金额以及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
典当合同是一份具体的合同,因此典当合同应明确典当物品的信息,包括名称、数量、品质、估价、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必要信息。
另外,典当合同应该具体明确,避免模糊导致的交易纠纷。
3. 典当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并在合同完成时藏传送给当事人。
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典当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并且,在合同完成时,必须存证并送达给当事人。
4. 典当合同一般采取保管的方式。
典当合同是建立在借款和抵押物品之间的基础上的,因此典当合同一般采取保管的方式。
典当行要严格管理典当物品,保证典当物品的安全,以及还款时的清晰可辨。
5. 典当合同涉及到利息的计算,应当遵循我国《利息法》的规定。
在典当行借款时,必须支付利息。
依据《利息法》第四条的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典当行平均利率始终低于市场平均利率,并且应当在合同中详细清楚地写明利率的算法。
典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至于典当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定,希望以上几个方面的介绍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典当合同。
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
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引言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用于约定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在典当行以典当财产为担保借款的情况。
本文将详细介绍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定义、主要条款以及注意事项。
一、定义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是指典当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借款人将特定财产典当给典当行作为担保,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度向典当行借款。
二、主要条款1. 出借方与借款方本合同中,出借方指典当行,借款方指借款人。
在此约定中,出借方授予借款方按最高额度借款的权利。
2. 借款利率和费用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和相关费用,包括逾期利率、手续费、评估费等。
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费用。
3. 最高额度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最高额度,即借款人可以按此额度随时借款。
借款人不能超过最高额度借款,否则需额外协商。
4. 担保财产借款人应将特定财产以担保的方式典当给典当行。
该担保财产应符合典当行的要求,且具备一定价值。
5. 借款期限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
6.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常规的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款、分期偿还等。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还款。
7. 其他条款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相关条款,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这些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三、注意事项1. 了解合同内容借款人在签订典当最高额借款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确保自己清楚理解合同内容。
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典当行咨询。
2. 充分了解担保财产借款人在典当担保财产前应充分了解该财产的价值和风险。
如无法做出准确评估,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 注意还款期限借款人应注意还款期限,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归还借款。
逾期还款将产生额外的利息和费用。
4. 避免违约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
违约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典当合同案件判决书
典当合同案件判决书#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具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原告称,[详细描述原告主张的典当事实,比如什么时候在被告处典当何物,典当金额是多少,约定的典当期限、利息、综合费用等条款]。
原告按照典当合同的约定将当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典当款。
在典当期限届满后,[阐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的违约行为,例如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当物,或者在赎当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收费等情况]。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希望被告能够按照典当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被告却[描述被告的态度或回应],这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被告则辩称,[陈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回应及辩解理由,例如对原告陈述事实的否认部分,或提出自己行为合理的依据等]。
二、证据审查与认定。
被告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列出被告的证据清单],但这些证据[分析被告证据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之处],不能有效反驳原告的主张。
三、法院认定。
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既包含了借款的性质,又有对当物的保管、处置等特殊约定。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阐述合同的有效性],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典当期限届满后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详细分析被告行为构成违约的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典当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1. 被告[被告姓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长]内,按照典当合同的约定[具体履行行为,如归还当物、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等]。
3. 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金额],由被告[被告姓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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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认定无效篇一: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XX-01-20 10:53:07) 转载标签:分类:典当杂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律师本律师在《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文中已明确界定典当的本质为抵(质)押借款,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个尚待明确的问题即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即典当成立或有效的前提,如果其不成立或者无效将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亦或者其从属于典当关系中借款合同关系,其效力如何对于借款关系的效力没有影响(即抵(质)押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仅仅是借款合同的从属性合同)?该问题是典当业一直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典当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直没有定论。
本文拟就该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多的法律人关注此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
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这种观点坚持典当法律关系产生、有效必须存在过有效的抵(质)押法律关系。
至于在典当法律关系成立后抵(质)押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否(如典当物灭失等情形),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中借款合同的效力,即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实践中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
1、抵(质)押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典当法律关系不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持此种观点的人民法院较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典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这是地方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本问题予以明确,对典当行业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江苏省张家港区人民法院依据指导意见作出了一例判决,江苏法院以《典当未实际交付当物法院拒绝支持担保请求》为题进行了报导。
另外,在典当业比较发达的上海地区,早在XX年,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作出了一例裁决,该裁决认为“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及房地产交易惯例,在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不发生典权设定的效力。
由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并未取得典权,双方实际签订的是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关系是明确的”。
(详见上海仲裁委员会(XX)沪仲案字第0384号仲裁裁决书)。
2、抵(质)押法律关系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支持此种观点,如在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为此影响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所签典当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据说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在重庆诺贝文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开洲腾达典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认定典当合同有效,案号为(XX)梁法民初字第69号(遗憾的是本律师一直未能得见判决书全文,无法对判决作出评价)。
三、法律分析针对典当法律关系的立法目的、实践,本文进行一下分析,以期得出相应的结论:(一)典当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受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以及物权法关于抵押和质押规定之调整,物权法不承认有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存在,而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主债权的显著特征就是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主债权的法律效力。
1、典当法律关系中的抵(质)押仍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而物权法并没有将典当作为一种新的物权进行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创设法定,作为部门规章的《典当管理办法》无权创设新的物权,典当仍然处于物权法关于抵押和质押框架下进行规制,仍然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因此,典当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要受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以及物权法关于抵押和质押规定之调整。
2、物权法不承认有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存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物权法根本就不承认有不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存在。
3、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主债权的显著特征就是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主债权的法律效力。
(1)、典当合同包含有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两方面的内容,其中抵(质)押合同系设定担保物权的合同,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抵(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交付)手续,不影响抵(质)押合同效力。
既然抵(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作为合同债权人的典当行就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交付)手续,使抵(质)押物权成立。
即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之前没有要求当户办理或未要求当户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或交付)手续,也不意味着典当行放弃此种权利。
那么只要典当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办理抵(质)押手续,除非因当户对当物丧失处分权,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怎么会影响到典当合同的效力?(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典当行完全可以在发放当金之后要求当户再办理抵(质)押手续,但是抵(质)押人不配合办理,典当行除了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当户继续履行办理抵(质)押手续,也可以不要求当户继续履行而直接要求当户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的赔偿责任指的是因合同未能履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合法有效的典当合同存在为前提,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明显与之冲突。
(二)典当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的约定均属主合同范畴,而抵(质)押属于从合同范畴,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本律师在上面已论述到典当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两个方面,而在典当合同中,借款(合同)系主债权(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内容。
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均是基于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与抵(质)押(合同)无关。
因此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三)、从《典当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看,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主张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的法律渊源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
那我们就得分析这一法律渊源是否会影响到典当合同的效力。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新疆昌吉州百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XX]55号)直接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以抵押和质押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企业。
即典当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不违反企业间不得借贷的强制性规定。
2、《典当管理办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系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并不损害当户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影响典当行债权的实现,不应认定为典当合同无效。
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承受不利益的一方是典当行,而非当户和社会公众,只是典当行收回典当债权的风险性增加,不会影响到典当合同的效力。
3、《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无权决定合同的效力,且从《典当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看,该禁止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不能解释抵(质)押被确认无效,典当行无过错问题。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抵(质)押被确认无效了,而此时典当行又没有过错的情形。
抵(质)押被确认无效,系自始无效,按照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典当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者明显冲突。
(五)、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与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表达出的观点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在(XX)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是在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典当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此种情形下依然构成典当法律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
而抵(质)押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观点认为,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在典当行和当户之间成立的不是典当法律关系,而是抵(质)押借款法律关系。
若当户为自然人,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的规定,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是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而在典当法律关系中才有的综合费等则都不予认可。
若当户为企业,则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更别提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违约金问题了。
这些都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冲突。
虽然,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性和借鉴的意义。
(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的出台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尚无任何关于现代典当业的法律法规。
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具体内容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