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董保华 张宪民 郭文龙 周开畅)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伴随着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变革,劳动争议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劳动争议数量的大幅上升,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
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妥善解决,最终取决于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有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立始于建国初期,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这些规章的发布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
1955年以后这些制度被陆续撤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 了 及 时 、 公 正地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 协 调 和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促 进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 文 拟 对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中存 本 在 的 问题 予 以剖 析 。
一
在实际运 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这些问题
皆渊源 于 现行 体 制造 成 的弊端 。 ( ) 论 冲 突 - 理 - 应 当 讲 这 一 制 从 理 论 上 违 背 了普 体 通 仲 裁 的 基 本 原理 。 1 背 了普 通 仲 裁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一 一 . 违
关 键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中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丁 秀 芬
( 唐山市唐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 唐海 030) 6 2 0
循环 经 济 &在 资源 投 入 、企 业 生 产 、 U 产 品 消 费 及 其 废 弃 的 全 过 程 中 , 减 量 以“ 化 、 利片 、 源 化 ” 原 则 , 传 统 的 依 J资 为 把
的 信息 化 产 品 将 成 为应 用 的 主 流 。 2数 据 集 中化 管 理 进 程 加快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 炭 煤
炭经 济发展不顺畅 ,必将影响着我 国国民 经济的增长。因而在煤炭 资源市场分配时 需要正确处理煤炭市场与政府宏观调控之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实 行 地 域 管 辖 的 原
煤 炭企业 的整合 , 大集团战略的实施 已成 为 煤 炭 企业 发展 的主 旋 律 。 随 着 集 伴
团 企 业 的 整 合 、 一, 系 列 针 对 原 有 中 统 一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反思与前瞻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反思与前瞻[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虽然回应了现实的部分需求,却又表现出体制革新上的犹豫不决,“一调一裁二审”的特别处理体制的最终确立,注定为随后的立法更新留下更大空间。
调解与仲裁机构合并、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和建立“或裁或审、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调解与仲裁;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路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曾一直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和热点问题。
但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原先备受学者们争论不休的特别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二审” 还是最终确立。
但当我们再回头探寻其法理根基和实践运作后,不难发现这种处理机制真的是有点捉襟见肘了。
本文拟就这种处理模式及其面临的挑战进行反思,并对其提出改进建议。
1 改进后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我国实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的特别处理体制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初具雏形,并随着《劳动法》的颁布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现而定型。
这种处理模式曾经在一段时期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一直为学者所诟病。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
该法虽然对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变革,但其基本模式依然未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革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劳动争议调解得到强化。
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气氛比较平和,效果比较好,各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很注重调解的方式,我国尤其强调这一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坚持“一调一裁二审”这一基本体制,改部分案件为“一裁终局”制。
“一调一裁二审”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曾发挥了一定的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承了这一基本体制。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修订稿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卢阳一、我国现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不足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位的中立性值得怀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作用弱化,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
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
(二)现行劳动仲裁体制的不足首先是,实行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一旦仲裁委员会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将本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拒之门外,则人民法院也不能立案受理,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获得保护。
而且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
现行体制中,虽然劳动仲裁机构是按三方原则组成依法律授权“独立行使仲裁权”,但实际上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色彩非常浓重,司法性不够,容易受到行政干预。
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一大问题。
(三)现行劳动审判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是实体法上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劳动法还很不完善,其次是程序法上的问题。
在管辖制度上,劳动法没有规定,完全按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劳动者为被告时就难于实行。
在举证责任上,劳动审判案件中如完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则不符合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和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法的要求。
仲裁和审判之间缺乏衔接,造成重复审理,浪费审判资源。
二、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矛盾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既要充分尊重争议双方自己的意愿,又要体现中立性。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要尽量实现劳动争议的和平解决。
浅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
整合现有的组织 、 资源 , 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 的维权 职能。 1 . 重构调解制度——建立政府调解 主导模式 发挥政府 的主导作 用 , 由劳 动和社会保 障部 门负责 , 组建 独立 的 、 专 门的政府调解机 构 , 之所以提 出如此设想 , 基于以下理 由: 第一 : 协调 劳动关系 、 保持 劳动 关系和谐 、 持续健康地发展是 政府的职责 。劳动关 系 的和谐 与稳定 不仅仅关 系劳动者 与用 人单位 双方的利益 , 也决定 和 影 响整个 社会 的稳 定和发 展 , 国家和政 府必须在 劳动关 系的处理 中发 挥协 调作用 ; 第二: 由真 正具有社会公 信力 的第 三方主持 , 方能彰 显调 解 的优点 。作 为处理劳动争 议的第一 道防线 , 由具有足够 影响力 和社 会公 信力 的政府 机构承 担调解职能 , 才能最 大限度地 引导当事人 进入 这 样的纠纷解 决机制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劳动 合 同法 》 第5 条 规定 : “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劳动行 政部 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 方面代 表 , 建立健 全协 调 劳动关 系三方 机制 , 共 同研究解 决有关 劳动 关系 的重大 问题” 。因 此, 应 由劳动行政部 门代表 、 工 会代 表和用人单位代表 三方 共同参与劳 动争议的协调 和组建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这种结构 方式是市场经济 国 家普遍采用 的模式 , 符合 劳动争议处理 的本质属 性 , 可以较好 的避免该 调解机构沦为行政部 门的附属 物。 2 . 充分发挥工会 的作用 《 工会法 》 第二条规定 : “ 工会是 职工 自愿结合的工人 阶级 的群众 组 织 。中华全 国总工会及其各 工会组 织代表职工 的利益 , 依 法维护职 工 的合法权益 ” 。在劳动争 议中 , 职 工一方 明显 处于弱势 地位 , 因此必 须 组织起来 , 以团体的力量抗衡用人 单位 的强势 , 使双方真正能够 在地 位 上 平等 。工会 作为职 工合法权益 的代表者 和维护者 , 积极参与 劳动争 议 的调解工作 是其义不容 辞 的责 任 , 工会在 劳动争议调 解工作 中具有 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做 好劳动 争议的预 防工作 。重 视劳动争议 的预 防工作 , 把 问题解 决在萌芽 状态 , 是解决 劳动争议 的最根本 、 最有效 的途径 。第一 : 工会 应通过 各种 渠道 , 对职工 进行普 法教育 , 使其 熟悉 并掌握 有关法 律法 规 。同时工会应该设 立咨询服务台 , 随时 向职 工提供 劳动政策咨询 , 使 职工对 自己的合法权 益有清醒地认识和 了解 , 减 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 第 二: 适 应市场经济 发展 , 推进 自身改革 完善 。工 会作 为职工 代表 , 能 够 忠实代 表职工 的前 提是 : 企 业工会必须 具有独立 的地位 。因此工会 必 须逐 步消除在人 事制度和 活动方式等 方面存在 的行政化 色彩 , 以及 在 经 费管理方 面存 在 的依 附性 。工会 在维护 其所 代表 的职工 利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 中, 应 接受职工的监督 , 有助 于增强 工会 维权的责任感 。不断提 高 自身 人 员的法律素 质 , 增 强业 务水平 , 更好地为职工维权服务 。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一)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一)论文摘要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先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60天;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结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行政部门主导。
其次从三方面点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一裁两审”体制已难以适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的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立法。
最后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出了自己的六点建议即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从立法上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法律地位问题;出台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法》或在统一的《合同法》分则中增加关于劳动合同的章节;对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改革。
关键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自1987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恢复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体制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模式。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中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争议产生原因和争议内容越来越复杂。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法学界和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根据是《劳动法》。
《劳动法》第10章专门就“劳动争议”作出了8条规定,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程序、时效、集体合同等内容。
此外,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包含9点内容的专章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
此前,1993年国务院还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调解和仲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因执⾏劳动法律、法规和履⾏劳动合同⽽发⽣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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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存在的问题:1.适⽤范围偏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设计的争议处理机制。
但是,由于对“劳动争议”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导致适⽤范围偏窄。
2.处理周期过长在现⾏的“⼀调、⼀裁、两审”体制下,按照有关时限规定推算,⼀个劳动争议案件⾛完全部处理程序,⼤约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
当初设计现⾏体制的初衷是通过⾃愿的企业内部调解程序和强制的劳动仲裁程序终结绝⼤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诉讼程序监督劳动仲裁程序并最终终结极少数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从⽽兼顾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但是,随着劳动争议诉讼化倾向的发展,⼤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诉讼程序,现⾏体制不仅未能体现出当初设想的及时性,反⽽延长了处理周期。
3.时效规定不合理⾸先表现为期限太短。
缩短时效的⽬的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超短时效让当事⼈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过短的时效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
许多当事⼈并不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便简单地放弃⾃⼰的诉求,⽽是将诉求⽅式由法律内渠道转移到法律外渠道。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当前劳动争议多发已经成为我国不得不关注的社会问题。
正视这⼀现实,⼀⽅⾯应当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另⼀⽅⾯必须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作,最关键的是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通过多层次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充分运⽤,使劳动关系⾃⼀开始就建⽴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
从源头上提⾼劳动关系的质量,减少劳动争议发⽣的数量,并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主要的是畅通渠道,优化程序,从⽽保证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以最经济的成本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类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如何解决劳动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改进。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1、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单位组成,而这些组成仲裁机构的各个部门,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独立。
一些仲裁机构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采取了以处理得快、办案量多为优先考虑的方式,而不是根据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地判案,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仲裁机构本身的公信力。
2、裁决结果实施难度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结果,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并不遵守仲裁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导致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通过起诉或其他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
3、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劳动争议仲裁员是仲裁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
但是,在现实中,不少仲裁员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做到公正判断,甚至出现红包审案等违法行为。
二、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策1、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要推进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的职能、体制和分权制度,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和公信力。
另外,还应加强仲裁机构的法治意识教育和宣传,加大对违反程序的震慑力度,确保仲裁机构能够保持独立的判案态度。
2、完善裁决结果的执行机制针对依法裁决结果难以实施的情况,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完善劳动争议执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与法院合作的执行机制,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加大对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
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
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争议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成为必须行之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探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仲裁机构等组成。
当劳动合同出现矛盾或争议时,劳动者首先向公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该部门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但是对于恶意欺压、殴打或歧视等重大问题调解效果甚微。
若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双方有权向工商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可被当事双方当作法律判决执行。
如果仲裁结果双方仍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然而,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明显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存在权力不足和调解水平相对不高的缺陷。
其次,仲裁机构的作用有限,其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效率有待提高。
同时,当前法院起诉劳动纠纷的对企业的打击性较大,使得许多企业不愿意与员工争端解决到法院。
二、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建议2.1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在劳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作用至关重要。
建议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调解员工纠纷的培训,并提高案件审核标准,针对严重性案例实现区分处理,对于人性化纠纷要维护平衡,严厉打击对员工的恶意犯罪行为,提高调解效率和结果。
2.2提高仲裁机构的解决能力和效率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因此,该机构的作用需要上沉,实现更为广泛重要的角色。
在现有的程序上,仲裁机构应当扩大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行政权力,缩短仲裁程序的时间,优化仲裁人员队伍,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要加强对签署劳动合同的薄弱环节的有效管控。
2.3探讨新型互联网方式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由于信息化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这种新型技术正因为其便捷性和距离性等方面的优势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上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概述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所谓的单轨体制。
该条规定同时也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仲裁前置” 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客观的讲,这种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规定仲裁前置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愈发复杂化,这种“先裁后审”的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进一步凸显出来。
二、“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1、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享有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
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首先,它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程序。
从“仲裁”概念的内涵来看,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做出公正的裁决。
从各国的仲裁立法情况看,多数也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
而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实质是强制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要申请仲裁,然后才能寻求诉讼救济。
这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
“仲裁前置程序”从本质上说,就是妨碍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权的行使自由。
其次,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看,“仲裁前置程序”剥夺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那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宪法性权利。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组成。
但是,这两个机构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业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效果。
(二)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合理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着申请仲裁的时限过短、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不足等问题。
另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繁琐和漫长,也使得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加大。
(三)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不统一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不统一,也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缺乏稳定的法律依据,增加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概率。
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措施
(一)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 优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延长申请仲裁的时限,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 统一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明确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原则,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简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简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弊端不断显现,对该机制的分析与完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本文立足于国情对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合法权益处理机制随着我国经济不断飞速发展,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日益体现。
经济法发展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关系及其引发的相关劳动争议带动了对有关劳动法的研究。
如何预防劳动争议,争议发生后如何及时、公正地予以解决成为我国学者和相关执法部门致力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毋庸置疑,一套完整、合理、可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大作用。
本文立足于国情,结合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对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出了方案设计,以期能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一)劳动争议概念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劳动争议的概念存在着多种观点。
目前较为通行的说法为:“立法中应当从爭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的角度,将劳动争议界定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基于劳动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先裁后审”模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可以向其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向设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直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使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问题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种模式下劳动仲裁是进行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后,方可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在诉讼阶段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对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对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我国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仲裁前置”程序的缺陷目前,我国对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处理方式,即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现实操作中,显现出以下不足:首先“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较高,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使得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迫使他们放弃了自己合法的权利,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其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前置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的自由,为劳动者诉诸法院设置了障碍,是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种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导致强制性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程序性依据,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立案。
这种做法,没有体现出仲裁制度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这样的强制性的仲裁,使当事人无法直接行使其意思自治权、直接得到法院的救济,不仅浪费了当事人时间、人力、财力,对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没有起到良好积极的作用。
(二)新型争议不断出现,配套法律亟待完善当前,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正逐步呈上升趋势,新型争议不断出现,有很多新出现的劳动争议不在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之内,也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其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及时的法律保护。
劳动争议案件种类的复杂多样,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较窄,必然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严峻挑战和困难,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存在“真空”。
例如:有关劳动保险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劳动环境、劳动保护问题引起的争议,关于奖励、惩处引起的争议等等,还未纳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内,导致劳动者却因仲裁范围的限制而缺乏法律保护的手段,所以认真研究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有针对性加强立法建设,对及时化解所产生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诞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无论在制度构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遇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为此,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介绍了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相关概念并分析了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
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弊端。
第三部分介绍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况,并对其共有的规律进行分析,提出其可供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分析了国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种理论,指出我国应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
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探讨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劳动争议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从数量上也呈现出逐步上升的态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基本社会关系的地位日益凸显,能否解决好劳动争议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而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却日显落后,制度设计弊端日益凸显,明显不适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如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如何快速有效解决争端和维护劳动主体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整理综合了一些学者、专家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观点,并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为政府完善相关制度,企业、劳动者应对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论文摘要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先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60天;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结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行政部门主导。
其次从三方面点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一裁两审”体制已难以适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的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立法。
最后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出了自己的六点建议即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渠道;从立法上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法律地位问题;出台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法》或在统一的《合同法》分则中增加关于劳动合同的章节;对我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改革。
关键词:; 完善; 劳动争议; 处理体制;;自1987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恢复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一裁两审”体制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模式。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中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争议产生原因和争议内容越来越复杂。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法学界和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主要根据是《劳动法》。
《劳动法》第10章专门就“劳动争议”作出了8条规定,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程序、时效、集体合同等内容。
此外,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包含9点内容的专章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
此前,1993年国务院还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调解和仲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建议
导读: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于1987年,其核心内容是“一调、二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内调解;当事人不愿在企业内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特点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偏窄
即便被受理,当事人也过多纠缠于管辖权归属,迟迟不能进入实体程序。
年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司法文件,《解释》以另一种方式规定了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相比于《条例》及其他相关的劳动
保障立法,《解释》在部分方面扩大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但在更多的方面进一步限制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最明显的就是遗漏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从司法实践看,出于各种考虑,各地法院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政策性争议基本上都采
取了消极态度。
很显然,无论是《条例》还是《解释》,从法律文件上都没有穷尽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不仅如此,由于《条例》和《解释》各有自身的实际约束对象,劳动争议处理的两个主要程序——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虽然在处理环节上前后承接,但却在受理范围上彼此错位。
:。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
陈新开
【期刊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一调一裁两审"模式,从劳动争议调解的虚设、劳动争议仲裁功能的弱化、劳动争议审判缺乏效率三个环节进行反思,为我国今后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提供参考.
【总页数】4页(P7-10)
【作者】陈新开
【作者单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温州,325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J], 张彤
2.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J], 张彤
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评析与完善 [J], 王振华
4.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J], 毛勤
5.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J], 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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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及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及改革方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劳动纠纷日益复杂,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而迅速增长,于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先裁后审”模式:发生了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和单位首先自己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介入。
如果双方对其介入调解后的结果仍旧不满意,可以继续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的结果依然不满意的,可以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为最终结果。
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的程序。
如果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没有事先进行仲裁,则法院对此将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拿着裁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环节。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以下几点弊端第一,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仲裁,则也无法事后向法院起诉,其争议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
仲裁期间,劳动者需要支出各种费用。
很多劳动者不愿意承担风险,认为这是一种扩大损失的行为,使得很多人放弃了对其自身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时间。
一些劳动者,职业较为特殊,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导致他们为了生计,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代替耗费巨大时间和精力在维权上面。
如此,原本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则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
第三,调解结果或仲裁裁决的效力不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當事人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章,则必须对该协议进行合法合理履行,然而,如果一方没有按时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讼请求强制执行,但却保留了法院的最高权威。
这样的不确定性不免造成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多、周期长、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利于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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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
董保华华东政法学院张宪民郭文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开畅
上传时间:2007-5-26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二审”,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先裁后审”。
目前,理论和实务部门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一调一裁二审”,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
为此全国人大也启动了劳动争议处理立法计划。
然而,对于怎样调整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争论不一。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归纳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弊端,我们认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争议处理各阶段都“用其所短”,以至于偏离了原来立法的初衷——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
所谓“用其所短”,即调解、仲裁、诉讼都没有发挥出各自的“长处”,而三个程序的“短处”却被现行体制不断“放大”。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调解程序虚化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被广泛运用的、重要的争议处理制度。
调解制度的性质在于“第三方主持下的私法自治”。
其中“第三方主持”和“私法自治”是调解制度的两大基石,前者成为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独立价值的基础,而后者是调解程序能够发挥效用的基础。
但是,我国的企业内调解程序却具有“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特点,以至于调解本身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日渐削弱。
1 、企业内部实际只有劳动关系双方,工会应当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一方,但在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实际将工会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
因此,在企业中难以开展本应当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工作。
2 、目前大部分争议均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发生,职工当事人很少会回到企业中寻找解决办法,大多直接到地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全国许多地区都在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的调解组织,但是这些探索并没有形成制度性的优势,所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现有的企业内的调解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灵活、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反而给争议当事人造成“公信力不强、调解无用,甚至浪费成本”的形象。
实际上,在企业内更应该建立的争议机制是“自主协商”机制,这是企业内机制所具有的长处。
而调解制度的长处发挥要依赖“独立的第三方”。
我国目前在企业内建立的调解制度,恰恰是“用其所短”。
(二)仲裁行政化、诉讼化
仲裁作用的发挥依赖自身的灵活性、独立性、公信力。
但是我国的仲裁制度却呈现“行政化”、“诉讼化”的特点,由此导致仲裁公信力不足、处理争议过于刚性。
这又是一个“用其所短”的设计。
1 、行政化。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管已经被立法确定为三方性,但在机构、人员、经费上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格局。
因此,在处理案件中劳动仲裁裁决或决策已经被行政化了。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三方原则难以落实。
这不仅是因为法律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无强制性的规定,更因为兼职仲裁员都有本职工作,难以参加大量的争议处理,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这种矛盾更为突出。
而“一裁两审”制使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经当事人起诉便不再生效,社会知名人士均缺乏被聘为仲裁员的愿望,即便被聘也缺乏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热情。
同时,仲裁为必经程序且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指定而非当事人选定的规定也体现了仲裁中过强的行政化因素。
这样,案件审理基本上呈行政化倾向。
2、诉讼化。
“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客观上要求仲裁与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当事人、社会乃至仲裁机构的主管部门,均以诉讼结果来评价仲裁程序的运行。
为避免仲裁公信力的下降,诉讼规则被大量引入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显现出明显的诉讼化倾向,仲裁所应具有的简便、灵活特征被弱化。
由于仲裁的行政化、诉讼化,仲裁应具有的优点都被弱化,必然带来下一个问题——诉讼主流化。
(三)诉讼主流化
当调解程序虚化、仲裁又行政化、诉讼化的情况下,先裁后审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大量争议进入诉讼渠道,寻求矛盾合理解决或者司法公正。
目前诉讼主流化趋势非常明显,据统计,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 0 %的速度递增,2005 年已达18 万件。
但是,鉴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法院不得不面对“合理性”与“合法性”价值追求的取舍问题。
这样,法院实际上要担当双重角色: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使得矛盾合理化解;二是依法判决,实现司法公正。
前一个角色实际上是调解和仲裁的职能,而后者才是法院应有的职能。
两者兼得无疑会导致司法不能严守司法公正底线,过度介入劳动关系协调。
实际上,劳动争议的司法解决应该是当事人的最后选择,而就整个争议处理体制来说,诉讼渠道应该是补充性的,而非主流渠道,但是,在我国情况却恰恰相反。
这同样是一个“用其所短”的制度。
司法的长处是司法公正,公信力高,短处是复杂、刚性,但是劳动争议往往需要及时、简便、公平的解决,这些都是司法所不擅长的。
诉讼的主流化反映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设计整体的不足。
当大量的劳资矛盾都依靠最后一道屏障时,诉讼“爆炸”绝非危言耸听。
(四)“成本-收益”倒置化
我国大量的劳动争议涌向靠后的处理程序,案件得不到合理分流,其中一个很大原因在于我国争议处理程序的成本杠杆失灵,甚至成为一种缠诉的激励。
一般来说,经过的程序越多,当事人花费的显性成本也越多。
但在我国却出现相反的情况。
仲裁、诉讼收费标准极低,再配上已经广为运用的信访制度,当事人走过更多的程序,其成本并没有明显增加。
然而,从隐性成本来说,当事人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远非显性成本那样低廉,甚至是极为高昂的,这等于进一步恶化社会弱者地位,激化社会矛盾。
当事人在显性成本低的诱惑下容易诱发缠诉、累诉的动因。
另一方面,我们的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另一状况:劳动者通过司法解决或者信访解决一般能够获得更多的显性利益。
这种因素也进一步促使当事人不断缠诉、累诉。
在此导向下,劳动争议成倍增长、调解组织,仲裁程序虚化,群体矛盾突出,整体劳动关系不容乐观应在情理之中;并且,这进一步放大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短处,三个程序都没有发挥出自己应有的制度功能。
二、调整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构想与措施
我们认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有其独特价值,而要想处理现实中日益增长的大量劳动争议,必须有赖于四个程序各显其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换句话说就是“用其所长”。
我们研究后认为,未来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作如下调整:
(一)“做实”协商——催化自主协商机制
我国缺乏自主协商的机制,关键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