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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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缔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得本来约定的履行条件无法实现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修改约定,以适应新情况的一种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首先要求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及控制的客观情况,例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改变等。

不可预见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例如突然出现的市场变动、法律法规变化等。

2. 影响履行合同的实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要求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必须影响履行合同的实现。

如果只是一些次要的状况或者只是受到轻微的影响,就不能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3. 双方通知书面确认双方通知书面确认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适用要件。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情况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相互通知,并确认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协商修改约定。

这种通知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并做好存证。

4. 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诚信原则。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积极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达成合理修改约定的协议。

如果单方恶意扭曲事实,或者拒绝协商,就不能享受情势变更原则的保护。

总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以上几个重要的要件,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协商修改约定时要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兼顾各方利益。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如何调整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以便在实现合同时有更好的法律保护。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并非随意适用的,它有一定的适用要件。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再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形。

这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当一方由于合同中情形发生了变化而无法得到原合同中应得的利益时,就符合情景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指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

只有当对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才符合情况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重大。

这是指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在合同中情形发生变化后,如果对方的利益受损非常严重,那么就符合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

这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重要条件。

情况变更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情形变更后,双方如果要修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只有双方一致同意后,合同内容的修改才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法 unilaterally 修改合同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是相对严格的,只有当合同中的情形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严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时,情形变更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能够符合情形变更原则的情况,双方可以据此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协商修改合同内容时,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协商的公平公正性。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一、情势变更的含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二、法律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对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根据《合同法》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酌情对当事人的利益格局予以公平合理的调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按照合同法通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以及情势变更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等五个要件。

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诸如全球性或区域性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或者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

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明确三个因素:1、预见的时间。

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

2、预见的标准。

即主观标准,以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

3、风险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其承担了该风险,没有运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如果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比如合同标的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尚未达到异常变的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波动,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原则,它是指当国际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非自愿性的情况变化时,原则上该合同的履行方必须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者变更以适应新情势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履行所依赖的情势发生了实质上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这种变化不能是当事人事先预见得到的,也不能是当事人所能够控制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才会被认为是适用的。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当事人应该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

当发生情势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该积极协商解决此问题,一般来说,协商解决应该是首选的解决方式。

这种解决方式既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也能够展示合同双方之间的诚信和友好合作的精神。

再次,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该尽量保证合同的平等性。

由于情势变更通常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问题时应该以平等的态度和精神,共同寻求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

否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尽力修订合同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诚信地执行合同,就可能会导致合同破裂,引起争端。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该依据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每个不同的情势变更,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能一刀切地应用。

比如,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是适用的。

而对于其他一些非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可能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适用。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原则,它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

在应用该原则时,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协商解决方式、保证合同的平等性,同时也要注重情况的具体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合同中止
合同中止: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果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公平,法院可以裁定合同 中止履行,直到情势恢复到履行合同的状态。
合同解除:如果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恢复,法院可以裁定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果一方因情势变更遭受损失,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完善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条 件,明确其适 用范围和标准,
避免滥用。
强化情势变更 原则的法律后 果,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在情势变 更发生时应当 采取的措施。
建立情势变更 原则的司法救 济机制,为受 影响的一方提 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途径。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意义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因非正常商 业风险导致的合同不公,保护弱 势方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案例分析显示,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结果支持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案例分析表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程序 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建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救济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
罗马法中情势不变条款的 起源
德国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 发展
英美法中类似原则的提出
国际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 应用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同基础条件的改变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双方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客观 情况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3篇)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个适用条件是合同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这种不可预见性应当是当事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二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情势变更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则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3. 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三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是指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具体来说,情势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如市场供求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

(2)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或者收益大幅减少,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如项目停工、产品滞销等。

4. 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第四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严重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未受到相应损失。

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2)合同履行收益大幅减少,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改变等原因,致使原来的合同内容不再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到底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需要根据以下要件来进行验证:(一)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的发生情势变更原则需要的要件是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发生了。

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无法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事由。

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客观情况的发生;而所谓“客观条件”则包括政策法规变化、市场需求变化等条件。

只有当确有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发生,才能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二)影响原合同履行发生上述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变化必须对原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否则就不能构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具体而言,这种影响必须是客观的、无法避免的,不能消极应对造成的后果。

(三)合同履行后不可更正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原合同在履行前存在上述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就必须对其进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通过后续的行为进行更正。

同时,变更或解除的内容还应当是同等、相当的,不得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四)诚信、公平原则要求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还需要参考诚信、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损害对方;公平原则则是指当事人在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只有当上述情况都满足,才能认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发⽣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或解除合同。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呢?下⽂是店铺往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有以下⼏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在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的风险,并⽢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当事⼈,也就是由除不可抗⼒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不适⽤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于合同成⽴之后,履⾏完毕之前。

这是⼀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如果在订⽴合同时就已经发⽣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则会对当事⼈显失公平。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的规定,⼀⽅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致使合同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最⾼⼈民法院1992年的⼀个函即是对显失公平的最好的诠释。

此函是针对⼀个购销煤⽓表的合同纠纷。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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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外来的、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不可抗拒的客观力量,使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干预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当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时,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解除或者修改合同,使得当事人能够摆脱不可抗力的影响。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缔约的时候没有预见到或者无法预见到的情况下的变更。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不可预见的情况。

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技术、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导致,使得原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再合适或者不再可行。

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并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解除。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在面临情势变更时无法通过合理的商业手段来解决分歧。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没有其他合理解决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修改或者解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是否对公平和正当性产生重大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的原则。

如果合同涉及的情势变更违背了公平和正当的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将不适用于该情况。

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合同缔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况、缺乏其他可以解决分歧的合理方式以及对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才能被应用于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情势变化原则的适用条件。

1、必须要有真实的法定事实做根据,只有满足这一条件,以后的变化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2、变更的事项必须在原条款中有明确的备案,表明事先已经有了变更的容许,而不是简单的以变更的形式置换原条款,要求变更的双方获得公平的权利。

3、必须是原条款未提及但又有关系的,即涉及原条款中未曾测算计算的情况。

4、协议变更应有书面表示,尤其有法定格式要求的,变更时可以分两个部分,即原条款部分和变更条款部分,明确变更的内容,便于识别和解释。

5、变更后的新协议应符合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要证明当事人当时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6、变更后的新协议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该条款的禁止规定。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归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假如合同仍然被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调整某些“契约严守”原则无法实现公平的情况,起到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稳定市场经济流转秩序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容易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

A公司诉B 县政府、采砂办采矿权案就是一个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的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一方面,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通过对比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在风险性质特点、影响范围、风险程度、风险可预见性、当事人主观以及后果方面的不同,以及对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在适用前提、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方面的不同,力求进一步明晰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关键词: 情势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第一文库网用内容提要: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以来,其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关注,如该条是否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实务中如何应用等。

该规定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合理运用,必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预防风险、创造效益的能力,更好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运用中要注意把握好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制度的效力和法律后果;特别要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时的材料、人工变化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正确处理情势变更与履行迟延关系;处理好情势变更的再交涉义务等。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关注,如该条是否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实务中如何应用等。

该规定如何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合理运用,对于整个建筑市场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现围绕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运用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层面上对进一步完善情事变更制度的具体适用等重大热点难点和争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引言从一个案例说起:G市某水处理公司投资约3000万在H开发区兴建厂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G市某水处理公司(下称甲方)与M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乙方)于2007年4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乙方包工包料,并约定了合同开工日期是2007年6月1日,合同完工日期是2008年2月1日,但由于乙方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其中钢材从3700元/吨涨价到7200元/吨,涨幅已接近一倍,乙方无法按原价按时完成工程,而向甲方提出约500万元材料补差的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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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切客观事实 , 括政治 、 济 、 律及 商业 上 的种种 事 包 经 法 态。所谓“ 变更 ” 是指 上 面所 提到 的客 观环 境 发生 了根本 性的变化 , 导致合 同继 续存 在 的基 础丧失 。例如 货币 的严 重贬值 、 战争爆 发、 自然灾 害 、 全球性 或 区域性 的经 济危 机
浅谈情 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
徐 珍 君
( 娄底 职 业技 术学 院 ,湖 南 娄底 4 70 ) 100
摘 要: 我国新颁布实施的《< 同法 > 合 司法解释( 》 二) 确立 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具有伸缩性, 在
实践 中具体操作 的难度较 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适 用条件 及其 相关概 念的分析 , 出 了解 决该原 则的 司法 实 提
第 3 卷第 5 l 期
20l1年 5月

宁 学 院


Vo . 1 No 5 13 , .
Ma 2 1 y. 01
y J u n lo a n i e st o r a fXi i g Un v r 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5— 0 1— 2 10 5 4 (0 1 0 0 7 0
情势变更原则是 现代许多 国家合 同法 中的一项重 要原 则 , 是国际商事交易 中解决 经济环 境异 常变动 造成 合 同 也 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 法律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合 同有 效成立后 , 履行 完毕之前 , 由于外 在 的客观原 因 , 同订立 合 时 的基础和环境发生 了当事人不 可预见 的重 大 的变 化 , 使 当事人的合 同 目的不 能实 现 , 果仍 然维持 合 同的原有 效 如 力 则明显不公平 , 到不利 影 响的一方 当事人 有权请 求 法 受 院或仲裁机 构依法变更或解 除原合 同。我国 19 年 《 同 99 合 法》 草案 当中曾明文规 定情势变更原则 , 最终并 没有确 但是 立 这一原则 。其 主要原 因在 于 : 情势 变更难 以做 出科学 对 界定 , 执行时难 以操作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 , 情况新 问 新 题 不断涌现 。2 0 0 3年 以来 ,S R 、 流感 、 价 飞涨 的影 A S禽 房 响使许多合 同产 生 纠纷 , 别是 当前 , 国 际金融 危 机影 特 受 响, 各类合 同纠纷呈现数 量多 、 类型 多、 法律关系复杂 、 处理 难度大等特点 , 给人 民法院 的审判 工作带 来 巨大 的压 力和 挑 战。于是情势变更 原则重新引起 了人们广泛 的关注 。顺 应需要 ,0 9年 5月 1 20 3日起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 )第 二十六条规 定 :合 同成立 以后 二 》 “ 客观情况发生 了当事人在 订立 合 同时无 法 预见 的、 不可 非 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 业风 险 的重大变 化 , 续履行 合 同对 继 于一方 当事人 明显不 公平 或者不 能实 现合 同 目的, 事人 当 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 者解 除合 同的 , 民法 院应 当根据 公 人 平原则 , 并结合案件 的实 际情况 确定是 否变更 或者解 除 。 ” 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 明确规 定情势 变更制 度 , 具有 重大 的 现实意义 : 一方面为 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充足 的法律依 据 , 有 利于社会 经济秩序 的稳 定 和发展 , 另一方 面使 我 国相 关立 法 与国际惯例 接轨 , 而更 有效地 保护我 国经 济主体 在 国 从 际市 场上 的合 法权 益 。但 是 , 势变更 原则 有其 两 面性 , 情 如果运用得好 , 于改善合 同 当事人双 方 明显 不公 平 的 有利 情况 ; 运用得不好 , 如果 就有可能给合 同当事人提供 违反合 同的借 I, 而影响经济交易秩序 的稳定 , :从 2 1 甚至成为滋 生司 法腐败 的土壤 。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第二十六 条 的规定 来看 , 二 > 在发生 情势 变更 的情 形 下, 法律授权人 民法 院根据公平原则 , 结合 案件的具体情 况
等。
第 二 , 主观上 , 在 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没有 预见 且没有过 错 。首先 , 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没有预见 , 如果 当事 人在签约
时能 够预料到 , 而仍然订立合 同, 则该风险 由当事 人 自己承
践难题 的对策 。
关键词 : 势变更 ; 用条件 ; 可抗 力 情 适 不
中图分 类号 : 3 36 I: . Y2
问 题 的 提 出 文 献标 识 码 : A


来平衡合 同双方 当事 人的利 益 , 而决定 对原合 同加 以变 从 更 或解 除 。这实际上是扩张 了法官 的 自由裁量权 。而 目前 在 我国 , 官的待遇和素质普 遍不高 , 法 在实践 中明显存在发 生滥用 此裁量权 的危险 。因此 , 总结各 国经验 , 合我 国实 结 际情 况 , 长避短 , 扬 使情势变更原则如何更好地为 我国 的市 场经 济服务 , 我们必须认真探讨 的问题 。 是 二、 决情 势变 更原 则司法适 用难题 之对策 解
・ 收稿 日期 :0 1— 4—1 21 0 9
为 了防止法院的 自由裁 量权 被滥用 , 情势 变更 原则 使 在实践 中发 挥应有的作用 , 笔者认 为 , 在司法实践 中应 Leabharlann 意 以下几方 面的问题 :
( ) 一 准确把握情势变更 的构成要 件 情势变更原 则 的构成 要 件是 适 用情 势 变更 原则 的前 提 ,人 民法 院在应 用这一原则时必 须完全符合该原则 的构 成要件 。一般认为 , 情势变更原则 的构成要件有 : 第一 , 从客观上看 , 须有 情势 变更 的客观 事实 存在 。 必 所谓“ 情势 ” 是泛指作为合 同成立基 础 的社 会和 自然环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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