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刑事和解的适用
刘忠权 裴警 东
( 春 市嘉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0 ) 伊 嘉 5 2 0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 条件 ; 程序
轻 的处 罚 ,同 时 也 相 应 提 高 了 司 法 机 关
的工 作 效 率 , 省 了 有 限 的 司法 资 源 。 节 3适 用 刑 事 和 解 符 合 当前 刑 事 发 案 . 的实 际情 况 。 事 办 案 统 计 分 析 表 明 : 刑 一
前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司法 改 革 方 向 , 备 了一 定 的实 践 基 础 。 具
有 权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害 人 ) 宽 容 。 对 加 零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害 人 ) 说 , 否 采 用 加 来 是 刑事 和解 的 方 式 结 案 ,在 哪 个 诉 讼 阶 段 采 用 刑 事 和 解 也 有 充 分 的选 择 权 。 这 就 需要我们 在适用 刑事 和解处 理案件 时 , 要 认 真 了 解 当事 人 双 方 的 主 观 意 愿 , 尤 其要 注意 被 害 人 的 “ 自愿 ” 志是 否 受 到 意
有 初 犯 、偶 犯 等法 律 规 定 可 以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的 事 实 、 节 的案 件 。 情
、
适 用刑 事 和 解 适
1 侦 查 阶 段 要 慎 重 适 用 。 在 侦 查 . 在 阶段 . 般 情 况 下 要 控 制 适 用 刑 事 和解 , 一 因 为 侦 查 阶 段 的 主要 任 务 是 调 取 、收 集 证 据 . 明犯 罪 事 实 , 获 犯 罪 分 子 。如 查 抓 果 在 侦 查 阶段 进 行 刑 事 和 解 .一 是 不 利 于 侦 查 机 关 收 集 证 据 ,会 放 松 对 侦 破 案 件 的 追 求 , 失 保 护 国 家 、 会 和 公 民 合 丧 社 法 利 益 不 受 侵 犯 的 动力 ,会 导 致 一 些 侦 查人员 为避免艰 苦 复杂 的取证工 作 , 在 事 实 未 查 清 、证 据 尚不 充分 的情 况 下 就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和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定和惩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得以不断推广和完善。
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部分地区和院校也开展了课程和研究活动。
1.法律规定明确从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人与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主体、需要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和解制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丰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效。
一方面,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即便犯罪人认罪态度不佳或者存在恶意,和解协议也可以成就有效的调解功能。
3.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升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关全面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措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并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简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
简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但在此之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被实践。
本文主要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经验的角度入手,讨论如何完善该项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和解;实践与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2012年3月14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将刑事和解正式被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但在此之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被实践。
自2003年起,各地就纷纷出台与和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刑事政策,至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成为了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第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目前刑事和解程序在适用范围上通常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以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为主,另有少量的侵害公民财产案件。
在和解方式上则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种。
通常在自行和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通常扮演协调促成的角色,也不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只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和自愿性的审查和确认。
在司法调解当中,刑事和解程序由公安司法机关启动,并主导。
还有部分地区将调解工作委托给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一类的案件在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司法机关将对其做出非刑事化的处理。
刑事和解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增加了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对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制在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初探
刑事和解初探在刑事诉讼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协商和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协议,以实现法律对犯罪的惩罚目的、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多重目标。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形式、特点以及优缺点进行初探,并就其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思考。
刑事和解,顾名思义,是指犯罪案件中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具有明确的双方主体,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拥有主动权。
和解的主要形式包括和解谈判、和解调解和和解撤诉等。
首先,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有权拒绝和解。
二是互利性。
和解协议要求双方在协议中达成互惠互利的权益安排。
三是简便性。
和解具有程序简便、效果快捷的特点,不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四是灵活性。
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安排,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其次,刑事和解的优点不容忽视。
一方面,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由于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审判过程,节约了法院的成本和时间。
另一方面,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可以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和解还能够增加受害人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后,往往能够获得认可和满足感,从而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风险。
首先,和解可能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和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较轻的处罚或免于刑罚,将会损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其次,和解的自愿性可能受到双方当事人能力不平衡、强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威胁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和解也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陷入利益失衡,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论文摘要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
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政策,并应用于司法实践,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
期间,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构想。
通过数次修法活动,刑事和解制度在整个德国的刑事法体系中不断扩展,已经渗透到实体法、程序法等重要的法律程序中。
这无疑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立法参考思路。
而我国对于刑事和解仅仅是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加以规定,并未上升为立法层面,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加以规定,才能更好的加以规制,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加以运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制度构建目录引言 (1)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2)(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2)(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2)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2)(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5)(三)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6)(四)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 (7)三、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7)(二)完善建议 (9)参考文献 (12)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引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构建和解制度,有助于缓和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紧张的关系乃至仇恨,恢复稳定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我国刑事立法的意图。
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方向。
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严厉的惩罚,司法系统和监狱负担沉重、再犯率又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启示。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等达成协议后,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被追诉人作出的从宽处理。
与单纯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不同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同时,还表达其对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意见,包括对案件刑事部分悔罪、认错、谅解、希望办案机关如何作出处理等意思表示。
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可以增加被害人的满意度和安全感;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因审前羁押和适用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加害人的复归社会。
在归纳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
本文着重研究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和解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理基础社会效益一、刑事和解概念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借鉴西方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理解,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它的英文原文是victim-offendermediation,直译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是在犯罪发生后,在第三方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加害人以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行为,使得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最终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谅解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近些年由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尝试一直都在稳步前行,并逐渐获得各界认同。
刑事和解制度之实证研究——以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新修 订 的《 刑 事诉讼 法》 中未直接 采用刑 事和解 这一术 语 , 而 害人 的协 商与 沟通 , 能够 使加 害人深 刻认 识到 自己的犯罪 行 为给 以当事 人和解代 之 , 同时 没有 给 出明确 的概念 界 定。 学术界对 于 受害 人造 成 的 巨大 痛苦, 使其真 心悔 过并 付 诸实 际行动对 受 害人 刑事 和解 的研究 比较多 , 结 合修 订后 的刑事诉 讼法增 设的特 别程 予 以及 时、 足额 赔偿 来建 立平 和社 会关 系, 为其 再社 会化 创造 有
悔过 、 赔 礼道 歉、 积极赔 偿 等方 式与 被害人 达成刑 事和 解协议 , 司 修 复被侵 害 的法益 和被破 坏 的社会关 系 , 建 立有序 、 和谐 的社 会。
法 机 关对 该协 议予 以认可 并 作为 案件 处理 结果 的依 据 。刑事 和 但 二者 在 行为 方式 一 I - 有 所不 同 , 刑事 和解 是从 个人 角度 , 通过 积
制占 轧 金
2 0 1 3 ・4 ( 中) ◆ 司 法 天 地
刑 事和解制 度之实证研究
以检 察 院 的 司法 实践 为视 角
段瑞瑞 赵 丽 清
摘 要 修订 后 的 《 刑 事诉 讼法》 于2 0 1 3 年 1 月 1日 正 式 实施 , 该 法明确 规定 了当事人 和解 的公诉 案件 诉讼 程序 , 即刑事 和 解制 度 , 这 一制度 的 实施有 利 于社会 关 系的修 复与和 谐社 会 的构建 , 但在 取 得成 效的 同时也 存着 不少 以钱赎 刑 和 司法腐
法 公正 的基 础上 实行 , 才能真 正 发挥 出它应 有 的作 用 , 才 能提升
司 法公 信 力, 发挥 出法应有 的指 引 作用 。
浅议刑事和解
浅议刑事和解【摘要】刑事和解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其作为一种重要诉讼理念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司法领域的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的种种功能,恰好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其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本文对刑事和解概念、意义及问题作了简要论述,并作出了规范操作的思考及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合理性;公正性一、刑事和解概述刑事和解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给予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主要包括三个原则,即双方自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与双向保护原则。
二、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一)同罪不同罚刑事和解没有现成的标准模式可供参照,在适用上容易发生理解上的偏差,对于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裁量。
从而造成同一类案件由不同的办案人员办理,结果相差甚远。
目前,在无法保障刑事和解透明度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等问题。
(二)刑事和解执法尺度问题刑事和解的适用可能出现“花钱买刑”现象。
从而出现有钱人故意犯罪却被免于追究,没钱人过失犯罪却被送上法庭的情况。
如果不同阶层的人在违反法律时出现同罪异罚情形,那么作为现代法制基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将受到质疑。
一旦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刑事和解为和谐社会服务的效果终将难以实现。
(三)刑事和解适用困难造成刑事和解适用困难的原因主要是:第一,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执法理念的误区,重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第二,刑事和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程序烦琐,需要协调的环节很多。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和解工作,甚至有时与办案期限冲突,这些无疑增添了办案的难度;第三,没有现成的标准模式可以遵循。
浅议刑事和解的适用
浅议刑事和解的适用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加害所破坏的社会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各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 历史 ,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也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热烈探讨和司法界的积极探索。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尝试,如何使之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更趋完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刑事和解的基础和价值(一)刑事和解的基础1、文化基础。
刑事和解植根于 中国 深厚的文化土壤,有着丰富坚实的文化基础。
以“天人合一”为精髓的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倡导以“和”为原则解决纠纷。
即所谓“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
“和合”文化便是这种传统文化的高度概括。
和合文化的要旨包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人要顺应 自然 ,与自然融为一体,即“天人合一”。
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其次是人与人之间保持“和合”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和睦融洽,避免争斗、纠纷。
孔子云:“礼之用,和为贵”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 在古代中国,“无讼”、“人和”、“兼爱”、“不争”思想的社会功能十分明显。
2、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来自于美国犯罪学学者约翰·R.戈姆所著的《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一书中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
其中,更为认可的是恢复正义理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恢复性司法理论。
恢复性司法认为, 现代 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性刑罚,通过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来惩罚和打击一罪犯。
工作研究:怎样在检察实践中应用刑事和解制度?
工作研究:怎样在检察实践中应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型范式,对于妥善处理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相当的潜力,已经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开始了“本土化探索”。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
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当前,一些地方在检察环节运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尝试应有相应制度约束,否则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探索。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之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迅速解决刑事案件,降低司法成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表现在:一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忽视。
任何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刑事和解制度使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实现“私了”,个人利益得到平衡,而社会利益受到忽视。
二是使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作用有所削弱,刑法的非刑罚功能得到强化,刑事法律关系演化为准民事法律关系;三是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刑事和解使犯罪嫌疑人看到了犯罪的非刑罚出路,少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轻视法律而再次实施犯罪。
四是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难以充分体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大多数人还不富裕,贫富差距较大,刑事和解制度容易使贫穷的受害人屈从于富裕的加害人,为经济利益而违心地接受刑事和解,甚至出现徒刑变赎刑的历史倒车。
五、刑事和解制度极可能动摇我国通行的法律架构,正如陈瑞华教授所担忧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使得未来轻微的刑事案件民事和刑事的界限还有没有?犯罪与侵权行为是否经纬分明?这些理论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在实践中将遇到更多的迷茫与尴尬!六、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司法程序缺乏稳定性,不一定节约司法资源。
浅析刑事和解机制的基础与实践
各 级 司法 机 关 都 进 行 了 实 践 ,至今 已历
经 十年 。
家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宪 法 的规 定 明 了人 。
民是 国 家 的 主 人 。国 家尊 重 和保 障人 的
以下 特 征 : 范 围 小 。 现 有 法 律 规定 来 看 , 司 从 在 法实践中 . 只对 自诉 案 件 可 以进 行 和 解 ,
它 的科 学 性 。刑 事 和 解 在 国 外 往 往 称之 恢 复 性 司法 。各 国在 预 防 犯 罪 的 实 践 中 得 出刑 事 和 解 对 由犯 罪 造 成 的 。 个
可的。
现 状 由于 刑 事 法 律 对 刑 事 和 解 的
规 定 原 则 性 强 , 体 性 差 , 司 法 实 践 中 具 在
操控范围和方式受限 , 用不统一 , 适 目前
仅 限 于 自诉 案件 。
依 法享 有 一 定 的人 权 , 罪 嫌 疑人 、 告 犯 被 人 在犯 罪 后 . 般 具 有悔 改 的 表现 , 有 一 还
浅析刑事和解机制的基础与实践
陈 巨宝 刘德 明
( 龙 江 省 望奎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奎 1 2 0 黑 望 5 1 2)
【 关键词】 刑事和解机制 ; 基础 ; 实践
刑 事 和解 对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降 低 司
法 成 本 ,增 强 司 法 社 会 效 果 .化解 人 与 向被 害 人 赔礼 道 歉 、赔 偿 损 失 等 诉 求 :另 一 方 面 .被 害人 及 家 属 对 于 上 述 等 情 形 的 犯 罪 也 往 往 有 冤 家 易 解 不 易 结 的要 求 . 鉴 于 上 面 的分 析 ,我 们 司法 机 关 及 司 法 工
刑事和解在我国运用的现状探析
国各地 客观上 已经存在 了类似 刑事 和解制度 的结 案方 式 , 由于这
种制 度对于 构建和谐 社会 、 对于社会 效果 和法律效 果 的完 美统一
( ) 二 从各 地 方关 于刑事和 解 的立 法现状 来看
虽 然我 国没有具 体规定 刑事和解 制度 , 但全 国各地方在 具体 起到 了积 极作用 , 一些政 府 在予 以认可 的基 础上 , 已经 出台 了相
21 0 0年 5月( ) 上
刑事和解在我国运用的现状探析
胡锦 萍
摘 要
刑事和解在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友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调解运用的现状 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
其成 因, 并就此 提 出 了解 决对 策。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司法实践 宽严 相 济
中 图分类 号 ; 2 D9 5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刑事 调解 运用 的现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6 .2 1 0 .5 22 1 )62 60
一
、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判 处刑 罚 。 不
( ) 一 从具 体 司法 实践的现 状 来看
另外 , 东 、 南等地 正在审 查起诉程 序 中, 广 河 尝试 在检 察官主
虽然 对于 大部分 的公诉 案件 , 关的刑 法和刑 诉法都没 有明 持 下, 相 侦查人 员 、 犯罪 嫌疑人 及其辩护 人 、 害人 及其代理 人面对 被
民检 察院 没有 提起 公诉 , 被害人 有证 据证 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 ;3 ()
这 被 害人有 证据 证 明对被 告人侵 犯 自己的人 身、 财产权 利 的行 为应 能更 积极主 动地 实施 犯罪 , 样在 一定 程度上 削弱 了刑罚一般 预
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中)浅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刘洋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东广州510440摘要:对于刑事诉讼当中的和解协议,是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协商调解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本文从律师、法院、检察院等入手,充分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关键词:司法实践;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23-01作者简介:刘洋(1982-),男,汉族,湖南娄底人,本科,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法学中专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诉讼法学。
刑事和解只是刑事诉讼中的流程之一,并不意味着案件到此就画上句号,在我国法律中,能刑事和解的只有两类案件,一是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类案件犯罪情形较为轻微,其次是过失犯罪中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然,渎职犯罪不在此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进行和解后,往往最终能达到积极的效果,首先双方的关系能大大的缓和,其次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能大大降低其损失,从被害人心理层面而言是有益处的,对于被告人来说,他在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后,也可以加速对被告人的改造和他自身的悔过。
一、律师案件律师由于被委托而参与到案件当中,对整个案件是相当的熟悉,因此,在居中调解及双方沟通中,是具有身份优势的,其次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的不足怕“吃亏”而放弃选择和解,在这里律师以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能利用法律以及自己的专业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预估,从而开展双方的调解,并可进行正确引导,使得调解达到预计的效果。
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律师还能利用其丰富的经验来进行灵活的处理,避免激化双方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刑事和解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刑事和解制度、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制度(一)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必须作为处理案件的重中之重。
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它虽然直接侵害了被害人个体, 但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危害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因而,犯罪必须由国家负责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刑事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 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司法机关这种在我国手中。
长期存在的“重公权、轻私权”的司法理念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减少。
(二)轻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不佳。
统计数据反映, 事实上短期服刑人员因羁押很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不利于服刑人员的矫正。
轻微刑事罪犯监禁的结果将导致累犯数增多。
他们离开监狱时身上贴有一张无形的标签, 使他们受到社会的歧视, 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因素。
刑罚对犯罪人惩罚、改造、教育的功能,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刑罚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三)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依据。
刑罚由重到轻的这一变化趋势不仅说明了刑罚越来越人道而且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司法机关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 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罪不罪时, 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理;可重刑可轻型时, 宁可施以轻刑。
二、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同罪不同罚问题。
由于刑事和解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 容易发生理解上的偏差,使用范围不一, 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裁量。
比如同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不被起诉, 有的犯罪嫌疑人则起诉后被判处缓刑或拘役。
造成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办案人员办理, 结果相差甚远。
(二)刑事和解执法的尺度问题。
刑事和解的适用可能出现“花钱买刑”现象。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和应用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探讨和应用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目前,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已进行了初步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宽严相济正是刑事和解措施构建的刑事政策基础,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刑事和解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内涵、条件及价值入手,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些构想。
一、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和价值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狭义的和解,是指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的、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二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三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刑事和解在现实中所具有的价值是什么呢?1、实行刑事和解措施,是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冲突、是不和谐的因素。
通过刑事和解措施,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
由于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尊重,使犯罪人消除了一些误解和敌视,从而自愿地接受惩罚,积极地承担责任,更高地回归社会,真正有效地实现改造和预防犯罪。
2、实行刑事和解措施,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刑事冲突的解决。
简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与矫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 , 刑事案件数量激增 , 司法机关普
遍 面 临案 多人 少 的 困局 , 此 , 国学 界 一 些 学 者 因 我
被害人的谅解 , 而得到对其有利 的刑事处分 , 从 可
能是从轻处罚 , 可能是非诉处理 , 甚至可能是非罪 处理。还有学者主张扩大刑事和解 的案件范 围, 从 侵犯公 民人身和财 产权 利犯罪 、 轻罪案件、 未成年
会让群众产生对不信任司法的心理并引发“ 以钱换
刑” 的预期心理 , 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 成为社会新 的
陈 博
( 莲湖 区人 民检察院 ,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7
/
摘 要: 本文从司。 实践的角度 出发 , 法 论述 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 中遭遇 的难题及被滥
用的情形 , 并从刑事和解削度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入手, 深刻分析其原 因, 最终 为矫正 刑事和 解制度 的滥用提 出 了方 案 : 刑事 和 解制 度 应 当在 一 定 范 围 内遵 循 一定 原 则 来
征, 就是 民众对法律 的信仰 。法 律为主体所信仰 , 就必须反映主体的情感 寄托 和内心需求。在法治
文 明社 会 中 , 人 人 心 的应 该 是 权 利 本 位 的观 念 , 深
外, 有的案件中有多个加 害人 , 部分加害人有经济 赔偿能力 , 另外部分没有赔偿 能力 , 可能就会 出现 被害人只与有赔偿能力的加害人达成刑事 和解 , 这 势必造成“ 同罪异罚” 的现象产生。这些现象可能
相称 ; 罪轻罪重 , 应当考 虑犯 罪人 的客观危害和其
他影响刑事责任大小 的因素 。刑事和解制度却主 张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条件下 , 只要双方当事人能 达成一致 , 基本可 以进行任何的刑事处分 。这样就 会 出现犯罪人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情况下得到
司法调解与刑事案件解决实践
司法调解与刑事案件解决实践司法调解是一种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的解决方式,它在刑事案件解决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在刑事案件解决实践中的应用,并对其优势和限制进行剖析。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与程序1.1 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法官的调解和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在法定范围内形成协议,达成和解的一种刑事法律手段。
1.2 司法调解的程序(1)调解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律师、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开庭:法院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庭调解,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与。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由法官制作调解书并用法律效力文书载明。
(4)法院判决: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二、司法调解的优势2.1 促进案件快速解决相比于传统的庭审方式,司法调解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推动案件的解决。
通过法官的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对话,争议解决更加迅速高效。
2.2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调解强调的是和解达成,通过解决矛盾纠纷,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的积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2.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司法调解中,法官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调解结果合法有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三、司法调解的限制3.1 法律适用范围有限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只适用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对于涉及重大犯罪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调解权限有限。
3.2 受制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司法调解强调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因此受制于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司法调解的效果将无法实现。
3.3 影响法律统一运用司法调解使得案件解决方式更加多元化,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对法律的统一运用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司法调解的发展方向4.1 加强法官的调解能力法官作为调解的主导者,应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增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
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公诉案件中,当被告人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时,刑事和解可以被适用。
刑事和解具有一定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使案件得到更快的解决。
一、案例一:王某被起诉故意伤害罪王某因为和邻居张某发生纠纷,用棍子打伤了张某并被起诉故意伤害罪。
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张某道歉,并赔偿了他的医疗费,经过沟通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适用刑事和解,王某被判缓刑。
二、案例二:陈某故意损毁公共财物陈某在一天晚上,因为醉酒而故意将公共设施中的一扇门损毁,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随后,通过政府部门的调解,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补偿和赔罪的决心,最终法院判定陈某缓刑,并适用刑事和解。
三、案例三:李某盗窃案李某因为突然遭遇财务危机而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通过警方的调查,他被指控盗窃罪。
经过检察机关的调解,李某承认了这一罪行,并向被害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并道歉认错,法院依法符合了李某的申请,采取了刑事和解方式,李某获判缓刑。
刑事和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如果被告人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适用。
这种方式能够起到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效果,并且让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除了上述的案例,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此外,刑事和解还可以降低整个司法程序的成本和时间,释放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当然也需要注意一些缺点和问题。
首先是对于它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为某些原因,被告人可能会通过一些交易或协商的方式尽可能地减轻刑事责任。
而这从某种程度上危及了司法公正性。
同时,刑事和解也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如涉及严重刑事犯罪和情节特殊的案件,或者当所有相关方在案件中未能达成一致时,就不适合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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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刑 事 和解 的达 成应 使 加 害人 受 到 较 轻 的刑 罚 处罚 ,这 是刑 事 和解 中加害 人努 力追求 的 目标 。如刑 事和解 后 的轻伤 害案 件 ,
对 加害 人 不 追究 刑 事 责任 或 免 除处 罚 , 目前 已被 我 国司 法 机关 普遍 采 用 。但 笔 者 认 为这 还 远远 不 够 ,可 将 这一 做 法 推 广 到 以 下八 类 轻 微 刑 事案 件 :即 :故 意伤 害 案 ( 轻 伤 );非 法侵 入 住 宅案 ; 侵 犯通 信 自由案 ;重 婚案 、遗 弃案 ; 生 产 、销 售伪 劣 商 品 案( 严 重危 害社会 秩序 和 国家利 益 的除外 ) ; 侵犯 知识 产权 案 (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序 和 国家利 益 的除外 );属 于 刑 法分 则 第 四章 、 第 五章 规 定 的 ,对被 告 人 可 能判 处 三 年有 期 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 件 。这样做 的理 由是 : 第 一 ,根 据 《 刑 事诉 讼 法 》第 一百 七 十 条 、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家安 全 部 、司法 部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制 工作 委 员会 关 于刑 事诉 讼实 施 中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第 一 部 分 第 4项 以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第 一 条 的 规定 ,这 8类 轻微 刑 事 案 件 可 依 据被 害 人 掌握 的证 据情 况 分 为 自诉 案 件 和公 诉 案件 ,
二 、刑事和解 的适用范围 四、刑事和解的程序要求 当前 ,人们 的普 遍 看法 是 , 刑 事 和解适 用 于轻微 刑 事案 件 , 关 于 刑事 和 解 的程 序 , 目前 在 司法 机关 尚无 统一 规 定 ,笔 包 括 各类 过 失 犯 罪 ,以及 亲 属邻 里 关 系 中 的 盗窃 ,数 额不 大 的 者 认 为主 要 应 包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容 :一 是 和解 程 序 的启 动 。 当 诈骗 、 抢夺 、 敲诈 勒索 等可 能判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刑罚 的案 件 。 事 人 的和 解 愿 望是 启 动 刑事 和 解 程序 的实 体条 件 。无 论 是 加 害 上述 轻 微刑 事 案件 中的犯 罪 行 为主 要侵 犯 了被 害人 的个人 利 益 , 人 方还 是 受 害人 方 没 有 和解 愿 望 的均 不 能启 动刑 事 和解 程 序 。
1 . 加 害 人 的 悔 罪
加 害人 的悔 罪 是 刑 事 和解 制 度 实 行最 根 本 的实 体 要求 。刑 罚 的实 施 目的从 根 本 上 来 说 ,是 为 了保 护 被 犯 罪 所侵 害 的社 会 关 系 ,这 不单 纯 是 一 个 当事 人 之 间的 经济 补 偿 问题 ,更 多 的是 社 会 正 义 得 到恢 复 和持 续 维 护 的 问题 。 只有 在 加 害人 对 犯 罪 危 害 性 有 了深刻 的认 识 并 真诚 悔 罪 的情 况下 才 可 能 实现 刑 事 和解 的这 一 目标 。在 判 断 加 害人 是 否 真 诚 悔罪 方 面 ,可 以从 加 害人 是 否 自动 认 罪 、立 功 及 主 动 向受 害 人 道 歉 、提 出赔偿 请 求 、表 达 充分 的和解 诚意 等情 节来 做 出判定 。 2 . 被 害人 的 谅 解 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 的互动过程。在刑事和解过程 中, 没有被害人的积极响应和真诚谅解 ,也是不能完全实现刑事和 解 目的的。司法机关在指导刑事和解 中,应充分 注意被害人是 否 真诚 地 接受 了加 害人 的道 歉 , 这可 以从 协商 的气 氛是 否 和谐 , 被 害人 主 张的赔 偿要 求 是否 合理 等方 面来 做 出判 断 。 3 . 合 理 的 经 济 补偿 经 济 补 偿 是刑 事 和 解 的重 要 内容 。在 经 济补 偿 方 面 应 坚持 合 理 性 原 则 。 即 :加 害 人 予 以补 偿 的金 额 应 大致 相 当于受 害人 因犯 罪 行 为所 遭 受 的损 失 ,使 受 害人 不 因 犯 罪行 为 的侵 害 而 降 低 原 来 的 生活 水 平 。这 可 以参 照 民事 赔 偿 的 项 目和标 准 计 算 。 此 外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的案 件 ,应 当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 双 方 当事 人 对 案 件 事 实没 有 争 议 ,这 是 适 用 刑事 和解 的 前 提条
件。
其中 “ 被 害人有证据证 明”的为 自诉案件 不 足 以证 明 案件 事 实 而经 公 安 机关 侦 查
的为公诉 案 件 。 第 二 ,在 司法 实践 中 ,对 经公 安 机关 侦 查 后 双方 当事 人 达 成 刑 事 和解 的轻 伤 害案 件 ,不 追 究 加 害人 的 刑事 责 任 ,已被 司 法 机关 普遍采 用 。而轻 伤害 案件 是上述 八类 公诉 案件 中的一种 , 既 然 轻 伤 害案 件 刑事 和 解后 ,可 不 追究 加 害 人 的刑 事 责任 ,作 为 同类案 件 的其他 七 种 轻微 刑 事 案 件理 应 同等对 待 ,否 则 同样 显失 公平 。 对 于 上述 8 类 轻 微 刑 事 案件 以外 的 其他 公 诉 刑 事案 件 ,双 方 当 事人 达 成 刑事 和解 后 ,可 根 据其 犯 罪 性质 、情节 酌 情 从 轻 处罚 。
法律 实务
一
浅谈刑事 和解在 司法实践 中的运用
崔 玉松
( 3 0 0 4 5 7 天 津市滨海新 区大港人 民检察 院 天津 )
笔者 结合 检察 工 作实 践 , 对 刑事 和解 在 司法 实践 中的应 用 , 做 了一些 有意 的尝 试 和探 讨 。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对 刑 事 和解 的条 件 ,应 当综 合 考 虑 国家 利 益 、被 害人 利 益 和加 害 人 的 人 身危 险性 等 各 种 因 素 ,笔 者认 为 ,刑事 和解 必 须 具 备 以下 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