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民发[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
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鹰府字〔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8日鹰潭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文件精神,扩大“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推动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鹰潭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鹰潭市位于江西省东北部、信江中下游,总面积3560平方公里,下辖贵溪市、余江区、月湖区、鹰潭高新技术开发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信江新区,常住人口为115.42万,其中城镇人口约74万,农村人口约41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4.41%;60岁及以上人口为20.15万,占总人口的17.46 %;0-3岁婴幼儿人口为4.99万,占总人口的4.32%。
鹰潭市是国家城乡融合试验区、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2020年GDP约980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9053元,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873元,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
(一)发展基础。
——政策体系较为完备。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
“十三五”以来,从市级层面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等20多个综合性和专项支持政策措施,在城乡养老托育、居家社区服务、康养医养结合、市场开放、用地保障、税费优惠、财政奖补、贷款融资、水电气优惠、就业用工和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初步形成了政策“组合拳”,五年间全市累计投入养老托育领域财政资金25640万元,有效促进了我市养老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一、制定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孤儿保障体系,保障全国范围内孤儿的合法权益,共同助力孤儿们正常成长、多彩生活。
二、具体措施:(一)加强监管机制1、建立孤儿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孤儿保护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并及时加强监管。
2、对于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或者虐待、遗弃、拐卖孤儿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保障措施1、制定相关政策,为孤儿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孤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强学校对孤儿的心理疏导和辅导。
3、对于孤儿的监护人,要进行及时的适应性培训,使其具备全面的抚养能力。
4、建立“众筹”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孤儿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完善机构设置1、加强孤儿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加强收养程序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孤儿被合适的家庭收养,避免孤儿陷入更大危险。
3、建立全国统一的孤儿信息库,方便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孤儿提供帮助。
(四)落实监管责任1、加强对孤儿保护机构的监管,确保机构依法依规运行。
2、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各项关于孤儿保障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孤儿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
三、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相信可以实现以下预期效果:(一)建立完善的孤儿保障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的孤儿保障机制,实现对孤儿的全方位保障。
(二)提高孤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孤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孤儿们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降低孤儿的负担和风险。
通过众筹等机制,为孤儿提供足够的帮助和支持,减少孤儿的负担和风险。
(四)提高社会认知度。
通过丰富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孤儿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共同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进度:根据目标和措施的设定,计划在三年内逐步推动实施,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一年以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为重点,第二年以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完善机构设置为重点,第三年以加强监管责任为重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湘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孤儿。
要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
要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
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让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要鼓励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市州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民政部下发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每年给予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鹰府办字[2016]64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鹰府办字〔201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6〕51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16年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20元。
全市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195元。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农村的提高到325元。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11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1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中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持续实施2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续实施3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在省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各县(市、区)在市有关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4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5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6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逐年落实7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8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进度9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2015年6月底前出台10研究制定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政策,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鹰潭调查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11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1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13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14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15整体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16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逐年落实17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18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19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20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同第3项时间要求21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市卫计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22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23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24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完成每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25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26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27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28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持续实施29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政策措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同第3项时间要求30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31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鹰潭市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核对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于2015年12月底前建立32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同第3项时间要求33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政府持续实施——结束——。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鹰府办发[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05]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逐步建立以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平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薄弱,救助水平相对较低,救助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困难群众还存在诸多生活困难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平安鹰潭的要求,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和司法、就业援助为辅助,以资金救助、政策扶持、社会帮扶为主要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苏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体系,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总体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要求,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二、认真落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积极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积极探索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养育模式。
一是强化亲属监护。
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机构养育。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鹰府办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学制定、及时公XXX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加强我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困境儿童保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保障,精准帮扶,不断提升全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坚持分类保障、兜牢底线、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和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特殊保护、倾斜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惠民政策、提供福利救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准确界定困境儿童保障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受监护情况确定保障类别,摸清底数,建档立卡。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3•【字号】鹰府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以流浪未成年人为重点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日益深入,流浪乞讨特别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
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完善服务,不断提升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总体水平。
二、着力形成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皖政办[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组织,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福利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孤儿福利事业。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鹰府办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鹰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发〔2010〕7号),保留鹰潭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工作;负责褒扬烈士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伤残等级的审定、报批工作,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年度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城区内的中央、省直属单位和市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安置工作;指导市军供站的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特殊困难群体救
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3]6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鹰府办发〔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着力解决特殊困难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月湖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难”的宗旨,不断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
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切实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逐步从特定群体性保障向普通性公平权益维护转变,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楼“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楼“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鹰府办字〔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楼“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鹰潭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楼“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3日鹰潭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楼“公建民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及《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减轻财政负担,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累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经验,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有效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楼(以下简称市老年公寓)公建民营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市老年公寓项目位于龙虎山大道六纬东路以南、七纬东路以北,总建筑面积5116平方米,共设置141张床位,其中护理床位80张,医疗床位45张,自理型床位16张。
主体建筑及基础装修已于2019年底竣工验收。
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公益性原则。
市老年公寓实施公建民营后,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兜底保障功能不变,优先用于接收当地有入住需求的特困人员。
(二)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经验丰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养老服务专业团队为运营方。
(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市老年公寓国有资产要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
运营方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维护,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和变卖,必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鹰潭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鹰潭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1.19
•【字号】鹰府办字[2005]8号
•【施行日期】2005.01.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鹰潭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鹰府办字[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严密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市政府决定成立鹰潭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叶玉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吴嫦龙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安其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孙晓英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炉水市建设局副局长
严荣祥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银娣市卫生局副局长
余成勇市工商局副局长
汤金森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无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25-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2.6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 无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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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鹰府办字[2011]197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鹰府办字〔201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度会议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7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流浪未人成年救助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总召集人:李力市政府副市长副召集人:艾农市民政局局长成员:李建明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舒平贵市公安局副局长胡爱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黄丹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滕正华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政委李星勇市交通局纪委书记余翀市教育局副局长聂美娟市卫生局副局长孙晓英市司法局调研员李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臧玉华市妇联副主席杨寿瑶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杨寿瑶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结束——。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鹰潭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鹰潭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1]28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鹰潭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
施意见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鹰潭调查队联合上报的《鹰潭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鹰潭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鹰潭调查
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1〕757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0〕18号)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鹰府发[2016]8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6日鹰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精神,为逐步解决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鹰潭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鹰潭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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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孤儿保障体系,使我市孤儿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信心、更加幸福。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孤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培养祖国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各项保障任务落实,维护好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尽力拓展孤儿安置渠道,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创造孤儿健康生活、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生活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孤儿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开展多种方式对孤儿进行教育和培训,扶持孤儿成年后自主生存,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在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
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三、实行多种养育方式,妥善安置孤儿生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实行多种养育方式,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有监护和抚养能力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
对于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抚养的孤儿,经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后,也可安置到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儿童福利机构应切实做好孤儿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
没有亲属抚养的孤儿,也可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的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有爱心、负责任、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适当给予劳务补贴。
儿童福利机构要为孤儿寄养家庭和散居家
庭提供抚育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寄养家庭。